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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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3月1日

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单位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扼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我区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享受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货物、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物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综合预算,无预算安排,无资金来源,单位申报的采购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分离制度。㈠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㈡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目前,我市有家机构是政府赋予采购权的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全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分散采购时,采购单位为采购人;㈢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采购形式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㈠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主要是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告,吸收有意向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按政府采购程序和《招标法》确定供应商(投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在我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5万元以上的大批量货物购置和工程项目。

㈡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是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且选择范围有限,公开招标采购成本大的采购,在我区主要适用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设备采购。

㈢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主要是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在我区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机械设备、锅炉、建设工程等项目的采购。

㈣询价采购,主要是对规格标准、价格弹性不大、批量较小的商品,采取询价方式

采购。同时,为保证询价采购公平、合理,确保竞争性,至少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然后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情况进行比较,确定报价最低、售后服务最好的商家为供应商。适用范围主要是:小批量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摄像机、电视机、通讯设备、办公家具、课桌凳、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等。

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有专利权,无其它合适品代替的,如广播电视专用设备、业务软件、医疗、科研设备等。

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如专用机械设备的维修等。

3、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的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和原承包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6、从残疾人、慈善机构采购的。

7、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委托采购、定点采购。

㈠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我区主要适用范围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教学设备、通讯和网络设备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量低于规定限额,或受客观因素制约,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个别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小额电器设备、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专用设备、2万元以内的房屋修缮、改造、装潢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㈢委托采购,是指专业性较强,采购活动周期较长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经县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可委托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专业性较强的机械设备,市政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其它项目建设。

㈣定点采购,主要适用因市场环境限制,缺乏竞争的项目。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汽车保险、加油、修理、电话费等服务性项目的采购。

第三章货物采购

第九条货物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轿车、旅行车、大客车、工具车、货运车、摩托车、移动电话、办公家俱、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电视机、电冰箱、照像机、摄像机、空调、音响、电扇、电梯、锅炉、课桌椅、各种软件以及3000元以上的电教、计生、医疗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其他货物。

第十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原则上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特殊情况,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采购中心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工程采购

第十一条工程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划拨的各类专款、社会募捐款、预算外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城市街道、设施维护工程,退耕还林(苗木)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集成工程,经认定的其它工程。

第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先由建设单位(采购人)提前一个月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程预算书,再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分级报批后,按下列要求进行采购。

1、工程采购一般采用委托采购形式进行,以采购单位为主体,开展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工程概算、决算的审核,参与并监督工程的招标合同签订和验收。

2、凡符合建设部门规定,需招标投标的工程,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监督鉴证机关参与全过程。

3、不属于建设部门招投标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量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资金管理。属于区财政补助或配套资金,区财政一次性拨入政府采购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属于专款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资金由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拨付,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的工程进展和合同要求,及时划拨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并填报验收结算单,审核工程决算。验收合格后,承包商拿验收结算单、决算书、合法票据与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部门加盖公章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和相关票据进行登记报账,并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服务采购

第十六条服务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材料印刷、办公电话等服务性采购的行为。

第十七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项目采购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采取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的形式统一进行采购。

第六章乡镇采购

第十八条乡镇采购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乡镇在进行上述采购活动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计划,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或采购委员会审批后,及时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类型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形式和供应商,并监督采购乡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送到后,由采购单位牵头,会同采购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单,供应商凭验收结算单到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乡镇每季度与财政局进行一次票据结算,并根据验收结算单和相关票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指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采购程序均按《下花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均按照《下花园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实行委托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按单位自行购置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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