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2001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
第二章建设采购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能:(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超市采购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三条采购人是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网上超市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
第四条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采购人应选择网上超市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要加强网上超市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网上超市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八条网上超市通过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申请入驻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信息公开系统注册,并在网上超市申请入驻。
第九条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征集省级网上超市供应商,通过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全省范围内为网上超市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条各设区市负责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的执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开征集入驻本区域网上超市供应商,所征集的供应商仅限本区域范围内提供交易服务。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建立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四)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国内或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国内或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乌鲁木齐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和其他各区(县)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四)政府性贷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一、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以经济、合理、效益为宗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3. 便民、利民、惠民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明确采购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实际需求。
2. 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 报价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价评审,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公正。
6. 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7. 采购监督和评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暂行)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仅适用于学校组织或委托的各类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即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采购工作小组是业务管理部门,招投标办公室是实施部门,使用部门是需求提出或最终使用部门。
第三条集中采购方式的适用(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的项目:1.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不含))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符合“零星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供应商库内遴选供应商,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申请采购立项时进行推荐,招投标办公室实施电子集市竞价采购或电子集市直购。
如使用部门不推荐供应商的,招投标办公室随机确定供应商。
(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含))以上,“代理采购”限额标准(4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遴选确定供应商,招投标办公室集市采购专员执行电子集市直购。
供应商遴选由使用部门代表、采购工作小组代表和招投标办公室采购业务员3人分别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供应商库内选择1家供应商,进行询比价,依据“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供应商。
(3)单次或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代理采购”限额标准(40万元(含))以上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遴选确定供应商,实施电子集市直购。
具体为经前置审核后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采购工作小组、招投标办公室分别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供应商库内遴选推荐1至3家供应商,招投标办公室向推荐供应商征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排序第一位的确定为供应商。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采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采购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 鼓励国内产品和服务,支持民族品牌。
2.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电子竞价等。
3. 采购程序:
- 预算编制和审核。
- 采购需求确定。
- 采购方式选择。
- 采购文件编制和公告。
- 投标人资格审查。
- 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 合同签订和履行。
4. 采购文件:
- 采购需求说明书。
- 采购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5. 评审标准:
- 技术参数、价格、服务、信誉等。
6. 合同管理:
- 合同签订。
- 合同履行。
- 合同变更。
- 合同终止。
7. 投诉和争议解决:
- 投诉途径和程序。
- 争议解决机制。
8. 监督管理: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采购人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9. 法律责任:
-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具体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建议查阅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绍市招管办〔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招管办〔2007〕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绍兴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审查通过的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经招管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可以参加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招管办、财政局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部门,中心可以以网络会员制等形式,配合招管办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初审、公示、登记、建档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政府采购资格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良好的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上年度无亏损;(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五)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六)在申请资格登记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
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最终设计⽅案或解决⽅案和最后报价是响应⽂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条已提交响应⽂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
第四⼗⼆条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重新提交的响应⽂件、最终设计⽅案或者解决⽅案以及最后报价应当由其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为⾃然⼈的,应当由本⼈签字并附⾝份证明。
第四⼗三条谈判⼩组应当场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宣布最后报价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排序按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后的⾦额计算。
第四⼗四条谈判⼩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采购⽂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并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四)。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期和地点,谈判⼩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组全体⼈员签字认可。
谈判⼩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采购程序继续进⾏。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组书⾯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不书⾯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五条供应商响应⽂件不能全部响应最后谈判⽂件需求的,谈判⼩组应认定其不能满⾜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拒绝其进⼊最后报价;响应⽂件超出采购⼈最后谈判⽂件需求的部分,不能实⾏价格抵扣。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民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05]4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的各单位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货物、服务项目金额在50万元、工程项目金额在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财务司为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机关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滁政办[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用财政性资金担保及偿还的国内外贷款等。
第三条凡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程序 第8条 政府采购谈判政府采购办公室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时,需按以下步骤进行,如下图所示。
政府采购谈判步骤 第9条 合同签订1.采购单位与成交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1 ◎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 3 4 5◎ 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谈判过程等事项◎ 谈判小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交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期间,谈判的任何一方均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交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委员制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对于大型的工程项目和特殊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制定特殊的标准◎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审查范围 ◎ 采购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出资格预审通过或资格预审邀请书◎ 采购单位对照采购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报名的供应商的资格信息和相关材料预先进行资格性审查 ◎ 采购单位对预审不通过的的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审查,若仍未通过,应提请评审小组审查◎ 审查通过,供应商若完全符合资格审查的各项指标,并出具了有关咨询证明,即可被确认定为合格的供应商1 2 34 56 7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和财政部备案。
第10条 合同的履行1.签署完“政府采购合同”并完成各种手续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否则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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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3月1日
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单位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扼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我区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享受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货物、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物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综合预算,无预算安排,无资金来源,单位申报的采购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分离制度。
㈠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㈡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目前,我市有家机构是政府赋予采购权的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全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分散采购时,采购单位为采购人;㈢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采购形式与适用范围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㈠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主要是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告,吸收有意向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按政府采购程序和《招标法》确定供应商(投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在我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5万元以上的大批量货物购置和工程项目。
㈡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且选择范围有限,公开招标采购成本大的采购,在我区主要适用于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和设备采购。
㈢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
是指招标人(主要是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在我区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机械设备、锅炉、建设工程等项目的采购。
㈣询价采购,主要是对规格标准、价格弹性不大、批量较小的商品,采取询价方式
采购。
同时,为保证询价采购公平、合理,确保竞争性,至少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然后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情况进行比较,确定报价最低、售后服务最好的商家为供应商。
适用范围主要是:小批量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摄像机、电视机、通讯设备、办公家具、课桌凳、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等。
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有专利权,无其它合适品代替的,如广播电视专用设备、业务软件、医疗、科研设备等。
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如专用机械设备的维修等。
3、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的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和原承包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6、从残疾人、慈善机构采购的。
7、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委托采购、定点采购。
㈠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
我区主要适用范围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教学设备、通讯和网络设备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量低于规定限额,或受客观因素制约,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个别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小额电器设备、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专用设备、2万元以内的房屋修缮、改造、装潢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㈢委托采购,是指专业性较强,采购活动周期较长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经县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可委托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
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专业性较强的机械设备,市政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其它项目建设。
㈣定点采购,主要适用因市场环境限制,缺乏竞争的项目。
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汽车保险、加油、修理、电话费等服务性项目的采购。
第三章货物采购
第九条货物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小轿车、旅行车、大客车、工具车、货运车、摩托车、移动电话、办公家俱、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电视机、电冰箱、照像机、摄像机、空调、音响、电扇、电梯、锅炉、课桌椅、各种软件以及3000元以上的电教、计生、医疗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其他货物。
第十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原则上全部实行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特殊情况,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采购中心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工程采购
第十一条工程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划拨的各类专款、社会募捐款、预算外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城市街道、设施维护工程,退耕还林(苗木)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集成工程,经认定的其它工程。
第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先由建设单位(采购人)提前一个月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工程预算书,再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分级报批后,按下列要求进行采购。
1、工程采购一般采用委托采购形式进行,以采购单位为主体,开展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工程概算、决算的审核,参与并监督工程的招标合同签订和验收。
2、凡符合建设部门规定,需招标投标的工程,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监督鉴证机关参与全过程。
3、不属于建设部门招投标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量大小,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工程资金管理。
属于区财政补助或配套资金,区财政一次性拨入政府采购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属于专款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资金由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拨付,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的工程进展和合同要求,及时划拨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并填报验收结算单,审核工程决算。
验收合格后,承包商拿验收结算单、决算书、合法票据与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部门加盖公章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和相关票据进行登记报账,并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服务采购
第十六条服务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材料印刷、办公电话等服务性采购的行为。
第十七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服务项目采购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采取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的形式统一进行采购。
第六章乡镇采购
第十八条乡镇采购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乡镇在进行上述采购活动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采购计划,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或采购委员会审批后,及时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类型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形式和供应商,并监督采购乡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送到后,由采购单位牵头,会同采购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单,供应商凭验收结算单到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乡镇每季度与财政局进行一次票据结算,并根据验收结算单和相关票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指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采购程序均按《下花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指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均按照《下花园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实行委托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按单位自行购置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