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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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

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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