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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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采购人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市场调查核准;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报告或备案文件;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内控制度;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受理供应商质疑并答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报名受理、管理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报表的统计、上报;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对有关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移交。

(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对分散采购限额内项目实行备案;对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与管理;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有效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采购市级政府日常办公用品设备等协议供应商。

(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六种。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含协议供货)。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经市财政局批复,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实行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实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在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其中:货物、服务

类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备案,由采购人成立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协议供货是指市财政局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协议供应商,采购人采购预算一年内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且纳入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目前市级纳入协议供货的目录有印刷印制类、计算机类、办公家具类、公务用车等。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供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五)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五个工作日,无质疑后进入采购程序。

(六)采购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名单中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制作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或项目内容,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制作完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进行专家论证。属于公开招标方式的,或应属于公开招标,经批准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论证意见需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涉及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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