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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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采购人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市场调查核准;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报告或备案文件;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内控制度;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受理供应商质疑并答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报名受理、管理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报表的统计、上报;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对有关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移交。

(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对分散采购限额内项目实行备案;对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与管理;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有效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采购市级政府日常办公用品设备等协议供应商。

(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六种。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含协议供货)。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经市财政局批复,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实行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实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在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其中:货物、服务

类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备案,由采购人成立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协议供货是指市财政局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协议供应商,采购人采购预算一年内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且纳入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目前市级纳入协议供货的目录有印刷印制类、计算机类、办公家具类、公务用车等。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供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五)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五个工作日,无质疑后进入采购程序。

(六)采购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名单中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制作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或项目内容,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制作完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进行专家论证。属于公开招标方式的,或应属于公开招标,经批准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论证意见需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涉及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评标,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个工作日无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十)履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合同。

(十一)验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采购人组织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做验收记录,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十二)支付采购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金拨款申请、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采购的发货票和供应商的银行账户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扣除质保金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文件,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行择优选择中标协议供货商,并审核协议供货商的承诺和市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采购人填写《协议供货函》和提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配置依据后,经协议双方盖章认可向市财政局备案,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分散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需求提交采购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

(二)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分散采购要求的,下达备案表后返回采购人。

(三)采购人组织采购小组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发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报告、采购批复、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资料、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协议供货资料、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并以纸质和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备查。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采购人未按市财政局的审批方式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发现进行的采购活动有严重违反规定的,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依法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如对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财政局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每年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违法问题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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