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及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程序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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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O一四年月日上午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庭
案由: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
被:到庭;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安静;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
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六、所有人的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
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被告
审:各方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
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
被:
审:各方证人到庭;下面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方证人:清楚了;
被告方证人:清楚了;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的证人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听候传唤;
证人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以下答辩: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内容,法庭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原:
被:
审: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
审: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现在针对第一个焦点由原告方举证;
原:证据;;;,用以证明
审:由被告方质证;
被:
原件入卷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
审:由原告方质证;
原:
审: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了;
审:对第二个焦点进行举证;
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
证人:到庭
审:证人陈述基本信息;
证人
审: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原:
证:
审:由另一方向证人发问;
被:
证: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签字确认;
证人签字退庭
审: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原告出示的;;;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
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