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比较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8年10月9日,上海发布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 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标志着上海自贸试验区跨 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实施办法旨在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和程序化,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匹配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事中事 后监管体系,共15条内容。负面清单从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出发,本着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以 国际化、透明度、开放度为标准。
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 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 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 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 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 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模式
准入 背景
内容 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 单 ” ) , 以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 、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 2 0 11 年 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的 与 国 民 待 遇 等 不 符 的 准 入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按 照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及 代 码 》 ( 2 0 11 年 版 ) 分 类 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单 ”准入 的谈判深感费时费力 , WT O多哈 回合时即 国外 设 立并 且 在 菲登 记经 营 的企 业 ,才 被认 为 是菲 提 出强 烈 反 对 发展 中 国家 “ 搭 便 车 ”。⑨ 包 括 美 欧 内资企 业 ,其他 则被认 定是外 资 。
在 内的 O E C D国家成 为 “ 负面 清单 ”的最 有 力推行 者 ,
④ T h o m a s P o l l a n 在U N C T A D的基础 上整理分类为 投资控制模式 , “ 正面清单” 模式 , 区域性最惠国待遇模式 , 互惠国民待遇模式 , “ 负面清单” 模式 , 完全开放模式。
参见 T h o m a s P o I l a n . L e g a l F r a m e wo r k f o r t h e A d mi s s i o n o f F D I , E l e v e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u b l i s h i n g . 2 0 0 6
2 0 1 5  ̄I 第3 期I 1 2
海 外 投 资 与 出 口信 贷
OVERS EA SI N VE S1 E NT& E XP 0F rCREDl 1 _ s
专 题
但是 , “ 正 面 清单 ”的开 放 始 终 留权 于 东道 国 菲法律 设 立 的公开 发行 的或 有投 票权 的 6 0 % 的股 权 手 中 ,很 难 做 到完 全 的对称 。 发达 国家对 “ 正 面清 由菲 公 民所 有 或持 有 的 ,或 由菲 公 民完 全所 有 的在
和 签署这些协定时 ,必须承诺按 “ 负面清单”改革 协定相互提供完全的准入 i五是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 国内外资法制。于是包括亚洲、拉美、中东等地的 待 遇综 合模 式 ,依 据 国 民待 遇 或最 惠 国待 遇 中更优
RCEP_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比较研究
RCEP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比较研究李军※摘要:RCEP是中国首次以投资负面清单模式参加的大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今后外资负面清单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经验和模板。
RCEP各成员国负面清单措施共性的表现是各成员国皆为基本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留了更多权利,差异的表现是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了保护的特别产业以及特别措施,从而平衡了外资市场开放程度。
中国外资负面清单始具雏形,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宜借鉴RCEP下各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在现有清单模式和内容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
特别是注意国际协定投资负面清单和国内外资负面清单的统一、衔接和协调,使清单包含服务业等全部行业,尽量保留各成员国采取的共性措施,慎重选择开放和限制的行业,在国内清单中增加和明确“全部行业”措施和“任何措施”。
关键词:RCEP;外资;投资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中图分类号]F744;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479(2023)04-023-15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Negative Investment Lists of the RCEP Member StatesLi JunAbstract:The RCEP Agreement is the first large-scale regional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which China partici⁃pates in the mode of negative list of foreign investment.It is a milest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gative list sys⁃tem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provides rich experience and a template for the design of a negative list in the future.The common performance of negative list measures of RCEP member states is that each member state reserves more rights for basic national 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 while the difference is that each member state chooses special industries and special measures to protect according to its national conditions,balancing the de⁃gree of opening up of the foreign capital market.The negative list of investrnent in China has begun to take shape,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negative list of the RCEP members and make im⁃prove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list mode and content.In particular,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unity,con⁃nec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negative list by containing all industries in the list such as the service industry,retaining the common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member states as much as possible,selecting the industries carefully that are open and restricted,and adding and specifying the"all industries"measures and "any measures"in the domestic list.Keywords:RCEP;foreign investment;negative list of investment;non-conforming measures历经8年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终于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在世界经济中,由于各经济体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不同,产业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各异,在涉及到不同产业和不同产品的市场开放时,都需要认真权衡开放市场给产业带来的承受力和受影响产业升级的可能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考量。
目前发达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中,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比较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及趋势,对我国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将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做法(一)美国负面清单管理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沿用时间较长,经验相对丰富。
美国与日本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这些行业例外即为早期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以附件的形式把例外行业列举出来,成为协定的一部分。
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计了行业负面清单和现存不符措施清单的具体编制方法,在表述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有:部门(不符措施所涉及的部门)、产业分类编码(采用不符措施相关的产业分类编码)、保留类型(不符措施所保留的协定义务)、政府级别(维持不符措施的政府部门级别)、法律依据(采用不符措施所依据的法律)。
NAFTA对当下各类投资协定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此后,美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动向,对1994年范本进行了2004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和补充,但基本原则没有变。
美国把这个范本运用到了所有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也运用到了诸如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等区域投资协定谈判中(双边投资协定基本相当于TPP当中涉及投资章节的内容),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这两种方式,达到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强化投资保护的目的。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
逐项比较分析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保持了2018年版的体例结构,进一步缩减了负面清单长度.其中,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17.8%。
总体而言,自贸区负面清单比全国版少3项管制措施,有2项准入门槛较低,但自贸区负面清单有13项措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准入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
-2。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作者:马久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7期摘要: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推进了我国部分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
然而,受制于负面清单实施较晚、地区发展不协调等因素,我国现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仍不健全。
相较而言,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展较为完善,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了对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由此,文章分析了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外经验;主要问题;启示负面清单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而列举出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
在这个清单之外,如果没有法律的相关禁止规定,便可以自由开展双边贸易与投资项目。
作为投资条约的附件形式,负面清单主要可分为国际谈判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类。
近年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因其前瞻性、高透明度以及可复制和推广等优势,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
据未来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美国、日本、墨西哥和欧盟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践时间较短,且大多为自贸区实践,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致使当前各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仍不统一。
由此,借鉴先进的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推进海外投资谈判快速接轨国际,已成为我国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的重要举措。
一、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分析(一)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明确、透明度高大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均为“不符措施列表”与“行业列表”的叠加,既包含现存不符措施,还包括将要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或活动等。
而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国情,在负面清单中具体且明确地列出不符措施与相关保留行业,以此反映不同协定间的差异化质量水平。
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兼论CMS案和LGE案
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兼论CM S 案和LG &E 案王 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仅给金融体系造成重创,亦给实体经济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当一国遭受经济危机,其政府必然会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尽管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经济,但却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成为令东道国被诉至国际仲裁庭的理由。
以阿根廷为例,至2008年7月,该国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 CSI D)共被诉44起,其中39起都是针对其政府为了应对本世纪初爆发的经济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1!在一些争端中,阿根廷援引国际习惯法中的危急情况和相关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称B I T )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Non-precluded M easures Prov ision)作为抗辩,提出经济危机属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因此政府采取与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称B I T )不符并令投资者受损的措施不具有不法性;而B I T 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免除了阿根廷在经济危机期间的条约义务。
然而在已决的案件中,仲裁庭对该抗辩的认识却大相径庭。
下文将在简要分析危急情况之国际习惯法和投资协定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基础上,探讨C M S 和LG&E 两案仲裁庭在该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例外#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以下称∃草案%)规定了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七种例外包括: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和遵守强行法。
其中∃草案%第25条对危急情况例外作出了如下规定:(1)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解除不遵守该国某项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除非:&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惟一办法;而且∋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作为所负义务对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
(2)一国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有关国际义务排除援引(112(* 1!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
试论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第2页-论文.doc
(二)现实意义结合以上两个角度理解负面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负面清单制度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意义:1.从政治上而言,负面清单限制了政府权力,体现了民主政府的价值追求。
西方关于政府管理手段的经典说法在于“管的少的政府才是管得好的政府”,这表明,自由经济倡导“小”政府,主张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西方国家实行完全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包括试图建立高度自由化的投资準入制度,可以使有限的资本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下进入最具潜力的领域,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并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民主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仅在于信息指导与公共服务,政府之手也仅在市场失灵时提供救济。
负面清单制度给予了市场主体清单以外领域的充分自由,而清单本身成为政府权力的边界。
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在传播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的理念。
一国接受并采纳负面清单制度即意味着其在政治上认同民主政治,追求法治政府。
2.从经济上而言,负面清单体现了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并重,市场经济需要有序开发的导向。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来维持其良性运行,萨缪尔森指出,“竞争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机器,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发生无意识的协调作用。
”在全球经济环境下,经济开放意味着给予内外资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是形成有效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旦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内外资可共同推动一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完全开放经济往往造成对内资的实质不公平。
另外,某些经济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
因此,一国的经济开放必然要有例外。
负面清单正是以开放为原则,同时以列明对外资的限制来兼顾经济安全。
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市场机制可以在清单以外领域获得充分的发挥。
因此,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一国已然具有全球眼光的市场经济观念,意欲在全球竞争中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从法律上而言,负面清单是开放性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公权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均表明只有“法”才能构成权利或权力的边界。
“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目前,在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对在外资准入阶段采取国民待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所主张的“负面清单”的做法,即仅仅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予以例外保护,在这个名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二是类似于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 条所采用的方法,即“肯定式清单”的方法,即除非经东道国特别同意,其产业和活动在准入前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
目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这意味着,我们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迅速重构背景下,必须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否则,可能受损于贸易转移效应并日益边缘化。
一、“负面清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一)美国的经验自2004年以后,美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均含有“负面清单”。
在美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含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投资章节)中,涉及美国的“负面清单”大都包括三个部分:附件一列举现行的不符措施,包括措施涉及的行业、法律法规依据的条款、采取措施的政府层级、对措施的具体描述等内容,并承诺不得加严限制;附件二列举保留权利将来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和领域;附件三列举金融服务方面的例外。
这些附件,主要列举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四项实质性义务不符的措施。
从《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看,贸易经济论文在投资规则方面采用了更加开放的原则,在投资准入上相互提供了更加宽泛的国民待遇;但也在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时,允许东道国对这种待遇提出保留。
第11.3条分别从投资者、投资和不同的政府层级三个层面对国民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予国内投资的待遇。
第2款规定:各缔约方给予协定所涵盖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在设立、获取、扩大、管理、运营、出售或其他投资处置方面给予其领土内本国投资者投资的待遇。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者:杨艳芳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及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亟需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贸易投资新变革势在必行。
而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的指导被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中,而负面清单模式在我国的应用还处于探索与试验阶段。
因此,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对改善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及日后的投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负面清单模式的含义出发,分析其利弊并结合国际经验,最后阐述其在我国推行的建议。
关键词:投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国际经验中图分类号:D9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65-02作者简介:杨艳芳(1992-),女,汉族,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反向的开放方式,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东道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实施限制或划定投资范围的管理办法,即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与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的目录,而清单未列的领域、行业或部门即为允许外国投资者合法的投资经营的范围。
一般来说,负面清单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国家基础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等。
负面清单的本质为非歧视、市场化及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其应用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东道国可将有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领域予以保留,而对亟需引进外商投资的行业则实行开放性准入。
若将负面清单作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准入与否的标准就不再是对资本的分类而只是依据负面清单,市场从而能够更加充分发挥其自身调节的优势,有效减少政府在资本自由流通过程中的干预,克服正面清单的一些固有弊端。
(一)提高外资准入效率,符合外资法发展趋势负面清单明确列举出禁止与限制外资准入的领域,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不仅提高了外资准入的效率,还增加了透明度,使得外国投资者在进入东道国之前清晰明了地预测其能否被东道国接受,增强了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信任与安全感,提高了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的积极性。
最新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1论文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1)论文【内容提要】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
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
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摘要题】WTO法制专栏【英文摘要】Whether to draft new investment regulations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the WTO remains a bone of contention.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spective posi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GO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n it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TO' s m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regulations. Broader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bi-party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balance of interdependence are believed to be the advantages while the unconformity of WTO' 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with the current regional investment accords is a disadvantage. 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advantages outweigh the disadvantages.【关键词】多边投资规则/WTO/OECD/MAI multi-party investment regulations/WTO/OECD/MAI【正文】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理想由来已久,而真正开始将这一理想付诸于实践的努力则应该是1995年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举行的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
国际经济法视野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国际经济法视野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摘要] 随着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推进,负面清单这一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从历史上看,负面清单的产生和发展都带有国际经济法的基因,因而在国际经济法的视野中探讨“负面清单”,必须正本清源,着力分析负面清单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和特点,结合实际详细梳理我国接受负面清单的过程,了解“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更离不开国民待遇而存在的辩证关系,在理解和应用中应注意把握制度发展内涵。
[关键词]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际经济法;法理学一、负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其概念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
该模式是舶来品,在我国试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前,已经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多年。
我国正式启动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中美协定的第五轮谈判,可以说建国以来第二次入世之举。
从字面上看,负面清单仅仅列举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未被列举的事项,法律不进行干预。
相反,正面清单是指列举法律允许的事项。
负面清单最早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法领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国通过明确列出表单的形式告知外商投资者,明白无误地指出不允许其进入的部分领域和产业。
相反地,在这个表单之外的领域和产业则均对外商投资者开放。
当今,负面清单已成为了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供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负面清单,通常认定为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当今则在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得到了普遍应用,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这一制度旨在解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最大化以及国家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为各国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条文庞杂,一个外商在进入他国投资时,很难全面熟悉和掌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就带来了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也产生了系统性风险。
为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减少外商投资的顾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中国_上海_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_负面清单_模式法律分析
2013年11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Nov.2013第20卷第6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20 No.6WTO与中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龚柏华(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是其亮点也是难点。
“负面清单”模式是国际贸易或投资协定中做出义务承诺的一种方式。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谈判模式的先试先行。
本文将探讨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负面清单”是否包括了未来出现的产业,“负面清单”内容是否可增加及这样做可能的理由,对“负面清单”内容发生理解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3)06-0023-1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
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更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亮点和难点。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国内学者对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的意译。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文件根据外资国民待遇适用的不同阶段,将国民待遇分为“设立前”(p r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和“设立后”(p o s t-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国民待遇。
①外资的进入阶段权利可分为“准入权”(r i g h t o f a d m i s s i o n)和“设立权”(r i g h t o f establishment)。
“准入权”是指外资进入东道国的权利;“设立权”是指外资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的权利,如独资、合资或合作。
国际经济法视野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国际经济法视野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负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其概念是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的。
该模式是舶来品,在我国试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前,已经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多年。
我国正式启动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中美协定的第五轮谈判,可以说建国以来第二次入世之举。
从字面上看,负面清单仅仅列举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未被列举的事项,法律不进行干预。
相反,正面清单是指列举法律允许的事项。
负面清单最早应用于国际贸易投资法领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国通过明确列出表单的形式告知外商投资者,明白无误地指出不允许其进入的部分领域和产业。
相反地,在这个表单之外的领域和产业则均对外商投资者开放。
当今,负面清单已成为了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供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负面清单,通常认定为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当今则在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得到了普遍应用,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这一制度旨在解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最大化以及国家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为各国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条文庞杂,一个外商在进入他国投资时,很难全面熟悉和掌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就带来了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也产生了系统性风险。
为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减少外商投资的顾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配套使用,在承认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以清单的方式列明外资的准入和管制规定。
负面清单较之正面清单有以下显著特点:(1)限制自由裁量权。
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基本理念下,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管理,对正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具有自由裁量权。
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对比TPP、USMCA和KORUS协定
范围和程度给出较详细的指导,彰 金融服务业在各个版本投资准入 扩大实施范围,2015 年、2017 年
显上海自贸试验区不断深化和扩 负面清单中都占据重要地位,属于 发布两个版本的自贸试验区投资
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鲜明态度,为中 重要且敏感的部门。表 1 系统梳理 准入负面清单。2015 年,国务院办
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开放进行了 了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 公厅发布适用于全国 4 个自贸试
表 1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沿革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单位 适用范围
限制类别
特别管理措施(括号内为限制条款数)
《中 国(上 海)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2018 年)》
2018.9.29 上海市 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
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 服务;保险业;其它金融业
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传海和赵晓雷,2013)。此后,中国 “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
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 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指 司、货币经纪公司”,仅仅提出了限
清单指引(2017 年版)》(以下简称 导,采用延续型的研究途径先后制 制对象却没有具体的限制措施。
《指引》)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 定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7
第 二 阶 段 :2015—2017 年 6
这是中国首次单独针对金融业对 年和 2018 年五个版本的自贸试验 月,金融负面清单在全国自贸试验
外资准入设置负面清单。《指引》的 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行正负面 区推广实施阶段。这个阶段主要依
发布,对于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 清单“两条腿”一起走的发展道路。 靠国家制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比较研究--以2015版负面清单为视角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比较研究--以2015版负面清单为视角刘冰【摘要】负面清单是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准入采用的管理模式,自2013年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第一份负面清单公布之后,经过两次修订的2015版负面清单目前已经统一适用于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与前两版的负面清单相比,2015版的负面清单有了显著的改进,但在借鉴负面清单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仍有涵盖领域进一步扩大、特别管理措施进一步明晰以及负面清单体例进一步明了的改进之处。
%The negative lists are a type of administrative model in China for pilot free trade zone to admit foreign investment .The first negative lists ,which were applied to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 were published in 2013 .The 2015 edition ( revised twice ) has been applied in four pilot free trade zones .Comparing with the previous two editions ,this e-dition has obvious improvement .Based on the study of corresponding experiences oversea ,it is suggested to extend the scope ,clarify special administrations and stylistic rules and layout of the negative lists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7【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作者】刘冰【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D922.295自由贸易区设立的功能之一在于实现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因此,为了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管理外商投资方面能够采取更高效、灵活、透明的政策和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30日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标志着中国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的重要开始。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的国际比较研究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负面清单”的国际比较研究林珏【摘要】Abstract �Negative List�is a managemen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n host country to restrict foreign investment or to delimit the scope of investment.With the progres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in the world,management approach in the area of investment has also been applied to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free trade agreements or 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s.The author examines the�negative list�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scope in the regional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that belong 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management .She points out there were mainly four types of modes �positive list� a series of provisions with the�negative list�feature �negative list��negative list�and�positive list�.Generally,the �negative list�mode is used among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or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as well as between NI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and NIEs tend to put the mode into their agreements with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a�positive list�mode is used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To viewthe�negative list�involved in the field,there are four categories industry and products or technologie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sectors related to the country's financial security or having the nature of public service industries impact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or strategic importance or materials products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hrough the above comparison,the author has the following findings First,the areas coveredby the �negative list�should be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security department,in addition to other sectors that can be removed from the list,or into the gradual opening of�timetable�second,the balance between facilitation of investment and trade and the maintenance of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shall be achieved by improving domestic legislation third,the concept of �negative list�should be wisely used,rather than just the pursuit of its form fourth,opening up should take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issue about�downsizing�and �negative list�.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ase of China (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on the �negative list�of 2013 edition and the 2014 edition,and makes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such as to reserve measures of second and third as well as fifth class industry or field,to cut the measures on first and fourth category industry or field,to formulate Investment Guide,strictly to define some concepts,to combine�negative list�and�positive list�,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al opening and to test and evaluate the risks of opening up.%“负面清单”是国际通行的东道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实施限制或划定投资范围的一种管理办法。
负面清单怎与评说 各国运用与上海解读
负面清单怎与评说各国运用与上海解读沈晨舟【摘要】去年7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新版的负面清单共计有特别管理措施139条,比2013版减少了51条。
其中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
截至去年底,上海自贸区吸引合同外资23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猛增5倍,占全市同期合同外资总额的79.1%。
上海自贸区吸引企业入驻也取得了"意外收成",9个月新注册企业10445家。
【期刊名称】《金融言行: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8【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外资总额;投资基金管理;国民待遇;公司债券;综合保税区;投资者权益;投资协定;变更管理;外国投资者;证券投资【作者】沈晨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3.51去年7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
新版的负面清单共计有特别管理措施139条,比2013版减少了51条。
其中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
截至去年底,上海自贸区吸引合同外资23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猛增5倍,占全市同期合同外资总额的79.1%。
上海自贸区吸引企业入驻也取得了“意外收成”,9个月新注册企业10445家。
而其前身的上海综合保税区,20年来的注册企业仅8000余家。
去年新增外商投资项目达到了2015个,新增外资合同资金92.35亿美元,占上海市吸引合同外资总量的近三成。
事实证明投资者用资本对采用负面清单投了赞成票。
上海自贸区努力创造公平、统一、高效的使命得到了体现,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商业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上海自贸区拓展并承载更多改革空间。
此次上海自贸区扩容了陆家嘴、金桥、张江三个片区,总面积从28.78平方公里扩大到了120.7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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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比较作者:项安安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选择不同的清单管理模式会对东道国投资政策灵活性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介绍了《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内容,通过对比《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与NAFTA、TPP负面清单内容的分析,提出我国负面清单措施对接国际投资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负面清单;不符措施;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8-03作者简介:项安安(1980-),女,浙江宁波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引言十几年来,国际投资协定已远远超出GATS的投资标准,负面清单模式的国际投资协定被认为有助于促进缔约国投资政策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从而吸引更多外资的流入。
我国目前正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积极实施负面清单试点计划,从2018年开始将正式实施统一的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同时在国际立法上,我国第一个同意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也已在2016年底于华盛顿进行了第31轮磋商,交换了第3份负面清单;2017年3月,结束第17轮谈判的《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由于成员较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各国已提交的负面清单和要价之间差距甚大,比如作为TPP成员国的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主张以TPP模式推进谈判,而印度对国内制造业开放程度较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欠发达国家主张给予特殊和差别对待。
①因此,有必要深入考察现有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的内容设置,从而对接国际投资规则,积极推进以我国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二、《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CIA)负面清单相关规定2012年生效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也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模式。
在ACIA的第5条关于国民待遇的定义和美国2012BIT第3条前两款的措辞完全一致。
第9条(保留)第一款规定:“第5条(国民待遇)、第8条(高管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一)任何现有不符措施是由(1)中央层级政府维持的,列入第二部分的措施;(2)一个地方政府维持的,列入第二部分的;(3)当地政府维持的;(二)任何延续或更新上述不符措施。
”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当在协定签署后的6个月内将各自的负面清单提交东盟秘书处并经东盟投资部门委员会认可。
第三款规定:任何负面清单的修订或更新必须符合第10条的相关规定。
第10条规定了缔约国在提交负面清单12个月内,可以修改清单措施,但修改不溯及已存在的投资和投资者。
12个月后,须与其他缔约国协商一致后,方可对负面清单内的措施进行增加、修改或撤回,但效果也不溯及已存在的投资或投资者。
而且缔约国必须遵守一般性的互惠标准,修改后的措施对于投资者和投资的待遇不能低于修改前的待遇,比如缔约国可以在其他开放部门提供一个补偿性调整条款。
②ACIA负面清单(ACIA Schedule)包含了10个成员国的负面清单。
每个保留措施由部门或子部门、产业分类、保留的条约义务、政府层级、措施的描述、措施的来源③组成。
前言的第四条指出每个缔约国对于新产生的和现有的部门、子部门、产业、产品或活动保留制定将来的不符措施的权利。
因此,ACIA负面清单只有一类,就是现有不符措施的负面清单。
三、ACIA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东盟10个成员国共列出了164项不符措施。
从不符措施数量看,柬埔寨和老挝最少,泰国和越南数量最多。
从不符措施涉及的部门看,柬埔寨和新加坡最少,其余国家涉及的部门都是制造业、农业、渔业、林业、采矿以及上述产业的相关服务,部分国家由于制造业实力较强,在制造业领域的不符措施较多。
笔者对各成员国涉及所有部门的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整理如下:柬埔寨共保留了7项不符措施,其中三项适用所有部门:外国投资者在土地所有权、交易、租赁、使用不享有国民待遇,只有柬埔寨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51%以上股权为柬埔寨国籍所有)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雇佣员工、晋升高管柬埔寨国民优先,外国员工的雇佣人数不得超过柬埔寨员工总数的10%;证券投资不适用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
老挝共保留了8项不符措施,其中两项适用于所有部门国民待遇保留:外国投资者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租赁土地;获得投资许可的条件;三种投资形式(合资、全资、合作)。
文莱共保留了15项不符措施,其中7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两名董事中的其中一名或者三名以上董事会中的至少2名应当居住在文莱这两项措施在所有部门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会义务;皇室法令、政府的财产或国有公司、商业活动的许可证要求、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土地交易和使用这五项在所有部门保留国民待遇。
印度尼西亚共保留了22项不符措施,其中15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营业许可受到相关监管;投资必须按照印度尼西亚公司法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必须指定当地零售代理商出售其产品给印尼消费者;100%外资公司在经营一定期限后,必须将部分股份卖给本地投资者;④国有企业私有化;涉及国家食品安全;证券投资;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省级政府依据个案分析发放投资实施许可证。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印尼公司法规定公司特定职务必须由本国人担任;给予中小型企业的特殊优惠;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协定生效前设立的企业和项目,获得许可的附加条件将继续实施。
马来西亚共保留了18项不符措施,其中11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证券投资;国有信托机构的收购和所有权;许可证颁发的数量限制或不予许可;立法机构。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公司内至少两名以上董事主要居住或者仅居住在马来西亚;政府或政府相关实体资产或利益的转让;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本地人和本土地位公司特有的优惠;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
缅甸共有11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两项适用所有部门国民待遇保留: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⑤外资公司,无论是全资、合资或是分支结构、代表处都须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
与其他成员国不同,缅甸特别强调制造业,仅该领域的保留措施就有4项,涉及饮料、酒、烟、烘焙食品、纸板、药品、石油产品、报纸出版、媒体记录等多项子部门。
菲律宾共有19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4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证券投资和菲律宾央行贷款;合作社不允许外资进入;⑥出口要求;影响国家遗产和土著文化社区权利的措施。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菲律宾宪法或法律规定其公民或授权实体才有的特权、财产或经营;外资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不享有国民待遇,这些企业的运营需服从注册和资格要求;涉及国家利益领域的投资;涉及中小型国内市场的企业;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菲律宾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授予许可证;私有化项目和撤资要求;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
新加坡共有13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9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发行新加坡货币贷款或债券;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限制;⑦涉及土地和土地使用的活动。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任命当地经理;行使政府职权的私人部门服务;政府所有的资产;涉及武器、炸药部门;新加坡技术工程公司中涉及政府控制利益的。
其中制造业中有3条不符措施,分别涉及特殊行业,如烟、酒、烟花、口香糖、火柴等制造,以及光盘制造、报纸印刷出版。
泰国共有25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0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购买、租赁土地限制;外国人不允许有自己的住房除了公寓且不得超过公寓49%所有权;涉及中小企业措施;间接投资;外汇兑换;为本国人保留的特殊职业。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外国人营业须获得商业发展部许可证;涉及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政府所有的企业资产转让或处置;符合国家发展的其他投资条件。
越南共有26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0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协定生效前颁发的投资许可;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间接投资;外国人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设立、并购、运营中的许可证颁发、法定形式、参股、组织、管理、投资期限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或处置;政府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设置并监管投资条件;涉及中小企业措施;涉及食品安全的措施。
其中制造业中有6条不符措施,分别涉及众多子部门。
四、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的建议对比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NAFTA、TPP和ACIA,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提出下列几方面的建议,以应对RCEP谈判:第一,需要对我国现存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明确披露负面清单中不符措施的所属行业、行业分类、法律法规依据、具体限制内容和取消时间等,逐步将所列限制措施的信息范围细致化,增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这样做,也有助于排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政府任意执法的顾虑。
⑧当然在暂时无法完全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简单归纳为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
在TPP越南的负面清单中,有许多不符措施的“措施”写着“行政措施”(Administrative measures)。
笔者以为,可以效仿,当然下面的措施描述要清楚表明具体保留的行为。
第二,由于第二类负面清单的表述要求十分简单、宽泛,给予东道国较大的自主权,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第二类负面清单保护我国的现有的核心产业和新兴产业。
我国目前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部门都是已经出现的行业类别。
由于第一类负面清单采用“棘轮原则”,也就是说将来该措施只能逐步减少限制无法再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因此我国应该将可能需要进一步保护的核心产业列入到第二类负面清单。
明确保留对本国尚未出现的新业态和新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可以通过枚举法和兜底法两种方法对未来负面清单予以规定。
如果能按照ACIA,直接允许缔约国保留制定将来的不符措施的权利,那是再理想不过,如果协商不成,那尽量将更多的核心产业和新兴产业列入负面清单中,并通过兜底条款保留对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
TPP不符措施附件2“说明”中也规定,允许缔约方的附表保持现存的具体部门、子部门或活动,或采用新的或更多限制的不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