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题: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起讫、赔偿责任、货物、赔偿金额、保函、索赔与诉讼时效、管辖权。
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保险凭证。
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合理开发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补贴。
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
禁止使用的补贴分为出口补贴、进口替代的补贴。
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普通性补贴;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扶持落后地区;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其显示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
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
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作责任、货物、赔偿金额、保函、索赔单、预约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保险1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合理开发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1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
禁止使用的补贴分为出口补贴、进口替代的补贴。
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普通性补贴;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扶持落后地区;为适1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其显示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
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
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歌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第一条第二款)。
ISCID 并不直接参加调节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节和仲裁。
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2、当时双方的同意(主观条件)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2、外国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
(1)双边投资条约; (2)多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投资条约。
3、中国涉外投资法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鼓励外国投资法制
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税收鼓励 2、直接融资支持、财政鼓励 3、信息技术支持
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鼓励
2、关于股权、资本控制措施
(1)股权比例限制 (2)合营企业要求 (3)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东道国国民 (4)外资股权转让审批
3、关于外资营运措施
(1)业绩要求 (2)外汇限制
二、外国投资自由化
1、外国投资自由化历史与现状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二战以后出现的。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 外国投资自由化通过各国谈判达成条约方 式解决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 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跨国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关系中有三个国家的关系: 授予国、受惠国、最惠国
2、最惠国待遇例外
(1) 国家联盟: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 同市场、自由贸易区 (2) 边境贸易 (3) 国家间传统关系 (4) 双边税收协定 (5) 互惠/片面最惠国待遇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联合国大会决议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08国际投资法律管理PPT课件
一、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
2、税收饶让
3、延期纳税
4、免税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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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一)海外保险制度的由来
(二)海外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1、保险人 ➢ 2、被保险人 ➢ 3、投保范围 ➢ 4、保险期限 ➢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6、赔偿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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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 称TRIMs)
4、《服务贸易总协定》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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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管理
▪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法规 ▪ 投资国的管制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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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与流向限制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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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管理
▪ 东道国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东道国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 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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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保证条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1)关于征用、国有化的规定
(2)关于货币自由汇转的规定
4、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国际投资法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1)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 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 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是投资者对其海外投资企业或投 资项目拥有一定量的股份,并行使支配权与控制权。
在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组织 结构、各合营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企业终止后有关企业财产的 处理等问题,均可通过合营者之间的契约来约定,如果合营企 业不采取法人形式,可以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即使合营企业采 取法人形式(法人式合营),虽然也受着公司法人制度的限制, 但契约仍然起着主要作用。对成立为公司法人的契约式合营作 企业,各合营者的责任虽依公司法应承担有限责任,但对具体 的责任承担方式仍可由契约约定。对成立为非法人的契约式合 营企业,各合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按契约的具体约定。因此在契 约式合营企业中,各合营者的意思自治程度高,契约因素占主 导地位,契约性是其根本性法律特征。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 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 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 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 其核心是投资者不以控制或支配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 为目的,而是以获得红利、利息或市场差价为主要目 的。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二)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有些国家的外国投资立 法将外国资本成份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外国资本企业视为外 国独资企业或外国资本企业。如:菲律宾1968年《外资企 业管理法》规定,该法适用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阿根廷1973年《外国投资法》第2条规定, 外国资本公司是指阿根廷参股资本及其决定权在51%以下 的公司。我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资企业的定义将外资 企业严格限制为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国际投资与
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国际投资与法律调整国际投资概念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外投资吸引外资分类按投资者主体政府投资国际私人投资投资时间长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的对象管理权与控制权参股经营/收购/兼并新设子公司/合营企业设立分公司等单独、合作东道国资源开发国际投资的作用对于资本输入国积极性消极性资本输出国积极性消极性投资环境投资环境评估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观念环境投资法制国际投资法资本输入国法制资本输出国法制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调整国际(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含国际法、国内法)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特征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复杂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基本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跨国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公司间的关系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关系:合同、经济行政管理跨国公司与母国间的关系:经济行政管理 back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内立法外国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国际条约: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其他渊源: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投资法的作用保护国际投资待遇政治风险企业自主权争端解决鼓励国际投资管理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的态度争取经济上独立自主、行使经济主权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监督、限制、约束吸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大本国就业发展本国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立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入,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鼓励,实行正确的引导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的态度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适用于境内的外国投资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发达国家又往往通过各类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鼓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在国际投资上南北国家的分歧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国内法与双边条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的概念特征:国家与国民;公用项目;行政关系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国际协议?国内法契约?稳定条款重新协商或调整条款特许协议适用的法律国有化及补偿国有化西方学者:国有化的标准公共利益无差别待遇公正补偿(“及时充分有效”)国有化的补偿的理论原则全部赔偿的原则不予补偿的理论适当补偿的理论投资争端解决与卡尔沃主义国内解决?国内司法救济优点缺点国际解决?外交保护权优点缺点卡尔沃(Carlo Calvo)主义[1868]卡尔沃条款效力争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合资经营企业 1概念特征由外国合营者与当地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 2法律性质不同观点组织形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合作经营的法律性质: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我国:可据合作各方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外资企业概念中国:依中国法在中国设立资本为投资者独有独立实体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企业形成的方式绿地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直接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新企业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有效的投资合同:主体具有法定资格;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兼并与收购(M & A):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收购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从而获得对现存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收购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特征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合作主体特殊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基本模式特许协议合营制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设立开发企业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基本原则: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合作开采方式:契约合作方式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性质是我国国内的契约BOT的法律问题 1含义:建设—经营—转让特征私营企业取得专营权经营期限内建设经营、还贷、获利期限满无偿返还项目的当事人政府项目公司其他参与人BOT的法律问题 2BOT的合同安排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以其为主体构成伞状合同体系融资方式资金的来源:股权和贷款BOT的风险及负担商业风险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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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性曲线) 偏离直线的程度, 又称为非线性误差, 静特性曲线可通过实际 测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传感器为非线性的, 为了得到线性关 系, 常引入各种非线性补偿环节。如采用非线性补偿电路或计算机软 件进行线性化处理。但如果传感器非线性的次方不高, 输入量变化范 围较小时, 可用一条直线(切线或割线) 近似地代表实际曲线的一段, 如 图2.1 - 2 所示, 使传感器输出—输入线性化, 所采用的直线称为拟合 直线。实际特性曲线与拟合直线之间的偏差称为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 (或线性度), 通常用相对误差γL表示, 即
• 1.传感器的静态特性 • 传感器的静态特性是指被测量的值处于稳定状态时的输出—输入关系
。衡量静态特性的重要指标是线性度、灵敏度、迟滞、重复性、分辨 率、稳定性和漂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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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 1) 线性度 • 传感器的线性度是指其输出量与输入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曲线(即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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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 1.外国投资法律 • 许多国家, 如韩国,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德国, 加拿大, 俄罗
斯, 都制定有专门的外资立法来吸引、鼓励和调整外国私人投资。 然而, 各国专门外资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还有些国家和地区, 如 法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 并不制定专门的外 资法规, 而仅仅通过其他特殊法规来调整有关外国投资问题, 不管 采用任何立法形式或名称, 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 都大致包括外国投资政策、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货 币和外汇管理, 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投资保护等内容。
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国际投资复习题
国际投资复习题(注:每道题目均以论述题对待,若变成简答题,请自酌挑选重要概念,删去分析即可)泡泡荣誉出品1、国际投资及其特征。
答:国际投资是国际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或者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企业、政府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跨国界投资。
国际投资的特征:国际投资最基本的特征是跨国性。
具体来说,国际投资的特征还表现为以下四点:(1)国际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投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并对投资结果负有责任的经济法人或自然人。
国际投资主体可分为四大类:跨国金融机构;官方与半官方机构;跨国公司;个人投资者。
(2)国际投资客体的多样化。
投资客体是投资主体加以经营操作以实现投资目标的对象。
国际投资客体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
(3)以实现价值增长为根本目的。
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预期回报属于投资范畴的国际投资也不例外。
国际投资预期回报的内涵可理解为价值增值。
经济价值是经营性投资主体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可能是短期的营利性目标,也可能是长期的战略性目标。
当然,也有许多非经营性的官方或半官方投资主体所进行的国际投资则往往以追求特定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或公益价值为目的。
(4)国际投资蕴含资产的跨国运营过程。
资产的国际运营是国际投资区别于其他国际经济交往方式的重要特征。
因此国际投资较一般的国内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
2、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答:按照资本的特性不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某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以被投资国(或地区)的证券为对象的跨国投资,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融证券市场)进行。
从狭义上说,国际间接投资也成为国际证券投资;从广义上说,除国际直接投资以外的各种国际投资形式均可纳入国际间接投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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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
国际投资法的特征
引言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旨在保护和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活动。
下面将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
特征一:国家主权和合约自由的平衡
•国际投资法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同时也强调投资者的合约自由。
•投资者可以根据各国的法律从事投资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规和合约。
特征二:国际投资的保护与促进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风险的保障。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鼓励经济发展和技术转移。
特征三: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法中通常包含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提供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各方的权益。
特征四:平衡投资与公共利益
•国际投资法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和各国的公共利益。
•考虑到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和人权等因素,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公共利益要求。
特征五:可变性和渐进性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动态的领域,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
•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加深,国际投资法也逐步从双边投资协定向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方向演变。
结论
国际投资法在促进投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愈加重视国际投资法的制定和落实,以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特征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国际投资法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提供更稳定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
•各国可以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制定共同的投资准则和标准,促进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特征七: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
•国际投资法倡导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即对于国际投资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待遇。
•各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不正当的歧视性待遇,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特征八: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和执行
•国际投资法通常通过国际投资协定的形式进行约束和落实。
•各国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协定的有效执行。
特征九: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国际投资法要求各国在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时必须保持稳定和透明。
•投资者需要了解各国的投资政策,并能够预见其变化,以便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
特征十: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国际投资法强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时应遵循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等原则,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总而言之,国际投资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合作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争端解决机制、合同自由与主权平衡等特征,为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