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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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1.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主要的交通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培训的必要性、内容和效果三个方面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

2. 培训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变得尤为重要。

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市民对于交通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对于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3. 培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但不限于:- 交通标志、标线的解读和理解- 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使用- 行车礼仪和安全驾驶知识- 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知识- 通行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合法使用和携带4. 培训的效果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可以使参与者更加深入地了解交通法规,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培训还可以增强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使其在面对交通纠纷时有更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参与者将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减少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交通法规,培训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我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的普及和推广。

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的必要性、内容和效果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培训对于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
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道路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以及国家对道路交通活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该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类型:法律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2. 交通参与者:涵盖所有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 车辆类型: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4. 活动类型:涉及行驶、停放、行走以及其他与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领域域的交通活动,如铁路、民航、水上交通等,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往往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是由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

另外,军队在非战争状态下的交通管理,也有专门的规定,不完全适用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性法律,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设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模板一:正式风格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和目的1.1 法律背景1.2 目的和重要性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2.1 驾驶员的义务和权利2.1.1 学习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2.1.2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2.1.3 交通信号和标志的遵守2.1.4 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2.2 行人的义务和权利2.2.1 遵守交通规则2.2.2 保持良好的行走习惯2.2.3 注意交通安全2.3 道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和权利2.3.1 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要求2.3.2 资质证书和车辆清单的备案2.3.3 车辆使用年限和运营定额的控制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3.1 交通信号灯3.1.1 信号灯的作用和类型3.1.2 信号灯的安装和维护3.2 交通标志3.2.1 标志的分类和意义3.2.2 标志的设置和标准3.3 道路隔离设施3.3.1 隔离设施的作用和类型3.3.2 隔离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4.1.1 轻微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区分标准4.1.2 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程序4.2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4.2.1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4.2.2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4.2.3 相对责任和故意违法的判定五、附件附件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示意图附件二:交通标志样本图附件三:道路隔离设施示意图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6.2 驾驶证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证明。

6.3 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指用于指挥交通的红、黄、绿三色圆灯,通过不同颜色的亮灯来指示驾驶员或行人的行动。

模板二:简洁风格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背景和目的1.1 法律背景1.2 目的和重要性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和权利2.1 驾驶员2.1.1 学习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2.1.2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2.1.3 交通信号和标志的遵守2.1.4 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2.2 行人2.2.1 遵守交通规则2.2.2 保持良好的行走习惯2.2.3 注意交通安全2.3 道路运输企业2.3.1 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要求2.3.2 资质证书和车辆清单的备案2.3.3 车辆使用年限和运营定额的控制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3.1 交通信号灯3.1.1 信号灯的作用和类型3.1.2 信号灯的安装和维护3.2 交通标志3.2.1 标志的分类和意义3.2.2 标志的设置和标准3.3 道路隔离设施3.3.1 隔离设施的作用和类型3.3.2 隔离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4.1.1 轻微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区分标准4.1.2 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处理程序4.2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4.2.1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4.2.2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4.2.3 相对责任和故意违法的判定附件:附件一: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示意图附件二:交通标志样本图附件三:道路隔离设施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道路交通的定义、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国家的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他们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本章不仅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安全要求,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围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本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起到警示效果,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章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重要内容,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与推进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主要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本章规定了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交通科技支持等内容,以加强交通管理和推动交通安全的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交通行为,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规,旨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道路交通安全基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交通安全、交通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对于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包括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安全行驶等方面。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交通安全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中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法程序。

例如,驾驶机动车酒驾、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交通肇事的处理及责任的划分,对于肇事逃逸等情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的法规外,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运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交通标识、标线的设置和运用进行了规定,以便提醒行车人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和规范,减少交通事故。

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强化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规范交通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然而,法律法规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只有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交通安全的目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运用时也必须符合总则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以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工作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在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往往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我们在这里将主要结合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向大家介绍一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便于大家理解和了解这部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加深对本法立法目的的了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取得了较大进展。

国务院从1988年开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与之相配套,公安部陆续制订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和《机动车登记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再加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道交法全文

道交法全文

道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交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交通委员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委员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救护伤员、保护现场、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对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第七条驾驶证的规定驾驶者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携带并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员的资格审查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驾驶证的分、满分制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将按照规定记分,记满分后将吊销驾驶证。

第十一条临时驾驶证驾驶者不能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前,可以先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第十二条机动车的养护和维修机动车的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机动车的留置有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可以责令其暂扣并进行留置。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逃逸案件的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主要由驾驶人、车辆和道路三方面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2. 道路交通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持车距,遵守速度限制等基本规则。

同时,行人应当使用人行横道过马路,遵守交通信号等规定。

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也有相应的行车规定。

3. 驾驶证、行驶证和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驾驶证、行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要求。

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记分等措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参与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根据法律规定,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5.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公路运输等行业的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车辆运输许可、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

6.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这样能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7. 法律责任和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包括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等。

在法律的制约下,可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遵守规则、加强教育和宣传、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只有在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规,它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交通秩序。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本法,道路交通参与方包含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等。

第二章:交通管理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措施。

例如,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交通警察的责任和权限,以及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规范也有具体规定。

首先,机动车在被允许上路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登记,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事机动车驾驶行为。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员为了确保行人和乘车人员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

行人在过马路时必须走过人行横道,禁止在车辆驶来的路段横穿道路。

同时,乘车人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定,配合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检查。

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法,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方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为受害人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将会面临各种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路交通安全法1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1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11条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

第二条:交通参与者的义务1. 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证明,且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保障行车安全。

2. 行人应当在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或者交通信号灯指示下通过马路,不得逆行或越过隔离设施。

3.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使用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驾驶习惯。

第三条:携带证件和道路标志的使用1. 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携带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2.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放机动车号牌。

3. 使用灯光、手势和声音等交通标志的时候,应当正确使用,不得误导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四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1. 行人应当尽可能靠右侧行走,避免妨碍机动车的通行。

2.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指定区域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3. 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指示,按照规定通过道路。

第五条:机动车的通行规则1.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非机动车道。

2. 机动车应当保持道路行驶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或者疲劳驾驶。

3.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需要停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车。

第六条:道路施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1. 进行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设备,并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2.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通知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法规的处理方式1.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警可以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强制停车等处理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行人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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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道路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以及行人在道路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享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和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水平。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和安全驾驶水平。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创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处罚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精品文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该法共分8章124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员、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是研究重点。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应当于改变后1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须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而无需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不包括本车乘车人。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将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甚至拘留。

驾驶人在一年内醉酒被罚两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证的人或驾证被扣的人驾驶、超速50%、驾驶拼装、报废车辆等情况下,也会被吊销驾驶证。

重庆市还制定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处罚的,将被禁止申领和使用驾驶证。

2.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申请预约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三)时间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

3.机动车驾驶人应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4.机动车通行规定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将被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律)范本1: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教育、管理、技术和维护等措施,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经营者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培养安全行为习惯。

附注:1. 预防为主:即注重事前预防和控制,旨在通过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综合治理:即通过多方面、多领域的治理手段,从交通设施、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等维度进行综合治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范本2: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驾驶证第六条凡驾驶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是:(一) 年满十八周岁;(二) 取得初次机动车驾驶资格;(三)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并通过考试;(四) 无殴打、威胁、贩卖毒品、盗窃、强奸、抢劫、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记录;(五) 体检合格。

第八条驾驶证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换发:(一)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犯驾驶有影响安全的毒品或者酒后驾驶罪行,三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注:1. 机动车驾驶证:指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

2. 非机动车驾驶证:指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证,如自行车、电动车等。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各类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法、本条例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有权进行交通管理执法,包括疏导交通、指挥车辆通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违法行为,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装配保险标志,并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应急疏散装置、安全标志、警示灯具等。

第八条操作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装备,并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反光装置等。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责任,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留置,进行检验鉴定,确保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的保全。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调解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指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之间,按照规定进行交通行为,并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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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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