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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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7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环境是指下列各类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照明环境:(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第四条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环境的管理,财政、规划、建设、城管、电业、房产、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环境的建设规划,组织督促区内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夜景灯饰的建设。

第五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以区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委、电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进行。

第七条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湘江两岸、游船、水陆洲;(六)按城市夜景灯光环境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七)户外广告、招牌。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

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因此, 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但是我国对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计至今没有可资遵循的法则和规定,故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以致造成严重的 光污染。

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有章可循,以期各种场合亮得有度,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 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中所有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 、C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 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城区街道、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纪念性建筑、公园、绿地、雕塑、河 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车行道、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T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C1E 115-1995《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3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4总则 4.1城区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

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

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是指在城市中道路绿化和照明的规范和标准。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道路绿化和照明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

1. 绿化设计标准:道路绿化应根据道路等级、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的绿化设计。

绿化的面积和种植密度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配置。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2. 植物选择标准:选择适应本地气候条件、抗污染能力强、对大气净化效果显著、容易养护管理的绿化植物。

植物的色彩和形态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照明应满足夜间行车和行人通行的需要。

照明的亮度、均匀性和色温应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要注意避免炫目和影响驾驶安全。

4. 照明设施布置标准: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根据道路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安排。

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例如,人行道上的路灯应与绿化树木合理搭配,既保证照明效果,又不影响树木生长。

5. 能源节约标准: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的LED照明灯具,以减少能源消耗并降低环境污染。

照明设施的光控功能应符合国家节能要求,能够根据光照强度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6. 智能控制标准:道路照明应采用智能控制系统,通过传感器和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控制和管理。

智能控制系统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和光照强度自动调节照明亮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 安全性标准:绿化和照明设施应保证安全性。

例如,绿化植物的选择要避免尖刺和有毒植物,以防止对行人和交通的伤害。

照明设施要遵循防水、防雷击、防盗等安全性要求。

总之,道路绿化与照明设计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绿化与照明设计可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增加人们的生活舒适度和安全感。

同时,优化的绿化与照明设计也能够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道路绿化与照明的设计与施工。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091231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091231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2006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在长沙地区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长沙地区地域特点、未考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的评价和对创新鼓励不足等问题。

基于长沙市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需及时建立更适合长沙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好地指导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本标准是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等标准,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国内外大量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组织下,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总结长沙地区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

本标准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10楼。

邮政编码:518049,EMAIL:keylab16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3)3.1基本要求 (3)3.2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3)4 住宅建筑 (6)4.1节地与室外环境 (6)4.2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0)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2)4.5室内环境质量 (14)4.6运营管理 (15)5 公共建筑 (17)5.1节地与室外环境 (17)5.2节能与能源利用 (19)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1)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3)5.5室内环境质量 (25)5.6运营管理 (27)条文说明 (29)1 总则1.0.1为促进长沙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长沙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长沙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长政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切实推进长沙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落实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缓解长沙供电紧张局面,按照用电“民生为先,公用为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函[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的重要意义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对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两型”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原则和主要目标城市景观照明应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绿色照明的原则;坚持遵循规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jj45-2006精编版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jj45-2006精编版

UDC 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CJJ 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2006-12-19 发布2007-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3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1.2、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2月1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问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成都市路灯管理处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艾迪照明集团公司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李景色孙卫平郗书堂张建平姚梦明宋文凯许东亮庄坚毅袁景玉陈利清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照明标准 (7)3.1道路照明分类 (7)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7)3.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7)3.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8)3.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9)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4.1光源选择 (11)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13)5.1照明方式 (13)5.2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15)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21)6 照明供电和控制 (22)6.1照明供电 (22)6.2照明控制 (23)7 节能标准和措施 (24)7.1节能标准 (24)7.2节能措施 (25)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26)附录B 维护系数 (32)本标准用词说明 (33)附:条文说明 (35)1 总则1.0.1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景观建设导则二

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景观建设导则二

3.14 道路绿化布置剖面示意图3.15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外绿化布置剖面示意图道路红线范围外为坡地绿化剖面图道路红线范围外为建筑物绿化剖面图3.16 高架桥绿化3.16.1 桥下绿化3.16.1.1 桥下绿化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组织,绿地必须设置缘石,其高度与道路侧石同等。

3.16.1.2 桥下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应依照光照条件,选择耐荫性强,色彩丰富的灌木和地被植物,也可适当栽植耐荫的小乔木,形成层次丰富、色彩明亮、大方简洁明快的绿化景观。

3.16.1.3 桥下绿化应配套设置节约型自动浇灌系统,避免日常维护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3.16.2 桥体绿化3.16.2.1 新建桥梁的引桥、匝道的护栏应进行立体绿化与桥梁护栏结构同步整体设计和施工。

已建成桥梁的引桥、匝道、护栏应设置外挂(放置)种植箱体,符合安全、牢固和美观的要求。

种植箱体应同步隐蔽设置排水口和低压滴灌系统,种植土要求轻型、保水、富含养分。

3.16.2.2 护栏绿化应选择喜阳、耐旱、抗性强、易管理及长势强健的开花或色叶类植物,形成丰富的立体绿化景观。

3.16.3 桥墩、桥柱宜选择耐荫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可采用塑料网等材料沿桥墩、桥柱设2m高的攀缘网,以利植物攀缘。

3.16.4 城市人行天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护栏绿化。

3.17 城市跨河(江)桥梁绿化3.17.1引桥、匝道护栏、桥下、桥墩、桥柱绿化参照高架桥绿化办法。

3.17.2 桥体(含引桥)设有中间分车带(伸缩缝)的绿化,箱体设计和植物的选择宜参照高架桥绿化方式。

3.17.3 桥体跨河(江)部分的护栏不宜外挂种植箱体进行绿化,桥体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的,宜在每个灯杆或几个灯杆之间设置固定箱式盆栽植物或摆设时花,也可在灯杆上悬挂盆花,以增加桥体绿化景观。

3.18 立交桥和互通绿化3.18.1 桥体护栏、桥墩、桥柱绿化可参照高架桥绿化方式,立交桥墙体、坡地、台地应种植吸附力强的耐荫攀缘植物或灌木地被等植物。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长园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园发〔2014〕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长城管委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城管委办发〔2023〕23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指示精神,加强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规范管理,提升城市照明管理品质,特制定《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就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具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确保见行见效。

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8月28日长沙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通知》(长安办发〔2023〕52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为目标,对全市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及私搭乱接城市照明电源问题进行深入排查、集中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排查整治范围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全域排查辖区范围内城市照明(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整治成果。

三、排查整治对象内容(一)排查整治城区范围内路灯及配电设施、桥隧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安全隐患。

1.高低压配电系统安全。

重点检查内部电气元器件、漏电保护、接地系统、箱柜护栏及门锁等设施老化及其他安全问题。

城市照明规范路灯和建筑物照明的设计要求

城市照明规范路灯和建筑物照明的设计要求

城市照明规范路灯和建筑物照明的设计要求城市照明是指通过照明设备对城市的道路、建筑物进行照明,以提供良好的能见度和安全性。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合理设计的照明方案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民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城市照明规范路灯和建筑物照明的设计要求。

一、路灯的设计要求1. 照度要求:路灯的照明效果主要通过灯具所能提供的照度来衡量。

根据道路类型和使用需求的不同,照度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城市主干道需要较高的照度,而次干道和小巷则可以相对较低。

2. 光色要求:路灯的光色对于道路照明和行车安全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道路上的照明应该偏向于白色光,这样能够提供较好的视觉效果和颜色识别能力。

3. 照明均匀性要求:路灯的照明均匀性是指在整个照明区域内,灯光的照射分布是否均匀。

照度均匀性对于行车和行人安全非常重要,因此在设计路灯时需要充分考虑照明均匀性的要求。

4. 节能环保要求:随着节能环保意识的增强,城市路灯设计也应相应考虑节能因素。

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采用合理的照明方案,以及对照明进行智能化管理等措施都是提高路灯照明能效的关键。

二、建筑物照明的设计要求1. 照明目的要求:建筑物照明设计的首要目的是突出建筑物的外观特色和美感。

通常根据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和周围环境的要求来确定照明的目的,如突出形体结构、强调夜景效果等。

2. 照明效果要求:建筑物照明设计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照明效果,比如需要均匀照明还是局部照亮,需要使用哪种光色来呈现建筑物的特点,以及如何通过照明来产生良好的视觉冲击力等。

3. 照明控制要求:针对建筑物照明,照明控制系统的设计也至关重要。

通过灯光的开启和关闭、亮度的调节等手段,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和场景下创造出不同的照明效果,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4. 安全和节能要求:在建筑物照明设计过程中,安全性和节能性是需要特别重视的方面。

合理的照明布局和选择高效节能的灯具设备可以确保建筑物的照明安全,并减少能源的浪费。

城市照明道路设计标准

城市照明道路设计标准

城市照明道路设计标准
城市照明道路设计标准通常由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照明设计标准机构制定和执行。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路灯类型和布局:根据道路的分类和用途,确定合适的路灯类型和布局,确保道路在夜间能够得到合适的照明。

一般来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需要更高亮度和密度的路灯,而住宅区和步行街则可以采用较低亮度和密度的路灯。

2. 照明亮度要求:确定不同道路类型的照明亮度标准,以确保夜间行车和行人活动的安全性。

一般来说,城市主干道需要较高的亮度,而住宅区和步行街则可以采用较低的亮度。

3. 能效要求:设定路灯的能效标准,鼓励采用节能高效的LED路灯,降低能耗和环境影响。

4. 照明设计原则:制定完善的照明设计原则,包括照明均匀性、色温、防眩光等要求,确保照明效果符合人眼舒适度和安全性的要求。

5. 环境友好要求:考虑到照明对环境的影响,制定照明设施的环境友好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减少光害等措施。

以上是一般城市照明道路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国家有所不同。

某某市道路人行道及设施设置技术导则

某某市道路人行道及设施设置技术导则
长沙市道路人行道及设施设置技术导则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Nhomakorabea1
前言
为提高长沙市人行道建设质量,完善人行道的服务功能,在遵守国家规范、 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市目前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内外其它 城市人行道建设经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长沙市道路人 行道及设施设置技术导则》。
5.1.6 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 公用设施要求等合理确定人行道与路侧带的宽度。
5.2 路侧带
路侧带为车行道最外侧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范围;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和设施
带等组成,详见下表5-1。
人行道 结构铺装(包括盲道)
路侧带组合表
公共设施带
侧石
行人护栏
各类设施
表 5-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JGJ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长沙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10月1日)
当本《导则》与以上规范、标准在认识上产生歧义时,应以本导则为准。
2
3. 术语和定义
3.1 路侧带
车行道最外侧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范围均为路侧带,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和设 施带等组成。
编制组通过对长沙市人行道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长沙市人行道建设中存 在的不足,并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国外城市,以及上海、苏州和青岛等国内城 市人行道建设经验,结合长沙市人行道建设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人行道 铺装的技术要求,完成了本导则的编制。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设计要求。 本《导则》自2013年??月??日起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市政道路人行道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实行。 本《导则》由长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寄送????(地址:????,邮政编码:???)。

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修订

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修订

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修订)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六年五月前言随着长沙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我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在结合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本次修订的《要点》主要涉及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附属工程,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编制审查要点。

本要点共分为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要点。

为及时对《要点》进行修订、完善,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要点》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反馈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科技处,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刘学军。

一、总则1、为指导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2、所有阶段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按国家法规和地方规定的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等进行。

3、参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2013版深度规定》),审查要点分方案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4、根据长沙市现阶段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要点暂分城市道路工程(含交通部分)、桥梁工程(含交通部分)、排水工程(管网系统)、照明工程、天网工程、景观工程、工程造价七部分内容。

5、本审查要点适用于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6、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以现行标准、规范、规程作为依据。

7、设计文件应按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景观工程)和《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深度图样》要求执行。

8、设计文件(总图及其它图纸)、主要工程量表应完整齐全,图纸签署应符合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湘建城〔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城〔2018〕75号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于2011年1月19日印发了《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该文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戴伟 0731—8895006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5日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确保照明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节约能源、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州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队伍建设。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

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
9 道路照明设计 ......................................................................................................... 37 本导则用词说明 ......................................................................................................... 38 条文说明 ..................................................................................................................... 39
1 总则
1.0.1 为提高长沙市城市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确保道路设计质量,特 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设计。街坊内 部道路与县镇道路可参照执行。 1.0.3 道路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 范、规程,精细化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1.0.4 绿色道路是指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材、节水) ,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公共交通为导向,为人们提供安全、 人性化、适用、便捷通行条件的道路。 1.0.5 绿色道路设计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 约资源、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合理选用标准、创作设计”、“质量第一、公众 满足”的理念。 1.0.6 设计应分清主次指标,主要指标强制执行,次要指标灵活掌握,突破指标 论证使用,对环境不构成影响的,尽量采用较高值,对环境与生态影响巨大的, 为了保护环境可突破使用。 1.0.7 交通性道路的设计,重在交通通畅、安全、节能,同时方便过街。生活性 道路的设计,重在到达、服务、人性化与景观。 1.0.8 路线走向及方案选择应满足城市规划和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沿线用地规 划,结合道路周边地形、地物和地质条件等情况,合理进行道路平面、纵断面、 横断面的设计。 1.0.9 道路设计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对难以取舍及对投资有较大影响的方案, 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1.0.10 道路设计应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相互关系。道路分期修建时,应做好总体

国内案例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

国内案例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

国内案例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是指在长沙市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照明效果,减少能源消耗,改善环境质量的工程。

通过采用先进的照明技术和设备,以及合理的照明设计方案,该工程旨在建设一个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系统。

长沙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于城市照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里,长沙市政府致力于推动绿色照明工程,以优化城市照明设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资源。

下面将介绍该案例中的一些关键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首先,长沙市采用了LED照明技术。

相比传统的白炽灯和荧光灯,LED照明具有更高的光效、更长的寿命和更低的能耗。

长沙市在主要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大规模的LED灯替换工作。

据统计,已经更换的LED灯有数十万盏,能够实现数倍的能耗节约。

其次,长沙市加强了照明管理。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长沙市开展了照明管理的智能化改造工作。

通过建立照明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照明设备的工作状态、能耗情况和故障报警。

当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能耗过高时,可以及时进行维修和调整,确保照明系统的高效运行。

另外,长沙市注重照明设计。

在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中,长沙市提出了绿色照明设计要求,包括光线的合理分布、照明亮度的控制和防止光污染等方面。

通过精细化的照明设计,长沙市能够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照明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能源消耗大幅度减少。

据统计,改造后的LED照明系统能够节约能源50%以上,大幅度降低了城市照明的能耗压力。

其次,这种照明技术的应用改善了照明质量。

LED灯具有更好的颜色还原性和光线均匀性,使得市民在夜间行走更加安全和方便。

再次,绿色照明工程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形象。

光线明亮、美观的城市夜景成为了长沙市的一个重要名片,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投资者。

总之,长沙市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以及取得的成效体现了长沙市政府积极推动节能环保的决心和行动。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5.6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5.6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要求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试行)2009-4-27发布 2009-05-01实施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试行)》的通知长建发【2009】119号各相关单位:《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优化指南(试行)》经我委组织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请遵照严格执行。

各单位在实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或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前言根据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8】295号文件“关于下达二00八年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及长沙市公安交通科研所为主编单位编制本优化指南。

在编制本优化指南的过程中,研究编制小组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专门会议邀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优化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引言、标志标线优化、交叉口渠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本优化指南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及长沙市公安交通科研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优化指南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或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反馈(长沙市曙光中路181号,邮政编码410007;电子信箱:csghy@)。

本优化指南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公安交通科研所主要起草人:肖和华、李谆、任波、薛智规、陈向明目录1引言 (1)1.1 现状问题分析 (1)1.2 研究的必要性 (3)1.3 优化的原则 (3)2标志标线优化 (3)2.1 字体 (3)2.2 标志 (5)2.3 交通标线 (15)2.4 物理隔离设施 (28)2.5 交通设施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29)3交叉口渠化 (29)3.1 平面交叉口的类型及设计原则 (29)3.2 平面交叉口交通组织与进口道(渠化)设计 (30)3.3 平面交叉口行人过街设施及非机动车交通处理 (32)3.4 环形平面交叉口 (32)3.5 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 (34)3.6 高架路下的平面交叉 (37)4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38)1引言1.1 现状问题分析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最近十几年的发展,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在改善交通安全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经费,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在持续不断地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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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布《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试行)》等五个地方技术标准的通知长建发[2009]266号各相关单位: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的《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绿色公园设计指南(试行)》、《长沙市生态堤岸设计指南(试行)》和《长沙市生态湿地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五个长沙市地方技术标准经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和我委共同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请遵照严格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00九年九月三日前言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总则、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照明器材的选择、绿色照明优化设计、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本导则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10楼,邮政编码:518049,EMAIL: keylab168@;长沙市曙光中路181号,邮政编码:410007,EMAIL:csghy@),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编写人员:刘俊跃段彦频郭士良陈长生李玉刚朱红涛鄢涛马晓雯目录1 总则 0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 (1)2.1设计要点 (1)2.2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原则 (1)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 (2)3.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2)3.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4)3.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4)3.4功率密度值标准 (4)4 照明器材的选择 (6)4.1光源的选择 (6)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6)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 (8)5.1一般规定 (8)5.2常规照明设计 (8)5.3高杆照明设计 (9)5.4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 (10)5.5立体交叉口照明设计 (10)5.6桥梁照明设计 (10)5.7人行道路照明设计 (11)5.8居住区道路照明设计 (11)5.9道路绿化与道路照明 (12)6 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13)6.1道路照明供电设计 (13)6.2变压器选择 (13)6.3照明节能控制系统 (14)本导则用词说明 (15)条文说明 (16)1 总则1.0.1 为将长沙加快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电力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导则。

1.0.2 导则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原则编制,突出体现城市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1.0.3 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

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2.1 设计要点2.1.1 光源及灯具的选择、灯杆的布置、照明线路的敷设方式及敷设路径、灯光控制系统等,应遵循节能、环保的理念。

2.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原则2.2.1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和城市道路的具体特点,确定道路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等级、环境比、诱导性等。

2.2.2 在路灯及灯杆布置安装型式、照明器材的选择、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运行及维护管理等方面均应体现节能的原则。

2.2.3 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照明系统的装饰性和景观效果,使其达到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2.2.4 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节约投资。

1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3.1.1。

表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注:1.表中规定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评价指标的同时也接受照度这一评价指标,是针对目前实际情况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情况下,还应以亮度指标为准;2.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4.长沙市道路照明宜按潮湿路面反射系数进行核算。

33.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3.2.1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4.1。

3.2.2 设置在交会区的照明应能使人在交会区之外就了解到交会区的存在,照明应对交会区的路缘石、路标的位置、道路方向、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障碍物的存在、交会区附近所有车辆的行驶情况予以充分展示。

3.2.3 交会区应通过限制灯具特定方向的光强来限制眩光。

3.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3.3.1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2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5.1。

3.4 功率密度值标准3.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3.4.1的规定。

表 3.4.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4注:1.功率密度值比《标准》中的规定值降低约10%。

2.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3.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4.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54 照明器材的选择4.1 光源的选择4.1.1 光源节能主要取决于光源的光效和光衰指标,综合考虑显色性、使用寿命、启动特性等因素,应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光效超过100lm/w的紧凑型光源。

4.1.2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4.1.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交通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1.4 庭院灯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细管径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1.5 对发展中的新型光源,如无极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 、可再生能源灯等,可在支路及景观路上予以试点应用。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4.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灯具应通过国家灯具检测中心认证或CQC安全认证,设计时优先选用获得国家节能及环保认证的产品。

4.2.2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3 宽阔的机动车道路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合适光分布的泛光灯。

4.2.4 人行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可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

4.2.5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应选择灯具效率高的产品,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5%,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4.2.6 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9。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64.2.8 灯具选型时应选择IP防护等级较高的灯具。

7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设计时应满足相关的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条件许可时,提倡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采用先进合理的控制方式,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5.1.2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设计阶段采取技术措施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产生光污染,结合先进合理的施工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城市道路建设与保护夜空双达标的目标。

5.1.3 道路照明应结合景观照明、绿化带照明、广告灯照明、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1.4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道路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道路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优化方案。

5.2 常规照明设计5.2.1 灯具的布置主要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等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

5.2.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标准》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5.2.3 灯杆的间距可在满足《标准》规定的亮度和均匀度前提下,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大。

通过合理的配光,灯杆间距可以在《标准》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左右。

5.2.4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

5.2.5 灯具仰角不宜超过15o。

5.2.6 平直路段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除了灯具的仰角、悬挑长度要满足前面所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灯杆和灯具尽可能排列整齐,同一条道路灯具选型应尽量统一;2 灯杆设于人行道上时,当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80.7米;当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1米。

3 分隔带宽度较窄的路段,不宜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灯。

5.2.7 对路面较宽且照度(或亮度)水平要求高的道路可采用半高杆照明,灯杆的安装高度、间距和道路有效宽度之间的关系和常规照明相同。

5.2.8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并加装反光示警。

5.3 高杆照明设计5.3.1 高杆照明主要适用于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立交桥、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大型货场、机场停机坪、港口等。

5.3.2 高杆灯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

5.3.3 设计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及相关场所照明标准要求来选择灯具配置。

高杆灯宜采用升降式。

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式、径向对称式和非对称式三种,其灯具选择、安装要求、适用范围如表5.3.3所列。

95.3.4 常规道路应审慎采用高杆灯,如需设置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与绿化、环境及夜间景观协调,并确保光源辐射不妨碍周围居住区。

5.3.5 周边设有住宅区的立交桥及其他毗邻住宅区的场所,不宜采用高杆照明的形式。

5.4 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5.4.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保证驾驶员在停车视距范围之外就可以很容易的看见交叉口,强调其诱导性。

除了满足交叉路口的正常照明外,还应为其四周环境提供适当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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