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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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平方千米。〔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2 〕一文发表,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日两国之间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产生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日趋激烈。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立场

(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

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日本的领土。根据《开罗宣言》〔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日本应予以归还。《旧金山和约》〔6 〕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生影响。

(二)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

与之相对,日本官方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主要依据包括:首先,从先占角度讲,日本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1885年以后,日本政府对该岛反复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岛是无人岛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中国之后,于1895年1月14日由内阁

会议通过决议,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其次,从有效控制角度讲,日本已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统治;再次,从历史地理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是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中日《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部分;最后从条约规定讲,《旧金山和约》未将钓鱼岛包含在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将其置于美国管辖范围内。在美国管辖期间,日本仅保留其剩余主权,《归还冲绳协定》生效后,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

总体而言,中日两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哪国可以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第二,哪国可以依据有效控制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第三,联合国托管和美日之间一系列协议安排是否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产生影响?下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国际上大量岛屿争端案件的判决和裁决意见,对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进行探讨。

二、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无主地先占原则为视角

领土是国家的根本特征,领土的法律性质历来也是所有国际法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对无主地的先占、时效、割让、添附以及征服五类。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9 〕先占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由国家而非个人进行;第二,先占必须是有效的;第三,先占必须有对该地区主张主权的意图(intention)。〔10 〕三项要件中,除第一项要件的衡量标准基本稳定外,后两项要件的衡量标准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换言之,判断一种国家行为是否属于先占,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进行判断。

(一)最先发现标准

时际法原则是最早由胡伯(Huber)在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11 〕中提出的。胡伯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根据其发生时施行的法律,而非与该事实相关的争议发生或解决时施行的法律来定性。〔12 〕詹宁斯(Jennings)在其著作《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中也对时际法原则予以了确认。〔13 〕具体到钓鱼岛争端中,根据时际法原则所确立的在早期,发现即取得对主权无争议的有效权利〔14 〕标准,自14、15世纪发现钓鱼岛时起,中国即对其拥有了完全的主权。

(二)最先发现+有效占领标准

随着实践发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则也在不断演进。〔15 〕18世纪以后,最先发现标准发展到有效占领标准,即必须以取得国的名义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1931年克利珀顿岛仲裁案〔16 〕和1953年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17 〕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衡量标准。克利珀顿岛仲裁案中,仲裁员指出,如果一个地区完全不适合人类居住,那么当占领国第一次

在该地区出现起,占领就被视作已实现,先占因此得以完成。〔18 〕在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中,法院认为涉诉住人主岛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陆地社会,英国的行为更符合传统定义上的占领+行政管理所构成的有效占领模式,因此最终将有人居住岛的主权判给了实际行使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英国。此后不久,一项国际仲裁裁决进一步明确对于类似克利珀顿岛这种被弃绝的和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岛屿,对该岛屿行使主权的初次展示便足以取得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后有放弃管辖权的明确意图表示。〔19 〕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有效占领时,对陆地的要求远远严格于对岛屿的要求;而对人烟稀少以及无人岛的要求最低,通常只要存在插旗、对外宣布主权等象征性兼并(symbolic annexation)行为即可满足有效占领的要求。钓鱼岛与克利珀顿岛一样,同属无人岛,因此,对钓鱼岛实行有效占领的标准应与克利珀顿岛的标准一致。从18世纪开始提出有效占领的新标准,到日本提出钓鱼岛属于无主地(terra nullius)而取得钓鱼岛主权的1895年1月14日为止,相关史实足以证明清政府对钓鱼岛实施了与该岛特征相符的有效占领。譬如,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20 〕同时期国外绘制的地图,如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等均明确显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上述史实表明,中国不仅已对外宣告了对钓鱼岛的主权,并且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接受和认可。

总之,无论是按照18世纪前最先发现标准,还是18世纪后最先发现+有效占领的标准,中国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对钓鱼岛的主权。此外,还有史实可证明日本曾承认过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那么,根据国际法上的禁反言(estoppel)原则,日本更不能通过主张钓鱼岛为无主地,然后通过所谓的先占来篡夺对钓鱼岛的主权。

三、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有效控制原则为视角

时效作为另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是在非无主地领土上确立主权的方式之一。该领土可能是非法获得的,或是在有关情况下不能证明取得的合法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假定前主权者的默认使不确定的主权合法化,是对事实的合法化,这反映了国际体系中对稳定性的要求。〔21 〕1933年,国际法院在著名的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22 〕的判决中确立了有效控制原则,其适用要件包括:行使主权的意图、行使主权的实际行动或展示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的程度。〔23 〕

近年来,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院确定争议地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国际法院对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案〔24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岛屿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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