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从上世纪70 年代起,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就已经兴起。
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甲午战争之前。
甲午战争之前,明治维新运动推动了日本的西化改革道路,并且奉行对外扩张的殖民政策。
因此,日本以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将钓鱼岛秘密据为已有。
1894 年甲午战争爆发,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一直到中国二战胜利,《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但从上世纪70 年代,由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①就开始一系列争夺钓鱼岛主权的活动,先后通过1951 年《旧金山合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私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托管”和“归还”给日本,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
进入现代社会,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经过五年数十轮的谈判,终于于2008 年6 月18 日在东海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互相承诺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钓鱼岛问题至此得以缓和。
但好景不长,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又一轮争端,而去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更是将争端白热化,引发了中日民众之间的激烈冲突。
钓鱼岛主权争端再一次使中日的外交关系持续降温。
我们不能只呐喊敲响着“钓鱼岛是中国的”,而应该从问题的实质出发,寻找一条能够附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解决之道,那我们就应该先来研究一下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第一,“无主地先占”的分歧。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明确抛弃。
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解读
二、日本主张的钓鱼岛权利缺乏法律和历史依据
日本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其主要依据:一是无主地先占原则;二是时效取得原则;三是1971年的《冲绳归还协定》。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但它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也可以是被某个国家抛弃的土地;(2)“先占”的国家必须有获取该土地为其领土的意思表示;(3)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即通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对该地实行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岛礁,则仅宣示主权即可。
那么,这个面积不足7平方公里的小岛群,日本为何要如此拼命抢夺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并称之为“第二中东”。此言一出,为资源短缺、石油匮乏困扰的日本当局在二战后首次正式提出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群岛的简称,日本将其称之为尖阁列岛。它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组成,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约174海里,从地质上看是台湾岛的附属岛,总面积6.32平方公里。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争端问题分析钓鱼岛问题一直以来是中日争夺的重点领域,两国关系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中同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的主要分歧是钓鱼岛是否应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及冲绳海槽是否是大陆架划界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通过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仲裁判例等国际法渊源进行分析并结合钓鱼岛自身情况得出结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冲绳海槽应是东海大陆架划界考虑的因素。
介绍国际法上国际争端的解决原则,结合中同两国的具体情况,全面地分析了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及途径,借助国际法对中日钓鱼岛争端问题进行深入性的分析,能够起到实现研究深入性的目的。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内容
1.3研究方法
1.4研究意义
第二章中日钓鱼岛争端
2.1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
2.2钓鱼岛争端实质
2.3钓鱼岛争端影响因素
第三章中日双方在钓鱼岛立场
3.1中方立场及依据
3.2日方立场及依据
第四章中日钓鱼岛主张国际法分析
4.1国际条约角度分析
4.2先占和有效治理分析
4.3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分析
4.4时效制度分析
第五章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解决前景分析
5.1搁置岛屿主权争议
5.2成比例方法进行协商划界
5.3国际法庭仲裁
结论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也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本着和平、合作的精神进行共同开发。
只要两国政府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登高望远,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就并非遥不可及。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2019年文档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一、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概述(一)钓鱼岛位于位于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190千米处,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但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中国战败后,清政府同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割让了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
后来通过在二战中签订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将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及其澎湖列岛归还中国,包括后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又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但由于种种历史和地理原因,日本却将钓鱼岛等岛屿交予美军占领,1971年美日签订协定,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分给日本管理。
至此钓鱼岛问题就成为中日领土问题上的一个焦点。
(二)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伴随的全球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利益驱使,以及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南海沿岸各国都加快占领南海各岛屿并且有的进行开发。
这样就导致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侵犯,导致中国和南海沿岸一些国家产生争端,主要包括中越之争,中马之争以及闹的最凶的中菲南海之争。
同时美日印各怀意图插手中国南海问题。
二、基于国际法对于钓鱼岛问题和南海争端的若干理论分析(一)中国享有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是基于先占原则和时效原则。
先占原则指的是是指先占人以支配和管领之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中国在明朝时期就把钓鱼岛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1971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主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其根据“无主地先占”的原则主张钓鱼岛的主权属于日本。
并且日本通过民间组织对钓鱼岛已经统治了30年之久。
国际法中领土的先占原则首先客体必须是无主地,日本称在1884年发现钓鱼岛,中国则从明朝就对其统治。
所以日本基于这样一个原则宣称其享有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日本还援引“时效取得”来主张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
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解决前景。
本文阐述了钓鱼岛争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接着分析了该争端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然后提出了通过国际仲裁解决该争端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总结了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呼吁双方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涉及两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敏感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日双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一直存在分歧。
尽管双方曾多次进行谈判和磋商,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目前,该争端已对两国的经贸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国际法框架下,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侵犯他国领土主权。
然而,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双方都主张拥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这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和困境。
该争端还涉及到海域划界、海洋权益等复杂问题,给国际仲裁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通过国际仲裁方式来解决。
国际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涉及多国利益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
它具有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可以有效地化解国家之间的分歧和矛盾。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国际仲裁:一是建立中日双边对话机制;二是借助多边调解平台(如联合国等)。
中日双方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同时,双方也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行为。
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是最佳的选择。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前景。
通过国际仲裁将是解决该争端的最佳途径之一。
我们相信,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尾屿、南⼩岛、北⼩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积约平⽅千⽶。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等⼈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特征》〔2 〕⼀⽂发表,提出在东海中⽇韩⼤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的尚未勘探的海底⽯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两国之间围绕东海⼤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陆架划界产⽣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趋激烈。
进⼊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规模开发利⽤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争更加尖锐。
⼀、中⽇双⽅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场(⼀)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本的领⼟。
根据《开罗宣⾔》〔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本应予以归还。
《旧⾦⼭和约》〔6 〕和美⽇《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影响。
(⼆)⽇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本官⽅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本领⼟的主要依据包括:⾸先,从先占⾓度讲,⽇本依据国际法中⽆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国际法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不断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引发了钓鱼岛争端。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证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结合钓鱼岛问题形成的原因,找出争端可能的解决方式。
钓鱼岛(日称尖阁群岛),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及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8个无人岛礁。
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面积约4.3平方公里。
一、中国对钓鱼诸岛拥有主权(一)从历史角度分析,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并且进行了有效管辖。
最早记载隋朝将钓鱼岛命名为高华屿,宋以后称钓鱼岛。
明朝时,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明朝的《筹海图编》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列入中国福建省海防区内。
(二)从地理角度分析,中国200海里的等深线从台湾基隆海边小岛通过钓鱼台列岛向东北延伸,形成中国大陆架,而钓鱼岛正好位于其边缘,是“大陆型”岛屿,附属于台湾岛。
(三) 从国际条约角度分析,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明文规定,日本从中国侵占和攫取的所有领土,均归还中国。
1946年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二、钓鱼岛问题形成原因(一)钓鱼岛重要的军事战略位置。
日本是地形狭窄的岛国,防御纵深短浅。
而日本一旦取得了钓鱼岛主权,就可以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这也是为了配合美国遏制中国的亚洲战略,以阻止中国崛起的需要。
(二)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
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石油储量约140亿吨,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太平洋黑潮流经钓鱼岛附近海域,带来大批鱼群,由此形成我国东海靖鱼场。
(三)国际海洋法的缺陷。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探讨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
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钓鱼岛。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
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政府首次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钓鱼岛进行了占领,而1982年的《联合国国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
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这样,钓鱼岛不仅是个岛,它还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
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企图美化侵略。
他们不断地在钓鱼岛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
另外,美国插手钓鱼岛问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
我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钓鱼岛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钓鱼岛之争的国际法依据(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1.日本政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获得钓鱼岛的主权的。
(1)当时,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政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中记载的钓鱼岛等岛屿,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清政府的标记,但本文由收集整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摘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及其相关制度的实施,各国霸占岛屿的态势日益强烈并引发冲突,钓鱼岛问题争议就是其中之一。
钓鱼岛问题争议的爆发起源于对其周边海域的乐观估计,日本妄图以其为基点主张海域面积,包括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从而强化对其的“管理”。
但从历史和国际法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其主权应完全回归中国。
由于日本长期以来否定在中日间存在钓鱼岛问题争议,且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存在,致使中日谈判工作无法获得进展并合理解决。
在此,美国应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包括无视中国的正义要求、违反同盟国一致同意原则及托管制度目的,非法地将其连同琉球“交还”日本,以及其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表态等,加剧了钓鱼岛问题解决难度。
考虑到钓鱼岛问题危及或影响区域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安全理事会应对其作出建议或向国际法院请求咨询意见,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维持和确保二战后的国际秩序及胜利成果。
中国政府仍希望通过和平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争议,为此,日本政府应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和谈判,以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并共享海域资源,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发展。
关键词:钓鱼岛问题;历史和国际法;美国因素;和平解决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特别是其岛屿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以及《公约》内组织机构(例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立和实施,各国对岛屿的争占日趋激烈,试图以岛屿为基点主张更宽广的海域包括获取并拓展大陆架范围,以获得更多的海域资源,为此,日本试图在中国力量进一步上升前,利用美国亚太战略再平衡之际有求日本协助的境况下,借重美国,妄图进一步地非法霸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列屿、钓鱼台列屿,俗称钓鱼岛),出现了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行为和措施,目的是体现所谓的“管理”或“管辖”并向国际社会宣示“主权”,争取在今后可能的国际司法判决中获得“有利”的因素,因而中日间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对抗措施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区域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作者:王晓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矛盾根源之一。
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先占”原则,其自然成为中国领土。
日本于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虽然美日之间排除中国签订的条约与协定虽助长了日本的气焰,但是注定是非法且无效的。
关键词钓鱼岛国际条约时效取得作者简介:王晓颖,吉林大学法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7-01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且其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因此日本一直对其虎视眈眈。
近年来,日本的侵占行为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和学术界从国际法上提出了很多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所谓的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根据进行客观分析。
一、先占原则(一)日本的主张及根据根据1971年3月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土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及翌年外务省情报文化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
日本主张“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且日本认为明治政府曾将“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30年,即日本通过民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驳斥与根据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
所谓无主地,是指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因此,钓鱼群岛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乃是日本上述立论的基础和前提所在。
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
[1]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
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从现存的大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可以查证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我国最早于1372年发现钓鱼岛列屿并命名,由于钓鱼岛山势海拔相对较高,其在历史上一直被我国作为从福州或泉州出航到琉球中间航道上的一个地标。
由于钓鱼岛山势较高,英国人将它命名为pinnacle island,这个名字又被日本人翻译成了尖阁(即尖阁群岛senkaku gun tou)。
1556年,在明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等人编写的《筹海图编》中,钓鱼岛三岛被列入其附图《沿海山沙图》,这说明钓鱼岛在当时已被列入我国的海防范围。
在清朝御史黄淑璥1722年撰写的《台湾史槎录》里,曾提及钓鱼岛,根据他的记载,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在此建设港口,停泊船舶。
直至清朝末年,钓鱼岛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的。
1879年,日本借清政府衰败之机吞并琉球并改称其冲绳县,此后开始觊觎钓鱼岛。
1895年甲午战败后,清政府迫于日本压力,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给日本,其中就包括钓鱼岛列屿。
钓鱼岛自此被割让给日本。
1945年,二战结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应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即侵占的所有中国领土无条件归还中国。
钓鱼岛列屿当然在归还之列。
但日本却以钓鱼岛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将其交由美军代管,钓鱼岛从此成了美军的靶场。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之争
2011.1中国工人2010年9月7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冲撞一艘中国拖网渔船。
随后,日本海上保安官进入中国渔船“检查”,进行所谓的执法活动,这一行为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中国民众表示强烈的愤慨,中国政府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到底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船有没有执法权?日本法院对本次冲撞有没有合格的管辖权?日本的所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是值得关注探讨的问题。
钓鱼岛群岛及各岛屿都有不同的称谓,日本多称钓鱼岛群岛为尖阁群岛、鱼蒲葵岛;中国和通用的说法则是“钓鱼岛列岛”或钓鱼岛群岛。
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
其中钓鱼岛是最大的岛屿,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3平方公里。
地势北部较平坦,南部陡峭,中央山脉横贯东西;最高山峰海拔362米,位于中部;其它尚有高程320米、258米、242米的山峰若干,及4条主要溪流。
岛上基岩裸露,钓鱼岛上尖峰突起,土层基薄,缺乏淡水。
这样的自然地理特征就决定了钓鱼岛不可能产生“土著”居民。
因为,它不能提供人类族群繁衍生息所需要的资源,尤其是淡水资源。
时至今日,钓鱼岛上都没有固定的居民生活,遑论处于人类发展初级阶段的古人了。
在古代的中国,海洋就被用于制盐、捕鱼、航行和战争。
西方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要晚于中国,但是西方航海家和我们航海的目的是不同的。
郑和的船队所到之处并没有侵略别人的土地、人口、财物,中国当时实行的政策叫“厚往薄来”,这一政策的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的儒家的天下观,中国的儒家天下观,宣传的是:天子受天命统治中国,覆载之内不论近远,大家一律平等,不能够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所以朱棣希望通过郑和,去宣传他的天下秩序的理想,建立天朝礼制体系,最终实现共享太平之福。
西方的做法和我们的做法截然相反,他们进行航海活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劫掠领土、资源和黄金白银。
这就形成了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
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事件
国际法期末考试作文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
这一争端主要涉及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与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如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问题。
在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纵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
因此这些岛屿是“大陆型”,附属于台湾岛;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就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四是从国际条约法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给日本的那部分领土范围之内。
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早些时候割让给它的中国领土,其中应该包括钓鱼岛群岛,作为二战胜利的标志性成果。
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其历史和法律依据是:(1)钓鱼岛群岛是日本政府再明治十八年以后,通过对该岛再三进行现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岛不但是无人岛且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后,才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而不包含《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从条约规定来看,日本称1951年的《旧金山合约》未将钓鱼岛包括在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置于美国行政管辖之下保留剩余主权。
所以之后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
(4)日本是根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的原则行事的。
在涉及与钓鱼岛有关的东海海洋权益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分歧则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海岸法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主权。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岛主权问题【内容提要】中国在明朝时最先发现钓鱼群岛并根据“先占”原则将其纳入领土范围。
此后数百年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使对该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直至清朝时因《马关条约》钓鱼岛被日本侵占。
二战后日本理当将其归还,但因各种因素日本妄图吞并它,并提出“无主地先占”、“时效取得”等理由。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
【关键词】钓鱼群岛;无主地;主权归属;先占原则;时效取得引言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 6.5平方公里。
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钓鱼群岛一直未归还中国。
现在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
一、日本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拥有钓鱼群岛主权的主张不成立日本政府主张依据“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下同)主权归属日本,其主要理由是: (一)日本明治政府于明治十八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地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在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建标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所以,不应将其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二)《旧金山和约》也未将“尖阁列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之中。
(三)对于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处于美国施政地区内包括上述各岛,中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将“尖阁列岛”领土权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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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摘要】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 20 -124 40 ,北纬25 40 -26 00 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2 〕一文发表,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日两国之间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产生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日趋激烈。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立场 (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 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日本的领土。
根据《开罗宣言》〔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日本应予以归还。
《旧金山和约》〔6 〕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生影响。
(二)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 与之相对,日本官方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主要依据包括:首先,从先占角度讲,日本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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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一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而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平方千米。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2 〕一文发表,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大石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日两国之间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产生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日趋激烈。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立场(一)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日本的领土。
根据《开罗宣言》〔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日本应予以归还。
《旧金山和约》〔6 〕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生影响。
(二)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立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日本官方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主要依据包括:首先,从先占角度讲,日本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1885年以后,日本政府对该岛反复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岛是无人岛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中国之后,于1895年1月14日由内阁会议通过决议,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其次,从有效控制角度讲,日本已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统治;再次,从历史地理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是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而不是中日《马关条约》中清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的部分;最后从条约规定讲,《旧金山和约》未将钓鱼岛包含在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将其置于美国管辖范围内。
在美国管辖期间,日本仅保留其剩余主权,《归还冲绳协定》生效后,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
总体而言,中日两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哪国可以依据无主地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第二,哪国可以依据有效控制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第三,联合国托管和美日之间一系列协议安排是否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产生影响?下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国际上大量岛屿争端案件的判决和裁决意见,对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进行探讨。
二、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无主地先占原则为视角领土是国家的根本特征,领土的法律性质历来也是所有国际法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对无主地的先占、时效、割让、添附以及征服五类。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9 〕先占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由国家而非个人进行;第二,先占必须是有效的;第三,先占必须有对该地区主张主权的意图(intention)。
〔10 〕三项要件中,除第一项要件的衡量标准基本稳定外,后两项要件的衡量标准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
换言之,判断一种国家行为是否属于先占,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进行判断。
(一)最先发现标准时际法原则是最早由胡伯(Huber)在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11 〕中提出的。
胡伯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根据其发生时施行的法律,而非与该事实相关的争议发生或解决时施行的法律来定性。
〔12 〕詹宁斯(Jennings)在其著作《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中也对时际法原则予以了确认。
〔13 〕具体到钓鱼岛争端中,根据时际法原则所确立的在早期,发现即取得对主权无争议的有效权利〔14 〕标准,自14、15世纪发现钓鱼岛时起,中国即对其拥有了完全的主权。
(二)最先发现+有效占领标准随着实践发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则也在不断演进。
〔15 〕18世纪以后,最先发现标准发展到有效占领标准,即必须以取得国的名义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
1931年克利珀顿岛仲裁案〔16 〕和1953年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17 〕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衡量标准。
克利珀顿岛仲裁案中,仲裁员指出,如果一个地区完全不适合人类居住,那么当占领国第一次在该地区出现起,占领就被视作已实现,先占因此得以完成。
〔18 〕在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中,法院认为涉诉住人主岛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陆地社会,英国的行为更符合传统定义上的占领+行政管理所构成的有效占领模式,因此最终将有人居住岛的主权判给了实际行使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英国。
此后不久,一项国际仲裁裁决进一步明确对于类似克利珀顿岛这种被弃绝的和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岛屿,对该岛屿行使主权的初次展示便足以取得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后有放弃管辖权的明确意图表示。
〔19 〕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有效占领时,对陆地的要求远远严格于对岛屿的要求;而对人烟稀少以及无人岛的要求最低,通常只要存在插旗、对外宣布主权等象征性兼并(symbolic annexation)行为即可满足有效占领的要求。
钓鱼岛与克利珀顿岛一样,同属无人岛,因此,对钓鱼岛实行有效占领的标准应与克利珀顿岛的标准一致。
从18世纪开始提出有效占领的新标准,到日本提出钓鱼岛属于无主地(terra nullius)而取得钓鱼岛主权的1895年1月14日为止,相关史实足以证明清政府对钓鱼岛实施了与该岛特征相符的有效占领。
譬如,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20 〕同时期国外绘制的地图,如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等均明确显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上述史实表明,中国不仅已对外宣告了对钓鱼岛的主权,并且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接受和认可。
总之,无论是按照18世纪前最先发现标准,还是18世纪后最先发现+有效占领的标准,中国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对钓鱼岛的主权。
此外,还有史实可证明日本曾承认过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那么,根据国际法上的禁反言(estoppel)原则,日本更不能通过主张钓鱼岛为无主地,然后通过所谓的先占来篡夺对钓鱼岛的主权。
三、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有效控制原则为视角时效作为另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是在非无主地领土上确立主权的方式之一。
该领土可能是非法获得的,或是在有关情况下不能证明取得的合法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假定前主权者的默认使不确定的主权合法化,是对事实的合法化,这反映了国际体系中对稳定性的要求。
〔21 〕1933年,国际法院在著名的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22 〕的判决中确立了有效控制原则,其适用要件包括:行使主权的意图、行使主权的实际行动或展示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的程度。
〔23 〕近年来,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院确定争议地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
国际法院对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案〔24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案〔25 〕、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南礁岛及中岩礁主权争端(以下简称白礁岛案) 〔26 〕的判决,均采纳了该原则。
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确立的三要件中,前两项要件是有效控制的构成要件,已得到研究者的充分关注;而第三项要件则是在主权要求国满足前两个要件的基础上,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判定能否对其适用有效控制原则的条件,尚未引起足够关注。
以下将专门对第三项要件进行评析。
(一)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的程度在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指出:只有当另一国未提出更权威的权利主张(superior claim)时,法院才会依据一国只进行了哪怕十分有限的主权的实际行使,裁定将领土主权归属该国。
对那些人烟稀少或无人定居的地区进行主权主张时,尤其如此。
〔27 〕由此可见,要适用有效控制原则,必须排除另一国对争议地存在更权威的主张。
遗憾的是,国际法院未对更权威的主张予以明确定义。
结合国际法院对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28 〕、贝宁诉尼日尔边界纠纷案〔29 〕等案件的判决,笔者认为,所谓更权威的主张,就是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领土取得方式所获得的法定权利(legal title)。
〔30 〕如果无法排除其他国家存在上述法定权利的可能性,那么,即便一国的行为充分符合有效控制的前两项要件,国际法院或仲裁庭也不能适用有效控制原则,进而判定其获得主权。
以下将具体对有效控制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关系予以评析。
(二)有效控制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国际法院最早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境纠纷案〔31 〕的判决中,以假设的方式,对有效控制和法定权利进行了阐述,指出如果对争议地的有效控制是由对其不存在法定权利的一国所实施的,那么在决定主权归属时,优先考虑存在法定权利的一国;如果争议地上不存在法定权利,那么有效控制必须被加以考虑;如果法定权利不能明确划分领土界限,有效控制对实践中理解该法定权利将产生重要影响。
〔32 〕换言之,有效控制能否实现取决于争议地上是否存在法定权利。
如果有效控制与法定权利发生冲突,法定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只有在缺乏任何法定权利时,有效控制才可能决定争议地的归属。
这种基本态度在国际法院之后审理的多个案例中也得到了印证。
20XX年,国际法院在对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的判决中,将争议地巴止西半岛(Bakassi Peninsula)的主权判给了基于条约取得巴止西半岛主权的喀麦隆,驳回了基于有效控制而主张主权的尼日利亚的请求。
20XX年,国际法院在贝宁诉尼日尔边界纠纷案中,将争议地最终判给基于保持占有原则(uti possidetis)主张权利的一方,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有在法定权利缺失或可信度不高时,有效控制才可以替代或确认法定权利。
如果有效控制与法定权利相冲突,前者则必须让位于后者。
〔33 〕(三)钓鱼岛的有效控制分析如前文所述,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案和白礁岛案都是通过适用有效控制原则来解决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这给日本带来很大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