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范.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2021年12月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中村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二)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三)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活动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绿色环保、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晋建消函〔2022〕282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结果的通报晋建消函〔2022〕28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按照工作安排,我厅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随机抽取已审验合格和备案抽中项目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各市和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包括:消防审验机构人员落实及技术支持保障、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数字化平台使用、消防执法检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质量等。
从检查情况看:一是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审验数量快速增长。
各市机构、人员及技术支持力量不断增强,工作程序基本符合《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并全部实现线上办理。
2021年全省共办理消防设计审查2214项,消防验收1455项,消防验收备案1766项,分别比2020年增长65%、24%、141%。
二是工作能力仍有不足,消防审验质量不容乐观。
部分市消防验收把关不严,对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不彻底,认识理解不透彻。
此次检查的12个市、区的36个项目中,除受理、存档资料不规范,资料审查不严谨等规范性问题外,共发现现场评定等技术性问题71条,其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有68条。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20年)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减排新技术和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科普馆。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全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镇建设、资源开发、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以及执法监督时,不得变更前款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标排污单位公示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调查,推行联合督办,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环境保护督察:(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三)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四)其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并环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环发[2011]124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根据环保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的精神和全省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
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6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30号),更好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畅通经济良性循环体系、构建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廉洁和安全发展,顺应全市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以“四创联动”为路径,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新活力、改善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努力扩大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共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
促进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更持久、更强劲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消费引领,带动产业升级。
坚持消费者优先,以新消费为牵引,催生新技术、新产业,使消费产品不仅能够适应市场、满足基本消费,还能引导市场、促进新消费,加快形成消费引领投资、激励创新、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机制。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建筑声环境 ................................................................ 3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环境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 声环境要求,以及工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2.0.2 建筑室外环境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 环境产生公害。 2.0.3 建筑构造应防止水或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部聚集。供暖建筑中应保证建 筑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外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发生结露。 2.0.4 建筑环境设计、施工应选用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 建筑防火、节能、电气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2.0.5 建筑竣工前应对建筑环境指标进行检测与验收。
表3151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房间的使用功能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11251622531545638睡眠类用房昼间81807978777675757575夜间78777675747372727272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81807978777675757575车间办公区93929190898887878787房间的使用功能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1012516202531540506380睡眠类用房昼间77798183858789919395夜间74767880828486889092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77798183858789919395车间办公区899193959799101103105107表3152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房间的使用功能倍频带中心频率hz31563125250500睡眠类用房昼间79635244385夜间7255433529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796352443832隔声设计3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晋政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1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缓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全国前列,环境压力仍在加大,形势依然严峻。
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转型,环境优先。
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绿色、低碳、洁净、循环、健康”发展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能力,推动绿色转型,提升发展质量。
--民生为本,城乡共建。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同治、环境设施同建、环境权益同享,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公平的环境权益。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分类指导、分区控制,集中力量解决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多措并举,全程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实施污染源头控制,强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太原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太原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据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三、建设项目审批的原则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事指南?1、按投资:凡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2、按规模:原煤开采和洗选规模在45万吨/年(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3、不论规模和投资大小的下列项目:化学制浆的造纸项目、放射性和电磁辐射项目,金矿开采和选金项目,炼焦项目,敏感环境内的所有化工等项目。
1、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立项的建设项目;2、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3、省环保局委托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下除化工、冶炼、铸造、建材、造纸、选矿、洗煤、耐火材料、铝钒土、高岭土、碳素、碳墨、医药、酿造、电石、电镀、硫磺等以外的工业轻污染建设项目;2、所有非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3、受我局委托审批的项目。
建设项目审批接待工作职责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规定建设项目审批接待工作职责甲级机构(4家)1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甲 1301 化工石化医药,冶机金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采掘,交通运输2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甲 1302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核工业3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甲 1303 化工石化医药建材火电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为乙级)4 太原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甲 1304 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
(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社会区域为乙级)乙级单位(34家)1大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012 山西大学 13023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13034 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13045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3056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3067 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3078忻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089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130910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131011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131112太原理工大学 131313吕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1514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1615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 131716晋中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1817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 131918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2019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2120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2221长治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132322晋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32423山西凯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32524山西财经大学 132625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 132726山西中昊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132827山西省交通环境保护中心站 132928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33029山西清源环境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33130太原科技大学 133231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3332朔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33433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3534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1336赵济洲整理 2010-11-29。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并环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6]82号)各县(市)环保局、三区管委会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务求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太原市环保局整治城市卫生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太原市整治城市卫生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整治城市卫生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市“环境创新年”活动和“3485”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城市卫生综合治理,争取早日实现城市面貌明显改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城市管理明显改进的目标,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内容、考核范围及考核标准1、着力抓好城市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城矿结合地区的工业固废、建筑垃圾乱倾乱倒;煤堆、料堆乱堆乱放问题。
考核范围:六城区及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考核标准: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无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煤堆、料堆及易起尘的散装物料。
责任处室:固废处2、对近期内未能改造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其落后的燃煤锅炉,重点解决长风街、建设南路和迎泽西大街街道两侧"城中村"小锅炉冒黑烟问题。
考核范围:小店区、迎泽区、万柏林区考核标准:将长风街、建设南路和迎泽西大街两侧50米范围内洗浴业、餐饮业以及沿街的立式手烧燃煤锅炉更新改造为新型燃烧技术的锅炉;对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户小锅炉进行燃料置换,使用无烟煤、焦炭等,解决冒黑烟问题;更新、改造及燃料置换后的锅炉烟气黑度低于林格曼黑度1级。
2_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03)
1 总则 (1)2 建筑日照标准 (1)3 建筑间距 (2)4 建筑退让 (6)5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0)5.1 容积率 (10)5.2 建筑密度 (12)5.3 绿地率 (13)5.4 建筑高度 (14)6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5)7 附则 (16)附录A 名词解释 (17)附录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0)附录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7)附录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2)附录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3)附录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123 示意图1示意图2a为山墙b≥3m且a2≤b时,山墙为a1b<3m时,山墙为a= a1+a2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相对关系建筑间距(M)类别平行或重叠成夹角≤45°垂直或重叠成夹角>45°并列错位不重叠不开窗或单侧开居室窗双侧均开居室窗低层对低层12(15)10(12) 4.5 69且水平距离≥3 多层对低层多层对多层20 13(15) 6 94 示意图4建筑高度H(米)、建筑层数(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Lx(米)21<H ≤36且不大于11层3636<H≤57且不大于18层4557<H ≤100且不大于33层 50100<H ≤15050+(H-100)×20%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5注: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时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非住宅建筑 高度(M ) 建筑间距 住宅 (M ) 建筑高度(M )H ≤12 12<H ≤24 24<H ≤60 60<H ≤100H ≤21 10(15) 20 20 20 21<H ≤57 10(15) 20 30 30 57<H ≤10010(15)2030406 较低建筑高度(米)H ≤12 12<H≤2424<H ≤6060<H≤100 建筑间距(米)60.6 H且≥10.5 H 且≥200.4 H 且≥30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太原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20191014)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六区(包括不锈钢园区、综改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各项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容积率的计算)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六条(建设工程建筑密度的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括保温层、围护性及装饰性玻璃幕墙)水平投影面积。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地率的计算)绿地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八条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以下各条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记入容积率1、特殊地形建筑,形成既有地下、又有地上建筑的空间。
只有一个方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边的长度* 结构层高高度计算的值计入容积率。
两个方向及以上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等于1.5 米时,以高出1.5米外墙的长度占外墙总长度的比值*该层空间建筑面积的值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当进深(阳台围护结构与外墙面或柱外皮间的距离)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07施行日期2005.06.07文号并政发[2005]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发布以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始终把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作为推动房地产业的基础,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体系,致力于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二年来,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仍存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较突出,房地产价格与居民的收入不相适应,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有待完善的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八项措施”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管理和宏观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1日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太原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的形象和环境卫生。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市容管理2.1 市容设施2.1.1 市容设施的维护所有市容设施,包括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和修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外观整洁。
2.1.2 市容设施的设置市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设置或移动市容设施。
2.2 垃圾污染防控2.2.1 垃圾分类管理太原市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市民应按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相关部门应加强分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2.2.2 垃圾清运和处理垃圾清运应及时进行,确保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垃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
2.3 绿化建设2.3.1 绿化管理太原市要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发展绿化资源。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和管理,确保城市的绿化环境。
2.3.2 道路绿化太原市要加强道路绿化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的环境美观度和绿化覆盖率。
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和设置道路绿化带,并进行及时养护。
三、环境卫生管理3.1 公共场所卫生3.1.1 公厕管理太原市要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干净、卫生的公共厕所。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3.1.2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查处存在的卫生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2 空气污染防治太原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排放源,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测和治理,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水污染防治太原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相关部门应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
四、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制太原市将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条例
(三)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重叠布置夹角>45°时,其建筑间距按照垂 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当两栋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最小间距(Lx)不应小 于 9 米且水平距离(Ln)不应小于 6 米;(表三) 4、当两栋建筑错位重叠布置时,重叠部分(a)大于 6 米时, 重叠部分按照平行布置间距控制;重叠部分(a)小于 6 米时,重
第七条 高(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中高)层与高(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照表四规定控制:
表四
示意图 4
建筑高度 H(米) (H 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
最小间距 Lx(米)
21<H≤36
Lx≥36
36<H≤54
Lx≥45
54<H≤100
区(指已有住宅建筑改造建设的地区)不应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 建筑高度的 1.3 倍,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54 倍,同时南侧为多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0 米,南侧为低 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朝向为其他方向时,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表一不同方位间距 折减系数换算。
—4—
叠部分间距(Lx)不应小于 15 米。(表三)
表三
方位角
示意图 3
错位不重叠
错位重叠
(四)多(低)层住宅山墙间距的规定控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9 米;山墙均
开窗且至少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山墙面不应
物业建筑与室内环境的印证资料
物业建筑与室内环境的印证资料根据《关于开展“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评价选树活动的通知》(晋建房函[2022]1035号)要求,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的建设品质、环境品质和服务品质,现就开展“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评价选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主体应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或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单位联合申报;2.申报住宅小区应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少于1年时间;3.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4.应符合国家、省、市对住宅建设、物业管理、建筑节能科技、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和推广方向,示范效应明显;5.宜居住宅评分达到一定水平。
二、申报资料1.“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申报表(附件1);2.承诺书(附件2);3.建筑品质、环境景观、建筑与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物业管理与维修保养等五个方面宜居住宅评价的印证资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提出,于2022年7月1日前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向住宅小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忻州城区申报资料向忻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提交)。
资料内容和评分方法联系初审部门取得。
(二)初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忻州市房产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符合要求的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2年7月18日前报送我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
忻州城区推荐2-3家,其他县推荐1-2家。
(三)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通过评审的“建得好、管得好”宜居住宅示范小区,将对其申报主体在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中落实一定激励措施,对申报主体工作人员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并环发〔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审批手续的通知并环发〔2018〕147号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为了加快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市农委组织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了摸底,目前我市规模化养殖场共244家,其中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131家,尚有113家没有办理环评手续。
为了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就环评审批手续办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分类管理、依法处置的原则,推动养殖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113家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养殖场,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太原市禁养区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进行认真甄别,凡属于关停取缔的养殖场,一律关停取缔,坚绝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别进行审批,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下的养殖场,由项目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养殖场,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原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对养殖场处置工作的调度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养殖场处置工作,组织相关科室认真研究落实。
于9月10日前提出养殖场分类处置方案,明确提出属于关停取缔类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类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类项目,并于每月底报告养殖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尾水湿地 规程
尾水湿地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尾水湿地是位于某市郊区的一处重要生态景观,是当地的生态保护区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尾水湿地,制定一份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尾水湿地规程的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1. 规程的目的:尾水湿地规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尾水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尾水湿地内的所有生物、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以及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车辆。
第二部分:保护目标和原则1. 保护目标:尾水湿地规程的保护目标是保护和恢复尾水湿地的生态平衡,提高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
2. 保护原则:本规程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优先、适度开发利用的理念,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第三部分:管理措施1. 保护区划分:根据尾水湿地的生态特征和保护需要,将尾水湿地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不同管理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
2. 入园管理:对进入尾水湿地的人员和车辆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遵守导游服务规定,不随意破坏自然植被。
3. 生物监测:定期对尾水湿地内的物种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4. 水质监测:对尾水湿地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5. 巡逻监控:加强对尾水湿地的巡逻监控工作,定期巡查各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非法捕捞和破坏行为。
6. 灭火防治:加强对尾水湿地内的火灾防治工作,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加强火源管理,确保尾水湿地安全。
第四部分:奖惩办法1. 奖励措施:对在尾水湿地保护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或荣誉称号等。
2. 处罚措施:对在尾水湿地违反规程、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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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范
(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快太原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逐步确立保护生态、防治污染、节约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促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为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绿色住宅小区或生态住宅小区的建设规范和评定标准。
3、凡是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可依照本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设。
4、凡达到本规范要求的住宅小区,可自愿向太原市环保局提出创建绿色或生态住宅小区的申请,太原市环保局将会同建设、规划、园林、环卫等部门组成太原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审委员会适时组织进行评定,对达到绿色或生态住宅小区的予以挂牌命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二、评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2、标准细则(满分100分)
三、小区评定及命名
本规范评定标准满分为100分。
评定内容与评定标准不得存在空缺现象。
经太原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审委员会评定,分值达到70分将命名为太原市绿色住宅小区;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将命名为太原市生态住宅小区。
四、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