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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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理顺劳保用品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能,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准确发放到位,真正起到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的作

用,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1号令),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公司范围内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部门、采购部门和各使用部门。

第三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核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参与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进行验收,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及零星劳保用品的领用审批;物控部负责按规定质量、数量、时间

要求采购;仓库负责其采购计划编制及数量入库验收及储存管理,按要求发放工

作;各使用部门负责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查、

考核及实际使用效果的验证,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工作服、工作鞋、手套、雨

衣、胶鞋、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二章采购及入库管理

第五条:仓库每月根据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库存情况等,编制《劳保用品物质需求计划表》(见附表一)(注:其计划应足量,保证采购的劳保用品数量与原有库存数量

之和必须能满足员工按正常要求随时能领到劳保用品而不影响生产);经公司领

导审批后,交物控部按期采购。

第六条:凡安全帽、电工鞋、防尘口罩、耳塞等有特殊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物控部必须采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三证”及“一标志”(“三证”是指“生产许可证”或“生

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安鉴证”;安全标志是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证书”)的产品(经安全技术部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不论是特种防护用品还是一般防护用品,其质量均应达到有关国家规定的要求或

大家认可的通常要求。凡在使用劳保用品新品种前,由物控部提供3个以上的同

一品种的新品(应找有一定规模生产能力的正规厂家),经各部门初步确认后交

使用部门先试用(工作服一般免试),经使用部门试用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

后,由物控部组织使用部门共同评审并填写《新品种试用质量评审表》(见附表

二),确定选用其中的一种后批量采购正式使用。物控部以后应严格按样采购,

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当其采购员因专业受限难以找到相应要求的新品时,则

由各使用部门及时提供相应规范使用要求的资源)。

第八条:每次购进的劳保用品由仓库负责组织验收,其数量由物控部签字确认,质量由各使用部门验收并签字。凡每次验收的质量达不到采购前提供的样品质量要求或多

出采购计划的数量应予拒收(实际数量少于计划数量应予及时补齐)。仓管员应

及时填写《劳保用品入库单》,做好入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收集劳保用品的质量反馈意见(见附表三《劳保用品使用质量反馈单》),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物控部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进货渠

道。

第十一条:仓库管员按规定做好劳保用品的仓储管理,严防其被压、污染、霉变、过期,并定期进行劳保用品盘点。凡出现帐实不符,仓管员应予说明。

第三章发放标准的确定及发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充分调查了解各工种实际需求(主要按所处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而定)的基础上确定各工种的发放品种,然后根据其质量及其他有关信息制订发放周

期,综合以上两点制定发放标准。在执行其发放标准过程中,负责安全技术人

员应定期深入现场了解其质量情况,综合其反馈意见,提出其修改意见。《劳保

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以上发放标准制定及其修改,均需经上

级领导审批后颁布。

第十三条:凡正式员工入职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发放工作服和工作鞋等用品,每套应交押金100元,入职满一个月后退还押金(押金交财务室,办公室依照财务收据发

放)。

第十四条:大件劳保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等)由员工本人到仓库签字领取。其他日常领用的劳保用品由仓库管员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劳保用品月度

发放明细表》,通知各部门统一到仓库领取。各部门应按发放标准发到个人。

凡不按规定发放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员工发生跨岗位的调动,应及时到仓库对劳保用品跟进、调整。

第十六条:不论是新入职员工、临工进厂时上岗前还是其在职期间的换岗前,其所在部门均应及时为其提供相应岗位的劳保用品。

第十七条:员工领用劳保用品的标准,以公司颁发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员工在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的周期内,因公司放假或其他各种原因而未能领用劳保用品的,其发放周期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考虑到有时虽工种相同但所处环境不同,或虽不是操作工但却接触其危害、危险因素,则须根据其实际所处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对各类人员发放的品

种、周期由各使用部门确认并把关,并由使用部门指定的专人按本规定中的第

十六条的有关零星品发放办法领取。

第四章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知识培训,使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各班组长在为新工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时,应具体

指导新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第二十一条:不论是新入职员工、还是在职员工的转岗(包括辅助工),所在部门必须在其上岗前为其备齐相应的劳保用品,否则不得被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凡已领用了劳保用品的,不论何时,在上岗时应按要求(劳保服着装应满足规定的着装要求)正确佩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二十三条:所有领用劳保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其保养、维护工作。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劳保用品使用的,则由本人及时出原价的100%金额在公司购买。其

购买程序为:先到财务室开具收据,由自购人员签名确认后,由仓管员依据

收据发放。

第二十四条:凡特殊防护用品,对其防护效果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由各使用部门根据各种防护用品的使用周期组织普查,并登记在《特种防护用品使用效果登记表》

(见附表六)上。凡检查发现已无防护效果的或员工平时反映无防护效果的

经确认后予以报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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