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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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及影响因素

中韩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及影响因素

中韩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及影响因素,不少于1000字中韩两国的农产品贸易具有显著的互补性。

韩国是一个出口型经济体,而中国则是一个进口型经济体。

韩国农业生产相对较少,但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和品质,如韩国的泡菜、海苔等就备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而中国则是世界上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能够满足韩国大量的进口需求,如豆类、水果、蔬菜等。

在贸易方面,中韩两国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中韩农产品贸易量迅速增长,目前已成为韩国最大的农产品进口来源国,同时中国也成为韩国第五大农产品出口目的地国。

根据韩国农业部的数据,韩国2019年的农产品进口额为133亿美元,其中来自中国的农产品进口额超过了60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45%左右。

随着中韩两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贸易互补性也在不断加强。

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因素。

首先,贸易壁垒和政策限制是中韩农产品贸易的主要障碍。

中国和韩国在农业领域存在着一些技术和品质方面的贸易壁垒,这直接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的自由竞争。

此外,在政策层面,两国之间的贸易政策、关税和配额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限制,这些限制给中韩农业贸易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其次,物流和交通也对中韩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

由于两国之间的距离较远,农产品的运输成本较高,因此物流和交通成为制约中韩农业贸易发展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天气条件不好的情况下,农产品的贮藏和长途运输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最后,两国农产品市场的不平衡也是影响中韩农业贸易的因素之一。

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存在较大差异,两国农产品市场的消费力和需求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

这就需要中韩两国农业贸易合作双方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贸易策略和产品结构,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总体来说,中韩农业贸易的前景是广阔的。

双方可以通过加强孕育和技术交流、减少贸易壁垒和政策限制,提高贸易的效率和规模,建立更加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以实现中韩两国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韩国护理保险分析及对中国的借鉴

韩国护理保险分析及对中国的借鉴
因 为韩 国 护 理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只 限 于 患 老 龄 疾 病 的 人 ,需
维持正常l活 ,完全需要他人的帮助 生 1 等级 9分以上 遵 本上躺在床上不 动 5 — 改食, 穿衣,洗澡等方面完全需要别人的帮助 因为重症老年 性痴呆,经常表现出无洼 自 理生括的人 维持正常生活, 大的部分需要他人的帮助 相当 2 等级 9—5 57分 饮食,穿衣 .1澡的基本活动方面完垒需要别人的帮助 冼 因为老年 性癞呆 育时候表现出无法自理生活的人 维持正常生活,部分性的需要他人的帮 助
关键词 :护理保 险 人 口老龄 化 筹资方式


韩国护 理保险的分析
区分 分数
《 _》等级判定标准及等级别状态 表1l
状 态
1 、对 象 体 系
韩 国护 理保 险的加入对象 范 围与健 康保险对 象相 同,但是
不 N 6 岁 的 人 只 能在 有 关 老 年 疾 病 范 围里 能 够 得 到 给 付 , 目的 5 在 于 让 最 多 人 享 受护 理 保 险 服 务 , 同 时 制 度 的 重 点 放 在 解 决 老
项 目) ,侍 候 处 置 领 域 (O 项 目 ) ,再 活 领 域 ? ( 0 项 目 ) 1个 1个
要长期 护理服务 的残 疾人得不到护 理服务 。虽 然简化选择对 象 的程序 能够尽早奠定 护理保险 的基础 ,但将护 理保险 的对 象局
限 在 一 定 的 年 龄 范 围 内 ,会 导 致 社 会 公 平 问题 。


给 付体 系
的工作 人员 ( 社会福 利师 ,护士 )直接访 问每 户家庭 ,对 身体
状 况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对 被 保 险 人 是否 处 于 需 要 长 期 护 理 状 态 及 需 要 何 种 护 理 状 态 进 行 认 定 ,按 照 实 际 调 查 写 出 “ 查 结 果 报 调 告 ” , 再 附 加 医 生 的诊 断 结 果 交 给 每 个 市 ,郡 的 “ 期 护 理 保 长 险 判 定 委 员 会 ” 。 申 请 人 满 足 法 律 第 1 条 的 申请 资 格 条 件 后 , 2 被 确 定 定 为 在 至 少 6 月 以 上 的 时 间 内 无法 维 持 正 常 生 活 的 人 而 个 得 到 “ 期 护 理 保 险判 定 委 员 会 ” 的 审 批 ,成 为 得 到 长 期 护 理 长 服 务 的对 象 。 事 实 上 , 护 理 保 险 的基 本 服 务 种 类 只 有 在 家 服 务 和 设施 服 务 ,基 本 上 只提 供 服 务给 付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进 行谈 判时 ,美国贸易代表根据 美国总统
杜鲁 门的行政令 ,要求写入保 障条款 ,后
V_ ) v O 第四部分 D节 对 “ r 特保机制”进行 了详 细的规定。
来 GA T的第 1 T 9条也 基本上 原文照抄 了 1 4 年美墨互 惠协定 中的有关规定。但是 93 由于该规定较 为模糊 , 实施条件不够严格 ,
经 常被 用作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为了有 效地发挥保 障条款的作用 ,进一步澄清 和
法 贸 易 ,所 以 受到 W TO 各 成 员方 的 青 睐 。相 反 ,根 据 《中 国入 世 议 定 书 》 规 定 ,任 何 成 员都 有 权 对 大 批 涌 入 的 中 国 产 品 施 行 特 保 措 施 , 条 件 却 比 《 T 保 障措施协 定 》下的要求更 宽 W O
对 来 自于 中 国 的 大 量 进 口。另 外 , 国入 《中
20 1 10 6)
▲ 基 金项 目:本 文 为 南京航 空航 天大 学青 年科研 基 金 结题 成 果
世 工作组 报告书 》 R p ro eWokn ( e ot fh ri t g
P r nt e Ac e so f iait h a t o h c s in o n ot e y Ch n
其他协定 在特 定的经济部 门或领域而采取
坏 W O的 自由贸易体制 。 T 具体而言 , T W O
保 障措施 主要具有 以下功能 : 保 障措施协 调了贸易 自由化和各成 员 方维 护经 济主权的关系。^r \ O的宗旨之一 厂 便是 推进贸易 自由化 。在贸 易自由化进程
员 利 用 特 定 产 品 过 渡 性 保 障 机 制
松 。本 文认 为 应 对特 保 机 制 与 W TO 保

韩国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特征及其启示

韩国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特征及其启示

能 。19 92年 1 月 , 2 韩国对《 对外 贸易法》 再次修改 , 简化 产业
损害调 查 的 程 序 , 并进 一 步 强化 了 贸 易 委 员会 的 相 关 职
能 (o 。 ]2) P6
随着世界 贸易组织 的成立 及< T < O保 障措施 协定》 W 的生 效 , 国分别 于 19 年 1 、9 5 7月对 《 韩 94 2月 19 年 对外贸易法》 及 其施行令进行 了修改 。19 9 6年 1 月 , 了符合( O保 障措 2 为 WT
定 协 商义 务 和 补 偿 义 务 , 此 , 严 格 意 义 上 讲 , 与 G T" 因 从 这 AI
激增对国内产业 的冲击 。为 此 , O制 定 了《 WT 反倾 销协定 》 、
《 反补贴协定》 以及《 障措施 协定 》 为维 护 自由 贸易秩序 保 作
的规则 。其 中 ,保 障措施协定》 《 所涉及 的是在正 常的贸易条
在 WT O所倡 导的 自由贸易环境 下 , 每一 个 国家都 面 临
着新的机遇 , 同时 也 面 临着 不 公 正 贸 易 行 为 的威 胁 以及 进 口

产业造成 的影 响的调查 ” 制度 , 这一 制度堪 称是 韩 国保 障措 施的雏形 。但 是 , 一制 度 的适 用条 件相对 简单 , 这 也没 有规
维普资讯
山 东 师范 大学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RNA OF S OU L HAN DONG ORMA N L UNI VER I STY( ma ie n oil ce cs Hu nt sa dS ca in e ) i S
障措施法律制度 的特征。 中国应该不 断完善《 障措施条 例》 内容 , 保 的 并将 该条 例升格 为保 障措 施法 , 以进 一步提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介评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介评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介评金融技术的发展促使金融商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金融消费者的危险指数随之变高。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韩国因金融商品交易而发生的金融消费者纠纷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面临新的局面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他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相关做法,对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改善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及其保护的必要性(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韩国,消费者与事业者是相对应的概念。

韩国《消费者基本法》明确消费者是指“为消费生活而使用事业者所提供的各类物品的人以及为了生产活动而最终使用的人”,即消费者是指最终购买商品后消费的人,也是承担其商品风险性的人。

那么,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但与一般消费者概念相比,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时,应考虑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金融交易的对象等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以增加自己的资产为目的,购买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商品的人,具体包括《银行法》上的存款者、《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业法》上的投资者、《保险法》上的保险契约者等在内的消费者都可以视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社会公众无法离开金融消费。

这就要求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理由如下:随着金融现代化,大量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但这些金融商品的日益复杂化,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与一般商品相比,金融商品属于专业性和风险性极强的特殊商品,可理解程度比较低,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公司进行交易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着较大风险。

由于金融商品日益专业化,消费者需要更高的专业知识方能理解,因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自然而然是弱者,这种地位上的障碍就影响到他们基本权利的享有。

金融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可以提高金融业的行业发展信心和民众消费信心,从而奠定国家经济发展的有效基础。

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就在于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韩国追赶型科技创新模式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特点探析[文档资料]

韩国追赶型科技创新模式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特点探析[文档资料]

韩国追赶型科技创新模式中国家制度安排的特点探析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韩国作为一个饱受殖民统治、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国家,依靠科技创新带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成功实现了由落后农业国向创新型国家的转型,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了后进国家追赶先进国家的科技创新典范。

韩国采用的是以国家意志为先导,以企业创新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应用为目的的追赶型科技创新模式。

1 韩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历程曰本在1910年至二战结束前一直统治朝鲜半岛,对朝鲜半岛实行“北工业、南农业”的政策。

韩国作为经济落后的农业国,现代科学技术几近空白。

工业化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90年代末,被称为“亚洲最具技术经济实力的经济体制之一”。

如今韩国已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

2010年,韩国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人均GDP时隔3年再次突破2万美元,对外贸易额接近9000亿美元,为世界第七大出口国、第九大进口国;创造贸易顺差417亿美元;外汇存底近3000亿美元,居世界第六。

据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的《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韩国在139个国家中排名第22 位气“汉江奇迹”为世人瞩目,而韩国取得成功的一个最重要的经验就是把培养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韩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1 科技活动起步阶段(20世纪50―60年代)20世纪50年代,韩国科学技术水平很低,在美国的援助下进行小规模的生产活动。

各种学会、研究所相继成立,科技活动慢慢起步。

20世纪60年代,韩国颁布第一个经济开发五年计划,重点发展以轻工业为中心的劳动密集型经济,通过引进生产线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

1962年,韩国颁布振兴科学技术五年计划。

成立中央政府直属的科技部(MOST)(1967);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KIST)(1966);颁布《技术引进促进法》(1960)、《科学技术振兴法》(1967)。

论韩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1)

论韩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1)

论韩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1)经过十五年的复关及入世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WTO)第一百四十三个成员。

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等WTO成员担忧中国入世后出口可能会大量增加,因此提出保留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的权利,这一保留最终体现在了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其第十六条规定了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对于《入世议定书》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做出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这种保障措施或根据双边协商达成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

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作为仅适用于中国的机制,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采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概念、调查时的审查内容、提前磋商、中国能采取的报复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协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随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国内法令,以备将来在必要时,可采取这种特别保障措施。

韩国是在中国正式入世当日,以贸易委员会告示第2001-4号公布了“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论WTO框架下启动“中国特保”之因果要件

论WTO框架下启动“中国特保”之因果要件
泛的 “ P T S特 保 ” 机 制 为 中心 。
《 国入世 议 定书 》 第 1 第 1款 规定 了其 他 WT 中 6条 O成员 方 在 T S机制 下 对 中 国产 品 采取 特 殊 P
保 障措 施 的一 般条 件 。根据 第 1 的规 定 :如 原产 于 中 国的产 品 正在 以如 此 大 的增 幅 ,且 情 况如 此 款
价 这一 因果 关 系要求 是否得 到 满足 的一些 标准 ,即进 口数量 、价 格 以及涉 案 中国进 口对 于 国内产业 的总体 影 响 。这 里没 有关 于排 除其他 来 自非 中 国进 口因素 的 “ 归 因” 损 害条 款 。 非


“ 重要 原 因之 一 ”
“ 重要原 因” 标准 未 曾出现 在任何 一 个 WT O协 定 中。使 用 “ 要 ” 这个 词 隐 含着 需 要 在原 产 重
严 重地 进 口至 任何 WT O成 员方 领土 ,以至 于对 有关 成 员 方 国 内生 产 同类 或 直 接 竞 争 产 品 的产 业 造 成 或威 胁造 成 市场 扰乱 时 ,受影 响 的 WT O成 员 方 可请 求 与 中国进 行 磋 商 ,包 括受 影 响 的成 员 方 是
否应根据 《 障措施协议》 采取措施 问题 ,以期寻求双方满意 的解决方法。同时 ,第 1 保 6条第 4款
机制专 门针对并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是现存 WT O保 障措施体制下唯一有效 的歧视性保障措
施机 制 。
“ 国特 保 ” 机 制包 含两 种 不 同的特 殊保 障措 施 制度 :一种 专 门针 对 原产 于 中 国的纺 织 品 和服 中 装 产 品 ,简称 “4 22段特 保 ” 或 “ 纺织 品特保 ” ;第二 种 适用 于 原产 于 中 国的 所 有产 品 ,称 为 “ 特 定产 品过 渡性 保 障措 施 机 制 ” ( rnioa Pout pcf a gad ,简称 “ P Tasinl rdc —S eicSf ur) t i e T S特 保 ” 由 于 。 “4 2 2段 特保 ” 和 “ P T S特 保 ” 是 两 种 相 对 独 立 的 针 对 不 同产 品 的机 制 ,且 “ 4 22段 特 保 ” 已 于 20 0 8年 1 2月 3 1日期满 失效 ,故本 文对 “ 市场 扰 乱 ” 问题 的探讨 将 以更 为 重 要 且 适 用 范 围极 为 广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研究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研究
除引言和结语外,土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特殊保障措施概述。首先介绍了特殊保障措施的历史渊源、发展历程 以及基本现状,然后将特殊保障措施与WTO法律框架下的一般保障措施进行了 比较,总括性地阐述了两者在实施条件、实施期限、贸易补偿以及发展中国家权 利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第二章特殊保障措施不合理性分析。从特殊保障措施作为“选择性”保障措旌 的实质入手,指出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与WTO基本原则相悖,将发展中国家置 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破坏保障措施原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然后在具体 的层面上,从摹本实施要件和各国特保立法的角度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的不公正 性和危害性。 第三章中国面临的问题和对策。首先概括论述了中国面临的问题,然后较详 细地提出了巾国应对特殊保障措施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Chapter One:Brief Introduction of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clause.
In this chapter’the paper firstly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the origin,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clause and then
Settlement Disputes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 Multi—Fibre Arrangement 多种纤维协定
Agreement Oil Textiles and Clothing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c和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以及《中困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5.250段 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即通常所指的“特殊保障措施”),是一种不同 于WTO法律框架卜一般保障措施的贸易保护手段,巾国入世承诺中接受了“特 殊保障措施”,这是中国为入世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54篇)

法考《国际经济法》复习题集(第165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乙国出口商向甲国出口轮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乙国轮胎出口企业损失严重。

乙国政府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胜诉。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申请强制执行B、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只可在轮胎的范围内实施报复C、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D、上诉机构只有在对该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答案】:C【解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没有强制执行程序,裁定不履行的救济方式为授权报复,故A 项错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程序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限于对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可以跨部门实施交叉报复,故B项“只可在轮胎范围内实施报复”的判断错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程序不是自动的,必须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故C项正确。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仅限于审查当事人上诉涉及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故D项错误。

2.为了完成中韩合作美容机构的国作,韩国人朴贞兰来到中国工作半年多,圆满完成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

依相关法律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朴贞兰是韩国人,中国不能对其征税B、因朴贞兰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中国对其可从源征税C、如中国已对朴贞兰征税,则韩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朴贞兰征税D、朴贞兰因半年多在中国,韩国不能对其征税>>>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4节>税收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A错,B正确,朴贞兰的劳务所得属于个人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得的收入,因其在中国停留超过了183天,183天的免税期源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超过了183天,中国有权对其征税。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本文对韩国实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符合韩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韩国实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模式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探讨。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

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

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

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

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

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

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

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

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过渡性保障机制的不合理因素及对策

过渡性保障机制的不合理因素及对策

过 渡性 保 障机 制 的 不合 理 因素 及 对 策
雷 锐,耿 利 君
(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 ,广西 桂林 5 10 ) 40 4

要 :保 障措施作为一种 贸 易救 济措 施 ,对进 口国有 着举 足轻 重 的影响 ;中国 《 加入世 贸组 织议 定
书》 中的 “ 过渡性保 障机 制”其不合理 因素 ,对 中国有着重大 的影 响。应采取应 对措 施 :积极与进 口国协 商
作者简介 :雷
锐 (9 2一 ) 18 ,男 ,湖 北赤壁 人 ,硕 士研究 生 ,从 事 国际法 、国际经 济法研 究 ;耿利 君 ( 9 1一 ) 18 ,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也存在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中国的经济体制不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所以中国要想减少和尽快消除该条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个重要的工作是集中力量推动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按照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推进中国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统一市场规则以期缩短中国经贸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接轨的时间一旦这一过程完成就为中国去除特保措施条款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致 ;灵 活运 用价 格 策 略 ;加 快 建 立 完备 的 市场 经 济 体 制 ;寻找 去 除措 施 的 依 据 。 关键 词 :保 障措 施 ;特 殊保 障措 施 ;过 渡 性 保 障机 制 中 图分 类 号 :F7 2 5 5 .0 文 献 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0 ( 0 8 0 -0 50 6 25 9 20 ) 1 3 - 4 0 2
收 稿 日期 :20 -62 07 — 0 5
在 的贸易干预 在 国际层面上 的使 用 ,但 各 国并不 是 刻 板地履 行这 些义 务 ,相 反 ,G ' " 出 的各 项 例 Aq 提 I 外条款 可 以在 于鼓励 关税减 让协议 的签订并 使缔 约 国对 G '" 度充 满信心 。奥斯 特瑞 认 为 ,这些 例 A q制 I 外条款 是促进 自由化 的基本 手段 ,因为如果 没有 所 谓合 法的 “ 例外条 款 ” ,政 府将 很难 履 行 任何 能 有 效降低 贸易 壁垒 的义务 。发动保 障措 施 的根 本 目的 并不 仅是从 进 口环 节 上 给 国 内产 业 提 供 几 年 的庇 护 ,关 键在 于促进 国 内产业利 用这段 保护 期来 改善 或调 整 产 业 结 构 ,从 而 提 高 生 产 率 。 由 此 可 以看 出 ,保 障措 施是政 府必要 的救 济措施 ,但 是从 我 国 加 人 W' I ' 障措施 中生 出 的过 渡性 保 障机 制却 包 O保 含着 太多 的歧视性 和不合 理性 。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

1、《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 不属于这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2、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单选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据此可知,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是构成倾销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
障机制
佚名
【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
【年(卷),期】2003()5
【摘要】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

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WTO;特定产品;GATT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4;F744
【相关文献】
1.试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对中国入世谈判不同草案之评析 [J], 李娟
2.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之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袁建军
3.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的重大贸易转移问题 [J], 韩秀丽;樊英波
4.论中国"入世"后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吕晓杰
5.《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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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国海洋财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1)

浅析韩国海洋财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1)

浅析韩国海洋财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韩国具有南北海洋均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特殊地理位置,这为其开展海洋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帮助。

在实施海洋战略方面,韩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造就了韩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局面。

本文将从韩国海洋财政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角度进行分析。

一、韩国海洋财政政策1. 韩国海洋经济政策体系韩国海洋经济政策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决策委员会三个部分。

立法机关主要负责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海洋产业体系的发展;行政机关则承担着具体的执行职责,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决策委员会作为政策制定的高层机构,负责指导海洋产业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关规划和决策。

2. 韩国海洋经济投资为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韩国政府大力投资进入海洋产业,建立了良好的海洋产业发展环境。

2009年,韩国政府出台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海洋产业信贷规定》,鼓励发放信贷支持海洋产业的项目。

韩国政府还成立了小额企业贷款基金,在海洋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巨额的贷款帮助。

3. 韩国海洋产业税务政策为了鼓励海洋产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对海洋产业征收的税费相对较低。

比如,针对海洋产业的专利征收的专利费均低于其他产业,针对海洋生物技术产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等,给海洋产业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使得海洋产业能够较为快速的成长。

二、对我国的启示1. 科技和资金的支持韩国海洋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科技进步和资金的充足有关,所以我国政府应在建立完善的科技体系和创新驱动体系基础上,对海洋产业进行全方位的投资和支持。

2. 改革税收政策我国政府应当像韩国政府一样出台一系列针对海洋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生产性(如海洋养殖、捕捞等)海洋产业以及技术创新创造的海洋产业给予税收优惠,从而激励海洋产业的发展。

3. 鼓励海外投资我国正在积极推行“一带一路”战略,很多境外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我国可以向韩国学习采用多角化海外投资等方式,为海洋产业寻找更多的机会。

总之,韩国海洋产业的迅速崛起,离不开政府在政策、科技和资金等多个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

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2

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2

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2五、选择性保障措施选择性保障措施是指在某些进口产品对成员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时,该进口成员可以针对出口该产品的某个或某些成员采取有选择性的保护措施。

即对来自所有成员的产品不一视同仁。

但第5条第2款对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保障措施,又允许分配配额采取一定的选择性。

这是选择性保障措施的变通。

选择性保障措施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措施的(实施对象)非歧视原则。

20世纪60年代,波兰、罗马尼亚与匈牙利等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均在加入议定书中接受了选择性保障条款。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也接受了选择性保障条款。

即《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该条规定,我国加入WTO后12年内,如我国某出口产品相对或绝对增长对WTO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市场扰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我国应采取补救行动。

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对中方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

六、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关系《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措施,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大部分适用于特殊的、过渡性的或其他情况的保障措施。

(一)适用对象《农业协议》第5条第8款规定,如采取的保护行动符合本条的有关规定,则各成员承诺不针对此类行动援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第1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第2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并符合有关规定才可适用特殊保障措施。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的产品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

如果该损害或威胁是由于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则不能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只能采取《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规定。

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之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之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之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袁建军
【期刊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7)003
【摘要】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全面融合,从而中国经济各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规定的特殊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根据特保措施,任何WTO成员都有权对大批涌入的中国产品施行特保措施,其条件却比<WTO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更宽松.因此,中国应着重于对特保机制与WTO保障机制区别研究,寻求如何有效利用特别保障机制,积极应对来自其他WTO成员的指控.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袁建军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
【相关文献】
1.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是对中国的歧视 [J], 曹建民
2.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法律评析 [J], 荣民
3.论中国"入世"后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吕晓杰
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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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一)经过十五年的复关及入世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WTO)第一百四十三个成员。

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等WTO成员担忧中国入世后出口可能会大量增加,因此提出保留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的权利,这一保留最终体现在了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其第十六条规定了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对于《入世议定书》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做出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 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这种保障措施或根据双边协商达成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

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作为仅适用于中国的机制,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采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概念、调查时的审查内容、提前磋商、中国能采取的报复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协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随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国内法令,以备将来在必要时,可采取这种特别保障措施。

韩国是在中国正式入世当日,以贸易委员会告示第2001-4号公布了“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此后,韩国相继于2002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9月29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对《关税法》2)、《关税法施行令》3)、《对外贸易法》4)、《对外贸易法施行令》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7)8)的相关部分作出修订。

Ⅰ.过渡性保障措施概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5-250段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措施,该措施的适用应在中国入世后十二年终止。

9)一、适用条件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为发动条件。

10)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为了防止间接出口,引进了贸易转移作为另外一个发动条件。

即如一WTO成员认为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11)《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

这明确指出了保障措施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即不分产品的来源,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实施保障措施。

《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一款却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意味着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有选择性的采取保障措施,从而有权背离《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非选择性”。

并且《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八款增加了贸易转移条款,意味着中国不但要对出口产品给特定成员造成的市场扰乱负责,而且还要对该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后产生的贸易转移负责。

如果有一个WTO成员对某项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则可能导致其他WTO成员竞相效仿。

二、审查因素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以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市场扰乱、进口和市场扰乱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个发动条件。

《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12)这里使用的“实质损害”概念在字面上与《反倾销协定》中所使用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相同。

而针对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中实质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比针对公平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要低。

因此,我们不难推出:特别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应当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低。

并且按照贸易转移采取的保障措施不需要证明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无疑使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标准进一步降低。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13)而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

14)如此比较,在审查因素方面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少得多,也容易得多。

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ⅰ)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ⅱ)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ⅲ)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ⅳ)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ⅴ)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 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

15)三、提前磋商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受中国产品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

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

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16)同样,如一WTO成员认为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

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17)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措施协定》正是为了规范GATT1994第十九条的适用并消除WTO成员之间的“灰色区域”安排而制定的。

《保障措施协定》第十一条是专门规范“灰色区”行为的条款,该条第一款(b)项规定: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如果中国同意其出口是造成市场扰乱的重要原因,中国应采取诸如自动出口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

即使未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也有义务采取自动限制出口等措施。

可以说在一般保障措施18)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较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而言补偿性质较强。

19)四、措施内容及期限《入世议定书》规定,作为补救措施,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相关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20)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三十天终止。

21)而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

22)在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方面,《保障措施协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使用数量限制,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该措施不得导致进口量减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时间的水平,该水平应为可获得统计数据的、最近三个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量;如果保障措施的预计实施期限超过一年,则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这两项规定反映了补救损害和便利调整的基本原则。

在这方面,《入世议定书》特别保障条款并无类似的规定。

因此,如果严格解释《入世议定书》,WTO成员并无义务维持最近一段时间的进口水平或逐渐放宽其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就救济措施期限而言,过渡性保障措施仅规定‘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采取措施,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

对于延长,也仅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 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

这些同一般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期不得超过四年,即使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最初实施期及任何延长,也不得超过八年23)的规定不同。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g)段规定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的内容只是限制其他WTO成员进行调查的时间,避免其在前一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市场扰乱而在短时间内再次进行调查。

但是,这一条款对于采取特保措施的时间间隔并没有规定。

五、临时措施《入世议定书》规定,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24)六、报复措施《入世议定书》规定,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二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

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三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

25)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九十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满后,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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