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消防法》衔接注意事项
新《消防法》解读
消防安全教育
新《消防法》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 性,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消 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培训
新《消防法》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 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
04
新《消防法》实施效果及 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适应国际消防安全标准,提高 我国消防工作的水平,需要对原有 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过程和主要争议点
修订过程
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新《消防法》于2018年修订完成并通过。
主要争议点
修订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点,如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火灾事 故调查等,经过充分讨论和协调,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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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和技能水平。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大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提高消防设施的覆盖率和 质量。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需要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 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 效落实。
缺乏消防安全文化宣传
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方面缺乏具体的措施 和规定,导致社会整体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
06
新《消防法》案例分析
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商场火灾事故
2018年,某市一商场发生火灾,造成多人 受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经调查,火灾原因是 商场电线老化短路。此案例说明了商场消防 安全的重要性,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电线电器 设备,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旧法的不足
原有的《消防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需要进行修订 和完善。
重视消防安全是当好领导干部的需要
重视消防安全是当好领导干部的需要黄冈市消防支队冯定庭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非常荣幸,今天能和大家一起研究消防安全工作。
在此,我代表全市消防部队官兵,向各位热心消防事业、重视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党校是领导干部进步的摇篮,来这里学习的基本上是未来社会的脊梁。
从摇篮里提高未来社会脊梁的消防安全意识,呼吁在座的各位用发展的观点关注消防,重视安全,是关系社会安全稳定,关系自身和他人安危的大事,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我是黄冈市消防部队的一名老兵,根据党校领导的安排,今天由我来给大家讲一节消防安全课。
说到讲课,是文人们的是,我只是一介武夫,不敢当。
只能在这里给大家讲一讲我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但要说明一点的是,讲的不好,请大家一定要原谅!每次到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到一些培训机构宣讲消防知识,我都会想起一件往事。
那是2008年9月,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在歌舞厅中演出时燃放焰火引发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
特大火灾发生后,我们奉命对一些城乡结合部和乡镇的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当时遇到几位很年轻的乡镇干部,我就问他们:我说,你们几位领导过去学过一些消防知识吗?对消防管理有没有研究?其中一位比较善谈的干部反问我:这与我们有关系吗?就这一句话,至今还回响在我的耳畔。
消防知识到底与我们的基层领导干部有没有关系?今天我就围绕这个话题,从以下四个方面与大家谈一谈消防知识对我们的人生,对我们的事业,对我们的家庭,对我们的生命的现实意义,供大家在将来多姿多彩的人生道路上参考。
一、掌握消防知识是立身处世安全的需要那位同志的一句简单的反问,为什么至今会回响在我的耳畔呢?因为我觉得,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们都象这位同志一样对消防安全一无所知的话,那么,在他领导下的那一片天地的火灾防控工作就麻烦了,在他那一片天地下生活的老百姓就更麻烦了。
因为,如果你们不懂消防安全知识,也许哪一天,因我们当中的某位一个不经意的错误,或者一个不经意的错误决策,也许会给本人、给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
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场所等进行消防设施安装、消防通道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消防新规的出台,消防验收的要求也有所变化。
以下是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一、消防设施安装1. 确保消防设施符合规范: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等。
在验收过程中,要检查这些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并确保其功能正常。
2. 检查消防设施的布局:消防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需求。
验收时,要仔细检查消防设施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覆盖到建筑物的各个区域。
3. 检查消防设施的数量和容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消防设施的数量和容量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验收时,要核对消防设施的数量和容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消防通道设置1.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入建筑物的通道。
在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是否符合规定的宽度和高度要求。
2. 检查消防通道的标识:消防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快速找到。
验收时,要检查消防通道的标识是否清晰可见。
3. 检查消防通道的防火门:消防通道中应设置防火门,以防止火势蔓延。
验收时,要检查防火门的安装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正常关闭。
三、消防器材配置1. 检查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验收时,要核对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 检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应合理,易于使用。
验收时,要检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方便地取用。
3. 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期和维护情况:消防器材的有效期和维护情况直接影响其可靠性。
验收时,要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检查其维护情况是否良好。
四、其他注意事项1.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课学习笔记一、历史、立法背景中国早在 1957 年11 月 29日,就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
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对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机关、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防火责任制度、消防组织等作了规定。
共12 条。
同时,提出了我国的第一个消防工作方针:。
“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1984 年 5 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监督条例》作了较大的补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充和修改。
共 7 章 32 条。
提出了我国的现行消防工作方针:quot预防为主,防消结合quot。
1998 年 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对消防条例作了修改、补充、完善。
共 6 章 54 条。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消防法颁布施行十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有必要对消防法进行修订。
2002 年 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对消防法予以及时修改。
本次消防法修订草案是由公安部研究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 2008 年 4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 年 6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
共 7 章 74 条。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新旧《消防法》九大方面对比及浅析
新旧《消防法》九大方面对比及浅析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
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健全社会化网络: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原则变化:现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新修订《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格局。
浅析: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也就是说,不但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有责,而且人人有责。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工程的法规注意事项有哪些
消防工程的法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建筑消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的总体法规,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的要求,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建筑消防设计1.建筑物分类:根据建筑的用途和危险性等级,对建筑物进行分类,以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标准。
2.防火分区和防火隔离: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占地面积,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防火隔离带,保证火灾的扩散不会对其他区域造成威胁。
3.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建筑物内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设施,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快速疏散。
4.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建筑物的规模和用途,对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规划和设计。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安装1.消防电气设备:安装合格的电气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报警器、烟感探测器等。
并确保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2.消防通道: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阻碍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性。
3.紧急照明和指示标志:安装紧急照明灯和指示标志,使人员能够清楚地找到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
4.防火涂料和防火门:对建筑物的墙壁、天花板和门进行防火处理,提高火灾发生时的阻抗能力。
四、消防许可证和消防演练1.消防许可证:依法规定,必须获得消防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该证书是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
2.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的火灾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火灾应对能力。
五、消防整改和巡查1.消防整改: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其正常运行。
2.消防巡查:设立专门的巡查岗位,定期巡查建筑物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状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综上所述,消防工程的法规和注意事项包括建筑消防法律法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和设备安装、消防许可证和消防演练,以及消防整改和巡查等。
遵守这些法规和注意事项,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物和人员的消防安全水平。
新旧《消防法》对比
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
新旧《消防法》对比
消防法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后《消防法》
旧《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 , 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
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
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 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
传教育。
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
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皖消防〔2009〕7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做好当前法律法规交替期间的工作衔接,更好地便民利民,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总队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部局统一部署,总队已正式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
各支队要尽快明确“一定规模的改建建设工程界定标准”,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的衔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支队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办事大厅”的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正确使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顺利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三、各支队要抓紧对所辖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操作使用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使用方法。
同时,各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各支队、大队都要确定一名系统后台管理人员;如有人员变更,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有效地完成备案抽查工作。
四、各支队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建审、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解读
2021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消防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法规对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各类建筑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并定期检查维护。
2.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各类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必须制定可行的消防安全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应急预案,保障消防通道畅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宣传教育相关的活动,并向公众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演习等,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
4. 加强消防监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强调了在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时,消防救援力量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建立了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对执勤消防人员进
行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能够有效履职等,从多方面保障了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修改前后的《消防法》对比
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政府提供装备 等保障(3)
与原《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 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和其他相应紧急情况制定应急 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 备等保障。(第43条)第三,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 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 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一领导。第四,赶赴应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 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新47条内容)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 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 工作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 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 保证措施。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新50条内容)
5、提升应急救援职能、政府提供装备 等保障(2)
从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我国消防部队正处在 从单一灭火职能向灭火与抢险救援职能多元化的转型期。 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行动已经成为消 防队伍的主要工作。在美国,非灭火出动占消防队出动次数 的80%以上。 在国内,消防部队出警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 认识的提高以及对消防部队信任度的增加,抢险救援比例也 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广东、四川、上海等省份,抢险救援 和社会救助比例已经分别上升到60%、70%和90%以上。 新的《消防法》对于应急救援职能的调整,要求官兵必须树 立灭火与应急救援作为消防工作主业的意识,各级消防部队 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编配与之相适 应的部队编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训练,配备与之相 匹配的抢险救援装备,拥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储备。
《消防法》新旧之比较
新版本强调了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 性,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04
新旧版本比较
法律条款比较
旧版《消防法》主要关注消防设施、消防组织、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条 款较为简单,缺乏具体操作细节。
新版《消防法》在旧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 教育、消防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条款更加具体、详细,更具可操作性。
02
新版《消防法》得到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公众对消防 工作的关注度明显提高,消防安 全意识得到加强。
05
结论
新版本的优点和不足
优点
新版本的《消防法》更加注重消防安全预防工作,提高了消 防安全管理的力度和效率。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不足
新版本的《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例 如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 较大。此外,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新法可 能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实施效果比较
旧版《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 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 位等,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新版《消防法》实施后,消防安全责 任制得到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 更广,消防救援能力得到提升,火灾 事故发生率有所下降。
社会反响比较
01
旧版《消防法》在实施过程中存 在一些社会争议,如消防设施建 设不足、消防组织不健全等。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设施建设
旧版《消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旧版《消防法》对消防设施的建设、配置 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消防水源、 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习
在新消防法的要求下,我们工作要 注意的方面
消防产品购买和使用,注意合格、通过认证,且 在公安部公布清单之列。 新消防产品引进和应用,注意按程序走。 消防隐患整改,注意时效性。 监督机构的检查配合,注意态度端正且主动。 引用相关标准应先国标后行标。 日常消防工作管理和消防设备故障或事件处理均 要防止触及所列出来的违法行为。
新的消防法新在哪里
七、强化保护措施居住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品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为了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新消防法规定:“生 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 离。”
新的消防法新在哪里
五、现行规定分散单设监督检查一章加强监管 98版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 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 “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 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其一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 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其二是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 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 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 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 施施工单位。 这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要求。
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
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消防验收是指建筑物、场所等消防设施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项程序。
随着消防新规的出台,消防验收的注意事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新规下的消防验收注意事项。
一、消防设施建设要求1. 灭火器设施: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合理设置灭火器设施。
常见的灭火器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确保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和放置位置符合消防规定。
2. 消防水源: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水源,如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
消防水源的设置要满足建筑物的防火需要,并确保消防水源的供水能力和水压符合要求。
3. 防排烟系统: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合理设置防排烟系统。
防排烟系统要能够有效地排除烟雾和有害气体,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的畅通。
4.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建筑物内应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警报。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满足建筑物的防火需要,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传达给消防部门。
5. 疏散通道:建筑物内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疏散通道的宽度、长度和数量要符合消防规定,通道内的设施和装修要符合防火要求。
二、消防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提前了解消防规定:在进行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了解消防规定,明确消防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可以通过咨询消防部门、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2. 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在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布置位置等内容,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符合消防规定。
3. 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建设单位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消防工程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提前预约消防验收:消防验收需要提前预约,建设单位应在消防设施建设完成后,向当地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9]8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公通字〔2009〕87号浙江省公安厅 2009年)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2009年《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实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消防法》,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现就2009年《消防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消防法》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2009年《消防法》施行以后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属于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2009年《消防法》实施之前已经申报
消防审核或者验收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其已经按照2009年《消防法》的规定报送备案;但对经初步审查发现存在不合格情形的,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二)对属于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2009年《消防法》施行之前有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在2009年《消防法》施行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2009年《消防法》的规定报送备案;未依法报送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
消防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消防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只要抓牢消防平安教育这个根本点和消防平安责任制这个关键点,牢牢把握防火工作主动权这个着力点,消防工作就肯定能提高。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平安措施及留意事项,盼望对你们有关心。
加油站的消防平安措施一、防火和防爆的必需措施。
油库内要严格掌握可燃物,杜绝油料渗漏与泼洒。
假如发觉油罐、油桶、管线及油泵等设备渗漏,应准时检修,洒在地面的油料必需立刻处理洁净。
库区内应将干草、棉纱、手套、杂物及废纸等易燃物彻底去除。
油库内应杜绝火源,四周应严禁烟火。
禁止使用明火或油灯照明。
不允许在库内设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油库中全部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平安要求。
电机、开关、照明灯等应用防爆型的。
严格按容器平安量灌装和运输、贮存。
要依据不同的季节,留出5%-7%的气体空间。
修焊油罐或油桶时,必需先把罐、桶洗刷洁净。
焊补之前还应把桶盖打开,以免发生爆炸,打开油罐(油桶)盖时不得用铁器敲击。
油库内肯定要有避雷设备。
二、削减静电产生和防止静电的措施。
1、削减静电产生。
在进行汽油收发作业时,一般控油的流速在3m/s以下。
特殊是在油的温度较高和空气相对温度很小的状况下,更应降低油流速度。
在向各种容器灌装汽油时,应将输油管插到接近容器底部,以削减油流的冲击和避开旋转搅动。
在开头灌装和灌装到容器的四分之三以后的两段时间内,要适当降低油流速度。
2、防止静电积聚。
将贮油罐、输油管、油泵等贮油和输油设备引线和接地极与大地连通,是防止静电积聚量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起到防雷电的作用。
三、消防措施。
油库要有平安防火制度和专人负责防火,要有消防设施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要常常检查消防设施,发觉残缺、丢失,应准时补足。
防火工具严禁挪用。
常备的消防器材主要有: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石棉被、砂箱以及防火工具等。
常备消防设施主要有:消防水源或消防水池、水泵水枪和水带,砂池以及消防标牌、标语和警告标志等。
四、防止中毒的措施。
油料库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新旧消防法的区别
新旧消防法的区别不同的时代每一部法律有着不同的时代特点,每一部法律都是顺应不同的时代产生,当旧的法律不能更好保护新社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或者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新的法律便孕育而生,所以新消防法的产生代替了旧的消防法。
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着联系与区别。
后者是前者的继承与发展,后者更能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更能维护社会的发展。
旧《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29日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而新的消防法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从整体上来说,新消防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多了一章,加了“监督检查这”一章节,由原来的六个章节变为七个章节。
更体现了新消防法的进步从而更侧重于火灾的预防。
首先,在总则上,法律条文还是原来的七条,但是内容上有所增减,更加注重政府与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和消防责任的落实。
例如第二条与第六条,第二条增加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的社会化的消防网络。
第六条则细化了对消防的教育对象和方法,以及政府更应该负起消防教育的责任其次,在火灾预防的章节中,则增加了九条的法律条文。
有了许多新的改进。
第一,火灾预防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城市扩展到城乡,这是因为随着城乡的进步与发展,火灾的隐患也不断在扩大,而不能盲目的只注意到城市的消防隐患;第二,随着发展,社会的建设,各类的建筑也随着出现,而对建筑的消防建设的标准也在法律上得到相应的提高;对于消防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也随着加强;第三,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其消防建设文件也应该的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的施工许可部门不得给与施工许可。
第四,对于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也相应的提高。
2021年《消防法》新在何处?《消防法》最新修改
2021年《消防法》新在何处?《消防法》最新修改《消防法》中新旧条款对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并以主席令81号发布。
《消防法》中新旧条款对照(旧)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新)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旧)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新消防法规解读
结论和建议
05
新的消防法规是在我国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为适应消防安全工作的新要求而制定的。
对新消防法规的总结和评价
立法背景
新消防法规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了消防安全管理、加大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主要内容
新消防法规实施以来,对于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xx年xx月xx日
新消防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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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实施要求和时间节点相关配套措施结论和建议
背景介绍
01
新消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原有消防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通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
新消防法规实施的时间节点和实施要求
相关配套措施
0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详细解读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源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检查等。
消防安全政策法规
对消防安全政策法规进行解读,明确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求。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不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解读,明确操作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新消防法规相关配套文件的解读
实施效果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可以通过宣传栏、海报等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法规,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社会参与度
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
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研究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对消防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使得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问题尤为突出,此种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仅关乎着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也直接影响着消防法律法规能否切实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的目标。
对此,文章首先阐述了何为溯及力,并分析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溯及力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制度的对策,旨在深入推进消防法治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
关键词:消防法律法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溯及力”作为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表现,这一问题也是开展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性内容。
事实上,法从产生之初,便处于不断发展状态之中,这是时代、社会、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由此产生的问题: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衔接?新法的制定是否会对其生效前的事实产生影响?能否影响到法律效果?而这些体现的便是法的“溯及力”。
一、溯及力概述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主要指的就是,法律的调整是否适用该法生效以前的事件、行为。
如果具有适用性,则称为具有溯及力,反之,则证明该法没有溯及力。
根据现代法相关内容,现有法律通常只能应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发生的法律事实,而对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调整后的法律并不能适用。
因此,法律的使用主要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事实上,分析法的溯及力问题,主要目的就是探究立法本质问题,只有立法机关确定对应的法律法规范围后,法律适用机关单位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问题[1]。
对于新法而言,如果该法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没有溯及力,也就是“不溯及既往”;若是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与此同时,也可改变已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则称其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能应用于该法生效前已经完结的事实,但却可以应用到该法生效前,处于已开始、延续状态但并未完结的事实,可以理解为一种一直处于持续性状态的事件和行为,即“不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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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09]59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新修订的《消防法》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
(一)5月1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受理(案)尚未办结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5月1日以前受理的执法事项,能够办结的要抓紧办结;不能办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5月1日前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重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按照老的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出具法律文书。
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5月1日后申报消防验收的,按照新《消防法》
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按照新的规定组织消防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按照新规定对该工程实施消防竣工抽查。
2、5月1日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5月1日以后到期的,按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即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
3、5月1日前发生的火灾,以及5月1日前受理的火灾事故调查重新认(核)定申请,按公安部37号令,即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出具法律文书。
4、5月1日前经审批受案的消防行政案件,按照现行《消防法》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可以适用新《消防法》的规定。
(二)5月1日后新受理(案)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1、5月1日后受理的各类执法事项,适用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2、《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5月1日起不再适用。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三)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问题
1、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应同时适用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同时适用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对谎报火警的行为,应同时适用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4、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任务的行为,应同时适用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同时适用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办理消防行政案件适用强制传唤的问题
根据新《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时,应当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方法以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为限度,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被传唤人一旦到案服从调查的,不能继续使用警械。
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传唤,同时可在送达《传唤证》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传唤,有关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都必须告知被传唤人。
二、关于新《消防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1、关于第五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者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上述责任单位分别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同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的范围。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火灾负有特定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发生火灾时单位的各类值班人员、发生火灾单位有关知情的负责人等。
如根据《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第六项的规定,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3、关于责令“三停”的履行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责令“三停”处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中规定责令“三停”处罚的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可根据被处罚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
对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的,按照新《消防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4、关于第七十条第五款中“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界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主要是:(1)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2)涉及到数量较多的人员就业的;(3)涉及多个民事主体利益的;(4)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三、关于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的应用
1、5月1日后受理的各类执法事项将按照新《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规定的程序及新式法律文书进行网上流转审批。
总队将根据《消防法》配套规章出台情况,加紧对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中各类消防执法工作流程和法律文书进行更新调整。
有关行政办案的案由和“法律法规”模块需要更新维护的内容,5月1日前将统一组织更新维护。
2、5月1日前受理且未办结的各类执法事项,因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更新调整,不能正常进行网上流转审批的,可手工制作法律文书并流转审批。
四、其他事项
除新《消防法》及配套规章和本通知已作明确规定的外,其他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和要求,在新的规定没有出台前仍执行现行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队或者通过网上执法咨询系统提出。
总队将根据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并明确有关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法贯彻实施法律适用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公安部消防局。
(共印5份)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2009年4月25日印发承办人:张滢校对:叶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