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书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以及风险转移等方面对该公约进行了探讨。
在适用范围中,我们介绍了该公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明确了其在跨境贸易中的适用情况。
合同要素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形成、内容和执行等内容。
接着,分析了卖方和买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转移。
本文总结了该公约的总则,阐述了规则的适用和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清晰掌握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合同要素、卖方义务、买方义务、风险转移、总则、规则适用、国际合同的重要性。
1. 引言1.1 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项由联合国发布的国际商法公约,也被称为《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贸易纠纷。
该公约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跨国货物销售合同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文化和语言障碍,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解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发布填补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降低了贸易风险,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1.2 重要性和背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贸易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增进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预测性。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1120376304[本章提示]本讲为司法考试重点,年平均2~3分[本章重点]考察面比较广,重点多。
核心为1、买卖双方权利义务2、违约的救济方式☆重点※混淆点☆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 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
公约第l 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客体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
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1) 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 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
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
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情形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及其异同点。
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国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类法律文件的共性和差异,本文旨在了解它们的发展趋势以及未来的前景。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
其次,在第二部分将重点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包括其背景、原则与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将着眼于民法典合同编,并介绍其制定背景、合同解除情形相关规定以及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点。
接下来,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详细对比分析这两个法律文件,探讨它们在规定上的共性和差异,并探讨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前景进行展望。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回顾,并提出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探讨它们在内容上的共性和差异。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目前国际商事领域中合同解除情形相关规定的发展趋势。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以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国际贸易交易在解除合同方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2.1 背景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CISG)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CISG是为了规范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而制定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该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贸易并增加交易各方的预见性与稳定性。
2.2 原则与适用范围CISG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例如契约自由、平等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合同编对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与合同编是两个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框架。
CISG是由联合国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合同编则是各国在其国内法中设立的一系列规定,用于规范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首先,CISG与合同编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
CISG适用于涉及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合同编仅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因此,如果一份合同涉及到两个缔约国,那么CISG将优先适用。
其次,CISG与合同编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责任等,同时还包括了关于商品质量、商标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编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设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涉及到诸如合同解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CISG还设立了一些特殊规定,以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例如,CISG规定了合同双方如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的通知、确认和修改等事项,以便更好地解决跨国贸易中的沟通问题。
而合同编可能没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其范围仅限于国内合同。
最后,CISG对于合同的解释和填补法则提供了具体指导,以便各国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有一个共同的准则。
这有助于降低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并增强国际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相比之下,合同编可能在这方面没有那么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总的来说,CISG是一个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的国际公约,而合同编是各国国内关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框架。
它们在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解释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发挥着在各自领域中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2)
货物侵权
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 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机床转售给美国 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 进口商被起诉,认定其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 利权。法院令被告向专利权人赔偿损失,随 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索取赔偿,而法 商又要求中方赔偿。 [问题]中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货物即应付款
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法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 1992年3月4日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自 卖方购买10万件电子产品,每件8美元,托收方式结算, 1992年8月交货。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发现该类电子产品销 售不畅,遂通过电话与卖方协商,将定货数量从10万件减少 到6万件,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但不知何故,卖方后来仍发货 10万件。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用提单副本将全部货物提 走,并全部售出,但以卖方违约(多发运货物)为由,长期拒绝 向卖方付款。卖方承认双方曾就货物数量另有约定,但要求买 方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买卖双方通过电话对合同所做的修改是否有效? 2.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要约何时生效与 失效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 每公吨1 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同 年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 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 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 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 吨1 800美元加价至每公吨2 300美元,B公司未 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 300美元 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 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 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如下: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形成。
-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通过行为表明的。
- 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
-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5. 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当根据其条款、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贸易惯例进行解释。
-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 如果没有约定,争议可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适用法律:-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除非合同双方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8.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 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终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
请注意,CISG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此外,CISG的规定是最低标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额外的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自考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A. 国际贸易合同B. 国际投资关系C.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2.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以下哪项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A. 货物买卖合同B. 拍卖C. 货物贸易运输合同D. 货物保险合同答案:D3.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不包括()A. 交付货物B. 移交货物所有权C. 保证货物质量D. 承担货物运输费用答案:D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职能不包括()A. 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B. 提供短期资金支持C.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D.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答案:C5.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是()A. 公平贸易B. 非歧视原则C. 透明度原则D. 互惠原则答案:B6.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不包括()A. 跨境交付B. 境外消费C. 商业存在D. 货物贸易答案:D7. 国际技术转让中,通常不涉及的法律问题是()A. 专利权的转让B. 商业秘密的保护C. 技术许可协议的签订D. 货物的国际运输答案:D8. 在国际投资法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通常通过()A. 国际法院诉讼B. 双边投资条约C. 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D. 东道国国内法院答案:C9. 国际税法中,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A. 国籍原则B. 居住地原则C. 来源地原则D. 公民身份原则答案:B10.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A. 双边经济援助B. 多边经济协定C. 国际贸易制裁D. 国际发展银行贷款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非歧视原则D. 互惠原则E. 环境保护原则答案:ABCD1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A. 交付货物B. 移交货物所有权C. 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D. 承担货物运输风险E. 提供货物保险答案:ABC1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职能包括()A. 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B. 提供短期资金支持C.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D.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E. 提供技术援助答案:ABDE14.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法律文本包括()A.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B.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D. 农业协议E.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答案:ABCDE15. 国际技术转让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A. 专利权的转让B. 商业秘密的保护C. 技术许可协议的签订D. 货物的国际运输E. 技术改进的归属权答案:ABCE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有效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有效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的有效条件如下:
1. 要约必须明确表明意向,具有足够明确的条件和条款,以使接受方能明确理解要约的内容。
2. 要约必须表示对对方发出要约的意向,即要能够构成具有明确的意愿。
3. 要约必须被有效地传达给要约接受方,即要使接受方有合理的机会了解并接受要约。
4. 要约必须不含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件,以及任何涉及违法行为的要求。
5. 要约的接受必须是在要约有效期内进行的。
要约的有效期可以通过要约本身中的明确规定,或者根据行业惯例和常规来确定。
请注意,以上条件仅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要约,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对要约的有效条件进行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具体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要约的有效条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本次演示将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与《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规。
一、背景与目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 一套通用的规则和原则,以增加跨国交易的可预测性和减少风险。该通则于 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通过,目前已被广泛接受并用于许 多国家的国际商事交易中。
参考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在国际贸易和商务合作中扮演着至 关重要的角色。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比 较,以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1、适用范围与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一套通用的规则和原则,其适用范围广泛,既包 括货物销售合同,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商事合同。而公约则是专门针对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尽管公约也涉及了一些其他问题,但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行为。
2、规则与原则的灵活性
通则更加灵活,它允许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通则或其部分内容。这意味着各 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适合他们交易的规则。相比之下,公约的规定更 加严格和详细,但同时也更加具体和明确。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基本义务以 及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的免除或限制。这使得在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时更加 容易。
二、通则与公约的概述
性的法律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 一套通用的解释和适用规则。它涵盖了合同的所有方面,包括合同的订立、履 行、变更和终止等。通则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减 少因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间接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间接适用【摘要】我国对CISG间接适用条款做出保留,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经济、法律现状已与加入公约时大不相同,中国是否应当撤回此项保留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取消此项保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CISG;间接适用;保留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产生背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协调并减少各国间贸易规定差异、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在核准加入时对第1款(b)项和第11条做出保留。
但在当前的经济、立法形势下,有关公约的间接适用条款保留是否亦应当撤回引发了广泛讨论。
二、中国对CISG间接适用条款的保留及其适用(一)保留的原因1.我国对间接适用条款进行保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为了“保护还相对稚嫩的国内经济合同关系,特别是在当时的历史前提和环境下提供一个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适应期”①。
2.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在实际贸易活动中,我国当事人往往对本国法规更加熟知,而且对于国内法的适用往往能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当时人的利益。
3.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下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也存在可能适用公约,可能适用某国国内法的情形,因此当事人选定的起诉法院将会影响双方的利益,增加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负担。
4.如果同意公约的间接适用等同于同意转致和反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选择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②这代表我国针对转致、反致的基本态度,如不进行保留,与我国的国际冲突法的立法精神冲突。
(二)中国做出保留后CISG的适用情况我国对间接适用的保留影响着公约的适用规则。
如果当事人一方营业地位于我国,另一方位于非缔约国,则存在两种情形下的适用。
一种情形为中国为法院地国,根据国际私法适用中国法,中国做出保留,故适用《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条件。
第二,根据b项的规定,要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谓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认为是指对法院有约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它可以是法院所在地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可以是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但互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法院适用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cisg生效二十五周年里,有79个国家先后加入,囊括了占世界上四分之三的国际贸易总量国家。cisg协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统一了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cisg创设了独特的机制,创新了许多合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值得各国借鉴研究。国外关于cisg的研究非常深入、广泛,既有从案例出发的实证研究,也有从咨询委员会意见探讨公约愿意,也有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角度进行了分析阐述,并建立了内容全面的数据库。中国法律界对于cisg研究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从专著到期刊论文、硕博论文都有所涉及。本文试图总结中国法律界关于cisg的研究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点名本人的研究方向。
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内容对cisg公约适用的影响由于cisg公约是一项旨在调整两大法系为代表的货物买卖合同制度差异的统一实体法为了使更多的国家接受公约它必19然要作出相应的妥协而这些妥协就表现在公约规定的保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之规定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之条约规定
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
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
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
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
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司法考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课上练习(一)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课上练习(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部分一、单选❖1、(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仅适用于:❖ A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 B 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 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2、(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哪一内容予以规范:❖A合同的成立❖B合同的效力❖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的产品责任❖1、A 2、A二、多选1、(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多)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贷方的绝大部分义务1、AD2、B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部分一、单选、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A CIPB EXWC DDPD DDU2.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A.FASB.DEQC.DDPD.DDU3、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装运合同的是()❖ A.C组和F组 B.F组和E组❖ C.D组和E组 D.E组和C组4、下列哪一种价格术语规定由应由买方履行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A、FOBB、CIFC、CFRD、EXW5、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间接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间接适用作者:郝倩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我国对CISG间接适用条款做出保留,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经济、法律现状已与加入公约时大不相同,中国是否应当撤回此项保留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取消此项保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CISG;间接适用;保留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产生背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协调并减少各国间贸易规定差异、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在核准加入时对第1款(b)项和第11条做出保留。
但在当前的经济、立法形势下,有关公约的间接适用条款保留是否亦应当撤回引发了广泛讨论。
二、中国对CISG间接适用条款的保留及其适用(一)保留的原因1.我国对间接适用条款进行保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为了“保护还相对稚嫩的国内经济合同关系,特别是在当时的历史前提和环境下提供一个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适应期”①。
2.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在实际贸易活动中,我国当事人往往对本国法规更加熟知,而且对于国内法的适用往往能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当时人的利益。
3.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下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也存在可能适用公约,可能适用某国国内法的情形,因此当事人选定的起诉法院将会影响双方的利益,增加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负担。
4.如果同意公约的间接适用等同于同意转致和反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选择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②这代表我国针对转致、反致的基本态度,如不进行保留,与我国的国际冲突法的立法精神冲突。
(二)中国做出保留后CISG的适用情况我国对间接适用的保留影响着公约的适用规则。
如果当事人一方营业地位于我国,另一方位于非缔约国,则存在两种情形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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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
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
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
至2001年11月15日,公约共有60个缔约国。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上述规定表明:只有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有可能适用公约。
这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合同的标志。
在公约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而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货物是否在交易过程中跨越国境,均非标志。
不过,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仅仅在公约的意义上使一个合同具有国际性,但并非必然导致公约的适用。
适用公约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其一、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其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是指冲突规则。
可见,公约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该不同的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由此可见,为适用公约之目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的事实,要么必须由合同的有关内容来证明,要么必须由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前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情况或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来证明。
在有关的销售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场合,在实践上,一般都可以在合同上找到关于当事人的营业地点的说明,所以,在这种场合证明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并不困难。
但是,在口头形式的销售合同的场合,通常就必须由交易的情况或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来证明这一点。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之目的,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不过,公约没有进一步规定什么是“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也没有规定什么是“惯常居所地”。
因此,只能由受理案件的法官或者仲裁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来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什么是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以及什么是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一般地,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包括法院所属国的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包括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
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它可能是法院所属国,亦可能是其他国家。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这里,所谓“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交易,一般是指来料加工交易或者来件装配交易,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货物买卖交易,因此,自然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标的与其说是货物,还不如说是服务。
因此,这种合同通常被视作服务合同,故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六、公约的任意性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
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七、对公约的保留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对下述事项作出保留: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即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人时,声明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即:第一,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此种声明可以联合作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作出。
第二,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4、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即对关于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情况下,以适用公约来代替适用缔约国国内法这一规定的保留。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中国政府在核准加入公约时,按照公约上述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两项保留。
所以,由于中国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只是对其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由于中国对非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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