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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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制度

中国执行制度

第七章中国执行制度第一节中国执行制度概述一、中国执行制度概念执行: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执行分为: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执行、仲裁案件执行执行制度:二、我国执行制度的沿革(一)刑事执行制度(二)民事执行制度(三)行政执行制度三、我国执行制度特征1、法律规范的众多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监狱法、公证法2、执行主体的多元性执行机关:(1)人民法院:负责判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民事、海事、海商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负责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执行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 负责判处死缓执行、无期执行、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3)监狱:负责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4)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依据的多样性四类:4、执行程序的差异性5、执行措施的复杂性四、执行的意义1、执行是实现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等所确定内容的唯一手段。

2、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3、执行是扩大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社会效果的主要方法。

第二节中国刑事案件的执行一、刑事执行的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核准的死刑判决,最高法授权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及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执行的判决。

二、刑事执行的主体1、交付执行的机关2、刑罚执行的机关3、执行的监督机关三、各类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的命令。

撤销缓刑的控告申请书模板(3篇)

撤销缓刑的控告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缓刑条例》的相关规定,本人(以下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撤销缓刑的控告申请,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二、被控告人基本信息被控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三、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事实:(1)犯罪时间:_________________(2)犯罪地点:_________________(3)犯罪手段:_________________(4)犯罪结果:_________________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控告人犯有_________________罪。

3. 刑事处罚:(1)缓刑期间:_________________(2)缓刑考验期:_________________四、申请撤销缓刑的理由1. 被控告人在缓刑期间,未按照规定遵守缓刑考验期内的各项规定,具体如下:(1)未按照规定参加社区服务:_________________(2)未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_________________(3)未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行踪:_________________(4)未按照规定参加法治教育:_________________(5)有其他违反缓刑规定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2. 被控告人在缓刑期间,有新的犯罪事实:(1)犯罪时间:_________________(2)犯罪地点:_________________(3)犯罪手段:_________________(4)犯罪结果:_________________3.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对缓刑制度的严重破坏,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如下:(1)被控告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缓刑条例的规定,不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2)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3)被控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

安顺市社区矫正法知识竞答题目及答案二

安顺市社区矫正法知识竞答题目及答案二

安顺市"社区矫正法"知识竞答题目与参考答案〔二〕共40题答对18题答错22题1.已满〔〕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考虑特殊罪名〕。

(选择题)116周岁214周岁318周岁417周岁我的答案:3正确答案:1结果:错误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选择题)1社区矫正机构2社区矫正委员会3社区矫正小组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我的答案:1正确答案:1结果:正确3.依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什么单位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选择题)1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4纪委监察机关我的答案:1正确答案:1结果:正确4.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哪类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视管理规定将受到公安机关施以治安管理处分?〔〕(选择题)1社区服刑人员2社区矫正对象3监外服刑人员4假释人员我的答案:2正确答案:2结果:正确5.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终止。

(选择题)1因涉嫌犯罪被羁押2死亡3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4违反监视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分,仍不改正的我的答案:2正确答案:2结果:正确 6.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选择题)1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3人民法院4县司法局我的答案:2正确答案:2结果:正确7.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选择题)1公安机关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4司法行政部门我的答案:4正确答案:4结果:正确8.社区矫正对象报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构成犯罪的,由什么单位进展处分。

〔〕(选择题)1公安机关2人民检察院3司法行政机关4人民法院我的答案:2正确答案:1结果:错误9.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需经〔〕批准(选择题)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2.县级司法行政部门3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4社区矫正执行地公安机关我的答案:3正确答案:3结果:正确10.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执行刑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执行刑罚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执行刑罚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百八十七条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百八十八条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二百九十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 精品

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7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林发,绰号蛮牛牯,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瑞涛,绰号涛鳖拉、大眼牯,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瑞涛、邹林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瑞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林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邓瑞涛与邹林发相约一起去瑞金市沙洲坝镇清水村盗窃耕牛。

二被告人在清水村汇合后,由邹林发去盗牛,邓瑞涛在外守候,将清水村东排组黄生娇牛栏内一头价值2600元的黄母牛盗走,并用三轮摩托车运往瑞金市武阳镇武阳村下围藏匿。

随后,二被告人又驾驶摩托车到瑞金市泽潭乡石水村牛尾坝组,将陈玉华牛栏内价值共计3300元的黄母牛和小公牛各一头盗走,并用摩托车同样运往武阳村下围藏匿。

所盗的三头牛后被邹林发销赃至福建省上杭县。

2019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邓瑞涛、邹林发驾驶摩托车窜至清水村东排组,二人撬开胡道生的牛栏,将共计价值3800元的两头黄牛盗走。

【最新】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宣传,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201X年11月1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X年8月26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同年10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株洲县看守所。

辨护人杨开贵,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迪勇,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201X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株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宣传、吴迪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X)株县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宣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迪勇为满足自已闲时打猎的需要,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自已准备材料,以120元的价格请被告人刘宣传手工制作一支铳枪。

被告人刘宣传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家中的打铁工具为被告人吴迪勇制作铳枪一支。

201X年7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株洲县堂市乡土城村高沙组9号被告人吴迪勇家依法扣押该铳枪。

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导读: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对此已经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有近亲属,对于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判决书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决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申诉人的范围是指:(1)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也可以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按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对审查处理的结果,应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刑事申诉要提交什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其他新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具体资料副本数量可咨询当地受理法院。

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高级法院【地 域】吉林省【裁判时间】2015-09-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军,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因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宏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宏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7月18日,韩某某将其于2011年7月8日注册成立的大安市春龙煤炭购销公司(以下称春龙公司)承包给被告人张宏军。

张宏军在2011年7月至9月经营期间,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中石油吉林市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涉案金额34213297.36元,税额5816259.197元,价税合计40029546.56元,上述发票在大安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816259.197元。

张宏军在春龙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给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盛鸿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案金额8547008.57元,税额1452991.43元,上述发票在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452991.43元。

【精编范文】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精编范文】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 (4页)

【精编范文】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邵中刑二终字1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斌,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X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聂达,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串连,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聂达之母。

指定辩护人袁能,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斌、聂达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X)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邓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邓斌,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邓斌、聂达伙同关维维、张文、颜铁祥(均另案处理)窜至邵阳市工业街石国建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采取持刀威胁、用枕头塞嘴等方式,共抢走被害人石国建、邓步莲的现金数百元和1台手机。

201X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斌、聂达伙同关维维、张景超、颜铁祥、“国保”(均另案处理)携带电棒、长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207国道黄塘叉路口,抢得被害人邓伯河、邓必文、邓晓春现金数百元。

然后又窜至邵阳县下花桥公路地段,抢得被害人易爱生11 200元现金和1台手机,抢得被害人唐小明500元现金和1台手机。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一、概念及作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称为刑事裁定。

刑事裁定书的种类比较多,从内容上讲,可分为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从程序上讲,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刑事裁定书等。

从形式上分,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等。

刑事裁定书对于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法庭审理活动中,随时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将会使法庭审理活动受阻,而刑事裁定书的运用则是及时地排除诉讼障碍的得力工具,其目的是化解问题,便利诉讼流通,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列示了几种常见的刑事裁定书格式,主要有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该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

其写法简便,内容单一,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仅就各类裁定书的写法做综合讲述。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比较接近。

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般来说,就程序问题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简单,而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刑事裁定书内容较复杂。

(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分两行标出发文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标题不用标明审级。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文书编号,表述为[年度]×刑××字××号。

3.抗诉及诉讼参与人情况这一部分,可以参照与其同审级的刑事判决书的相应部分的写法来列写。

有些裁定,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减刑、假释裁定书,只写罪犯姓名及其身份等基本情况。

因有正当理由耽误了诉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的当事人一项内,只列该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等基本情况,涉讼的其他人在这一栏不必列写。

撤销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撤销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刑事)刑再申字〔××××〕××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刑初字〔××××〕××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现作出如下裁定: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姓名)与被申诉人(姓名)因(××××)纠纷一案,于(××××)年(××××)月(××××)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侦查,公安机关以(××××)罪对被申诉人(姓名)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号刑事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姓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参考文档】周浩犯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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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周浩犯抢劫罪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浩犯抢劫罪一案周浩犯抢劫罪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益法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浩,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浩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1X)赫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周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9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周浩伙同夏中龙(已判刑)、刘四清(另案处理)在秀峰公园北门(桃花仑西路)外租乘被害人郭立军驾驶的湘HX1778的士车,行至八字哨镇冷库旁一小路处时,周浩等三人逼迫郭立军下车,强行从郭立军身上抢走现金300元和CECT888手机1台。

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浩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立军的陈述、同案人夏中龙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周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XXX)刑裁字第XXX号
再审申请人:XXX
辩护人:XXX
公诉机关:XXX
裁定书
经XXX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并经审查确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案件经过及原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再审理由
XXXXX
三、证据审查
本院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并听取了
申请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的陈述。

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和刑罚量刑结果均没有
问题,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四、裁定决定
根据再审申请人及其辩护人的要求,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查,认为再审申请
人提交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本
院决定秉持独立、公正的原则,维持原判决并作出如下裁定:XXXXX
五、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一式两份,原件由本院留底,副本送达公诉机关、再审申
请人及其辩护人。

本院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六、再审申请期限
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再审申请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享有提起监督再审的权利,期限为XXX日。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月日。

解读缓刑撤销程序

解读缓刑撤销程序

解读缓刑撤销程序缓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制度。

它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

缓刑撤销是指若该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考验期内没有撤销的理由,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形,它是缓刑制度的重要内容。

现行法律未对缓刑撤销程序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严重影响缓刑制度法治进程。

本文从对当前缓刑撤销现状展开详细地解读分析,并从撤销申请提起、归案程序、审理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对完善缓刑撤销路径加以思考,以期对缓刑制度完善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作用。

一、缓刑撤销程序的现状解读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实务对缓刑的适用越来越多,但也不断涌现出很多问题。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司法实务如何有序开展撤销缓刑存在困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撤销缓刑的材料由谁提交;二是被撤销缓刑人脱逃是否进行逮捕,逮捕程序如何;三是审查模式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四是是否要对撤销缓刑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这些缓刑撤销相关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在缓刑撤销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使得刑事诉讼三元结构失衡,影响缓刑撤销程序审理的公正性。

具体解析如下:(一)撤销缓刑申请提交方面的问题当前司法实务中,缓刑撤销案件所需的材料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但这是职能错位的。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行业管理、法律服务以及行政执法,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并不包含审查起诉职能。

因此,缓刑撤销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显然主体职能错位,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审查不合理,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撤销缓刑案件不该撤销仍予以提交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被撤销缓刑人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仍不改正,予以撤销缓刑。

但是仍不改正不明确,是指处罚后就意味着仍不改正,还是处罚后再犯为仍不改正。

张东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东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东方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00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瑞强周玉杰张楠【审理法官】聂瑞强周玉杰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文祥;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当事人】孙文祥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当事人-个人】孙文祥【当事人-公司】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代理律师/律所】季晓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郝怡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笑笑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晓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莉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郝怡宁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笑笑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代理律师】季晓光李莉马红哲郝怡宁张笑笑【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文祥【被告】中国农工民主党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本院观点】上诉人1996年离开河北省海达经贸公司,且河北省海达经贸公司直至2013年8月注销,未为上诉人发放任何薪资,如双方确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至本案诉讼前未能证明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故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物证轻伤罚金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有期徒刑合法性证据确实、充分客观性关联性缓刑自首拘留从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方因感情纠纷,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持刀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劈、划,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8.10•【字号】淄矫领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矫领字[2007]1号)各区县、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淄博市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二○○七年八月十日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淄博市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社区矫正应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应损害矫正对象正当权利,应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社会生活需要,保护矫正对象免受侮辱、干扰。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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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撤销缓刑用)
(××××)×刑执字第××号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以……罪,判处被告人×××……(具体刑种、刑期)、宣告缓刑……(刑期)。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于××××年××月××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公安机关提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详述查证后认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缓刑的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宣告缓刑……(期限)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种、刑期)。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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