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建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和公众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12月1日,大家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征求民众意见。
不久,《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将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当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笔者自从事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初衷完全发挥出来。
现就如何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使他们早日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谈以下几点个人思考: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实意义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适用的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与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
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手段缺位。
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
收稿日期:2021-03-10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2019年度重点项目“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问题研究”(SQJZ201903)作者简介:肖乾利(1966-),男,四川宜宾人,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吕沐洋(1981-),男,四川宜宾人,检察长,主要从事检察工作研究。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肖乾利1,吕沐洋2(1.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644007;2.珙县人民检察院,四川宜宾644500)摘要:《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恢复性司法理念获得认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合法性危机”得以化解,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基本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及时跟进;但在刑罚理念、法律修缮、机构设置、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与立法预期、社会期待还有差距。
为此,立法部门应梳理与修缮现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应尽快设置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不应忽略教育帮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刚性,又要让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责一致、尽职免责,不应让个人为体制付出代价。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机构设置;尽职免责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4-0023-10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4.003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权威性,需要通过法律实施而体现。
从成本—收益、重新犯罪率等具体指标考量,自试点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证明,它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1],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的较低水平。
当然,《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还需要考量立法理念贯彻、机制运转、机构队伍建设、法律监督等因素。
一、 《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作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编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2]———《社区矫正法》,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创新,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建议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获得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帮助,以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遵守法律。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思考建议,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1. 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执行活动,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把人放出来。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积极融入社会,以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得到足够的资源和重视,并被视为刑罚执行体系的一部分。
2. 个性化矫正计划的制定每个犯罪分子都有不同的背景、问题和需求。
因此,为每个犯罪分子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非常重要。
这意味着需要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状况、家庭关系、教育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以了解他们的特定需求,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社区的参与和支持社区的参与和支持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非常重要。
社区应该被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合作伙伴,而非被动的观察者。
社区居民可以提供关于犯罪分子的背景信息,提供工作机会或社交支持,并帮助监督和鼓励犯罪分子遵守法律。
4. 提供综合支持和服务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我们需要提供综合的支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工作支持、心理健康咨询、就业培训等。
这些支持和服务可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构建他们的社会资本。
5.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保证矫正计划的执行和犯罪分子的遵守。
监督和评估应该是全面的,包括追踪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进展,并根据情况对矫正计划进行调整。
同时,监督和评估机制也需要透明和公正,以赢得社区的信任和支持。
6. 犯罪分子的自我责任和自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犯罪分子改变行为,并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
因此,犯罪分子应该被鼓励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学会管理自己的行为。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厅《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问题二:不深入,认知度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
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概述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卷宗
社区矫正卷宗矫正类别:缓刑(假释)矫正对象:×××年度: 201X年度卷号: [201X]X矫正号矫正起止时间: 201X.X.X—201X.X.X 立卷人: XXX立卷日期: 201X年X月X日保管期限: XX年立卷单位:招远市司法局XX司法所矫正对象接受卷(第一部分)判前社会调查表备注:1、此表由调查员负责填写,要规范、整洁;2、原件随社会调查报告提交人民法院,复印件存档。
调查评估意见书(201X)招司矫评字XXX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最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招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注:此表抄送居住地公安(分)局法律文书部分(一般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缓刑)、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假释)、监狱部门的出狱鉴定表、假释证明、执行通知书等)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有期徒刑年,经人民法院以()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
在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报告审批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矫正对象家属、村干部等)组成。
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法院提出撤销被判缓刑的建议。
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撤销缓刑建议书,详细说明了该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撤销缓刑建议书】恭敬的法院:我作为被告人(姓名)的法定辩护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详细理由如下:一、案件背景和被告人情况被告人(姓名)于(日期)因(犯罪事实)被贵院判处缓刑。
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记录。
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稳定,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他对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以改过自新。
二、撤销缓刑的理由1. 行为表现良好: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积极参预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表现出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责任心。
他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努力追求正当的职业,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2. 无再次犯罪记录:自被判缓刑以来,被告人没有再次犯罪记录。
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并下定决心再也不犯罪。
他积极参预社会活动,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3. 家庭背景稳定: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稳定,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他的家人对他的改变表示满意,并愿意提供支持和匡助,以确保他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4. 悔罪态度认真:被告人对自己的过错深感懊悔,并表示愿意积极改过自新。
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变自己的行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撤销被告人的缓刑是合理和必要的。
被告人已经通过积极的努力和改变证明了自己的价值和潜力。
撤销缓刑将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后,我恳请贵院审慎考虑我的建议,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此致(法定辩护人姓名)(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题目及答案
一、判断题:1、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正。
aA、对.B、错。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统一管理。
b,分等级管理A、对。
B、错.3、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公开进行,但矫正档案应当保密.B,宣告不公开A、对.B、错.4、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原审法院裁定。
b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A、对。
B、错.5、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bA、对。
B、错。
6、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bA、对.B、错.7、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aA、对。
B、错。
8、《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bA、对。
B、错.9、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进行捐赠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bA、对。
B、错.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格化管理。
bA、对。
B、错。
11、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解除社区矫正以后按照规定办理。
bA、对.B、错。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aA、对。
B、错.13、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aA、对.B、错.1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aA、对。
B、错.15、矫正小组成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局报告再向司法所报告.bA、对.B、错。
16、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作出评估结论,及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监 外执 行监管面临的 问题现状及原 因分析 ( )监管 实践中面临的 问题 一 建 议撤销假释 、缓刑案件 ,指 的是被人 民法 院裁定 假释 或 者判处缓刑 的罪犯 ,在 考验期 内没有再犯新 罪,但却 又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 定,情节严重 , 由负责 监管的公安机关提请撤 销假释 或者
不按期或者 拒不报到 无从规制 的问题。这也导致越来越 多 的
对 司法 行政 机关的矫 正工 作,监外罪犯抗拒心理更 加明显 , 认 定社矫机关无计可施 ,监外罪犯脱管现象有上 升趋势 。这
类罪犯有 些在社会上参与 经济领域的活动 ,形 成新 的纠纷 ,
成为造 成社会矛盾 的源头之一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化解 社会矛盾 ,有必 要针对监外罪犯脱管状况 ,研 究相关法
宽严相济 的刑 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 的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 关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角度,分析我 l 社区矫正 工 作所面 临的问题现状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策略
社区矫正是 我国顺应 国际社会刑罚发 展趋 势,在刑 罚体 系和执行制度上 的一次重 大变化 。做 为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 重大改革 ,它还 是检察机 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的重要举措 , 它直接关系 到检 察机关推 进三项重 点工 作的整体实效 ,对于 贯彻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防止 罪犯 重新犯罪和 维护 人 民群众利 益,保持社 会安定有序 ,构 建和谐社会都有 着现 实和深远的意义 。 然而 当前 困扰司法行 政机关的最大 问题就是对个别 罪犯
2 1 年 0 1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2012.5.25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
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
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
文书中“”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司法局:现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黑社矫办字〔2007〕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4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矫教育第三章个案矫正第四章思想及职业技能教育第五章社区服务第七章解矫教育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2014年3月31日印发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道德素养和从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第四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第五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及职业技能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第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教育中心)、司法所(司法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
第二章入矫教育第七条入矫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规范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关于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进⼀步加强社区矫正⼯作衔接配合,确保社区矫正依法适⽤、规范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加强社区矫正适⽤前的衔接配合管理1.⼈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或者提请适⽤社区矫正的被告⼈、犯罪嫌疑⼈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调查评估。
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调查评估。
对拟适⽤社区矫正的被告⼈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1)⼈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诉状;(2)⼈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2.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被告⼈、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员的姓名、住址、联系⽅式、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联系⽅式等内容。
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
3.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应当⾃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起10个⼯作⽇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对于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在5个⼯作⽇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民检察院。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和检察统计改进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综治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实施细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同步监督办法》;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等法律相继出台;尤其是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随着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的扩大,应扩大检察机关的相关权力,如将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对现有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利用“社区矫正的创新机制和多渠道检察监督方法”为平台解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
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既有利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健康有序地成长,又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的特色。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监督职责相对应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判决、裁定、决定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仅限于对矫正过程的监督,而是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监督。
因此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此,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全县纠正人员384人,其中宣告缓刑人员329人,保外就医4人,剥夺政治权利18人,假释30人,管制3人。
工作研究: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当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以黔东南州XX县为例,社区矫正机构、队伍配置明显不足,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等建设滞后,工作基础薄弱,严重影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亟待研究解决。
一、XX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自2012年,XX县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78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93人,现在册社区矫正人员85人,其中:缓刑69人,假释13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
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重新犯罪率不足1%,基本达到了社区矫正工作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近年来,XX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始终坚持以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困扶助为主的指导思想,积极鼓励、引导和扶助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或就业,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
自2015年至2016年,XX县司法局通过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杨某建立稻田养鱼和农家乐的“阳光创业示范基地”和对社区矫正人员曾某实行的“定点务工、定级评估、定人担保、定责矫正、定位监管、定期走访”的六定异地监管创新模式,帮助他们通过合法劳动增加了收入,减轻了家庭负担,取得了一定的矫正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X年,XX县司法局又充分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经验,整合各方资源,创造性地推出了“风险评估精准研判、矫正管理精准实施、异地矫正精准监管、阳光创业精准示范、数据信息精准识别”五个方面的“精准矫正”助推社区矫正规范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缓刑人员姜某,通过XX县司法局的创业帮扶,办起了规模达28亩,年收入有望达20万元的中药材缬草种植场,为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走致富发展之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当前XX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自XX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得到了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创新工作方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监管工作制度、探索出了符合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模式,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日趋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3)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3)第一百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可以提前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一节日常考核第一百零二条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
对社区矫正人员月份、季度及年度评定分数,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一百零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协助。
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日常行为记录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可以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行政奖惩第一百零七条接受社区矫正期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四)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六)其他应当表扬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
第一百零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三)见义勇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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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实训,使学生了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撤销缓刑的工作要求以及程序,培养学生处理行事惩罚事务的能力。
二、实训安排
实训地点:普通多媒体教室
课时:1课时
三、实训内容
第一、根据案例材料,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第二、熟悉并填写撤销缓刑的相关文书。
第三、熟悉并能够按照撤销缓刑流程操作。
四、实训方法
案例:2013年5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张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
同年8月份,公诉机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陈某在村组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所在村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临河区司法局同意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10日内到司法局、干召庙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
然而,陈某于2013年11月份去干召庙司法所报到后,再未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或去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活动情况。
在此期间,干召庙司法所通过派出所、陈某的监护人等多方查找,始终无法联系到陈某。
7月17日,干召庙司法所终于和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道,同时干召庙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汇报刘某的相关情况。
刘某自此脱管长达8个月。
第一、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第二、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根据示例和讲解,
独立完成表格的填写。
第三、通过实训,掌握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程序。
五、具体要求
(一)仔细分析案例材料,确定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满足撤销缓刑处罚的条件,并列出法律依据。
(二)理清在撤销缓刑处罚环节中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同职责。
(三)根据提供的表格制作规范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提请撤销缓刑处罚审核表》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
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撤销缓刑建议书》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
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整理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熟悉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处罚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