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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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

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

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2023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2023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一、背景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旨在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刑考验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手段,促使其重新适应社会。

然而,社区矫正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为此,制定本方案,旨在2019年全面改进社区矫正执法,提升其规范性和效果,为矫正人员的社会融入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执法规范体系,确保矫正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和帮助,并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三、具体措施1.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2)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3)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4)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监督举报机制,对不按规定履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执法公正。

2.优化社区矫正执法流程(1)制定社区矫正执法手册,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程序。

(2)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3)完善社区矫正案件的登记和管理系统,确保执法过程记录准确、完整。

(4)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与相关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3.加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帮助(1)完善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机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2)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矫正人员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3)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完善社区矫正数据统计和分析(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数据统计和分析机制,实时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情况。

(2)加强社区矫正数据的监督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利用数据分析结果,优化社区矫正执法策略,提高工作效果。

四、保障措施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

TG304.5 XXXX公开规范

TG304.5 XXXX公开规范

TG304.5 XXXX公开规范海市 XXXX标准Q/SQJZ TG3.5xxI目次前言Ⅱ社区矫正执法公开规范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原则 .13.1 依法合规 .13.2 公平公正 .13.3 适时准确 .13.4 便民利民 .14 管理部门及权限 .24.1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24.2 区司法局 .25 执法公开内容 .25.1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25.2 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公开的信息 .25.3 不予公开的信息 .26.3 依申请公开事项 .36 信息公开方式 .36.2 对罪犯近亲属公开 .36.3 宣传媒介 .36.4 新闻发布 .36.5 执法公开清单 .36.6 公示 .36.7 投诉及监督平台 .37 公开程序 .47.1 依职权公开 .47.2 依申请公开 .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5Q/SQJZ TG3.5xx1XXXX 公开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关于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开内容.公开范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矫正执法公开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社区矫正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2.2 依职权公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执法事项和信息。

2.3 依申请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有关信息,依据罪犯及罪犯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3 基本原则3.1 依法合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社区服刑人员等各类对象公开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信息及相关内容。

3.2 公平公正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信息.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等,应统一公开社区矫正的执法内容.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公平公正性。

2024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____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犯罪的多样化趋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智慧化发展,提升矫正工作的效能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的实施目标、任务和重点,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和保障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目标1.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建设,提高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2.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体系,明确权责清单和标准化操作规程;3. 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实现矫正工作的专业化、专业化、便民化;4.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5. 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市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三、实施任务和重点1. 完善社区矫正执法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矫正工作的法制基础。

(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执法的权限和职责;(2)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执法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化操作手册;(3)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2.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1)制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标准,建立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3)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队伍建设和工作绩效。

3. 健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活动的合法、有效;(2)建立健全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3)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数据平台,提高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

4. 加强执法工作与社区协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1)加强执法工作与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局面;(2)推动执法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实现犯罪矫正和法律纠正的有机衔接。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
第三章矫正实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 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就学等情况。
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应当综合考虑其监护人居
住地、犯罪原因、复学升学需要等因素。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 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近亲属等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形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扶危济困、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 ,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
第三H■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分支机构、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 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管 理等级,依法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被告人或者罪犯未发生居住地变更、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异地就业就学等可能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的 情形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应当通过法庭教育、出所出监教育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 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采集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接受社区 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工作规范至关重要。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条件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和再社会化的可能性。

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等因素。

同时,要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不会对社区的安全和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决定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

调查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为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科学依据。

2、接收登记对于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接收时应当核实罪犯的身份信息、法律文书等,并告知其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矫正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4、日常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定期对罪犯进行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行为表现。

要求罪犯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罪犯,要及时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收监执行。

5、教育帮扶通过组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辅导等方式,对罪犯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为罪犯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困难救助等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6、解除矫正当罪犯矫正期满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向罪犯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对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总结。

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

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

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新时代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不仅要具备执法能力,更需要具备社会工作技能、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能力。

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矫正工作的新要求。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好执法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要不断提升法律知识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严格依法执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心理辅导,做好被矫正人的心理疏导被矫正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心理问题,如自卑、挫折、绝望等。

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要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能够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帮助被矫正人正确看待自己和未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过程。

三、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提升综合素质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要注重开展社会工作,加强与社区各界的联系和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被矫正人的社会融入。

要加强自身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要增强自身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奉公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要注重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做到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要做到清正廉洁,勤勉尽职,服务于人民, loyalty to the people。

五、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者要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保障被矫正人和社区的安全稳定。

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进行。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信息技术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淄司〔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地事局司法科,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司法工作办公室,经开区地事局,山东省湖田监狱:现将市司法局《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淄博市司法局2019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四章管理考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选派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督促激励选派民警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依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市司法局《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选派的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参与以下工作:(一)参与开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二)参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和解除;(三)参与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集体活动;(四)参与开展谈话、训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五)参与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活动;(六)参与对未按规定期限报到的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组织查找;对可能因交付接收工作衔接脱节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核实,确认后组织查找;(七)参与对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八)参与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制止、带离等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九)协助将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十)参与与监狱沟通协调社区矫正有关工作;(十一)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人民警察参与的其他工作。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日期:2007-09-10 查看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井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约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第二章矫正对象的接收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也括下列五种服刑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执行通知书; "(三)结案登记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子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三)结案登记表;(四)罪犯病残鉴定表。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交付与接收第五条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出监(所)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报告。
另有规定外 ,执法 人员 应 当使用省人 民政
府 统一颁发 的行政执法证件 。
第九条
实行规 范性 文件备案 审查 制
第三 章
执法监督检查 的组织 实施
度 和清理报告制度 。 司法行政机关制 定的规范性 文件 ,应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盔工作应 当从
实 际出发 ,坚持全面检查与 单项检 查相结 合 ,经 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 合,计划
查;
( 四)x , l ‘ 词法 行政 机 关执法 人 员在 执 法过程 中是 否违 法行 为进行 立案审核 ;
和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 的情况 ;
( 五)对 应 当追 究执法 过错 责任 的机 关和个人提 出追究执 法过错 责任 建议 ;
( 六 )实行年 度执法 状况 考核评议 ; ( 七 )各 级 司法行 政机 关 决定 采取 的
各级 司法行政 机关聘 用的劳动合 同制 人 员 、劳务派遣人 员、临时借调人员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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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行政执法 资格 的人 员不得从 事行 政
执法工 作。 除法律 、行政法 规对执法人员 的证件
( 四)行政 执 法 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 的突 出问题 及
整改措施 。 对执 法 中出现 的重大 问题 ,应 当及时
检查工作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 司法 行政机关 监督 检查下级 司法行政机关 ,各 级 司法 行政机关监 督检查主管 的司法行政
规 定 》等法规规章 ,结合 全省 司法行政工 作 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全 省 各级 司法 行 政 机关 组
织 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适 用本规定 。
工作 ; ( 六)监狱刑罚执行 的情况 ; ( - t : )强制隔离戒毒 的执法情况 ; ( 八 )行政 赔偿 和刑 事赔 偿工 作适 用

政协委员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政协委员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政协委员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社区矫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是推动这项工作上水平的重要保障。

近期,区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通过现场视察、专题座谈等形式,就全区社区矫正规范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健全和完善了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泰山区社区矫正裁前调查评估实施方法》《泰山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和《泰山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泰山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

创新监督管理模式,着力打造泰山社区矫正“一二三四”工作模式:一是开发设计了泰山区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把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纳入了GPS手机定位,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24小时监控;二是在泰前街道岱道庵社区、XX街道郭家灌庄村建设了两所社区矫正“育新学校”;三是严把接收、监管、矫治三道关口,做到及时接收、及时分检、及时登记、及时分发、及时回执“五及时”,采取严管、普管、宽管的方法分类管理,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矫正;四是采取“四帮一”工作措施,一名司法所人员、一名社区民警、一名社区干部、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或原单位工作人员四名人员组成矫正小组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帮扶。

自XX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183人,目前正在接受矫治的社区服刑人员336人,无一人出现重新违法犯罪,98%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表现良好,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机构不完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虽然在区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科,但这个科是挂靠在司法局的,由于多种原因,在牵头或协调工作中有很多不便,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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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交付与接收第五条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出监(所)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书(副本)、罪犯出监鉴定表、原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原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原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五日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一份送交司法所。

第八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手续,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告知其三日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未送达或者不齐全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先行登记,同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以内送达或者补齐,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居住地不属于本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通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并退回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

第九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押送到居住地,与县(市、区)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通报其教育改造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地在省外、需要回省内实施社区矫正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接到服刑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交接手续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保证人到场。

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组织查找,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宣告。

县(市、区)司法局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体入矫宣告。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者具有处罚情形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依法定程序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裁定假释、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同时依法相应缩减假释、缓刑考验期限。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矫正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达到规定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依据办理减刑案件有关规定,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居住地市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还应当抄送原批准、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由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依据办理假释案件有关规定,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居住地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原批准、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给予警告处罚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内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向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县(市、区)司法局:(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司法局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以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县(市、区)司法局:(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县(市、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的卷宗应当包括: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建议书,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历次受惩处的法律文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社区矫正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决定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生效起十日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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