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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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保证刑罚严格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山东省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由其户籍地镇街司法所接收并管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管辖地区(即人户分离)的,居住地为管辖地,户籍地镇街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镇街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居住地主要指经常居住地,包括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的除外)。

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地为管辖地。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离开管辖地到异地临时居住且超过6个月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管辖地社区矫正组织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区市和镇街社区矫正机构组织。

第二章委托管理适用对象

第五条委托管理适用于具有青岛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市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组织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就业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就业,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

2、就学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上学,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

3、投(探)亲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离开管辖地到我市其他区市、镇街投亲,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

4、迁居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由其管辖地临时迁出后迁入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

5、其它类型。因其它原因离开管辖地在我市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的,符合委托管理条件的。

第六条就业、就学、投(探)亲及其它原因在其他区市、镇街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或临时迁出没有固定居住地址的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委托管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程序

第七条对符合委托管理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由矫正对象和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分别提出委托管理申请,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将有关材料和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给受委托地司法行政机关或镇街司法所,由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接收管理,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协助管理。

第八条矫正对象需要委托管理,本人应向管辖地镇街司法所提交如下材料:

(1)个人外出申请书;

(2)个人保证书,保证接受就业(经商)、就学、探亲等当地镇街矫正机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社区矫正监督人担保书,保证督促矫正对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4)就业(经商)、就学、探亲等地区所在村(居)委会相关证明、就业单位相关证明、院校录取通知书。

(5)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6)迁居后新址所在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第九条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对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复印件(附材料清单,原始档案司法所留存),上报管辖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管辖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审批表》后,应严格审查,对本区市跨镇街委托管理的,批准后分别通知管辖地和受委托管理地镇街司法所。同时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出《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由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告知其持通知书于7日内到受委托管理地镇街司法所报到,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及时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对跨区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申请,管辖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批前,应向社区矫正对象临时居住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异地委托管理商请函,对方同意后批准,于7日内向受委托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通知书》,并转递《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社区矫正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受委托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管理材料后,应及时将材料转至社区矫正对象临时居住地镇街司法所,司法所应自接到委托管理材料之日起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填写委托管理通知书回执,通过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结束,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应提前10天将委托管理情况及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上报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管辖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镇街司法所,并在委托管理结束后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转递给委托单位。

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的委托管理结束反馈单上,注明社区矫正对象返回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具体日期,并告知其持报到通知书和反馈单于7日内回管辖地镇街司法所报到。

第十四条实施委托管理后,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原件由管辖地镇街司法所保管,社区矫正对象仍列入管辖地在册统计范围。受委托管理地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司法所不作重复统计,但应将监管教育情况每月通报给委托管理单位,由其作统计上报。

第四章委托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在委托管理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由受委托地镇街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发生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情况,由管辖地镇街司法所负责查找,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协助,如因双方推诿而导致发生违法犯罪,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管辖地镇街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委托管理之前,应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在实施委托管理后也应与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保持联系,加强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受委托管理地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司法所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委托管理。双方司法所每月25日前要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特殊情况随时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司法奖励和惩罚,由受委托地镇街司法所提出意见,交管辖地镇街司法所按程序办理。若矫正期满,矫正对象必须回居住地镇街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由青岛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审批表

2、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通知书

3、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案例:

阿凯,男,高一时与几个校外的青年混在一起。时间长了,他也染上了吸烟、喝酒等恶习。后来发展到逃学,在街上游荡,夜不归宿,流连娱乐场所。2009年8月,阿凯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6个月。但是由于阿凯于2009年6月考上山东青岛市一所普通高校,其将于2009年9月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青岛市朝阳区居住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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