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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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临政发[2007]24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31【实施日期】200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市政府制定了《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频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非煤矿山9项重点整治工作要求,以消除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为重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源头治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非煤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劳动保障、中小企业、电力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总结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制定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小矿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为提高整治工作效果,2002年,国家安全生并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宜府办文[2009]02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09]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遏止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了认真吸取兴山县兴建石材有限公司吊溪岩花岗岩矿“3.31”事故教训,切实防范事故发生,有效扭转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制定如下专项整顿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规范开采行为,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重点,督促矿山企业排查、整改、消除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推进安全标准化为抓手,强化矿山企业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续为契机,严格许可,淘汰落后,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重大以上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

(二)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所有矿山持证依法依规生产。

1、采石场:严格实行道路上顶,先剥后采;由上而下,台阶开采;潜孔钻打眼,中深孔爆破;铲装作业、汽车运输。

2、井工矿山: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或生产;实行机械化通风;泥炭、高岭土矿达到四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矿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新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等六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7日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搞好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规程和标准采矿,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综合管理,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滥采乱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植被及生态环境,而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取缔非法开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黑应急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黑应急发〔2021〕83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占比始终高居不下,追根溯源,“三违”行为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前,在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近年来“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宣传引导、系统培训、强化奖惩,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抓好车间、班组和岗位安全管理,紧紧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现场作业管理,通过开展严格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切实做到“四不伤害”,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治范围全省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行业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一)建章立制方面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2.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符合工艺流程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等不规范、不健全;4.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有效落实。

(二)培训教育方面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未及时进行复训,不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能;2.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复工人员、换岗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未及时对员工定期进行复训和考核,组织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4.未结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5.安全生产培训时长不足、考核不严格。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2]85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全市职业健康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安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排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着力解决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促进我市矿业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准确掌握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严厉打击和清理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潍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2.责任落实不到位。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停产矿、关闭矿、技改矿、基建矿、外包工程、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监督企业建立有效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背景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优化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文件要求,结合非煤矿山行业实际,制定本《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目标在三年内,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行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矿业生产方式,有效防范和协调处置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最终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性改善。

任务分解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组织,明确分工、职责,建立完善领导体系,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得到高效执行。

完善行业标准依据非煤矿山行业实际情况,立足于经营和管理方面,科学规范非煤矿山行业标准,强化规范性管理,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矿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对新型、高效、环保的科技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推进矿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智能化矿山,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内控和外部监管,形成非煤矿山行业独特的安全生产文化,使安全生产工作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

加强安全监管扩大安全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公开,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事故应对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反应能力,有效防范和协调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实施步骤1.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落实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制。

3.完善非煤矿山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非煤矿山行业标准。

4.实施矿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沈安监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沈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安监发〔2012〕37号)各有关区、县(市)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第十二届全运会期间我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安监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组织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各类隐患,解决突出问题,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1.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报表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2012年沈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巩固非煤矿山专项政整治成果,制定2012年沈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1.各区、县(市)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立足点,以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黑市政办字[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动员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安监总管一〔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

三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一要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甘安办发电〔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7〕16号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制定了《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2日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2017〕23号)要求, 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制定甘肃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为保障,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狠抓易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和我省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79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整治典型事故隐患,强化生产建设安全过程管控,确保全省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20〕4号)的安排部署,突出顶板管理、通风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用电管理、动火作业和防治水管理等重点环节,推动中毒窒息、火灾、水灾、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典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采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十四五”开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包括正常生产矿山、正常建设矿山、停产停建矿山等。

三、整治重点内容(一)安全基础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证照或审批手续超期,未按《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投入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检测检验不到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运行不到位等行为,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辽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在全县范围开展为期半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控风险、除隐患、防灾害、压事故、保平安”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源头治理,集中整治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等突出问题,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重点任务(一)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及规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等情况,是否存在走形式、走过场;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重点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一)集中宣传教育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针对汛期、高温期、“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对非煤矿山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持续深化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做到“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限期整治到位,杜绝排查整改不力而让隐患演化为事故。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徐政办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01年以来,我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根据苏安办[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徐州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文顺副市长任组长,孟铁林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不走过场。

对非法开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取缔和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防止死灰复燃。

二、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2003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非法矿山的死灰复燃;二是在采石厂推行导爆管爆破,实行台阶式开采;三是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发证率达到100%,到年底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四是结合整治,逐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五是全市非煤矿山伤亡事故继续下降,并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晋安监发〔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16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安发电〔2017〕2号)要求,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把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督导抽查。

组长:邓维元省安监局总工程师副组长:石秋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全体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办公室主任由石秋明同志兼任。

负责制定大检查方案,收集、汇总相关材料。

市、县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监[2010]14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监[2010]14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监〔2010〕14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府办《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3号)明确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

2009年2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10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

按照全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座谈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非煤矿山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3•【字号】镇政办发[2007]240号•【施行日期】200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24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我市非煤矿山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小企业数量偏多,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生活,影响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和经济发展的质量。

在全市现有的露天矿山企业中,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其中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企业占总数的62%以上。

为了合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发展质量,市政府决定从11月起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安全发展和永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实行扶强汰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使我市非煤矿山生产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发展轨道。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解决矿山企业数量偏多、规模过小、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坚决关停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景观的矿山企业,使矿山开发合理布局,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不再新批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现有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全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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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1-05-24
宜市安监发〔2011〕7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临港区经贸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加强非煤矿山职业病预防工作,改善非煤矿山作业环境和条件,防范和减少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建立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方针,以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为中心,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以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整治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

全市所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自查行动,排查治理隐患。

(二)区县排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2010年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特别是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处罚,甚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局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市安全监管局职安科、矿山科和执法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临港开发区非煤矿山粉尘等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非煤矿山企业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存在粉尘等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完善职业危害预评价,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

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测尘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粉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具体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粉尘检测工作。

(四)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

非煤矿山企业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设置地面防尘供水池,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至采场、料石加工、砖瓦破碎车间和装卸料场。

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

(五)强化粉尘源头捕尘、除尘工作。

非煤矿山的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凿岩应
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粉尘产生。

破碎车间、料仓转运车间等产尘车间要采取相对封闭措施;粉碎机、破碎机、分选筛主要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

(六)加强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切实加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自觉正确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工健康体检。

有粉尘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九)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载明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间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等内容。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职业危害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充分尊重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知情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应当将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应当将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一)严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危害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职业危害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要吸取江西省修水县498人开采金矿感染尘肺病,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矿多名工人患尘肺病的深刻教训,各区县,临港开发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建立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全力抓好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形成“保障职工健康,优化生产环境,防范职业危害”的浓厚氛围。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自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身需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逐条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结合今年省安全监管局开展的全省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同
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组织、督促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同时,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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