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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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网约车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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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市网约车细则全文10月17日消息,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征求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在驾驶员方面,《暂行办法》除了要求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也就是说,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还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并对车身尺寸、轴距、行李厢容积、发动机功率、发动机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车(2523.23,0.780,0.03%)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青岛市于2014年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
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像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暂行办法》还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
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实名注册。
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暂行办法》明确,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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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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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网约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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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乘车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主体(一)网约车平台公司1.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营业许可证,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能够做好网络调度、信息发布、用车服务等工作。
2.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审核驾驶员资质,并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予以下线处理。
3.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对平台上线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信息记录和备案,确保安全可靠。
(二)驾驶员1. 驾驶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2.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不得擅自变更。
3. 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礼貌,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三)乘客1.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和安全规定,不得干扰驾驶员行车。
2.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不得拒付或恶意跳车。
3. 乘客应当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故意破坏车辆或影响其他乘客出行。
三、服务规范(一)车辆规范1. 车辆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性能和合法经营资质,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车辆管理规定。
2. 车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安全性能良好,定期维护和保养。
(二)服务规范1. 驾驶员应当全程开启车载导航设备,确保乘客安全快捷到达目的地。
2. 驾驶员应当尊重乘客权益,接受乘客合理要求,提供舒适安全的乘车体验。
3.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行车和服务。
四、安全保障1.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休息和保养,确保驾驶安全。
2. 乘客应当在乘车过程中自觉系好安全带,听从驾驶员的安全提示。
3.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监管和考核。
五、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合规的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予以清退。
2. 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网约车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44117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0.png)
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网约车辆迅速发展,并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约车辆运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许可范围、运营要求、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介绍这些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网约车辆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约车辆当前许可的运营范围。
根据具体市场需求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城市可决定是否开放网约车辆服务。
同时,需要满足相关车辆和驾驶员的注册和报备要求,以确保运营的合法性。
三、运营要求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网约车辆运营要求如下:1.车辆要求:网约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牌照,并通过专业的机动车安全检测。
2.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同时,驾驶员必须根据规定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3.运营规范:网约车辆的运营必须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超载和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4.服务质量:驾驶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乘客,不得辱骂或歧视乘客。
同时,乘客的信息和隐私必须得到保护。
四、车辆管理为确保网约车辆的运营质量,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车辆注册和报备:网约车辆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报备,提交车辆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车辆的合法性。
2.安全检测:网约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3.车辆年限:根据城市的规定,网约车辆的运营年限可能会有限制,超过年限的车辆将被禁止继续运营。
五、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网约车辆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驾驶员的管理要求如下:1.驾驶员注册和报备:驾驶员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和报备,提交相关身份证明、驾驶证等文件。
2.驾驶员素质培训: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质量。
3.服务监管:交通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驾驶员的服务监管,包括对投诉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六、乘客权益保护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办法对乘客权益保护做出以下规定:1.车辆安全:网约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0bb91f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7a.png)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8.03.11
•【字号】威交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17〕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市局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11日。
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56d4d430722192e4536f6da.png)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约车是现代出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行业年轻,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落实。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请阅读,上站,发现学习。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征求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约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7624f59ec3d5bbfd0a74a2.pn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7f6936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b.pn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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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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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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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约车,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预约车辆,提供合法的出租汽车服务,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安全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第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资格,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能力。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保障网络安全。
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营运车辆标准,取得营运车辆牌照。
第十三条网约车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设备,接入网约车平台,实时传输车辆运行数据。
第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形象。
四、服务管理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客服服务,确保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运价,并向乘客明示。
网约车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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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网约车运营管理,保障乘客和司机的安全和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网约车运营管理办法》。
二、运营者注册和备案1.运营者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包括提供企业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
2.运营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通过审核后方可开始运营。
3.运营者需对所注册和备案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三、车辆管理1.运营者应保证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检测和审核。
2.车辆需购买商业保险,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3.运营者需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记录维修情况。
4.车辆需配备GPS定位装置,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2.驾驶员需通过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3.运营者需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评估,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4.驾驶员需保持良好驾驶记录,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
五、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1.运营者需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乘客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2.运营者需对乘客提供的评价进行统计和分析,完善服务质量。
3.运营者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紧急事故处理等。
4.运营者需配备应急保障措施,如紧急联系方式、紧急救援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帮助。
六、经济订单管理1.运营者需建立和维护经济订单管理系统,对订单进行管理和分配。
2.运营者需确保订单的合理分配,提高订单处理效率和司机收益。
3.运营者需对经济订单进行统计和分析,为运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运营者需建立完善的支付和结算机制,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
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1.相关部门将对网约车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网约车运营者需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b8541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54.pn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f2b1d79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66.pn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县(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d6d7e5aec5da50e2534d7f37.png)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出租车车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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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约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网约出租车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车辆、乘客和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三条驾驶员选拔与培训3.1 驾驶员需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3.2 驾驶员应接受公司统一的新员工培训,包括服务礼仪、法律法规、车辆操作等。
3.3 驾驶员需通过公司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驾驶员行为规范4.1 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4.2 驾驶员应尊重乘客,提供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
4.3 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擅自更改行程。
4.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要求5.1 车辆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标准,并具备合法的营运手续。
5.2 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5.3 车辆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第六条车辆使用规范6.1 驾驶员应合理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6.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6.3 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处理。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七条乘客服务原则7.1 乘客至上,尊重乘客意愿,提供优质服务。
7.2 乘客投诉处理及时、公正、高效。
第八条乘客服务流程8.1 接单:驾驶员接到乘客订单后,应尽快联系乘客,确认行程。
8.2 上车:驾驶员应主动迎接乘客,并协助乘客放置行李。
8.3 行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8.4 下车:驾驶员应协助乘客下车,并感谢乘客乘坐。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9.1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9.2 驾驶员、车辆、乘客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由公司负责。
网约车组团跑专线拼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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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组团跑专线拼车管理办法
1、拼车车辆必须是拼车服务提供商拥有的七座及以下的乘用车。
2、拼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
3、共享出行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费、过路费等直接费用,共享费用只能按共享里程收取;拼车服务提供商全天最多可提供四次拼车。
4、拼车服务提供者应提前公布出行信息,并与乘车人约定行车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方式、安全责任等。
5、私人小客车共享不是道路运输经营,而是共享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
相关权利、义务、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共享各方依法依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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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