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直供区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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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直供区销售电价表
自2009年11月20日用电量起执行
用电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电
电压等级
不满1千伏 1千伏及以上
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0.5469
0.4929
不满1千伏
0.7489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1-10千伏
0.7339
35-110千伏
0.5747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5597
38
28
2、离子膜法氯 1-10千伏
0.5905
38
28
碱生产用电
35-110千伏以下
0.5755
38
28
110-220千伏及以下
0.5605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5455
38
28
1-10千伏
0.3784
38
28
3、中、小化肥 35-110千伏以下
0.3634
38
28
生产用电
110-220千伏及以下
0.3484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3334
38
28
不满1千伏
0.5282
四、农业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132
35-110千伏
0.4982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外, 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5、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鲁价格发【2008】96好《关 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执行。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30-11:30,18:00- 23: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源自文库为平时段。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 下浮动60%,平段仍执行基础电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将每日高峰时段中10:30-11:30, 19:00-21:00两个时段划分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自2008年6月 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0.7189
1-10千伏
0.6147
38
28
35-110千伏以下
0.5997
38
28
三、大工业用电
110-220千伏以下
0.5847
38
28
220千伏及以上
0.5697
38
28
其中:
1-10千伏
0.6047
38
28
1、电石、电解 35-110千伏以下
0.5897
38
28
烧碱、合成氨、电炉
黄磷
110-220千伏及以下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 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 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42分钱执行 4、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9】29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 电价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9】218号《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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