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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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

2019年人社局五七工家属工未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文件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所谓五七工,指的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而五七工家属,可以理解为他们的配偶,同样是因为没有养老保障,退休生活困难,需要纳入养老统筹。

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贡献,退休后享受国家的关怀,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五七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样的呢?纳入“五七工”政策范围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完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且享受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了。

我们看看今年辽宁对于五七工家属的养老金调整政策:定额调整部分: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挂钩调整部分;退休(职)人员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部分: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再看看甘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定额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5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5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集团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中平会纪…2011‟88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会议纪要》,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转发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调查并建立参保档案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自愿。

㈡个人申报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张(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一寸彩色近照3张,到所在申报单位领取并自愿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A4纸一式3份)。

为保证基础资料准确规范,申请纳入人员申报资料需单面A4复印纸复印。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0日。

㈢申报单位初审并建立参保档案申报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工作经历、城镇户籍、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资料进行审查。

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为申请纳入人员补建参保档案。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一)补费时间。

鉴于这部分人员1995年之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时段不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允许其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1、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

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

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续)
4.对于跨地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曾在不同地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按照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政策执行。
十、附则(续)
4.本政策的修订和废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解决。
十一、特殊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处理
1.对于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年龄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调整。
5.对于在境外工作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衔接和转移按照国际条约或协定执行。
十二、政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3.本政策实施后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核算和发放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评估与优化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退休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示退休政策、办理流程、养老金发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获取相关服务。
AI已经按照您的要求,提供了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您要求只提供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因此,以上内容只是政策全文的一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特定的要求,请告知,我会继续为您撰写。续。以下是剩余的五分之一内容:
四、退休待遇(续)
4.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武汉市每年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操作问答(一)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表中“单位编号”如何填写?单位编号为单位的社保号。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武汉市的单位请填写医保号,未在武汉市参保的单位可暂不填写单位编号。

二、参保人员无身份证或只有一代身份证怎么处理?在身份认定阶段,此类人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将证明附在卷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后即可;在参保登记阶段,必须补办二代身份证。

三、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处分人员如何确定人员类别?此类人员按照有无原始档案进行分类:如果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进行归口;如果不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原“五七工”、“家属工”进行归口。

四、工作单位与户籍所在地分属中心城区和远城区的人员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和确认参保属地?(一)工作单位在远城区,户籍所在地在中心城区。

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管理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由社区、街道受理卷宗移交,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户籍所在地在远城区。

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隶属市人社局及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含中央在汉及省属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地所在的远城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远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由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关系隶属省养老局管理的中央在汉、省属单位相关人员,不论户籍所在地为远城区或中心城区的,均统一按照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及参保登记工作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该类人员需要单位提供户籍与单位分离的情况说明,并放入卷宗中。

(四)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相关人员,统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相应确定其中心城区或远城区的缴费及待遇标准。

解决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解决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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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 的十七 大精神为重要依据 , 2 0 1 1 年下半年 ,江苏省某 大型国 有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严格落实政策 , 坚持“ 成熟 一批 办- - ̄ t L 、 尽量 分两 批” . 妥善解决 了 1 6 2 名原“ 五七工” 、 “ 家属工” 的养 老保 障等遗留问题 。 取得 了较成熟 的实践经验 。 1 . 工作原 则。一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 即由于“ 五七工” 、 “ 家属工”
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 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步骤。 1 . 原“ 五七T ” 、 “ 家 属1 一 ” 的形成和特点 。“ 五七 T” 、 “ 家属T” 是指
上个世纪六 、 七 十年代初响应毛 主席 “ 五七” 指示走 出家 门, 曾在石油 、
煤炭 、 化工 、 建筑 、 建材 、 交通 、 运输 、 冶金 、 有色 、 制药 、 纺织 、 机械 、 轻工 、 农、 林、 水、 牧、 电、 军工这 l 9 个行业的国有企业 中从事生产 自救或企业
工” 的原始资料。 具有原始职工档案 的, 由所在单位确认 ; 原始档 案资料
障人 民基 本生活” 要求 的重要举 措 。 具有重 要的历史意 义和现实意 义。 该工作原则性强 、 政策性强 , 因此提高思想认识 、 精心组织实施 、 把握关 键环节 . 是确保把 实事做 实、 好 事办好 的三个重点 。 作者通过亲身实践 ,
徐州
2 2 1 0 0 6 )
面更广 、 社会保障受益人 群更多 , 不 纳入则起码说 明城镇养老保 险制度 体系是不健全的。 其次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 。 农 村人 口一般有 土地作为养老保障 , 尽管土地保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遇 到很 多困难 , 但 确能给广大农 民提供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 , 而原“ 五七工 ” 、 “ 家属 工” 作为城镇人 口, 既没有土地作为养 老保 障 , 也没有制 度性的养老保 障。 将原 “ 五七工” 、 “ 家属工”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 范围 , 就能确保老 有所养 、 有尊严地生活。 第 三是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 “ 清盘” 工程的重要组 成部分 。 是对 以覆盖全民为 目标的社会 保障“ 安全 网” 的重要补 充 . 也是

五七工

五七工

1.什么是原“五七工”、“家属工”?--------------------------------------------这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当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五七工”、“家属工”。

这些人员的共同特点: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动者群体;二是没有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没有劳保。

三是年龄偏大,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的实施范围及对象如何界定?---------------------------------------------------------------------------------------------------------------------(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3.对有原始资料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凡具有原始职工档案的,其身份认定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武汉市最新退休政策

武汉市最新退休政策

武汉市最新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政策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武汉市政府于近期发布了最新的退休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和生活保障。

本文将对武汉市最新退休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最新政策,武汉市退休年龄将逐步延长。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1 女性职工:自2022年起,女性职工退休年龄逐年增加,每年延长3个月,直至65周岁。

1.2 男性职工:自2023年起,男性职工退休年龄逐年增加,每年延长3个月,直至67周岁。

这一调整将使得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更加合理,有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经验和智慧,进而推动社会发展。

二、退休待遇改革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武汉市退休待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2.1 养老金提高:根据最新政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按照一定比例提高。

具体数额将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2 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将享受更加优惠的医疗保障政策。

政府将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投入,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2.3 社会保险补贴:针对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武汉市还将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武汉市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乐和幸福。

三、灵活就业政策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聪明才智,武汉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他们从事灵活就业。

3.1 创业支持:对于有一定创业意愿的退休人员,政府将提供相关的创业指导和金融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3.2 就业培训:政府将组织各类就业培训活动,旨在提升退休人员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提供帮助。

3.3 养老院工作:对于希望继续从事社会服务的退休人员,政府将提供相关就业机会,鼓励他们在养老院等场所从事志愿工作。

通过这些政策,武汉市致力于充分利用退休人员的优势,推动就业和社会服务的发展,助力退休人员实现自我价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武政办[2010]16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特拟订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如下:一、范围及对象本市统筹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未满 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2-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渭人社发〔2011〕26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渭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交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为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下同)。

(二)单位申报原工作单位依据本人申请、公示结果及相关资料,中、省及县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个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试点前的户籍资料。

3.相关原始资料: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和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满3年的其它原始资料;确实找不全原始材料的,要有3名以上(含3名)原单位同期人员(原单位负责人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出具的书面证明,经过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对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没有任何原始资料的人员,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4.单位资料: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审核认定1.中、省及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报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2.市属单位:由申报单位直接报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二、经办程序(一)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及市属各单位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完成认定后,依据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发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附件2)及《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在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参保缴费、待遇计算等手续后,中、省及县属单位由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市属单位由原申报单位统一将《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武政办2024169号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政办2024169号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政办2024169号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人社局的数据分析,目前武汉市仍有一大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家属尚未参加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该方案旨在解决这一问题,让这部分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文件的内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参保范围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对象的范围,即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对于这些人员,方案规定了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填写申请表等。

第二,关于缴费问题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者分期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为了解决一次性缴费困难的问题,方案还提出了可以通过分期缴费的方式,分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不同的缴费周期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三,关于待遇享受的规定。

方案明确了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等。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对上述方案的解读,我认为该文件是一项积极的政策,有利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首先,该方案为他们提供了参保的机会,确保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方案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选择的权利,更好地适应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

最后,方案明确了待遇享受的规定,为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根据文件的内容,我还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文件中并未对参保人员的待遇进行明确的说明,例如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等。

这些细节应该在方案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对参保人员的权益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关于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文件铁煤人发[2012]2号关于“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 385号、《关于印发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2011]399号及铁岭市铁市人发[2011]195号文件精神,现开始办理“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认定、审批等相关手续。

为妥善完成此项工作,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临时组建“五七家属工”参保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参保相关工作。

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参保业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五七家属工”参保工作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

经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曾在我能源公司所属单位工作过的“五七家属工”(含临时工)参保的相关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条件“五七家属工”申请参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末曾在铁法能源公司所属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累计满三年以上,未取得正式企业职工身份,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省内城镇常住户籍;(四)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五)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曾在铁法能源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临时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的,可按“五七家属工”规定参保,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申报程序(一)参保报名登记地点鉴于“五七家属工”、临时工的原工作单位大部分已经“关、停、并、转”,为方便其参保登记,按下列方法报名登记:1、配偶在铁法能源公司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含已死亡的),到配偶单位报名;2、配偶未在铁法能源公司单位工作的,到子女所在单位报名;3、子女也未在铁法能源公司工作的,到建设社保中心报名;4、“临时工”参保的,按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工作时所在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271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271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doc

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3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原“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简称“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和条件的确定“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的确定,除《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外,以下情形按下列原则掌握:(一)户籍迁出我省的“五七家属工”,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可纳入参保范围;在迁出时未达到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不纳入参保范围;(二)户籍在省内进行迁移的“五七家属工”,符合条件的,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驻辽军队单位所办企业单位中的“五七家属工”可纳入本次“五七家属工”参保范围。

(四)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曾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以及城镇社街办集体企业职工,符合“五七家属工”参保条件,且能够提供相应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五七家属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审报(一)申报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五七家属工”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原则上由其最后一个企业单位申报。

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存在的,应由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按要求填申报审批表。

(二)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1、《**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并粘贴本人l寸近期免冠照片。

2、符合参保人员名册。

3、能够证明“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下列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政策 五七工

政策 五七工

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政策解读信息来源:局养老保险处【录入者:办公室】更新时间:2011-06-21 11:13:59问:这次的政策主要覆盖哪三类对象?答:该政策主要覆盖三类对象: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等社会群体。

他们平均年龄偏大,曾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但因种种历史遗留原因未参保,年老后无稳定生活来源,生活水平较低。

问:何为“五七工、家属工”?答: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

问:怎么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答:指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武汉市统筹范围内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多年且无力缴纳社保费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问:什么叫支农返汉人员?答:指武汉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城镇居民响应国家号召,由市、区、街组织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1989年前自主返汉,1995年一次性解决武汉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问:这三类人员参保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2、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简称“大龄人员”),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3、曾在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3年以上,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武汉市统筹实施范围。

问:这三类人员如何进行身份认定?答: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托申请人原单位开展身份认定初审工作。

原单位已改制重组的,应当向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正处于改制重组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应当向单位改制领导小组或破产清算小组提出申请;原单位已不存在但有接收、托管单位的,应当向接收、托管的单位提出申请,无接收、托管单位的,应当向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都不存在并划转到区、街的,可向当地区、街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鄂人社发[2011]29号三大类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规定,上述三大类人员可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具体操作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和社区进行申报。

参保对象和原则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要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原则上将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黄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日到退休年龄期间,按照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逐年缴费。

待遇核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

2011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针对29号文件,阳新县将准备召开相关的工作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全县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和摸底测算。

从今年7月1日起,不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12月31日停止执行。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解读

全市在岗平均工资
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 《实施办法》是按照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缴费基数。 2009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为年19212元, 月1601元。1601元×60%=960.6元 2010年度全市全市在岗为年23039元,月 1920元。 1920元×60%=1152元 相差:1152元一960元=192元
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 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 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家属,因此 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
“五七”指示
一九六六年五月七日毛泽东主席审阅军委总后勤 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副业生产的报告》后给林彪 的信。

信中讲到人民解放军、工人、农民、学生都要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 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 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15 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问题。
确定15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 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 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
(二)补缴基数
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是待遇及时。规定超龄人员从补缴费
用的次月即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是参加待遇调整;

四是不到龄的人员也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前补缴。
关于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实施办法》规定:2011年6月 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 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 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 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 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 的缴费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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