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安置方式在解决维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问题上起到了直接的效果,但其主要应用在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
5.重新择业安置。即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6.入股分红安置。即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这种方式既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在当前众多安置方式中是最为有效的一种。
7.异地移民安置。指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由于这种安置方式要求的前提极为严格,各方面成本又非常大,所以在大型水利工程、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对被征地农民多采用此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案例以及评析
原告:徐华平。
原告:王大宝(徐华平长子)。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案情」:原告徐华平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婚后生两子,长子王大宝(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徐华平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华平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 元,且没有安排徐华平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后徐华平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华平、王大宝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华平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华平、王大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农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灌南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法判决被告败诉,从定性到处理都是正确的。
首先是原告应否在沟东村分得责任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徐华平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其母子应在沟东村分得责任田。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也实际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被告认为根据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徐华平丈夫属农村户口而应在其丈夫处分责任田,显然违背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妇女的行为,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其次是原告是否应分得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将土地补偿费分到户,只是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范围,至于在上述范围内具体如何使用,由被征地单位自己决定。
被征地单位沟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既能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如作为村民经商的资金),又能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符合《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沟东村委会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按征地面积平均分发了土地补偿费,唯独扣发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失公平。何况,原告母子的责任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即土地工,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必要的就业资金和生活补助费。因此,沟东村委会应当如数发给原告母子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