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案例
关于土地法律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村,位于该市郊,地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
2018年,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规划,征收该村土地约1000亩,用于建设住宅、商业、教育等设施。
征收过程中,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该村村民与征收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背景1. 征收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推进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某市某村地处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发展,该村土地价值日益凸显。
为满足城市扩张需求,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2. 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某村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制定征收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征收方案。
(2)征求意见:征收方案制定后,征求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3)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4)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协议。
(5)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方按照征收协议,组织实施征收。
三、案件经过1. 征收方提出征收方案2018年,某市某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方某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征收方案,并征求了该村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2. 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后,村民对征收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提出异议。
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公,安置方案不合理。
3. 律师介入部分村民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2)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3)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
4. 调解与诉讼律师与征收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律师代表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土地分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汉族,现年45岁,住某县某镇某村。
张某于2000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主要靠种植农作物为生。
某县某镇某村共有土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张某在2000年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1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近年来,某县某镇某村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村委会根据村民的实际情况,对剩余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
在分配过程中,张某认为村委会未充分考虑其家庭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分配到的土地面积少于其他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2000年,张某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1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2. 2010年,某县某镇某村共有土地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3. 2012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某县某镇某村共有土地中的200亩被征用。
4. 2013年,村委会对剩余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张某分配到的土地面积为8亩。
5. 张某认为村委会未充分考虑其家庭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分配到的土地面积少于其他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调整。
四、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村委会的土地分配纠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在重新分配土地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
1. 张某家庭人口数量与实际需求:张某家庭共有4口人,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每个家庭可分配到的耕地面积应为每人2亩。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甲市某村庄,乙、丙、丁三户村民,在村庄的集体土地上拥有土地使用权。
2008年,乙、丙、丁三户村民共同承包了该集体土地,并进行了土地整理、改良,使土地达到了耕种条件。
2010年,甲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庄建设住宅小区,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得到三户村民的同意,征收工作陷入僵局。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户村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2. 土地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征收土地应当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3. 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与乙、丙、丁三户村民就征收补偿方案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判决1. 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认为,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同时,甲市政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损害了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
2. 重新启动征收程序法院要求甲市政府重新启动征收程序,依法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3.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法院要求甲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切实保障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所有,后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与原土地所有者——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收购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双方因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土地征收过程:2007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征收,用于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开发。
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2. 土地收购协议:2008年,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地块,总金额为2000万元。
协议还规定,村委会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3. 补偿款分配问题: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而不是全部归村委会。
开发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土地收购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土地原所有者的补偿。
4. 纠纷升级:由于双方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村委会拒绝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开发公司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购款。
村委会作为土地原所有者,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2. 村委会上诉: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不应全部归村委会。
3.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征收补偿款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者,包括村委会和村民个人。
然而,本案中,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双方已就土地收购价格达成一致。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镇,甲乙两村因土地纠纷引发了一起诉讼案件。
甲村与乙村相邻,两村原有土地界限明确,但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乙村则因城市规划需要扩大土地面积。
在土地征用和规划过程中,甲乙两村因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一条河流,甲村位于河流上游,乙村位于河流下游。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甲村部分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住宅区。
同时,乙村为扩大土地面积,计划在河流上游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部分土地。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土地补偿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村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乙村则认为,水库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甲村应积极配合。
双方在土地界限划分上存在争议,甲村主张以河流为界,乙村则主张以一座山脊为界。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规划文件等。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土地界限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界限的划分应当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经调查,甲村与乙村原有土地界限为河流,且双方在该河流上已形成实际使用习惯。
因此,法院认定河流为两村土地界限。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院认为,乙村建设水库需占用甲村土地,属于土地征收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2)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3)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依法判决乙村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甲村合理的补偿。
(整理)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
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
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
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
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
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
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
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2010年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土地登记。
然而,在2015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突然出现,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原告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登记,被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0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2015年,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5. 原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土地登记证明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1.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登记,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2. 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告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与原告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在此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纠纷为切入点,旨在分析土地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某市郊区,土地资源丰富。
2008年,甲村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土地出让给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村村委会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 甲村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土体定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案件基本情况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就土体定法律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开工前,被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预付款,并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
2016年6月,被上诉人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土体不稳定,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提出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未予理睬。
2017年2月,被上诉人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因土体不稳定导致部分墙体开裂。
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提出索赔,上诉人仍置之不理。
2017年3月,被上诉人向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对土体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该地块土体不稳定,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软弱地基”条件。
根据鉴定结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
2017年5月,被上诉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因土体不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鉴定结论,该地块土体不稳定,符合“软弱地基”条件,上诉人应对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
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
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
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
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某镇有一块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上世纪80年代,该土地被划拨给C公司用于建设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导致C公司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遇到困难。
2005年,B村村民D因C公司占用土地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土地归B村集体所有。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占用土地已超过20年,且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归C公司所有。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B村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B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C公司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但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且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B村有权要求C公司返还土地。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3.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C公司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C公司占用土地时间虽长,但未形成不可逆转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本案中,B村与C公司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审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2)公平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XX区,是该区较为繁华的住宅区之一。
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取得,期限为70年。
然而,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小区居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关注。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遂与XX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二、纠纷焦点1.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如何计算?3.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4.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小区居民的权益如何保障?三、案件经过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续期要求2015年,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XX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要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
因此,XX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2. XX公司拒绝续期XX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费用,且续期后的土地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影响到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利益。
因此,XX公司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3. 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面对XX公司的拒绝,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业主委员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明确续期费用、土地性质及居民权益保障等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但需缴纳相应费用。
因此,XX公司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
2. 续期费用按市场评估确定关于续期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应参照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XX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续期费用。
3. 土地性质保持不变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应保持不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县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县经济发展迅速,土地需求量大幅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县政府决定对XX镇部分村庄进行土地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导致部分村民与县政府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1. 征收原因:根据县政府规划,XX镇部分村庄位于城市扩张范围内,为了支持城市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这些村庄的土地。
2. 征收程序: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征收,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3. 补偿标准: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4. 安置方式:县政府提出了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部分村民希望选择实物补偿,而县政府倾向于货币补偿。
5. 纠纷产生:由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问题,部分村民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导致征收工作受阻。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本案中,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位置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参照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因此提出了异议。
3. 安置方式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选择权,但实际操作中却倾向于货币补偿,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四、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问题: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程序上较为规范,但部分村民对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环节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对征收工作缺乏了解和信任。
2. 补偿标准争议:补偿标准是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导致补偿标准偏低。
违反土地管理案例
违反土地管理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土地管理案例罪犯姓名:张某案号:2010-001案例描述:2010年3月,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XX省XX市的农村地区从事非法土地开垦和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下面将详细描述案件的时间、背景和细节。
1.时间和地点:2010年3月初,地点位于XX省XX市的一个偏远农村。
2.事件背景:张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决定进行非法的土地开垦活动,不仅触犯了土地管理法规,还破坏了当地的森林资源。
这一系列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给农民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3.事件细节:2010年3月初,张某找到一片位于该农村地区的未开垦的土地,该土地作为畜牧用地的一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张某未经农民集体的同意,擅自动用重型机械进行土地开垦,并且把林地也清除掉,以便获得更多的耕地。
经过几天的开垦后,张某将土地改变成适合种植水稻的状态,并在上面进行了大面积的耕作。
同时,张某还在土地上趁机养殖了一些野生动物,导致附近的水源和环境受到了污染。
4.法律诉讼过程:因张某的非法活动被发现后,当地农民集体和有关部门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根据报案内容,对张某展开了调查,并顺利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2010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移交给当地检察机关。
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起诉,张某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被正式起诉,并依法予以拘留。
2011年1月,被告张某的案件在当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法庭听取了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证人的陈述,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法庭最终认定,张某对该片农村土地进行了非法开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5.律师点评:根据土地管理法,私自进行土地开垦以及破坏森林资源是严重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未经农民集体同意,擅自开垦土地并破坏林地,严重侵犯了集体所有权和国家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
法庭对张某的量刑是有依据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开垦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攀升。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该村一块集体土地,计划在此地开发住宅小区。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款分配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村委会发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村委会未按照规定合理分配补偿款,导致部分村民利益受损。
因此,部分村民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依法处理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2. 村委会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款?3. 村民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有否知情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征收协议、补偿款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村民代表认为,村委会未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意见,便擅自分配土地补偿款,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则辩称,其已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同意,补偿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补偿款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也未征求村民意见,便擅自分配土地补偿款,存在程序违法。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其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无效;(2)村委会应当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意见,依法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3)村委会应当向村民公开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违法:村委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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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
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
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
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
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
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
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
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这种安置方式在解决维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问题上起到了直接的效果,但其主要应用在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
5.重新择业安置。
即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6.入股分红安置。
即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这种方式既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在当前众多安置方式中是最为有效的一种。
7.异地移民安置。
指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由于这种安置方式要求的前提极为严格,各方面成本又非常大,所以在大型水利工程、交通、能源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对被征地农民多采用此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案例以及评析
原告:徐华平。
原告:王大宝(徐华平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案情」:原告徐华平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
婚后生两子,长子王大宝(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
徐华平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
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华平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 元,且没有安排徐华平就业,造成原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
后徐华平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华平、王大宝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华平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华平、王大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农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
灌南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依法判决被告败诉,从定性到处理都是正确的。
首先是原告应否在沟东村分得责任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徐华平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其母子应在沟东村分得责任田。
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也实际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
被告认为根据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徐华平丈夫属农村户口而应在其丈夫处分责任田,显然违背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妇女的行为,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
其次是原告是否应分得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将土地补偿费分到户,只是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范围,至于在上述范围内具体如何使用,由被征地单位自己决定。
被征地单位沟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既能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如作为村民经商的资金),又能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符合《土地法》的有关规定。
沟东村委会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按征地面积平均分发了土地补偿费,唯独扣发两原告的土地补偿费,显失公平。
何况,原告母子的责任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即土地工,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必要的就业资金和生活补助费。
因此,沟东村委会应当如数发给原告母子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