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银行业十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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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银行业十大风险隐患

杨家才

商业银行本质上是经营管理风险的企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环境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总体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而我国银行业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改革刚刚起步,改革进程明显落后于工商企业,整个银行体系还较脆弱,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强,一些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很容易转嫁给银行。综合看来,我国银行业主要面临十大风险隐患:

(一)外汇储备超常增长。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强制结汇制度,外管局成了外汇的被动买家。外汇储备从1993年底的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底的6099亿美元,其中有一部分是热钱流入来套取利差的,央行只能被动收购。现在我们处于两难境地:外汇储备增加迫使基础货币投放增加,如果推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则须提高利率,但又会引来更多的国际投机资本,这种投机资本流入越多,央行收购越多,又造成基础货币投放更多。这种被动的政策使我们面临较大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和通胀风险。对商业银行而言,这可能会影响外汇业务和国际融资,如对外汇贷款、信用证贷款等都有很大影响。同时,由于外汇储备往往由多种货币组成,且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资产上,因此外汇储备自身也面临着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例如1994年日元对美元升值,造成中国外汇储备损失高达30亿美元。最近,美元对欧元贬值10%以上,我国美元外汇储备损失巨大。

(二)央行票据供给放量。2004年,为对冲外汇储备增加导致的基础货币投放过多,中央银行采取了发行票据的方式,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把货币买回来,减少市场流通货币。该措施有利于控制通胀,但是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票据市场、资金交易市场的收益率可能大大下降,减少了盈利空间。2004年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年底尚有余额9700亿元,2005年将回收9400亿元。收回票据又要投放基础货币,这是一对一的,这样可能会推动经济的过热增长,或是推动银行贷

款低效率的投放。如果中央银行继续增加票据投放量,将会使整个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资金和新资金的出路大部分到货币市场去了,而不是进入实体,包括证券行业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就是买卖中央银行的票据、国债和金融债券。当市场供应过量时,价格就会下降,导致银行资金交易业务的收益率降低。

(三)地方政府信用透支。这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银行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近年来,银行对地方政府大规模的集中授信更是推波助澜。暂不谈政府信用是否有法律保障(《担保法》明确规定,政府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也已超过了其自身的承担能力。现在的状况是,地方政府的信用严重透支,有的地方甚至用完了20年至40年的抵补能力或是信用承担能力。据了解,某些省签订的授信协议少则几百亿,多则上千亿,在地方财力尚不够宽裕的情况下,怎么能支撑几百上千亿的信用借贷呢?即使能够勉强支撑,也是透支了以后若干年的信用来源,寅吃卯粮。靠信用透支获得的信贷投入往往又招来商业银行巨额信贷资金的跟进,而以后可能会因为项目效益问题,最后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不实。农信社改革的实质措施是拿钱买机制。即农信社历史包袱的一半由中央拿钱解决,另一半由地方解决。地方这一半则基本上靠面向农民、自然人、集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增资扩股来补充。既然是入股,就要承担风险。而有些基层农信社在募股时未向农民讲透这一点,仅片面地讲付息分红、三年可退,诱导农民取存转股。这样,名义上资本金是充实了,实际上持股人并没有承担风险的意识。今后农信社一旦出现风险,要么这些持股人被迫套牢,要么风险就转嫁给存款人。另一个风险就是资金运作风险。增资扩股后,资金来源多了就要找出路,在市场之外和能力可控范围之外找出路必定会出现风险损失。就像倒水一样,倒在杯子里的水能控制,水再多了肯定是无规则无方向地流动,最后就会造成更大的资金风险。

(五)不良资产处置悬空。2004年中行、建行改制,剥离了3800多亿元不良资产。这种不良资产处置不仅使现实的资产暴露了风险,更重要的是形成和助

长了道德风险。银行的资产剥离,叫做“剥了不良,惯了银行”。以前称第一次剥离是“最后的晚餐”,现在是第二次剥离和核销,晚餐是没完没了。这样的剥离看起来是甩了包袱,实际上是给了不良资产出路。剥出来的不良资产说是处置变现、盘活,实质上绝大部分是损失,悬空了。国有银行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损失由国家承担。众多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则仿此模式也采取剥离、置换等方式分离出来,其中许多只是由政府设立的公司承接,用该银行的等额贷款购买。账面看起来是处置了,实际上仍在那里,一旦不能增值盘活,还是要波及这家银行。而且,资产剥离虽然给了不良资产出路,但是银行的机制并没有改,人还是那些人,方式一样,思维一样,不良贷款生长的土壤和条件没有铲除掉。

(六)住房贷款抵押解套。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使是已经进行了抵押,也不得执行。其中第25条规定,上述财产即使在登记机关进行了转让,也不得冻结、查封和拍卖,这就使房贷的法律保障消失了,对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全国到2004年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17100亿元,如果有20%出问题,就会出现2000多亿元的不良贷款。房屋抵押贷款解套,有人说这是从更高的层面要求银行,银行的还款来源不是房屋本身,是贷款人的其它劳务收入,房屋只是相对应的保障之一。但是提出这一观点的人不知道,你没有能管住他的东西,他就没有那么诚心,主动去归还贷款,所以房贷会出现新的风险。这还没算上个人房贷中的假按揭,全国的假按揭数量不少于房贷总额的20%。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某银行支行对一个人就发放了7141万元住房贷款,他拿去买了128套房子。“假按揭,真投资”这也是银行的风险点,这种假按揭没有形成现实住房所有者,还款来源也就无从谈起,最后套牢的当然是银行。同时还要关注一个现象,就是房地产形成的价格泡沫会向银行转移。我考察了中部一个城市的项目,这个项目共850亩地,起拍价为21亿元,最后以35亿元成交。经专家测算,把它量化到商住房中,每平方米的土地成本为1967元,加上建筑安装成本每平米大概3000元左右,它的成本价为5000元,这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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