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停车位的规划和设计成为了各类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不同类型的建筑有不同的停车位计算标准,其中包括了幼儿园建筑。
幼儿园是为了儿童学习和成长而建设的特殊场所,其停车位的规划计算也需要与其他建筑有所不同。
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建筑面积、人口流量、车辆使用情况等。
一般来说,按照人口密度和用车需求程度不同,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面积。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教室、游戏室、活动室、食堂等。
按照国家规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与停车位需求成正比。
一般来说,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需要提供15个停车位。
因此,如果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那么应该提供30个停车位。
其次,人口流量。
幼儿园的人口流量主要是指幼儿和家长的流动情况。
幼儿园一般有固定的上下学时间,这段时间往往会有很多家长到幼儿园接送孩子。
因此,在设计停车位时,需要考虑到人流的峰值情况。
一般来说,每个幼儿需要提供至少1个停车位,而每个家庭需要提供至少0.5个停车位。
如果幼儿园的幼儿有100人,那么至少需要提供100个停车位;如果家庭有50个,那么至少需要提供25个停车位。
再次,车辆使用情况。
幼儿园的车辆使用情况主要指幼儿园教职员工的用车情况。
通常情况下,教职员工的用车情况是固定的,不会像家长接送孩子那样有明显的峰值。
而且,教职员工的用车需求也相对较少。
因此,在设计停车位时,可以按照每个教职员工提供0.5个停车位进行计算。
如果幼儿园有50名教职员工,那么至少需要提供25个停车位。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停车位需求。
比如,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情况、停车位资源的分布等。
如果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停车位资源紧张,那么需要提供更多的停车位。
此外,还需要留出适当的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综上所述,幼儿园停车位的计算需要考虑到建筑面积、人口流量、车辆使用情况和特殊情况等因素。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造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公共建造、住宅建造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造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造、工业建造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造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造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普通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造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
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精心整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 使用。
3000平米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各类公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2020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精华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该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物管、幼儿园计算方法
公建配套计算
一 .幼儿园班数计算
(1)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幼儿园班级规模规定为: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2)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3》幼儿园设计部分所例 "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千人指标" 得出:幼儿园千人指标为12-15人。
班数=6438(户) * 3.2(人) / 1000 * (12-15) / (20-35)
(本小区班数应该在3班-6班之间)
二、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如下:本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可按上述比例计算,其中应包括业主委员用房面积。
三、关于居委会用房的配置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居委会面积应该按照:15平米/100户计算,则本小区居委会用房总面积为:
四、小区公建详细配套表
注:
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3:红色标注项目为本小区应设置的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住宅、幼儿园、配套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南沙项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XXX项目2.开发商: XXX有限责任公司3.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4.占地面积: 32387平米5.设计内容:地上住宅、幼儿园、配套及地下车库等的扩初、施工图设计(含人防设计)6.设计周期:2020年08月至2020年11月。
二、设计依据及设计标准1、区规划局方案审批意见书(附件)。
2、市消防局方案审批意见书(附件)3、市人防办建设意见征询单(附件)4、市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附件)5、珠江街四涌东侧、万泰路南侧居住地块规划条件6、本项目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以本任务书第三节有关规定为准7、设计中的建筑、市政、水、电、燃气、电信等用量及标准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及市有关设计标准及规定8、设计深度需符合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有关的要求及甲方的其他要求。
其中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及政府相关要求。
8、当地实行的房产测绘办法9、其他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三、建筑技术经济指标1.技术经济指标总建筑面积:151422㎡其总用地面积:32387㎡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5685㎡公建配套(含地面停车楼)及商业面积:16910㎡幼儿园、托儿所建筑面积:3480㎡建筑容积率:3.37建筑密度:30%建筑层数:住宅33层;幼儿园3层。
机动车泊位数:满足规划要求。
2、限额指标:地上部分含钢量应控制在:( 45 )Kg/m2地下部分非塔楼区含钢量应控制在:( 110 )Kg/m2地下部分塔楼区含钢量应控制在:( 140 )Kg/m2地下人防区含钢量应控制在:( 160 )Kg/m2地上部分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0.37)m3/m2地下部分非塔楼区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1.1 )m3/m2地下部分塔楼区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2 )m3/m2地下车库层高(非人防区域普通车库):(3.5)m地下车库层高(人防区域普通车库):(3.6)m地下车位平均面积:(34)m2/车3.设计变更率不得大于1%。
【大师系列】幼儿园建筑设计全套施工图
南
东
西
总面积 19.89 占屋顶面积的比例 0.01
传热系数 2.8
天窗
除公共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天窗和贴邻建筑
外遮阳
外墙边的地下室空调供暖空间的天窗外,应 全部设置活动遮阳设施
2.7 6高透光Low-E+19空气+12.76透明-隔热金属窗框 内置活动遮阳百叶
一、项目名称:长兴回龙山幼儿园 二、项目概况:
所在城市
气候分区
建筑性质
单体建筑 停车库建筑 建筑高度 面积(㎡) 面积(㎡) (m)
建筑 层数
浙江省长兴县 夏热冬冷 幼儿园 5936 寒冷
650
12.1 地上3层
地下1层
结构 形式
绿色星 级目标
建筑类别 利用可再生能源种类
框架 一星
甲类 太阳能光热 地源热泵 乙类 太阳能光伏 空气源热泵
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7.《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8. 国家、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其它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总用地面积 792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5936 平方米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650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5286 平方米)。
注:停车库建筑面积为地下自行车库。
三、设计依据:
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版)》附件
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住宅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 1.2 1.5 1.5 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7 0.9 1.0 1.0 90㎡<S建≤144㎡车位/户0.9 1.1 1.2 1.2144㎡<S建≤200㎡车位/户 1.1 1.3 1.5 1.5—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未分户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S建≤90㎡车位/户0.6 0.7 0.7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车位/100㎡建筑面积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车位/客房0.4 0.5 0.5 0.5—3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办公行政办公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车位/100㎡建筑面积1.5 1.8 1.8 1.8其他 1.2 1.5 1.5 1.5 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物流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0 2.0 2.0—4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餐饮娱乐独立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商业商业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8 0.8 0.7 大型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6 1.1 1.1 1.3—5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9 0.9 1.0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8 1.2 1.5 1.5 二级及以下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 0.7 0.7 1.0—6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社区卫生防疫设施车位/100㎡建筑面积0.2 0.3 0.3 0.5 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车位/100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6—7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6 0.6 0.8 体育场馆*车位/100座位 2.0 3.0 3.0 4.0学校教工停车位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教工10 12 15 20 中专、大专、职校10 15 20 25—8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综合性大学15 20 30 30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中学车位/100学生2 —3 3 小学4 —5 5 幼儿园 3 — 4 4—9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游览场所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工业厂房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 仓储车位/100㎡建筑面积—0.4 0.4—10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2.0 火车站*— 2.0 2.0轨道交通车站轨道一般站*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轨道换乘站*—0.3—11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轨道枢纽站*—0.4 注:(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2)住宅S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S建>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12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1)
2.6 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实验等建 筑的机动车均采用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配建指标,其经济适用 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教师宿舍参考职工宿舍配建标准。
2.7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2.8 住宅建筑子母车位按照 1.5 个车位计算,商场(包括住宅配建商业 部分)、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不得建设子母 车位。
1.3
0.8-1.5
0.5
0.3
0.4
0.3
0.5
0.5
80
------
4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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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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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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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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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医院等级参考卫计委标准,卫生部、军医大直属三甲目前有 5 所,分别是西京医院、交大一附院、唐都医院、交大二附院、交大口腔医院。 2.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单独设置,且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3. 游览场所配建标准中不包括其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
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 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城市建成 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 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附录三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附录三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附:1)非机动车配建按非强制性要求配建;非机动车按1.5-1.8平方米/个;
2)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3)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4)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米2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5)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米2建筑面积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0米2建筑面积配置;
6)带﹡的建筑停车位指标为建议值,具体指标宜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
7)根据不同停车分区的要求,停车配置标准可依据停车调控系数进行调整。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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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