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研究分析(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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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案例及评析

国际贸易案例及评析

1、汇款诈骗案例基本案情:2001年5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出口方)与加拿大一家公司(进口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9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口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出口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进口方开来信用证,经出口方的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出口方还未收到信用证。

出口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出口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这时,进口方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

鉴于以上情况,出口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次日,进口方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出口方财务人员持该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货物装船。

但货物出运后十多天,出口方财会人员查询时才发现货款根本未到帐。

原来,该进口方瞄准出口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出口方,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1、汇款诈骗案例评析:汇款诈骗,是指诈骗者表面是正常贸易,实际上蓄意伪造、涂改信汇或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企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根据美国银行的资料,全世界平均每年伪造的票据就有5亿张之多。

20世纪90年代的每一年中,伪造票据对美国境内银行造成的损失约为13亿美元。

1989年以来,我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给外贸企业及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此案例中,诈骗者首先以买方身份在正常贸易的幌子下,与出口企业(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然后诈骗者看准时机后,别有用心地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汇款方式,并设法伪造、涂改汇款凭证,刻意制造货款已汇出的假象,哄骗卖方尽快地发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本文主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国际贸易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该案例背后所涉及到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该案例是2018年中美贸易战,该事件起始于美国政府单方面对中国大陆商品进口加征关税的决定,由此引发了一场贸易摩擦,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影响。

首先,从经济角度分析,该贸易战涉及到的商品涉及到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农业、能源和普通消费品等等。

美国政府宣称该举措旨在保护美国本国厂商的利益,同时减少对中国的贸易逆差。

然而,这些关税的加征对于中国厂商来说,并不是说要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地方,而是要严格控制其进口数量,从而可能对美国市场上的产品供应造成短期抬高的影响。

此外,在中国,则可能会引发减少进口美国商品的影响,最终导致双方经济合作关系的破裂。

可以看出,这些经济方面的问题将彻底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态,尤其是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政治因素在该贸易战中也十分重要,美国政府单方面加征关税的决定背后存在着复杂的政治利益矛盾。

一方面,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改革,这涉及到诸多敏感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新时代的经济引擎也需要建立在贸易和开放的前提下。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了不同的反制措施,同时使用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实力,进行对抗。

这说明政治因素占据了该次贸易战的重要位置,同时该危机也预示着新的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到来。

最后,从法律角度来看,该贸易战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难以避免。

而贸易战的声援活动以及抵制措施,更强制了各方必须参与其中的依赖。

然而,这些举动很容易引起对方国家的不满而导致贸易争端的出现。

因此,各国政府贸易问题的解决不应在贸易战争中得到解决,政府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以及豁免和减免税的方式来解决这些纠纷。

综上所述,本文讨论了近年来一起重要的国际贸易案例,并分析了该事件涉及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各方面的问题。

可以看出,贸易战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政治和法律等一系列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区域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体系,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在此背景下,调解和仲裁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主要手段。

本文将选取几个经典案例,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分析它们的特点、影响以及教训。

一、2001年美国钢铁关税案2001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对外国钢铁征收30%的关税的措施。

此举引起了日韩等国的强烈不满,并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起投诉。

WTO认为该关税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裁定美国政府需取消该关税。

最终,美国取消了这项关税,但在WTO的裁决下,受到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

这个案例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说明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可以通过多边组织(如WTO)来解决。

其次,对于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强制执行裁决是必要的,否则将导致其他国家效仿。

最后,该案例表明国际贸易应当遵循自由贸易原则,不应通过限制进口或征收关税等手段实现利益。

二、2010年中日“稀土”争端稀土元素是很多高科技产品的基本材料,包括手机、电视、电动汽车等。

中国拥有世界上大部分的稀土资源,因此,许多国家都向中国进口稀土。

2010年,日本执政党民主党政府与中国发生了对“东海问题”的争端,同时又开始了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相关的谈判。

中国政府采取了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此举激怒了日本,日本向WTO提起诉讼。

该案例表明,稀缺资源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非纯粹的经济现象。

而国家之间的政治和地缘战略因素,也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里,WTO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中国政府必须遵守WTO的规则和制度,否则将影响到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三、2018年美国制裁伊朗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制裁伊朗,包括对伊朗石油的禁止进口。

这引起了欧盟、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美国的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不应得到认可。

欧盟和其他国家之后决定对伊朗继续进口石油,并对违反制裁的美国公司实施反制措施。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涉及到的实践案例也越来越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探讨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措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2024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战为例,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等。

这给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来应对美国的贸易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积极寻求国际支持,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其次,中国也对美国采取了对等的反制措施,对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

此外,中国还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减轻贸易限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案例也给国际贸易实务带来了挑战。

欧盟认为亚马逊滥用其市场地位,对第三方卖家不公平竞争。

欧盟委员会开展了调查,要求亚马逊解决这些问题。

亚马逊为了回应欧盟的指责,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亚马逊对自己的平台进行了改进,增加了对第三方卖家的保护措施和透明度。

其次,亚马逊也加大了对第三方卖家的支持和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最后,亚马逊也与欧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个国家和企业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贸易问题的关键。

各个国家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贸易摩擦和限制。

其次,创新和提升竞争力也是关键。

企业应加大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加强监管和法律制度也是必要的。

国际贸易涉及到众多的利益方和复杂的关系,需要严格的监管和法律保护,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面临的具体问题和挑战,并寻找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研究(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中国某公司与欧盟某公司之间的贸易纠纷案为例,对国际贸易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中国某公司与欧盟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某公司向欧盟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欧盟某公司所在地后,欧盟某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收货,并提出退货请求。

随后,双方就退货事宜产生了纠纷。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前,一方通过声明、行为或其他方式表示愿意订立合同,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问题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欧盟某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收货,需要进一步分析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1)质量标准认定首先,需要确定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包括技术参数、检验方法等。

在本案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以便判断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2)检验方法认定其次,需要确定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检验时间等。

在本案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检验时间等,以便进行货物质量检验。

(3)货物质量检验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欧盟某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进行货物质量检验。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国际贸易也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案例出发,对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汽车关税的“贸易战”2018年初,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其中就包括汽车。

中国政府随即采取了报复措施,对从美国进口的汽车进行加征关税。

这一行动引发了“汽车关税的贸易战”。

此例案件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多个问题,例如贸易逆差、知识产权、合理竞争等。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对进口汽车加征关税的做法引起了中国政府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违反了国际贸易准则。

而美国政府则认为,中国的汽车关税过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

二、加拿大木材案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生产国之一,其出口额占据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

然而,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加拿大的木材面临着高额关税的限制。

此案例展现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问题。

美国官员认为,加拿大对本土业务的支持违反了自由市场原则。

因此,他们采取措施限制这些进口的木材的数量,并对其加征高额关税,从而使得加拿大木材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会比美国本地生产的木材更高。

三、零和博弈的影响“零和博弈”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概念,意为利益的损失和获得是相等的。

很多情况下,国家之间争夺的是同一个市场份额,也就是经济利益的“零和博弈”,导致双方都难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举个例子,中国和韩国都是全球最大的三星电子公司的主要市场。

因此,中国和韩国在电子市场上产生了很大的竞争,因为它们都希望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这种零和博弈往往是陷入僵局,导致双方都无法获得最佳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很多,需要各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解决。

我们应该尊重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自由、公平的贸易环境,同时遵守国际贸易准则,扩大贸易,共同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描述某国际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已经与多个国家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一支专业的国际贸易团队和完善的贸易渠道。

最近,该公司接到了一份来自美国的定单,要求订购一批电子产品。

定单数量庞大,且有严格的交货期限。

公司决定接受定单,并开始了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问题分析1. 供应链管理:由于定单数量庞大,公司需要进行供应链管理,确保及时供货。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供应商的选择、物流运输的安排以及库存管理等。

2. 贸易合规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条款,公司需要确保所有的贸易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电子产品是高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4. 金融风险管理:国际贸易涉及到跨国支付和汇率风险等问题。

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策略,降低金融风险。

四、解决方案1. 供应链管理:公司可以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供货的稳定性。

同时,公司可以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及时交付。

2. 贸易合规性:公司可以礼聘专业的贸易法律顾问,确保所有贸易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贸易活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3. 质量控制:公司可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供应商的选择、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到最终产品的检测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同时,公司可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对产品进行认证,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2018年,公司与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企”)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美企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产品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美企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美企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美企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案例分析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则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存在多项不合格项。

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质量责任的承担。

(2)产品检验报告: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3)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以上因素,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其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证据。

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判断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跨国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跨国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法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中国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出口业务,法国公司则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口和分销业务。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贸易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签订后,中国公司按照约定向法国公司发出了货物。

法国公司收到货物后,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法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2. 争议产生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存在分歧,法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中国公司遂向法国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法国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国公司则认为,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3. 法律诉讼双方协商未果后,中国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国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中国公司赔偿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出口商品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国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4.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国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法国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本文将对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探究案件的背景、争议点、法律适用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两个国家间的贸易纠纷,包括原告国和被告国之间的纠纷问题。

原告国认为被告国在贸易过程中存在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因此提起起诉。

三、争议点分析1. 进口限制:被告国是否合法地限制了原告国出口的商品?原告国是否满足被告国对进口商品的规定?2. 贸易补贴:被告国是否为本国企业提供了非法的贸易补贴,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公平优势?3. 反倾销措施:原告国是否以反倾销为由采取了不公平的贸易限制措施?四、法律适用1. 国际贸易规则:根据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被告国在制定进口限制时,是否符合国际贸易准则?2. 贸易补贴规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被告国是否违反了贸易补贴的相关规定?3. 反倾销措施: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原告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五、案件影响该贸易纠纷案例的结果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 法律判决的影响: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对于类似案件是否会有借鉴意义,对国际贸易规则是否会有进一步的修订或改变?2. 双边关系的影响:原告国和被告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是否会受到长期的影响?是否会导致两国之间的经济摩擦扩大?3. 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该案件调解或解决后,国际贸易环境是否会发生变化?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会采取类似的贸易限制措施?六、结论根据对该国际贸易纠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过审视案件的背景、争议点、法律适用和案件影响等方面,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国际贸易纠纷的复杂性和其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和解决贸易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列表省略](注:本文仅为案例分析,具体案件为虚构,仅用于说明分析的方法和思路)。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研究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研究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研究一、引言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深入探讨国际贸易合同的重要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以期为国际贸易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1:海运合同纠纷解决1.1 案例描述某国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海运合同,约定将特定商品从A国运往B国。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损坏,并且未能按时送达目的地。

1.2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货物损坏以及迟延交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并产生了纠纷。

因此,需要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法。

1.3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货物的质量要求、包装方式以及运输时间要求等重要事项。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双方需要检查合同是否包含相关条款,并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的调解。

三、案例2:国际采购合同的履行问题2.1 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某国外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采购合同,约定从供应商处购买特定产品。

然而,合同生效后,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2.2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和销售,损失巨大。

因此,买方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并寻求妥善的赔偿方案。

2.3 解决方案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了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货物、确保产品质量等。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先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要求其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

如果供应商不予配合,买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起诉供应商违约。

四、案例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3.1 案例描述某国公司与某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对方的特定产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多次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2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多次违约行为,严重破坏了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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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作者:————————————————————————————————日期:2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

”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

”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

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但B公司仍不付款。

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

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案例3 利用资信调查防范出口风险案情介绍1997年初,H公司与香港G公司签订了一批50万美元的羽绒出口合同,并注明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

随后G公司通知美国买主K派质检员进场验货,一切合格后,按要求发放了质量合格证。

但一直拖到7月初,G公司还未开出信用证。

7月下旬,G公司通知说,美国K公司早将证开出,但已过期,现正要求K公司修改,但修改还未受到。

8月初,G公司又说,因装运期迫近,再等修改证已来不及了,希望同意以D/P付款方式出运,凭货物承运收据向H公司付款。

一次次的出尔反尔,使H公司十分为难,如果不出运,近450万元人民币的服装已全部生产完毕,且规格为美国尺码,转为国内销售也不适合,况且外销是有季节性的,一旦过了季节,客人就不会要货。

但要是出运的话,没有任何付款保证,连货带提单一起交给客人,将来一切都会被客人牵着鼻子走,后果不堪设想。

事关重大,部门经理立刻找到总经理,将此情况作了汇报,H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和协商,决定先迈出第一步:要求G公司总裁出面,签保证付款的担保书;同时,公司自行配船,提单交H公司驻美公司,由美国买主K带汇票去领取提单,此招的唯一退路是,万一客人不付款,H公司可将提单转给其他客商,若实在无销路,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

传真发出后,对方两天没有回音,万般无奈下,H公司又电话催促对方表态。

G表态如下:A.不同意自行配船B.以传真方式保证出运后10天内付款。

对此,H公司不满意,一天多次与G电话讨论出运付款条件,力图劝说其接受条件,以便保证货物按时运出。

可是G公司不但不动心,反而处处显示出不着急的样子。

几天拖下来,毫无进展,而交货期却一天天逼近。

怎么办?H公司领导为了决策的正确性,决定通过某国际集团调查G公司在港的信誉。

同时,又分别向几家与G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省级公司调查其业务信誉,省级公司的结果很快出来了,G 公司原是个不错的公司,但因经营不当,近年来资金上很困难,他们靠在国内多年经营、人头熟、业务摊子铺的很大,采取同样的手段(合同上签L/C,发运时改D/P)胁迫多家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保证的情况下向其发货,靠套用国营外贸企业的资金做生意,因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只好在其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开展这业务,几天以后,国际集团的调查也下来了,G 公司香港总部近几年来官司不断。

情况十分明了,发货要面临着拖欠货款的风险,但不发货又不能解决服装的销路?总经理决定跳过G公司,直接找K公司去联系,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联系上了K公司分管服装的业务主管,告知情况后,业务主管很生气,说信用证早就发出去了,后来G公司反映过期,但很快就做了修改,他们不但不知道G公司没有转开信用证给H公司,相反却从G公司那里得到消息,说H公司愿意用D/P完成交易(后查实G公司用该笔信用证去做了另一笔交易)通过与K公司的直接接触,H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客人是需要这批货的,但改变运输方式是不可能的,开证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大公司的程序严谨,尤其是信用证已经开出来了,香港G公司不退回,肯定无法再开一次。

情况又绕回了原地,所不同的是对手由香港公司换成了美国公司,几经考虑,老总决定,相信信誉、资金状况更好的K公司,在不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但是要求对方公司的总裁做出担保,很快K公司的担保书就到了,H公司再次动用力量调查,发现这只是一个业务员的签名。

于是,H公司再一次向对方声明:必须是总裁级的负责人签名担保,对方在强烈要求下再一次发出了担保书,这次是由对方的总裁名义担保的。

9月初,H公司按要求发出了货物,9月15日,担保承诺的付款日,对方及时付清了货款,接着,K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发来传真,对H公司业务配合表示满意,已经考虑下次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分析:1、请你谈谈资信调查对于外贸企业的重要性?2、总裁担保书能不能起到真正的保证作用?3、G公司的业务中有何启示?案例4 运费变动致损案案情介绍国外客户M向B外贸公司购买1×40’HQ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

客户M委托B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自行支付。

B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1999年4月7日发运货物。

数日之后,客户M打电话给B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到科隆的运费较3月份整整涨了US$1,000.00,涨幅高达26.32%。

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

B公司询问客户M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

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M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4月1日要涨价。

受人之托,B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1、FOB下租船是谁的责任?此案例中改变了FOB的性质吗?2、M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FOB(Free on Board)术语特点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照规定货物的清洁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装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分析1.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FOB性质没有改变。

2. 此案例中M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因如在4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

3.注意事项:(1)船舷为界(2)船货交接(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案例5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案情简介1993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

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

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

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

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1、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2、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3、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想毁约的话,你就收不到钱,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你的单据作的完美无暇.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

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

《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

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案例 6 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争议案案情简介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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