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印刷稿)

合集下载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4.1设立依据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废品回收站建设标准

废品回收站建设标准

废品回收站建设标准
《废品回收站建设标准》
一、建设原则
1、实行自愿建设,各县(市区)、乡(镇)配合协作,统一规划、协调协作,统筹实施。

2、废品回收站的建设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法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加以落实。

3、建设过程中应当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力量推动建设。

二、建设要求
1、建设废品回收站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地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内容应当不污染环境,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负担。

2、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设置收集、分类、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处置等业务,以及设施设备安装、防污染措施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定的标准和要求。

3、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废车辆回收及处理、报废家具回收及处理、电子产品回收及处理、利用技术资源力量进行节能减排、加强监督管理等。

4、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进出口,加强监控力度,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等。

5、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综合管理,形成秩序井然的管理体系。

三、后续服务
1、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专家、技术人员对回收站进行技术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废品回收站的正常运行。

2、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定期组织社会公益性活动,以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社会发展。

3、建设废品回收站应当定期开展绿色生活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重庆市商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第一条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

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完整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来看下面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内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要求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管爱国、富鸿钧、蔡海珍、曹阳、胡佳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建设管理规范

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建设管理规范

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建设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的术语与定义、车辆要求、回收作业要求、运输作业要求、信息管理要求、消防及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种类再生资源的移动回收站建设和管理活动:——一般生活源再生资源;——一般生产源再生资源;——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收集和运输过程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的再生资源。

本文件不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且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 19095-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SB/T 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 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再生资源 recyclable resources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来源:GB/T 37515-2019,3.1]移动回收站 mobile recycling station以车辆为载体提供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的回收形式。

回收车 recycling truck提供再生资源回收及运输服务的货运车辆,是移动回收站的载体。

4 企业要求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的运营企业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

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的运营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移动回收站的运营企业,当有关部门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4.1设立依据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SBT10719-2012)1. 简介本文档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程序的规范文件。

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并确保站点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2. 目标本程序的目标是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站点选址和布局- 设备和设施的选择与配置- 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和管理- 安全和卫生管理-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监测和报告3. 站点选址和布局3.1 选址标准- 与主要再生资源来源靠近- 避免对附近居民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条件3.2 布局设计-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便于操作和管理- 考虑再生资源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流程- 确保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的设置- 提供合适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等4. 设备和设施的选择与配置4.1 设备选择标准- 符合再生资源处理需求和数量- 具备高效、稳定且可靠的运行能力- 尽量选择节能、环保且易于维护的设备4.2 设施配置要求- 合理规划设施的位置和空间- 提供充足的储存空间并确保分区和分类- 配备必要的处理设施和工具- 考虑人员的工作环境,保证通风、照明和安全措施5. 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5.1 环境影响评估- 在站点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包括环境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尽量减少站点建设和运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5.2 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流程- 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和环境风险6. 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和管理6.1 回收流程规划- 制定详细的再生资源回收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确定资源收集、分类、加工等环节的具体步骤- 配备必要的操作设备和人员6.2 资源管理- 实施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 确保资源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定期分析和评估回收资源的质量和可行性7. 安全和卫生管理7.1 安全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措施- 保证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7.2 卫生管理- 确保卫生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理- 加强职工卫生教育和个人卫生意识8.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8.1 风险评估- 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 发现并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和建议8.2 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流程- 培训人员并进行定期演练- 准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9. 监测和报告9.1 监测措施- 建立环境和资源的监测系统- 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 分析监测结果,提出改进建议9.2 报告要求- 定期编制环境和资源的监测报告- 提供完整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报告10. 持续改进本程序要求站点管理者始终关注持续改进,通过定期评估站点的绩效和效率,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不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一、基本要求(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市经贸部门、公安机关备案;(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一)选址要求。

1、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3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

使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2、老城区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0㎡;非老城区的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应在500㎡以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有与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相一致的、不少于1000㎡的储存场地;3、不得设置在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4、不应设置在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二)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

2、门面装修。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网点所有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包括回收、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网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公平交易的原则,确保回收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网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五条回收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本网点回收活动的合规性;3. 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回收人员业务素质;4.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回收过程中的问题;5.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回收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回收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七条回收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回收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回收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回收:1. 检查回收物品是否符合回收标准;2. 核对回收物品的数量和质量;3. 记录回收物品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等;4. 对回收物品进行初步分类;5. 将回收物品运输至储存场所。

第九条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条件,确保回收物品的安全。

第十条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回收物品损坏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处理回收物品时,应遵循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回收物品得到合理利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本网点应定期对回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回收人员应参加相关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技能操作、安全意识等。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回收物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回收物品的利用价值。

第十五条回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定期对回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加强回收物品的储存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

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

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为了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一)《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及《三亚市城镇体系规划》;(二)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规划对象三亚市主城区、六镇(含国营农场)的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

三、规划期限2008年—2010年,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同步,规划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四、规划设置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再生资源网点的设置包括临时回收站、收运中转站和集散中心,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原则进行设置。

(一)城市社区可按照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镇区及国营农场可按照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临时回收站。

(二)收运中转固定站的设置,城市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镇一般设置2个回收网点,经济较为发达的镇设点最多不宜超过3个。

(三)集散中心的设置从严控制数量,全市设置最多不宜超过3个。

五、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一)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现状和问题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普遍存在网点数量过多,设点分散无序,乱搭乱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加上由于没有按规定设立中转站和物资回收集散中心,造成临时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不顺畅,没有做到日收日清,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有部份回收站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有些甚至沦为环境卫生的脏乱点,盗窃销脏的黑窝点,造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秩序混乱无序。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 T10719- 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 T10719- 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设立原则4.1设立依据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四川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四川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附件2: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一、社区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第一条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三条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上岗须经过培训学习。

第七条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 1 —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改造规范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市场内部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混凝土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少于30亩。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SBT10719-20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SBT10719-2012)1.引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起到了在社会上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物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高效和可持续性,本标准旨在提供一套管理标准和准则。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3.规范和要求3.1 建筑设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环保标准;考虑站点的容量和功能需求,合理规划站点内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站点布局合理,方便进出和操作;设计安全合理的交通流线,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3.2 设备选型和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备选型和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根据回收物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设备,并确保设备能够高效地处理和分拣回收物;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设备应具备易维护性,方便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

3.3 操作流程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确定清晰的操作流程,并制定相关的操作手册;培训回收站点工作人员,确保其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对回收物进行分类和分拣,确保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4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应满足以下要求:充分利用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站点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做好噪声、污水、气味等环保问题的控制和处理;根据需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影响评估。

4.相关标准和法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和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国家再生资源回收标准。

5.总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标准(SBT-2012)提供了一套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高效和可持续性。

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设备选型和配置、操作流程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减少废弃物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再生资源。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第一条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IOOo-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市场内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仓储配送区、办公区分离,配套服务区、商品交易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建有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少于IOO亩。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范化治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规范化治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旳规范化治理伴随都市规模扩大,社会公共事务日趋复杂多样,利益和需求多元化,只靠行政旳力量局限性以管好,也管不好。

政府必须动员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管理,变都市管理为都市治理。

两者之间最重要旳差异就是主体旳变化,都市治理强调社会力量参与管理。

以小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为例,由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缺乏资质和技能规定,大批无技能流感人口加入到此行业中来。

据不完全记录,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外来人口达30万人以上,给都市管理和人口疏解带来巨大压力,急需加以规范管理。

一、废品回收折射管理盲区(一)从微观层面看都市管理弊端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旳,已经失去原有所有或部分使用价值,通过回收、加工处理,可以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旳多种废弃物。

包括小区站点旳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关系都市运行管理和居民生活服务质量,具有一定基础性和公益性旳系统工程。

从微观层面探索都市管理模式创新,首先必须面对现实:由于大多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具有办理工商执照旳条件,工商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工商执照,无照经营者只能采用非正常渠道寻求保护,来维持平常回收经营活动,因此,给黑恶势力滋生、有关执法部门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个别地区基层有关部门旳极个他人员勾结社会闲散人员甚至黑恶势力,收取回收站点人员保护费充当其保护伞旳现象较为普遍。

致使无照回收人员随意设点、影响市容市貌、扰民等问题频发,部分回收站点甚至成为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收脏销赃旳窝点。

数年来,每次综合整改、领导视察前,无序废品回收站点都能及时接到告知临时撤离,待检查过后很快继续经营,目前已是公开旳秘密。

无论什么单位、什么组织、手续多么齐全,只要对既有无照无证废品回收站点进行收编改造,个别地区有关部门旳极个他人员一定会千方百计找出诸多理由,阻碍再生资源规范建设工作,任凭举报者打多少次举报(96310),他们也只是去现场做做样子,甚至一直见不到执法部门旳影子,最终只能是不了了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13.030.50
Z05
备案号:24309-2009
DB46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海南省物资回收公司、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陈敏、赵颖、郑有群、杨学才、吴雷电、梁昌军、张宾。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站、中转站、集散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环保要求以及设备和衡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HJ/T 273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公安部[1994年第16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改发20号]《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商办改函(2007)103号]《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再生资源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份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是指回收、中转、集散等回收过程中放置再生资源的各类场所。

3.3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
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
场所。

3.4 再生资源收运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
是指从各回收站收集再生资源,进行初步分类、储运的场所。

3.5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以下简称集散市场)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多个再生资源经营者进场设点经营,遵照“功能分区、集中存储、分类经营、环保安全”的原则,按一定标准建设的再生资源交易场所。

3.6 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以下简称回收专用车)
是指在车辆显著位置上标明再生资源统一标识,用于回收、转运再生资源的车辆。

4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基本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应符合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 回收站、中转站建设要求
5.1 选址条件
5.1.1回收站、中转站选址应符合市县城市建设规划、再生资源网点规划。

5.1.2回收站、中转站应以便民、不扰民、交通便利为原则,回收站应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在规划点范围内设置。

5.1.3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市回收网点按每1000—1500户设置一个回收站,乡镇回收网点按每1500户以上设一个回收站。

5.1.4中转站应按总量调控、合理布局和方便回收原则进行规划,城市中转站应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一个;乡镇中转站应按每个乡镇设置2个,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的,最多应不超过3个。

5.1.5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油田、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300米内不应设置回收站、收运中转站。

5.2 建筑与布局
5.2.1城市回收站应为全封闭式建筑,营业面积不低于10㎡;乡镇回收站应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营业面积不低于20㎡。

5.2.2同一个系统回收站应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衡器、经营规范,并在回收站显著位置标注再生资源回收统一标识和经营企业的名称、网点编号。

5.2.3城市回收站设计及装修应美观、实用,与社区环境相协调,应采用浅绿色环保轻质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式建设;乡镇回收站采用半封闭式建筑的,四周围墙高度应不低于1.8米。

5.2.4回收站内应划分废旧纸品、废旧金属、废旧玻璃等物品堆放区,并设置废电池回收箱。

5.2.5中转站应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采用半封闭式建筑的,四周围墙高度应不低于1.8米。

5.2.6回收站、中转站应当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5.3 配套设施
5.3.1有条件的回收站、中转站在应安装照明设施,在安装照明或其它电器设备时,电气线路应用阻燃PVC管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

5.3.2回收站应至少配备不少于1瓶3KG干粉灭火器,中转站应配备不少于2瓶3KG干粉灭火器。

5.3.3乡镇单独设立的回收站,应按照GB 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6 集散市场建设要求
6.1 选址条件
6.1.2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油田、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内不应设置集散市场。

6.2 建筑要求
6.2.1集散市场应占地面积2万㎡(30亩)以上,应设综合类和专业类区,综合类市场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低于400㎡;专业类市场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低于200㎡。

6.2.2市场与居民区相对隔离,运输便利。

集散市场固定建筑应符合建筑要求,货场地面应硬化,场区道路应符合GBJ22的规定。

市场连接交通干道的道路应达到国家三级路面标准。

6.3 配套设施
6.3.1集散市场应保持场内道路通畅,卫生清洁,消防无障碍。

6.3.2集散市场内每个经营摊位设办公室,办公区、生活区与收购废品(再生资源堆放区)分离,并定期进行消毒。

6.3.3集散市场内设施应具备集散、储存、分拣、加工、交易功能,摊位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6.3.4集散市场的堆场、加工场地、停车场、办公用房、公共卫生间等经营服务场所,其建设应符合国家厂区建筑要求。

公共卫生间应符合CJJ14的规定。

6.3.5集散市场应配置电气线路、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 电气线路、照明设施应用阻燃PVC管保护,配电开关应安装在阻燃材料上,供电设施应满足市场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

6.3.6集散市场应按照公安、消防规范配备满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瓶3KG干粉灭火器;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瓶3KG干粉灭火器、3瓶4KG泡沫灭火器。

6.3.7集散市场应按照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6.3.8集散市场应铺设通信设施;
6.3.9集散市场应配备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经营标志;应设置询问台、价格板、宣传栏、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6.3.10集散市场应在相应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并提供相应的安保服务。

6.3.11集散市场应在市场内铺设自来水管网,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规定,并根据市场规模,按照消防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水栓。

6.3.12集散市场周围应进行绿化,场内要设置(建设)绿化带,绿化面积应符合HJ/T 273的规定。

7 环保要求
7.1回收站内不得拆解各种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在经营中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7.2中转站、集散市场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远离水源保护区,避免污染环境。

7.3 集散市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7.3.1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7.3.2应设计与建造收集渗滤液及排水设施,采取防止粉尘、噪声污染的措施。

7.3.3渗滤液及排水应处理达到GB 8978的要求后排放;粪污水的排放,应纳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或设置化粪池及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的排放要求;厂界噪声应达到GB12348的要求。

回收拆解非危险化学物品、液体储存容器的,应具备污水处理池。

7.3.4集散交易市场内不得开展深、精细、转化加工业务,所有再生资源加工点必须进入再生资源工业园区。

8 设备和衡器要求
8.1 回收站应配备以下设备和衡器:
8.1.1应配备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一台30KG标准衡器。

8.1.2应配备简单打包工具等必要的经营设备。

8.2 中转站、集散市场应配备以下设备和衡器:
8.2.1中转站应配备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一台250KG磅秤;集散市场应配备符合经营需要的大型标准电子地磅等计量器具。

8.2.2应配备适当的打包机、切割机、压块机、叉车、回收专用车等必备的作业设备。

8.2.3回收专用车应采用厢式货车,统一标识,车身喷涂为浅绿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