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
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1(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使用和印制说明》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等19种文书格式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的各项要求统一印制使用。
199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说明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
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
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
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张全、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全、河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魏丽平【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魏丽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全;河南省司法厅【当事人】张全河南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张全【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大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大宽【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全【被告】河南省司法厅【本院观点】张全向郑州市司法局投诉,要求被投诉的律师退还代理费并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全向郑州市司法局投诉,要求被投诉的律师退还代理费并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郑州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告知张全其投诉的事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郑州市司法局无权撤销郑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告知书对张全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河南省司法厅对张全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张全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阅原审卷宗材料,本院未发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张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全负担。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司法行政,公安强制措施文书)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____
(捺指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附卷
____公安局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存根)
__公(__)责具字〔__〕__号
被取保候审人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
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日内将悔过书交我局。
具结悔过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
来源:/ws/detail12732.html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____公安局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存根)
__公(__)责具字〔__〕__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被取保候审人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安局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副本)
__公(__)责具字〔__〕__号
被取保候审人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住址____。
扣押决定书——(司法行政,公安侦查取证文书)
批准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公安局
扣押决定书
(副本)
__公(__)扣字〔__〕__号
我局在侦查____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
编号
名称
地址
特征
公安局(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联交持有人
来源:/ws/detail12777.html
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住址____。
单位名称____法定代表人____,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____。
我局在侦查____案件中发现你(单位)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扣押:
扣押决定书
____公安局
扣押决定书
(存根)
__公(__)扣字〔__〕__号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男/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被扣押单位________________
扣押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名称
地址
特征
持有人:_见证人:_公安局(印)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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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X 公( )解拘审决字〔 〕 号
被拘留审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 拘留审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
□案件处理完毕 □不应当拘留审查
□被限制活动范围 □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解除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拘留审查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拘留审查人,一份交执行单位,一份附卷。
来源:/ws/detail13784.html。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终止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法律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终止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2)诉讼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①原告撤诉或者被告放弃诉讼请求的;②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同意的;③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或者达到调解协议的;④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及重点
❖ 二、调查取证阶段
❖ 这是一种最主要旳阶段,这阶段是基于备案时所掌握情况所作旳 进一步了解,应充分搜集整顿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旳有关 证据材料,下列一步给整个案件定性提供事实根据。逻辑性、关 联性、真实性、正当性是证据旳基本要求,即1.证据必须是真实 旳,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2.证据旳取得必须 正当,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旳种类和 取得旳措施而言;3.证据应该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即所取得旳 证据应从不同旳角度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4.证据旳逻辑 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相互证明和补充旳逻辑关系,不能相互矛 盾产生逻辑推理上旳错误。 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 听资料、当事人陈说、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这 七类证据都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才干作为认 定事实旳根据。
❖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分提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责任人审批行政处分提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旳物 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责任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署名。
❖ 1.当事人情况 尽量写清楚,尤其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 2.案发地 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 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分法》要求违法行为由违法行 为发生地旳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 管辖权。
❖ 3.案件起源(见第一段)
❖ 4.案件及备案旳理由。简要写明发觉(掌握)旳当事人有关行为 以及涉嫌违反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 了有关要求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分)。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 要写清备案旳侧要点。承接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一、简易程序处罚档案1、卷内文件目录;2、《当场处罚决定书》;3、证据材料;4、执行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可以按照执法年度,按编号顺序装订综合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二、一般程序处罚档案1、卷内文书目录2、决定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案件审核、审批材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政府批复材料等。
3、结案报告;4、《受案登记表》、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5、受案前有关消防监督文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等;6、传唤材料:《传唤证》、传唤审批材料等;7、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论,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伤亡人员证明,书证,物证照片等;8、集体讨论材料: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记要等;9、告知文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等;10、听证文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及审批材料,《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11、送达文书:《送达回执》、邮寄送达收据和回执、公告送达文本等;12、执行文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和通知书,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和执行回执、罚款收据、申请强制执行书、人民法院裁定等;13、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审批材料,申请回避和回避决定材料等。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消防监督执法电子档案,应当进行物理归档,并建立完整齐全的纸质档案,将保存载体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室管理。
办案人员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档案室。
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为15年。
法律文书填写范本使用说明1、凡范本中的“(ⅩⅩ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及类似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2、凡范本中的“(签名或盖章)”、“(签名)”或“(按手印)”等字样在实际应用中均不显示,仅为提示作用;3、填写时只需改动带下划线的内容,其它内容无需改动;4、凡范本中“ⅩⅩ”部分均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5、各单位在使用范本时,只需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改动录入,对范本的文本格式及排版格式不需要改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
司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经查明……(写明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认为……(写明决定的理由)根据……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______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厅(局)(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司法部2000-01-2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发通(20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法制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完成1990年司法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司发〔90〕45号 1990年2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的批复司发函〔90〕430号 1990年11月28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90〕244号 1990年12月30日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代替4 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司发〔94〕10号 1994年9月15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监狱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90〕106号 1990年5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90〕160号 1990年8月25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1992〕007号 1992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律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号 1989年3月30日已被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代替2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两个文件的通知司发〔90〕7号 1990年1月11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1990年律师事务所纳税的通知司发〔1990〕077号1990年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司发〔90〕130号 1990年7月6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90〕216号 1990年11月19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法律顾问任职资格考试的函司发函〔90〕437号 1990年12月4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函〔1991〕57号1991年6月22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1〕79号 1991年9月21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372号 1991年10月23日已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10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200号 1991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11 律师咨询考试暂行规定司发通〔1992〕018号 1992年2月27日已有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12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司发通〔1992〕021号 1992年3月10日适用期已过13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2〕092号 1992年3月24日适用期已过14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 1992年8月24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替15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司发函〔92〕375号 1992年10月30日已被《律师法》代替16 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 1992年10月22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17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司发通〔1993〕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8 司法部关于对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司发函字〔1993〕00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9 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司发函〔1993〕98号 1993年3月17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0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急通知司发通〔1993〕082号 1993年7月24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1 司法部关于增加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司发通〔1993〕096号 1993年8月23日已被《律师法》代替2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27日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23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4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发布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5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083号 1994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2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试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4〕90号 1994年12月5日已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27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5〕053号 1995年5月20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28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邀请台湾律师参加华东地区第十三次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批复司发函〔96〕306号 1996年8月28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公证类1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司发函字〔1990〕241号1990年7月7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1990〕164号 1990年9月4日已被《担保法》代替3 司法部、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司法部、民政部第28号令 1993年11月10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代替4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1997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法制宣传类1 司法部关于通过电视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领导听取法制讲座活动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意见司发通〔95〕033号适用期已过法学教育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司发〔1990〕101号 1990年5月19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司发〔90〕114号 1990年6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90〕159号 1990年8月27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印发部属高校92毕业生分配通知司发通〔92〕50号1992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接收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92〕46号 1992年2月13日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政法院校德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司发〔1992〕005号 1992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增收大专班学生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255号 1993年6月24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学院聘请外国专家为学院教授的批复司发函〔1993〕262号 1993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增加大专班学员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306号 1993年7月28日适用期已过10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1993〕327号 1993年8月21日适用期已过11 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司发通〔1993〕073号 1993年7月6日适用期已过12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5号 1995年3月17日适用期已过13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年度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4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4司法部关于对西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6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5司法部关于西北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88号 1995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16司法部关于中国政法大学九五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129号 1995年5月7日适用期已过计财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业务车辆财务管理法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31号1994年4月22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6〕065号 1996年5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警车购置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6〕司计字23号1996年9月19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力和警灯警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8〕4号 1998年1月9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清理“小金库”的通知司发通〔98〕100号 1998年7月17日适用期已过人事类1 司法部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通知司发〔90〕157号 1990年8月27日新规定代替2 司法部关于确定从企业调入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暂行办法司发〔90〕178号 1990年9月29日适用期已过。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内涵均没有从内涵上进行细致解释,也没有从外延上进行精确划分,未明确规定书证具体包括哪些证据,而是仅仅确定了书证本身的独立证据地位。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各个国家的立法都把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并且认为书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差异。
”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八种证据种类都是人为划分出来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证据种类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例如勘验笔录,其实也是“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却不是书证。
还有学者则指出,内陆学者所理解的“书证”,实际上都是物证的范围,内陆学者对书证的通常理解界定,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
为避免书证与其他证据交叉、混淆与难于认定的现象,部分学者提出要重新界定书证的内涵,“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或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证据分类框架下,书证指的就是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范围非常宽泛。
一、常见的书证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书证的范围和内容也大有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范围和物证一样,非常庞杂,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只能根据办案的经验,将比较经常遇见的书证进行不完全的列举。
为了理解和认识方便,笔者根据经验总结常见书证如下:(一)诉讼程序性的证据办案机关制作的,用于记录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侦查手续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情况、羁押情况、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情况等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证据材料,都是比较常见的书证。
具体包括: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回执、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管辖通知书、破案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验尿检测报告、验毒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公安机关(印)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行政案件终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终止是指行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行政案件终止是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2)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应当终止诉讼的,应当裁定终止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止诉讼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部分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
(1)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2)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终结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细化。
(1)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遣送出境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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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遣送出境决定书
X公()遣送决字〔〕号
违法行为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有不准入境情形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
□其他需要遣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年内不准入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年月日
违法行为人
年月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遣送出境人,一份交执行单位, 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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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案件终止侦查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终止侦查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案件终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侦查机关决定不再对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
第三条侦查机关终止侦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终止侦查的情形第四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死亡,且无其他犯罪嫌疑的;(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侦查,且无其他犯罪嫌疑的;(三)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无犯罪事实的;(四)犯罪嫌疑人已被其他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再需要侦查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存在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继续侦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终止侦查。
第三条终止侦查的程序第六条侦查机关决定终止侦查的,应当制作《终止侦查决定书》,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终止侦查的意见;(二)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三)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侦查;(四)将《终止侦查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五)将《终止侦查决定书》归档。
第七条侦查机关在终止侦查前,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终止侦查的原因等,形成《终止侦查案件总结报告》。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终止侦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侦查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条法律责任第九条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终止侦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终止侦查的;(二)隐瞒、伪造证据,故意终止侦查的;(三)滥用职权,擅自终止侦查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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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X 公( )行终止决字〔 〕 号
因 一案具有
□没有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违法嫌疑人死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 原案件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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