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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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

宁波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

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助农金融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浙江省银行卡助农服务管理办法(2014)》(杭银发〔2014〕163号文印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宁波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甬银发〔2013〕106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是指银行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服务点,依托银行卡受理终端或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并拓展开办贷款申请受理、货币反假鉴定等附加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点是指与银行机构签约并向委托人提供助农金融服务的商户、其他组织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助农取款是指委托人将款项转入服务点银行卡账户后,服务点支付等额现金给取款人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汇款是指服务点收取委托人小额现金后,将等额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转账汇款是指服务点直接扣划委托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转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缴费是指服务点通过现金汇款或转账汇款的方式,代理委托人办理公用事业费等费用缴纳的业务。

第三条 宁波大市范围内从事助农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服务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助农金融服务应坚持便农惠农、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五条 服务点开办区域限于大市范围内无银行网点的行政村以及农村社区(以下统称行政村)。

第六条 人民银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可根据当地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辖内单个行政村服务点的设置数量。

第七条 服务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服务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助农金融服务工作。

村级金融服务管理制度

村级金融服务管理制度

村级金融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级金融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村级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金融服务的村级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村镇银行、村级信用社、村级小额贷款公司等。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合法经营,确保金融服务的合规性。

2. 服务为先: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村民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3.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管理,规范运作,降低金融风险,保护村民的资产安全。

四、机构设置1.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确保机构规范运作。

2.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监控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管理风险。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设置、流程规范等。

五、业务范围1. 村级金融机构可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等金融服务。

2.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业务范围,确保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综合性。

3.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有效管理。

六、风险管理1.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控等。

2.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内部风险控制的需要,确定适当的风险溢价和风险保障措施。

3.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七、内部监管1.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内控合规、信息披露等。

2.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内部审核人员,定期对业务过程、资金流向等进行审计检查。

3.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对内部监审核查结果进行及时整改,确保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八、外部监管1.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其开展的监管检查,确保遵守国家金融法规。

2. 村级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提高电子银行业务水平,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注重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规范业务流程,严格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便捷、高效、稳定。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银行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业务的种类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包括:(一)网上银行业务;(二)手机银行业务;(三)自助终端银行业务;(四)其他电子银行业务。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逐步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三章电子银行业务的流程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客户登记: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证件进行登记。

(二)开通账户:客户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开通手续。

(三)客户查询: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四)客户操作: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进行转账、查询、理财等业务操作。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展较为普及和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不得开展和促销高风险业务,如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等。

第四章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保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修复漏洞,确保系统安全性。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措施1. 引言1.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于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可以让农民更好地融入金融体系,享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储蓄、支付等服务,有效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和金融包容度。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通过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为农村企业和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2 存在的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布局不均衡。

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较少,导致农民缺乏便捷的金融服务渠道。

2.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创新。

传统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缺乏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给。

3. 农村金融科技应用水平不高。

一些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缺乏金融科技的应用和推广,影响了农民的金融体验和服务效率。

4. 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技能,服务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5. 农村金融监管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存在监管空白或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和隐患的积累。

2. 正文2.1 加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加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布局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布局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一些偏远地区缺乏金融服务的覆盖,农民无法便捷地获得贷款和理财产品。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ⅩⅩ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农村信用社银行卡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我省农村信用社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全省各级收单机构、银行卡持卡人、农村乡(镇)村指定服务点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乡镇及行政村可设立服务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立3家服务点。

第五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

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第六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仅支持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交易。

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第二章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发展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必须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八条服务点必须选取有自筹现金能力的特约商户,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以下简称“农民自助服务”)是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委会)提出需求,经村民(居民)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办理各类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实现上述金融服务所需的终端设备。

自助终端及技术支持由当地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设备厂商相关公司提供。

聘用具体操作人员为自助终端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

第三条农民自助服务场所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XX镇XX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站”。

第四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备、依托当地、便民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农民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的周转金由设备管理员自行提供,所涉及现金和交易均为客户与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设备管理员之间交易,设备管理员指导、协助客户办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第六条省联社各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负责做好优化农民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论证农民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三)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联社协助村委会和设备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四)科技部负责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网络通讯、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七条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应参照省联社对此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指定该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农民自助服务项目开展。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以下简称助农终端)是指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密码修改、便民卡、社保、电子现金、信用卡等服务功能,还可经过客户与服务点商户的账户互转和现金支付,实现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的自助设备。

助农终端如布放在非农村地区也可称为便民金融服务终端。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指经过布放助农终端为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的固定服务场所。

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用于管理和监测助农终端的软件平台。

第三条服务点由农村信用社选择的商户进行管理,服务点商户负责管理助农终端并指导、协助客户使用助农终端办理业务。

每个服务点只能布放一台助农终端,每台助农终端只能绑定该服务点商户的一个农信借记卡账户。

第四条助农终端的布放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为宗旨,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点应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便民)金融服务点”(附件1)。

第二章业务功能第六条助农终端主要提供下服务:(一)账户查询:支持农信个人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折账户)和银行卡的余额、交易明细及子账户查询,并支持她行银联卡的余额查询(二)转账汇款: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的行内转账、跨行转账、定活互转、行内信用卡还款等交易。

(三)存折补登:支持个人存折账户补登未登折交易信息。

(四)口头挂失: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的口头挂失。

(五)密码修改: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交易密码修改。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具有合格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操纵治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人员流淌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刻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成效。

第八要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三章ATM设置审批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二)与当地银行业进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差不多情形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形;(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进展前景等;(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爱护措施;(六)差不多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形;(七)其他资料。

银行“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

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

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

(三)联网通用原则。

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

(四)位置集中性原则。

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第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

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

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ATM机与农村金融服务终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CRS)和夜间金库等;(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设立要求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色,强化宣传效果。

村镇银行业务终端操作规定

村镇银行业务终端操作规定

XX村镇银行业务终端操作规定一、操作规则(一) 终端操作员应熟悉和掌握电脑的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电脑操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终端操作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后方能上岗,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三) 每个终端操作员应有固定的柜员号,并置入自己的密码。

上机操作的任何人必须使用密码,操作人员密码泄露后必须查明原因并重新修改输入。

(四) 终端操作员若离开岗位,要退出终端(签退),防止无权人员乱用终端。

(五) 终端操作员对已输入的数据在电脑打印的输入清单上盖章表示负责;冲账交易必须凭传票进行,不得在电脑上凭空冲账。

(六) 终端操作员负责所使用终端的清洁卫生工作,爱护电脑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 操作员在业务处理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机器故障,除记录故障现象和信息之外,应及时向本部门业务主管和科技人员反映,并协商解决。

若擅自处理,所造成后果由操作员本人承担。

(八) 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应按操作步骤退出系统,关机终端,拔掉电源插头。

(九) 严禁在计算机上进行电子游戏。

(十) 每个终端必须创建两个核心业务的应用程序客户端,一个连接前置机服务器,另一个用来连接前置机的备份服务器。

二、设备安全(一)终端操作员负责自己操作的终端及其辅助外设的日常安全维护。

(二) 终端操作员不得擅自插拔打印机、密码键盘、磁读写器、键盘、鼠标、网线的插口。

不得随意搬动已经放置到位的电脑设备。

(三) 在进行电脑操作时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在操作台喝水,不得将无关的物品放在操作台上。

(四) 电脑设备应有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设施,有关人员应知道各种安全设施的用法。

三、故障处理(一) 对电脑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

(二) 设备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并记录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

(三) 如发现电脑设备冒烟、有异味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科技人员检修。

不得自行拆除配件等。

银行助农服务站管理方案

银行助农服务站管理方案

银行助农服务站管理方案银行助农服务站管理方案一、概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银行助农服务站在农村地区逐渐兴起。

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员管理1. 人员配置:根据助农服务站的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人员数量,确保能够满足农民的需求。

建议配置至少一名站长、两名业务主管和若干名客户经理。

同时,应考虑到人员的专业背景和技能要求,培养和引进专业化的人才。

2. 岗位职责: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确保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站长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和决策,业务主管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客户经理负责与农民的沟通和服务。

3. 培训与发展: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同时鼓励员工参加业务交流和学习,对有发展潜力的员工进行晋升和激励。

三、设备管理1. 硬件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更新换代。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维修或更换有问题的设备。

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和需求,适时更新设备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2. 软件系统:建立完善的软件系统,实现业务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管理。

确保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系统更新和维护,提高系统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四、业务管理1. 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业务需求。

定期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满意度,并根据客户需求开展相应的金融产品推介和服务。

2. 业务流程管理:建立简化高效的业务流程,确保客户能够便捷地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将业务流程进行拆解,形成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 业务开发和推广: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定期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农民对金融服务的认识和信任度。

五、风险管理1. 安全措施:加强站点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助农服务站的安全。

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

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

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ⅩⅩ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章网点建设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五章日常维护与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ATM软硬件及参数管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营销管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由自动柜员机(含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以下简称“ATM”)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营业网点。

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在行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

第四条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日常管理、安全管理、ATM软硬件及参数管理、档案管理、营销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助银行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维护、统一监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自助银行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是指自助银行的各项管理性工作由省联社银行卡中心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是指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宣传营销、业务运营等由县联社负责。

第七条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为全省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助银行的统一管理、设备选型、监控和维护,与科技信息中心、财务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企业文化中心等部门配合协作,认真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各部门职责: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一)负责制定全省自助银行的发展规划;(二)负责制定自助银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三)负责自助银行营销管理;(四)负责受理县联社自助银行建设的申请,会同科技信息中心、财务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及企业文化处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五)负责全省ATM的预算额度控制;负责提出ATM 的选型工作;(六)负责提出自助银行业务需求、业务功能及验收标准,并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七)负责组织对县联社自助银行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八)负责建立全省自助银行统一监控平台,并对全省自助银行业务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九)负责签署全省ATM维护协议,并组织各县联社签署维护分协议;(十)负责与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的管理,确保ATM的正常运行和资金安全,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级联社(农合行)申请安装ATM,应对ATM 的管理、安全、业务量、效益、企业形象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制ATM安装申请表(见附表1),经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报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审批。

必要时,省联社有关部门应到申请网点实地论证。

ATM 安装后,不得无故移动、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联社批准。

第三条配置于各营业网点的在行式ATM,由所在网点负责管理;配置于公共场所的离行式ATM,由各县级联社(农合行)指定网点负责管理。

第二章省联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联社会计结算处的职责:1、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市场情况,负责ATM的管理和规划。

2、负责制订ATM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县级联社(农合行)ATM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ATM运行状况,并协助装机网点查处有问题交易。

3、负责ATM操作及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

4、参与ATM的选型和安装调试工作, 搞好ATM运行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5、负责受理ATM的故障投诉,并及时与技术部门、维修公司和装机网点联系,协调和督促故障的及时处理。

6、负责全省ATM外部装饰标准,适时提出ATM功能升级需求。

第五条省联社技术保障处的职责:1、负责ATM的选型、ATM设备及前后台软件的安装、调试。

2、负责ATM的网络建设和技术支持,处理ATM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以及线路故障。

3、负责ATM运行状况的监控。

4、参与ATM的规划,协助ATM的培训和处理有关ATM的客户投诉、做好ATM的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省联社财务处负责确定ATM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及时解答各县级联社(农合行)账务处理中的疑问。

第七条各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应协助省联社做好ATM 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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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由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

实用文档第六条×××信用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制度、方法并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代办网点管理第十条代办站业务量到达一定规模的,经批准可办成储蓄所或信用分社。

城镇区域内以及在行政村一公里内,已设有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原那么上不设代办站;距农村信用社二公里内的代办站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实用文档第十一条设立代办站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联社审核同意,报人行×××支行批准,方可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代办站,由农村信用社向县信用联社及人行呈报以下资料:2、代办站的撤销、合并;3、其它需报批的事项;第十五条代办业务范围的变动,由农村信用社报县信用联社和人民银行×××支行备案。

实用文档第三章代办员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人员,统一标准称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简称为“代办员〞)。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第十九条代办员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并获得?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

第二十条代办员由信用社选择、审查,报联社批准。

实用文档第二十一条信用站代办员经联社批准后,由信用社主任与信用站代办员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代办业务范围和内容;1、宣传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用社的有关制度规定,钻研业务知识;2、承办信用社委托的各项业务,积极筹集支农资金,及时为群众提供效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用文档3、做到帐、卡、票、据、款、表反映真实,准确无误;4、加强平安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平安;5、调查研究、搜集信息、及时向信用社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第二十四条代办站代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协议书,时,应进展离任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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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以下简称助农终端)就是指具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密码修改、便民卡、社保、电子现金、信用卡等服务功能,还可通过客户与服务点商户得账户互转与现金支付,实现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得自助设备.助农终端如布放在非农村地区也可称为便民金融服务终端。

农村信用社助农金融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就是指通过布放助农终端为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得固定服务场所。

助农金融服务终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就是指用于管理与监测助农终端得软件平台.第三条服务点由农村信用社选择得商户进行管理,服务点商户负责管理助农终端并指导、协助客户使用助农终端办理业务.每个服务点只能布放一台助农终端,每台助农终端只能绑定该服务点商户得一个农信借记卡账户。

第四条助农终端得布放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便利度与满意度为宗旨,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得原则.第五条服务点应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便民)金融服务点”(附件1).第二章业务功能第六条助农终端主要提供下服务:(一)账户查询:支持农信个人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折账户)与银行卡得余额、交易明细及子账户查询,并支持她行银联卡得余额查询(二)转账汇款: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得行内转账、跨行转账、定活互转、行内信用卡还款等交易.(三)存折补登:支持个人存折账户补登未登折交易信息。

(四)口头挂失: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得口头挂失.(五)密码修改:支持农信银行卡、个人存折账户交易密码修改。

(六)便民卡业务:支持农信便民卡信息查询、贷款明细查询、贷款单笔归还、贷款全部归还。

(七)社保业务:支持农信社保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查询、缴费记录查询、发放记录查询、转账缴费。

(八)缴费通业务:支持(电信、移动、联通)话费、电费、水费等缴纳以及她行信用卡还款业务。

(九)电子现金业务:支持电子现金余额查询、电子现金明细查询、电子现金充值、补登圈存。

(十)信用卡业务:支持农信信用卡得账户、未出账单、已出账单得查询。

第七条除以上服务外,助农终端还可支持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助农终端没有钞箱,不具有直接存取款功能。

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可通过客户与服务点商户之间得账户互转及现金支付来实现。

客户与商户资金调剂由客户与商户自主决定,所需资金由商户自行提供,相关后果由客户与商户自行承担.第三章职能分工第八条助农终端及业务实行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及法人行社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应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一)省联社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与完善各项制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确保助农终端得规范有序运行.2、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助农终端得选型入围工作.3、负责助农终端得软件开发、联调测试、平台建设、系统管理、参数配置调整等工作.4、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做好助农终端得日常管理,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助农终端运行中得问题。

5、负责管理平台得日常维护、法人行社管理员入网注册、信息修改等工作。

6、负责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助农终端得业务开展、宣传、培训与检查工作。

7、跟踪市场动态,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丰富与完善助农终端得金融功能。

(二)市州办事处(含长沙市联社,下同)工作职责:1、负责辖内助农终端及业务得指导与推动工作。

2、负责辖内助农终端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报表报送等工作。

3、负责组织辖内助农终端及业务管理情况检查。

(三)法人行社工作职责:1、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与市场情况,研究制定助农终端发展规划及布放计划。

2、制定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3、负责助农终端布放得可行性及成本分析,并对商户资料进行收集、审查及管理。

4、负责与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

5、负责辖内助农终端得安装、上线报备、网络调试、维护管理、安全保卫、档案建设、业务培训、宣传、客户咨询、投诉响应等工作。

6、负责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7、负责县级管理平台得信息录入以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8、负责助农终端数据统计、分析,报表上报等工作。

9、负责辖内助农终端风险防控机制、应急处理预案得制定及执行。

第四章布放管理第九条助农终端布放选点应遵循便民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得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信用环境、客户需求、商户能力、场所安全等因素。

第十条助农终端主要布放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或远离金融网点但金融需求旺盛、人口集中得社区、街道、村口得综合服务大厅、商店、超市、便利店及村委会等场所。

第十一条选择服务点商户主要考虑思想道德品质、文化水平、操作能力、经济条件等因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文化素养较高,经济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嗜好;(二)在信用社网点开立银行卡结算账户,并有一定得资金流量及存量;(三)家庭年收入高于当地户均收入水平.可优先考虑选择威望较高、诚实守信、对工作高度负责得村委会干部或当地经济带头户。

第十二条助农终端安装规范:(一)网络连接。

助农终端网络连接采取公网接入方式。

(二)运行环境。

服务点应配备必要得安全防护设施及业务设备,按照安全规范布设线路,有条件得可配置不间断电源、验钞机、保险柜、监控设备等。

(三)设备安装。

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安装设备:1、开放式安装。

对于客户操作比较熟练得地方,可将助农终端开放式安装,实现以客户操作为主,商户操作为辅得模式.2、封闭式安装。

对于客户操作不熟练得地方,可将助农终端封闭式安装,实现以商户操作为主,客户操作为辅得模式。

封闭安装得助农终端必须安装独立得密码键盘及外接显示屏,保证客户对所有操作过程及结果一目了然。

第十三条助农终端得选型与购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标、自主采购”原则进行,由省联社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助农终端得选型入围工作,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实际从省联社入围品牌及型号中自主选择采购.第十四条助农终端上线流程:(一)商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具备经营主体条件得商户,申请材料原则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负责人身份证、负责人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买保险凭证等资料,担保人资料(户口簿、担保人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

村委会推荐得不具备经营主体条件得商户,申请材料原则上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个人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村委会出具得加盖公章得推荐证明、购买保险凭证等资料,担保人资料(户口簿、担保人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

(二)服务点商户须购买现金综合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其中现金综合险(应包括防盗抢及在途资金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 5万元,人身意外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20万元.法人行社负责对此进行督促与验收,并将其作为服务点业务开展及合作费用支付得前提条件之一,业务持续开展过程中不得断保。

(三)法人行社采取担保人机制,服务点商户申请时须至少一个担保人为其担保。

行社要核实服务点商户与担保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务点商户与自然人担保人或法人担保人得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就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收入证明就是否真实合理;组织机构就是否合理,产权关系就是否明晰;有关证明材料就是否符合规定。

法人行社不得受理有重大负债或不良征信记录得服务点商户及担保申请。

(四)法人行社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查,现场调查服务点营业场所与资质,对服务点商户得信息须通过公民身份核查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网等查实个人、企业信用、注册等信息,并对服务点商户得操作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可行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五)助农终端管理须实行责任人管理制。

在助农终端申办过程中,法人行社须明确调查、审查、审批、维护、管理、巡检等环节主要责任人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六)法人行社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与服务点商户及其担保人签订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协议内容必须就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差错处理、客户纠纷、风险防控、违约责任、担保人担保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等进行约定,特别就是对商户应加强对假币得识别认知、安全事故得防范,服务点收受假币、发生盗抢等安全事故得风险由商户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七)法人行社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申请表》(附件3)报送省联社获取终端号.(八)法人行社开办助农终端业务,需先与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联系,获取管理平台县级管理员账号与密码.法人行社通过管理平台添加服务点商户操作号、终端号、服务点等基本信息,并打印装机通知单。

法人行社在管理平台填写商户名称时应按“XX市XX县XX(商户姓名)助农金融服务点”规范填列。

(九)法人行社组织业务、科技、保卫、终端设备厂商及服务点商户共同对终端进行安装、调试,并确保服务点安全防范达到各项标准及要求后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上线验收表》(附件4)。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流程:(一)服务点经营地址、商户名称、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法人行社网点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网点对服务点商户提出得申请进行核实,并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5),由服务点商户签名盖章后上报法人行社审批。

(三)法人行社对服务点变更信息进行审批后,在管理平台变更服务点参数,并及时通知服务点商户。

第十六条撤销机制:(一)正常撤销。

服务点与法人行社签订协议期满后未续约或由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得,法人行社可正常撤销助农终端.(二)强制撤销。

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得强制撤销助农终端,构成犯罪得移交司法机关处置:1、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她人资料向法人行社申请开办助农终端业务;2、擅自移机、装转接器,擅自套装、自行维修,利用助农终端不正当牟利,套取账户信息;3、违规使用、存储、传输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纂改、破坏等情形;4、故意使用假币;5、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恶劣;6、强制办理业务,向客户收取费用;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8、由于商户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9、法人行社认为需要撤机得其它行为。

(三)撤销流程:1、服务点正常撤销助农终端得,须提前30天向法人行社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停止受理业务。

强制撤销助农终端得,法人行社下发停止受理业务书面通知。

2、各法人行社应按照“自助设备注销审批流程”做好相应工作,填写《助农金融服务终端注销申请表》(附件6),同时将服务点机具、打印凭条、银行标识牌收回,并填写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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