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境动物隔离场是确保进境动物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就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制度1.隔离场环境卫生保持制度(1)日常卫生保持:隔离场的内外墙和地面要经常清扫、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隔离场内的垃圾要定时清理,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2)饲养设施卫生保持:饲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良好的卫生环境。
(3)卫生防疫器具管理:包括灭鼠、灭蚊、杀菌、消毒等设备的管理,要经常检查并保持正常运转。
2.进场动物检疫制度(1)检疫人员安排:隔离场设立专门的检疫人员,具备相关的动物卫生检疫知识和技能。
(2)检疫设施建设:隔离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检疫设施,如疫区隔离区、强制隔离室、检疫室等。
(3)检疫流程:进场动物应当进行身体检查、卫生检查等,检查合格后方可放入隔离场。
3.进境动物疫病防控制度(1)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隔离场要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动物疫病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场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确保其身体健康。
(3)传染病隔离制度:一旦发现动物存在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患病动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疗,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进境动物隔离场的日常管理制度1.入场动物登记制度(1)动物入场登记:每只动物入场前,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动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
(2)所有权备案:动物进入隔离场后,要对其所有者进行备案,确保动物的来源可查。
2.动物的饲养管理(1)饲养标准:根据动物的不同品种和生长阶段,制定相应的饲养标准,保证动物的日常饮食和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饲料和水质监测:对饲料和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动物病情观察:对隔离场内的动物进行定期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动物在隔离期间不受到交叉感染,并维持隔离场所的卫生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制度措施:
1. 隔离场所要求:
- 应远离人口密集地区和其他动物场所,以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 隔离场所应设有固定的隔离区域,包括单独的圈舍或笼子,以隔离不同种类或状况的动物。
- 隔离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以确保空气流通和排除污水。
2. 清洁和消毒措施:
- 隔离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特别是动物离开后,应对场所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
- 使用合适的清洁剂和消毒剂,遵循正确的消毒程序,确保有效杀灭各类病原体。
- 隔离场所的器具、设备、用品等也要定期清洁和消毒,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3. 健康检查和监测:
- 进境动物在隔离期间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包括体温、体重、食欲、粪便等方面的监测。
- 任何异常症状或疾病迹象应立即报告给相关的兽医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4. 动物管理和护理:
- 隔离场所应配备经过培训和合格的动物管理人员,负责动物的日常管理和护理。
- 包括提供适宜的饲料和水源、保持动物圈舍的清洁和舒适、定期检查和记录动物状况等。
5. 出土动物的安全:
- 动物离开隔离场所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相关检疫部门的批准。
- 动物的出土流程和隔离场所之间的交通方式应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防止交叉感染的风险。
这些制度措施可以提高隔离场所的卫生状况,降低动物之间和人与动物之间的疾病传播风险,确保隔离期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动物和人类的健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境动物隔离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适用范围,明确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
3.制定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版制度。
5.制度发布和培训。
6.制度执行监管和评估。
四、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2.《动物检疫条例》3.《植物检疫法》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5.《植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6.《食品安全法》7.《行政许可法》8.《行政处罚法》9.《劳动合同法》10.《劳动法》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行政管理法》五、制度名称: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
六、制度内容:1.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措施。
2.进境动物隔离场的日常管理。
3.动物隔离期间的疫病监测和报告要求。
4.进境动物隔离场人员的健康证明和管理。
5.隔离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要求。
6.安全生产管理。
7.对违反本制度要求的责任追究。
8.其他相关要求。
七、责任主体:1.隔离场场长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
2.保洁人员负责隔离场的清洁和消毒。
3.医生负责对进入隔离场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隔离场的医疗救治。
4.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履行工作,遵守制度规定。
八、执行程序:1.进境动物到达后,即行检疫,按照需要进行隔离。
2.在隔离期间,进行日常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
3.对进入隔离场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医疗救治。
4.在隔离期结束后,按照规定办理动物检疫和相关证件。
5.如果发现疑似疫情,即行报告上级部门。
九、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要求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一、总则1. 为了规范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动物隔离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选址要求1. 进境动物隔离场应当选择在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集中区域之外的地方建设。
2. 隔离场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并与其保持至少2公里的距离。
3. 隔离场应当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通风环境,便于动物运输和检疫工作的开展。
三、设施要求1. 隔离场应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隔离区、检疫区、消毒区等。
2. 隔离区应当配备独立的饲料存放区、饮水设施、兽医室、手术室等。
3. 检疫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如显微镜、血清学检测仪器等。
4. 消毒区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确保动物在进场前后的卫生安全。
四、人员要求1. 隔离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负责动物的健康检查和治疗工作。
2. 兽医团队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进境动物的检疫流程和要求。
3. 隔离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动物的饲养、清洁、消毒等工作。
4. 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五、管理制度要求1. 隔离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动物入场验收制度、消毒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等。
2. 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 隔离场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动物的来源、健康状况、检疫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4. 隔离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2004年6月7日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动物和加强进境大中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使用与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引进动物的顺利进行,现将进口动物和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与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隔离检疫场各项管理措施到位、有效,使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有序。
二、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一)隔离检疫场基础设施应符合隔离检疫场的建设标准。
(二)隔离检疫场的管理须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隔离检疫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签订租用协议。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局须具备承担检疫任务的基本能力要求[进境大中动物(牛、羊、猪)检疫实验室基本能力要求见附件1]。
(五)隔离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入境口岸具备停靠、装卸动物的条件和能力。
(七)首次使用的须经总局组织验收合格,再次使用的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并报总局审核批准。
三、进境动物检疫程序规定如下:(一)批准使用隔离检疫场。
首次使用须凭总局批准使用的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再次使用的,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关于使用隔离检疫场的申请表(见附件2),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和有关规定,对隔离场设施的维护、防疫和检验检疫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和规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管理,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严把国门,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确保优质、健康、安全的动物良种资源的引进,现就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并要求各临时隔离检疫场要对当前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内感染疾病。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必须规范和严格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的管理,要保证动物检疫人员在动物隔离期间24小时驻场管理,要建立动物隔离期间的每日情况记录制度,确保动物隔离期间的安全。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督促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必须加强对隔离场的日常管理,确保做到:(一)所有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容器、用具须经过有效消毒,铺垫材料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必须来自非疫区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经过熏蒸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
(三)隔离场具有专职饲养人员,饲养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检查身体。
(四)所有工作、服务于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人员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关于动物防疫知识和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规定的培训。
工作人员进出临时隔离检疫区须更衣、换鞋,穿戴防护装置,经消毒通道出入。
(五)临时隔离检疫场须实行人员出入隔离场登记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隔离检疫区。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27•【文号】[1992]农[检疫]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9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标准)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1992)农(检疫)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现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采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采样标准。
因检疫特需增加采样量时,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获准后方可施行采样。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2.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统一采样标准,规范样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依照本规定采样。
货主或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货物移动、开启、复原和动物保存工作。
第三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必须配备采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
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采样凭证。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人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复查。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服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授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隔离场的检疫监督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
第三条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在动物进境前至少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订手续。
凡需预订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的单位,须同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交付隔离场租用定金(以隔离场租用费的50%计)。
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的,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由于货主的原因未能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隔离场须保持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畜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五条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第六条隔离场使用前后,须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消毒药,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彻底消毒三次,每次间隔三天。
第七条同一隔离区内,不得同时隔离两批以上(含两批)的动物,隔离舍两次使用应间隔30天。
第八条动物及运输工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消毒处理;动物的包装物和铺垫材料须作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动物隔离期间的兽医卫生要求:(一)饲养人员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医院做健康检查,证明无结核、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其健康检查结果应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备案;(二)工作人员、饲养人员及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其他人员进出隔离区,均须消毒、淋浴、更衣;(三)不准将生肉(包括生肉制品)、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带入隔离场内;(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体、畜舍清洁卫生;(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给动物施药、治疗;(六)对死亡动物须进行解剖,查明死因后对尸体做无害化处理;动物产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离区;(七)动物的粪便、垫料,污水及其他废弃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或带出隔离区;(九)经临床或实验室检验证明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及时进行隔离饲养。
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
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动物及动植物产品交流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的动植物疫情不同,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保护本国动植物资源的安全,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动物种类、来源地区、运输方式等因素。
对于不同种类的动物,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潜在的疫病风险制定相应的隔离措施。
对于不同来源地区的动物,也应当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和动物健康状况进行相应的隔离处理。
同时,运输方式也会对动物的健康状况产生影响,因此在制定隔离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其次,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各国应当建立健全的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口动物进行全面检疫,确保其不携带疫病或寄生虫。
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动物隔离设施,对进口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放行。
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隔离设施的管理,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另外,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各国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对隔离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还需要对隔离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以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进口动物隔离实施方案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
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本国动植物资源的安全。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动植物健康安全。
x年6号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附件1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三、申请隔离检疫的动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附件2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附件3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标准;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2032—2007)》;马、驴等其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附件4: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四、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
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五、隔离场大门及其显着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
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六、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七、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
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八、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九、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
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十、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十一、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准入的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9日。
海关总署2021年12月29日附件1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防范和应对动植物疫情传入和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某一国家或者地区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准入管理。
获得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方可进入中国境内。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规定的检疫准入是指海关总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对拟输入中国境内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疫情风险以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植物检疫监管体系和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准予其进境并确定相应检疫要求的程序和活动。
第四条【准入原则】检疫准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科学为依据,遵循预防为主、风险分析、公开透明、非歧视和对贸易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正文:----------------------------------------------------------------------------------------------------------------------------------------------------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2年4月25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边境地区及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从毗邻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大中动物限在当地的饲养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
第八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动物运抵时实施现场检疫:1.登机、登轮、登车进行临床检查。
2.对所有动物接触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器具,在卸运前作有效消毒。
3.对上下动物运载工具的人员,作防疫消毒。
4.审核货证及询问运输情况。
第九条现场检疫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经审核各种单证合格后,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3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境动物隔离场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隔离场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清洁消毒:定期清洁和消毒隔离场的房舍、设施设备,防止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2. 废弃物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定期清理隔离场内的废弃物并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垃圾滋生病原体和环境污染。
3. 饮水管理:保证动物有足够的清洁饮用水,定期清洁和消毒饮水设备。
4. 消毒药剂使用:合理选择和使用消毒药剂,正确操作消毒设备,保证消毒效果。
5. 昆虫防治:定期进行昆虫防治工作,防止昆虫叮咬传播病原体。
二、动物健康管理1. 营养管理:合理制定进食计划和饲养标准,保证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提高免疫力。
2. 疫苗接种:根据动物的疫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水平。
3. 疾病监测:建立动物病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动物,避免疫病传播。
4. 疫病报告: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加强与其它隔离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5. 动物处理:对病死、病伤或体质虚弱的动物,需要及时处理,以防止疫病传播或危害到其它动物的健康。
三、员工管理1. 员工培训: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卫生防疫和动物健康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技能。
2.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场时,要进行严格的个人卫生管理,包括洗手、更换工作服等,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3. 工作记录:员工需要定期记录隔离场的工作情况,包括动物健康情况、消毒记录等,便于随时查阅和分析。
四、访客管理1. 访客登记:对进入隔离场的访客进行登记,记录其身份信息和来访目的。
2. 卫生要求:访客进入隔离场前需进行个人卫生要求,如洗手、更换服装等。
3. 受访动物管理:对来访的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工作,防止其传播疫病。
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
保证严格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联系人:电话:传真:二、隔离检疫场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 地址: 容量:联系人:电话:传真:本隔离检疫场上批动物隔离检疫情况动物名称: 输出(入)国家或地区: 数量:隔离起止时间:使用单位:名称: 品种:数量:产地: 进(出)境时间: 进(出)境口岸:目的地:用途:运输路线及方式: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审批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审批意见: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隔离检疫场名称:法人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动物品种:数量:产地:用途:进(出)口岸:目的地:进(出)运输路线:签发:年月日备注: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附件3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标准;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2032—2007)》;马、驴等其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附件4: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四、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
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五、隔离场大门及其显著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现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2、3。
(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
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须设在非疫区。
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
其周围必须有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二)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饲养和卫生条件,具有防鸟、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三)隔离场须有醒目标志和警示;(四)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五)隔离场及隔离畜舍的出、入口处均须设有消毒池、消毒道、更衣室,更衣室内须配有紫外灯,备有专用衣、鞋、帽;(六)具有对粪便、垫料、场内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手段;(七)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的保定设施;(八)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患病动物或死亡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关于《进境动物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0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116号)
关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现将《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申请表》等配套文件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一、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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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
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标准;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2032—2007)》;马、驴等其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值班记录
巡查
内容
办公
区域
配电
设施
锅炉
设备
消防
设备
草料
熏蒸库
动物
隔离舍
巡查情况
记事:
值班员:年月日
巡查
内容
办公
区域
配电
设施
锅炉
设备
消防
设备
草料
熏蒸库
动物
隔离舍
巡查情况
记事:
值班员:年月日
巡查
内容
办公
区域
配电
设施
锅炉
设备
消防
设备
草料
熏蒸库
动物
隔离舍
巡查情况
记事:
值班员:年月日
注:巡查情况用符号标记,○表示正常,△表示非正常。
五、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六、场内具备与申请进境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检疫设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七、场内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场所。
八、场内应具有捕捉、保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九、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配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其他水生动物养殖场、水产加工厂及居民生活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具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及消毒设施。水源无污染,养殖用水应符合我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并经过滤净化处理。
六、有可靠的供电系统、良好的增氧设备,具备与申请进出境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养殖环境和条件,必要时还应有可调控水温的设备。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五、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六、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动物名称:
输出(入)国家或地区:
数量:
隔离起止时间:
使用单位:
三、申请隔离检疫的动物情况
名称:
品种:
数量:
产地:
进(出)境时间:
进(出)境口岸: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审批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办:审核:签发:
经办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
隔离检疫场称:
隔离检疫场地址:
隔离检疫动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监制
年 月 日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为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的必备资料,是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有关检疫、防疫、消毒等情况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五、隔离场大门及其显著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六、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七、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八、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附件4:
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四、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十、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十一、场内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须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6
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
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编号:
申请单位
名称: 法人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隔离检疫场
名称: 法人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动物
品种: 数量: 产地: 用途:
进(出)口岸: 目的地:
进(出)运输路线:
签发:
年 月 日
备注: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5
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实心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隔离检疫场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
地址:
容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隔离检疫场上批动物隔离检疫情况
三、手册用毕后,须交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存档。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
隔离检疫场简况
隔离检疫场名称
隔离检疫场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隔离检疫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隔离检疫场兽医联系电话
CIQ驻场人员联系电话
门卫人员交接班记录
日期
时间
交班人
交 接 事 项
接班人
注:请按时间顺序填写,交接事项栏不得空写。
九、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十、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十一、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排水系统完全独立,并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池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九、具有防逃逸设施。
十、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一、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8
进境实验动物隔离场基本要求
实验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标准;该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实验动物参照该标准执行。
七、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九、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7
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