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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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

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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