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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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2.8条“现场统一管理协议”规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只有在施工总承包存在的前提下,业主又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才需要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二、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应当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叫做独立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在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中明确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提倡施工总承包。提倡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完成或者由总承包人进行分包。但是,考虑到建设单位(业主)作为投资人的权利,专业工程也可以由业主直接发包。比如,业主经常就装饰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等专业工程与专业工程的施工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总承包存在的前提下,业主又与施工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称为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又称为业主平行发包。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因为没有通过总承包进行分包,因此,不能称其为专业分包工程。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施工人是独立施工人,不能称其为分包人。(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2.6 给出的)分包人的概念是指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尽管干的是专业工程,但是,如果你不是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你就不能称其为专业分包人。将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施工人或者叫做独立施工人,与

分包人的名称加以区分是十分必要的,过去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专家、学者、甚至法官也把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独立施工人称为分包人,这是非常错误的。

我们处理过这样一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业主将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发包给了总承包人施工,同时,业主又将幕墙专业工程平行发包给了独立施工人。业主支付给了总承包人专业工程造价2%的配合费。后因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问题,业主将独立施工人和总承包人一并起诉,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原告业主的代理律师就将平行发包的幕墙专业工程的独立施工人称之为分包人。要求总承包人与独立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原告的代理律师犯了将独立施工人偷换概念称之为分包人的错误。依据分包人的概念,幕墙施工人没有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因而,幕墙工程的施工人不是分包人,不能使用上述法律规定。

由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形成了总分包法律关系。总分包关系的内容是,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是分包合同的相对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的价款。分包人为总承包人工作,向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形成了直接发包的法律关系。直接发包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业主与独立施工人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独立施工人为业主工作,向业主负责。业主向独立施工人支付专业工程的价款。

问题是,在平行发包的情况下,业主必然会要求总承包人对独立施工人提供配合,或者要求总承包人对于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为业主代为进行管理。

总承包人对独立施工人提供配合的情况,比如,提供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等。于是,总承包人就要收取配合费。配合费既可以由业主向总承包人支付,也可以由独立施工人向总承包人支付,依照约定执行。业主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配合费的,业主会从直接发包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总承包管理是指总承包人为业主代为管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人会将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一些事项,纳入总承包施工的管理范围。比如,主体工程与专业工程的衔接,专业工程的验收,专业工程资料的汇总等等。为此,发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一般按照专业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取费,总包管理费一般按照专业工程造价的3~5%取费。具体标准视业主要求总承包人配合及管理的具体内容协商确定。(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总承包服务费,涵括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在总承包管理或者总承包配合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仅在未尽到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管理及配合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就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与独立施工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就是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施工人就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事项进行约定,明确三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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