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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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建设标准

体育馆建设标准

体育馆建设标准
体育馆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设施,旨在满足人们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群众观赛需求。

而合理规划和建设标准将直接影响到使
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因此,体育馆建设标准应该根据实际需求来定制,具体要点如下:
1. 设计标准
体育馆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标准,同时考虑场馆的大小、形状和使用功能等因素。

例如,篮球场的尺寸为30m×28m×9.6m,
排球场的尺寸为18m×9m×7.5m。

此外,还应考虑到观众席的设置、进出口、消防设备等问题。

2. 材料标准
体育馆的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标准,对建筑防火、保温、隔热等方面的要求和环保要求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环境标准
体育馆应当营造绿化、美化环境,有利于观众和用户的休闲娱乐。

同时,要注意场馆设施的安全、清洁、卫生等问题。

4. 设备标准
要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和活动类型,配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比
赛器材。

如排球网、艺术体操器材、武术垫等。

还应配备音响、照
明设备等提高运动比赛的视听效果。

5. 使用标准
体育馆要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加强日常维
护保养,提高设施使用效能和安全保障能力。

总之,体育馆建设标准的要点不仅在于基本的设计、建筑材料、环境、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而同时也需要考虑娱乐、观赛、安全、舒适等方面的需求,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于文化
休闲生活的需求。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体育场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健康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体育健身,需求量逐渐增加。

体育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是进行各种体育活动和赛事的场所,对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文化娱乐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体育场的建设标准、布局设计、场地设施、建筑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体育场的建设标准1.场地面积要求根据目前建筑行业的建设标准,人工草皮足球场场地标准为:比例为105米×68米,场地总面积为7140平方米。

天然草皮足球场标准则为:比例为110米×75米,场地总面积为8250平方米。

田径运动场标准为:400米标准跑道为10条、直道为110米,跨度宽度为41.37米,场地总面积为22,000平方米。

非标准的场地面积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2.场地标高要求场地面积的标高要求应根据场地地形、排水条件等进行设置。

对于室外的体育场,要求场地外缘至少比场地内部高出1.5m,并向室外排水。

场地内部区域的标高比较灵活,能够满足运动场地对标高的要求即可。

3.场地草坪及基础工程要求草坪基层设置:为保证草坪长久使用,草坪基层要求粗糙、有高低不平的地面。

应符合排水良好的斜率和适当的凹凸度,建议设置为1%至3%之间。

草坪面层设置:应选用易于维护、舒适度高的草坪为主。

申花草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草皮品种,耐寒、抗病虫害能力强,对地面湿度、草皮密度、刈割和施肥敏感度小。

底层结构:应根据不同的场地要求,采用特殊的材料及工艺进行处理。

4.观众席要求观众席应按照设计要求安排座位,考虑到安全因素、观众舒适度和视野等因素,定量计算观众席座位数,并设置安排通道,安装应急疏散标识和设施等。

5.制高点要求制高点要求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场地地形、观众席和草坪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规划出来的。

一般建议在设计时将制高点体现出来,以便更好地掌握场地内外整体的情况。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 )《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 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 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 尺度。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 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 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 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 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 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 选址和建设条件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 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 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 应当符合人口集中、 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第五条 标》的规定, 定。

第二章 第六条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 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 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 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 200万以上人口、 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座席数
单座面积指标
(m2/座)
人口规模
4000-3000
3000-1500(不含3000)
含跳水池
不含跳水池
含跳水池
200万以上人口
6.7-7.9
6.9-8.7
7.9-10.7
100-200万人口
第九条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游泳馆应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m2)
等级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它们不仅为市民提供了锻炼身体的场所,也是体育赛事和文化活动的举办地。

因此,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市民的健康和城市的形象。

在建设公共体育场馆时,需要考虑场馆的功能、安全、舒适度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标准。

首先,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功能性。

场馆应该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的体育活动,包括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多种项目。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观众席的舒适度和视野,以及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设施的完备性。

这就要求场馆的设计和布局能够充分满足各种体育活动的需求,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体验。

其次,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注重安全性。

场馆的建设应该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固性、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设施的齐全等方面。

此外,场馆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障观众和运动员的安全。

再次,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考虑舒适度。

场馆的环境应该能够提供良好的气候条件和舒适的空间,以满足观众和运动员的需求。

同时,场馆的设施和服务也需要能够提供便利和舒适的体验,包括座椅的舒适度、卫生间的清洁程度、餐饮设施的品质等。

最后,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在场馆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的保护,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节能和环保管理制度,推动场馆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标准涉及到功能性、安全性、舒适度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场馆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提升城市的形象,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只有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设计,才能够建造出符合要求的公共体育场馆,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贡献力量。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 (体育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运动场馆建设规范标准》

《公共体育运动场馆建设规范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体育场馆是体育运动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
质量,也关系到广大市民的体育健身需求。

因此,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体育场馆的选址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选址应当考虑到周边交通便利程度、场地平整度、自然环境等因素。

同时,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要远离污染源、地震带等危险因素。

其次,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

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场馆的
功能性和实用性,比如要合理划分训练区、比赛区、观众区等功能区域。

同时,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的稳固性和安全性。

另外,体育场馆的建筑材料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风、抗震能力,同时要考虑到材料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体育场馆的设施配备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包括灯光设备、音响设备、
座椅设备等,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以保证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观众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最后,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管理运营应当建立科学的
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保证场馆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的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设施配备、
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以保证体育场馆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地在建设体育场馆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为体育运动和市民的体育健身需求提供更好的场所。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体育场馆是体育活动和大型赛事举办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运动员的安全。

因此,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首先,体育场馆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选址要尽量远离工业区和污染源,同时要考虑到交通便利和周边配套设施的完善。

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调研周边环境,确保场馆建设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环保标准。

其次,体育场馆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筑结构要稳固耐用,能够承受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举办。

同时,建筑设计要考虑到观众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保证观众在观赛过程中能够得到良好的观赛体验。

再者,体育场馆的场地设施要满足体育活动的要求。

比如,篮球场馆的场地地面要求平整、硬度适中,排水系统要完善,篮球架和篮球场地要符合国家标准。

足球场馆的场地要求平整、草皮要保持良好状态,看台和围栏要符合安全标准。

游泳馆的泳池要求水质清澈,泳道标准,观众席舒适。

此外,体育场馆的设施配套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更衣室、卫生间、餐饮设施、医疗急救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卫生、安全、便利的要求,能够满足运动员和观众的基本需求。

最后,体育场馆的管理和运营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一环。

建设单位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保障场馆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场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保证场馆的安全和舒适性。

综上所述,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单位和管理者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要求,为体育活动和大型赛事提供良好的场地和设施保障。

只有如此,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

完整版本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完整版本8《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履行《公共文化体育设备条例》,提升体育场建设项目决议与管理水平,充足发挥投资效益,拟订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照,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行过程中监察、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履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比赛体育及民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合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切合国家及所在地域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质状况考虑将来发展需要,防止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足利用原有设备,厉行节俭,防止浪费。

第五条除履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切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切合体育比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适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在城乡规划确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试虑市、区各级体育设备的布局,应该切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备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起码应有一面或两面对接城市道路,以知足交通、分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切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知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依据当地天气条件,在知足体育比赛要求的前提下,采纳节能、节水举措,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立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比赛要求确立。

体育场依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 200 万以上人口、 100-200 万人口、 50-100 万人口、 20-50 万人口、 20 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一、场地设施
1. 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各类运动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各类运动项目的需求。

2. 场地的布局和设计应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3. 场地的地面材料应符合环保、耐用、防滑等要求。

二、设备器材
1. 各类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各类运动项目的需求。

2. 器材的布局和设计应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3. 器材的质量和性能应达到相应的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

三、场馆设施
1. 体育馆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各类运动项目的需求。

2. 场馆内部设施应包括观众席、比赛场地、运动员更衣室、裁判员休息室等。

3. 场馆的布局和设计应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四、服务设施
1. 公共体育设施应提供各类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寄存处等。

2. 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设计应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3. 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应达到相应的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

五、安全设施
1. 公共体育设施应设置各类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

2. 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满足各类运动项目的需求。

3. 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应达到相应的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和效果。

六、指示牌标识设施
1. 体育馆正门和主要场馆等应有相关标识标牌,方便观众和游客识别。

2. 特别是该体育馆的使用功能和各场馆的使用范围、面积大小等应有相关标识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6第三章建设规模7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8第五章建筑标准10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11用词和用词说明12条文说明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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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1)《公共体育场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四条体育场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未来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场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六条体育场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体育场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条体育场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 万以上人口、100-200 万人口、50-100 万人口、20-50 万人口、20 万以下人口。

第十一条第二条体育场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04的规定。

2.5000座以下体育场按4000就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场,其规 模应按10000-5000座确定。

第十三条第二条体育场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 2-105规定。

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四条 体育场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部分组成。

应根据相应赛事 等级确定各部分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足球和田 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 应根据体育场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 2%。

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八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 2-106的规定。

表2-105体育赛事等级表第 四章 主要第十九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检录处和赛后控制室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7规定。

注:1.2.赛后控制室面积为男女合计面积。

第二十二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8的规定。

(tf)第二十三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09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计时与终点摄影转换,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表2-110第二十五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六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七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2)《公共体育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七条体育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体育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体育场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体育馆应满足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一条体育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体育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体育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111的规定。

表注:1.2.2000座以下体育馆以10000 为上限。

3.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体育馆,其规模应按6000座以下体育馆确定。

第十四条体育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112规定。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体育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场地和热身场地,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 应根据体育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

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2-113的规定。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4规定。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5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2-116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2-117的规定。

表2-117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3)《游泳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第三章建设规模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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