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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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百年百年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医疗医疗保险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是保险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阅 读 指 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3.5 提供补充材料 3.6 保险金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5.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如实告知如实告知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解决8. . 释义释义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我们认可的医院 8.4 住院 8.5 醉酒 8.6 毒品 8.7 管制药品 8.8 酒后驾驶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机动车 8.12 医疗事故 8.13 非处方药 8.14 潜水 8.15 攀岩 8.16 探险 8.17 武术比赛 8.18 特技表演 8.19 申请人8.20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8.21 未满期保险费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8.8.55 醉酒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 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六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七条续保保险费的计算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八条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第九条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职业变更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五、被保险人死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附则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释义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2009版)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2009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及以下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骨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X射线摄片证明骨折的,保险人按照条款所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给付骨折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骨折保险金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人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骨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已发生过的骨折,则保险人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骨折治疗行为;(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四)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所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六)因疾病导致骨组织支撑强度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病理性骨折;(七)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八)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职业运动时所受到的任何伤害。

人保(备案)[2009]N252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52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四、说明
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
免赔额
1、住宅大楼、综合性大楼、办公大楼、学校大楼、医院、饭店、商店、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0.12-6.0
0.12-6.0
0.1-6.0
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RMB及以上
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元RMB及以上
7、水利、水电
0.8-10.0
0.8-10.0
0.1-7.0
8、普通铁路(非高速铁路)
0.5-9.0
0.5-9.0
0.1-7.4
9、码头、港口
0.6-15
0.6-15
0.1-8.0
10、桥梁
0.8-15
0.8-15
0.1-7.4
11、隧道、管道
0.8-15
0.8-15
2、机械工业、纺织工业
0.2-5.5
0.2-5.5
0.1-6.0
3、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0.3-8.0
0.3-8.0
0.1-6.0
4、机场(综合项目)
0.3-6.0
0.3-6.0
0.1-6.5
5、电子电器工业
0.2-7.0
0.2-7.0
0.1-6.0
6、火电站
0.35-7.5
0.35-7.5
0.1-6.0
0.1-10
12、其它行业
0.2-15
0.2-15
0.1-10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工期费率)
设置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0.02‰—5‰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酒后驾驶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6.7 无有效行驶证4.3 诉讼时效 6.8 潜水2. 您获得的保障 6.9 空中运动2.1 基本保险金额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0 攀岩2.2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 6.11 探险2.3 保险责任 5.2 职业或工种变更 6.12 武术2.4 责任免除 5.3 失踪处理 6.13 特技表演5.4 效力终止6.14 战争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15 军事冲突3.1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6 暴乱3.2 续保 6.1 意外伤害 6.17 现金价值3.3 宽限期 6.2 Ⅲ度烧伤 6.18 周岁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酗酒 6.19 我们认可的医院6.4 毒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 …… 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893号

12.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89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一、基准费率单位:‰职业分类一二三四五六0-17 3.1 3.1 3.1 3.1 3.1 3.118-64 3.1 4.3 5.98.010.914.9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承保权限,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费率调整系数表序号核保要素分类标准调整系数1 被保险人数≤30人 131~100人0.95~1.0 101~500人0.9~1.0 501~1000人0.85~1.0 1001~5000人0.8~1.0 5001~10000人0.75~1.0 10001~50000人0.7~1.0 >50000人0.6~1.02 销售区域A类地区≥0.7 B类地区≥0.9 C类地区≥1.03 预期和经验赔付率35~50%≥0.750~70%≥0.9>70%≥1.04 销售方式电销、网销、直销0.7~1.0 代理销售 1.0~1.55 安全性一类地区0.7~0.9 二类地区0.9~1.1 三类地区 1.1~1.3 四类地区 1.3~1.56 管理水平A类水平≥0.7B类水平≥0.9C类水平 1.0~1.57 续保年数连续续保3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7 连续续保2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8连续续保1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9 新承保业务 18 基本医疗保险有0.8~1.0 无 19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基准免赔额100元,基准给付比例为80%1基准免赔额每增加100元,或者给付比例每下降5个百分点在基准调整系数基础上下降0.05,但最低不低于0.8注:1、以上分段含终点不含起点。

2、预期和经验赔付率系数仅适用于团体业务。

3、销售区域类别划分A类地区:指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卫生健康水平较高的地区B类地区:指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卫生健康水平中等的地区C类地区:指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卫生健康水平较低的地区4、安全性类别划分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治安、交通等环境安全状况等情况确定5、管理水平类别划分A类水平:投保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完备、管理措施得当、防灾防损工作到位B类水平:投保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较完备、有一定的管理措施、能够开展一定的防灾防损工作C类水平:投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未能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三、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人保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人保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家财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下列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家庭财产保险的通用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有关家庭财产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FJ01.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2. 雹灾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3. 洪水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4. 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5. 台风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6. 盗抢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7. 恶意破坏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8. 搬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09.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0. 管道破裂及水渍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1.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2. 搬迁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3. 便携式设备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4.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5.高尔夫球具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6. 个人旅行行李物品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7.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8. 家庭住房外门窗玻璃破碎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19. 旅行证件损失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0.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1. 野营装备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2. 自行车盗窃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3. 残骸清理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4. 临时租房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5. 幼儿寻找费用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FJ26. 保额即时恢复特约条款(2009版)FJ27. 家用电器不计折旧特约条款(2009版)FJ01. 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冰凌附加保险条款(2009版)一、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龙卷风、暴风、暴雨、雪灾或冰凌造成的损失。

人保(备案)[2009]N251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51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特别说明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赔险条款(2009 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在 2009 年开始实施的一款保险条款。

该条款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保障。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等。

2.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保险赔偿:详细阐述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具体方式、标准和程序。

5.保险免责: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核事故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3.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条款的特别说明】1.条款的解释:条款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2.条款的修改: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对条款进行修改,但修改后的条款应报送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3.条款的适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但如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 2009 作为一款全面、细致的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
(2009版)
一、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险费(元)
(一)基准赔付标准:
1.基准等待期:90天
2.基准免赔额、赔付比例
(二)基准赔付标准对应的基准保险费为:
注: 1.扩展承保特定门诊的,加收10%的保险费。

2.体育院校学生,视风险程度在50%范围以内加收特别风险保费。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等待期调整系数
对基准等待期进行调整的,根据调整情况给予以下调整
系数。

(二)免赔额、赔付比例调整系数
对基准免赔额或赔付比例进行调整的,根据调整情况给予0.8及以上的调整系数。

所选免赔额大于基准免赔额或赔付比例低于基准赔付比例时,给予费率下浮;所选免赔额小于基准免赔额或赔付比例高于基准赔付比例时,给予费率上浮。

(三)地区调整系数
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风险差异给予0.7及以上的调整系数。

(四)赔付率调整系数
根据客户的预期赔付率或经验赔付率给予0.7-1.5的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险费×等待期调整系数×免赔额、赔付比例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P0512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PICC保单条款2

PICC保单条款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09版)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附加险内容2.1 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含30天)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下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 遗体运返保险金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运返至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运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

2.1.2 丧葬保险金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丧葬保险金限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相应数额为准。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合同2.2中(1)-(7)、(10)-(23)各款之情形;(2)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3)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7)任何因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8)任何未经由保险人所委托的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病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病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病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75周岁(释义见6.1),在保险人指定的三级以上医院就诊、治疗的病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意外伤害/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名的就诊、治疗的医院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或者医疗意外(释义见6.4)所致身故或残疾的、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手术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A至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或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或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或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2)流产、分娩;3)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4)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72号)。

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在医疗机构(释义见4.1)住院(释义见4.2)治疗,对于因此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见4.3),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2)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3)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酒后驾驶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6.7 无有效行驶证4.3 诉讼时效 6.8 潜水2. 您获得的保障 6.9 空中运动2.1 基本保险金额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0 攀岩2.2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 6.11 探险2.3 保险责任 5.2 职业或工种变更 6.12 武术2.4 责任免除 5.3 失踪处理 6.13 特技表演5.4 效力终止6.14 战争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15 军事冲突3.1 保险费的交纳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6 暴乱3.2 续保 6.1 意外伤害 6.17 现金价值3.3 宽限期 6.2 Ⅲ度烧伤 6.18 周岁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酗酒 6.19 我们认可的医院6.4 毒品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续保的权利……………………………………………………………………… …… 3.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五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五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如实告知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第十六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

..........关注注释内容第1页,共7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4)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九条续保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5)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7)附表二: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费率表 (7)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第2页,共7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医疗责任保险2009

医疗责任保险2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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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
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3.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4.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4.6)、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4.7)、攀岩运动(释义见4.8)、探险活动(释义见4.9)、武术比赛(释义见4.10、摔跤
比赛、特技(释义见4.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
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4.12)期间。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
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
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4.3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
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4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5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6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4.7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4.8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4.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4.11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1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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