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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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摘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对保障兽药使用安全与效果至关重要。

本文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背景,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一份____字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旨在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信息内容、格式、审批流程等,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

一、引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准确的标签和说明书可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从而保障兽畜的健康与安全。

为此,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对于加强兽药管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兽药标签管理规定1. 标签内容要求(1)兽药名称:根据药物成分确定。

(2)药物含量:以重量或者体积百分比、千克、克、毫克等为单位标明。

(3)批准文号:标明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用法用量:根据兽药的特性,规定其使用的方法、剂量和频率。

(6)禁忌:指明禁止进行的使用。

若存在兽种、龄期和用量的限制,应明确说明。

(7)注意事项:包括对食用禁忌留置期、药效持续时间和兽药存储条件的要求。

(8)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9)净重:标明每袋、每瓶、每盒等含量。

(10)贮存条件:标明兽药存贮的环境和要求。

2. 标签格式要求(1)字体:清晰、醒目、易读。

(2)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8mm。

(3)颜色:标签内容和背景色对比明显,以提高可读性。

(4)标签材质:防水、防污染、耐磨损。

(5)标签信息布局:整齐、合理、紧凑。

3. 标签审批流程(1)兽药标签的设计由生产企业负责,经QA部门审核和核准后,报送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对兽药标签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企业按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批。

(4)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标签再次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批准并发放批准文件。

三、兽药说明书管理规定1. 说明书内容要求(1)适应症:明确产品适用于哪些疾病、症状。

兽药安全明白纸

兽药安全明白纸

兽药安全明白纸
一、兽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1. 未经批准的药物和停用兽药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以及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等均不得使用。

2. 慎重使用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等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3. 优先选用批准作为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包括兽用抗菌药中泰妙菌素、土霉素有关制剂产品,以及兽用中药、兽用抗球虫药物等允许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二、违法使用兽药的后果
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规范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规范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尊敬的畜牧兽医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为了加强养殖场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畜禽品质,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效益,我们作为养殖场(户)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养殖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养殖管理制度,明确养殖过程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严格按照兽药使用指南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药物残留和滥用。

三、采购兽药和饲料时,严格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所购买的兽药和饲料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四、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检查。

五、加强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和防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养殖场生物安全。

六、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动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兽药,严格按照兽药的剂量、用法和用药周期进行治疗,不得滥用和过量使用兽药。

七、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确保动物产品出栏前兽药残留检测合格,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养殖技术和兽药知识水平,接受职能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不断提高养殖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九、主动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养殖场的安全生产。

十、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我们深知养殖场安全用药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的原则,切实履行养殖场的安全用药责任,为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致敬礼!养殖场(户)经营者:日期:年月日。

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

规范使用兽药承诺书企业或者单位,只有合理的使用药品,才能保证人或者动物的生命安全,下面是收集的规范使用兽药的承诺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本企业在使用兽药时,将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兽药。

本人作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做出如下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有关兽药法规政策。

二、正确认识兽药的防病治病效能,规范和安全用药,不盲目、不滥用兽药,不使用禁用药物,保证不引起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购买合法兽药。

(一)保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保证自xx年3月1日起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四、正确使用兽药。

(一)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二)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三)不将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违规添加在饲料中使用。

(四)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粤农函[200X]419号)第(四)、(五)、(六)、(七)项表格和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六)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七)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五、配合各级农牧部门和兽药行业监督员的监督。

六、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保证兽药的合理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和管理适用于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兽药。

第四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使用者正确使用和辨识。

第五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和管理应当符合兽药的注册要求,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二章兽药标签的要求第七条兽药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兽药的名称;(二)批准文号:标明兽药的批准文号;(三)生产企业:标明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规格和包装:标明兽药的规格和包装单位;(五)用途:标明兽药的主要适应症和作用;(六)使用方法: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七)警示语:标明兽药的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八)贮存条件:标明兽药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九)批号:标明兽药的生产批号;(十)其他:还可以根据需要标明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兽药标签应当采用易识别、易读、耐久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清晰可辨。

第九条兽药标签应当粘贴在兽药的外包装上,并尽量保持完整和不易脱落。

第十条一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兽药产品的组合包装,应当在组合包装上标明包装内每个兽药产品的名称和用途。

第三章兽药说明书的要求第十一条兽药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兽药的名称;(二)批准文号:标明兽药的批准文号;(三)生产企业:标明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规格和包装:标明兽药的规格和包装单位;(五)用途:标明兽药的主要适应症和作用;(六)使用方法: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七)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标明兽药的禁用动物和禁用情况;(八)警示语:标明兽药的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九)贮存条件:标明兽药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限;(十)药物相互作用:标明兽药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十一)禁用动物食用期:标明兽药停药后禁止动物食用的时限;(十二)质量标准:标明兽药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十三)批号:标明兽药的生产批号;(十四)其他:还可以根据需要标明其他必要信息。

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

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

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兽药使用规范——保障农业行业健康发展随着农业行业的快速发展,兽药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动物健康的重要手段,不可忽视其使用规范。

本文将就农业行业兽药使用规范进行论述,分为以下几个小节。

一、兽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兽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兽药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农民在使用兽药前应遵循以下规程。

1. 养殖条件准备:确保养殖环境清洁和动物饲养条件良好,以提高兽药的吸收利用率和治疗效果。

2. 疫病预防:加强对动物常见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避免因疫病暴发而不得不使用大量兽药。

3. 兽医技术支持:合理安排兽医上门巡诊,定期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提供科学的兽药使用方案,以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兽药选择和购买正确选择和购买兽药是保障农业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下面介绍兽药选择和购买的规定。

1. 选择合规的兽药产品:农民应选择经过国家兽药监督部门批准注册的兽药产品,确保具备合规的药品编号,并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了解合理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

2. 合法渠道采购:农民应通过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或兽医处方等方式购买兽药,不得私自擅自购买、使用未经批准或没有药品许可证的兽药。

3. 存储和保管规范:购买兽药后,农民应按照兽药说明书要求正确存储和保管,避免兽药受潮、曝晒、交叉污染等情况。

三、兽药使用和管理兽药使用和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动物健康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兽药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程。

1. 合理用药和指导:农民在使用兽药时应按照兽医的指导,按照用药剂量、用药时间和用药途径等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2. 记录和报告:农民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用途等信息,并定期向兽医报告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兽药使用方案。

3. 兽药残留监测:农民应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兽药残留监测,确保兽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禁用兽药或超过允许残留量的兽药。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第一篇: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各兽药经营单位: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应遵守的规定:一、经营兽药的单位,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也未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

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四、兽药经营单位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五、兽药经营单位须定期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清查,及时处理不合格兽药,并填写《兽药清查记录》。

六、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相关法律责任: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
为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合法使用兽药,坚决抵制非法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切实保障养殖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认真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兽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其他有害物质。

在兽药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循兽药停药期规定,确保动物产品上市前兽药残留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兽药采购管理,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索取并保存兽药购销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确保所购买的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四、建立健全养殖场用药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用途、用量、停药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五、定期对养殖场员工进行兽药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用药水平,确保养殖场兽药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六、积极参与兽药安全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兽药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合规。

七、认真履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养殖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疫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养殖场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

八、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我们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查处。

承诺人:(养殖场名称)
承诺人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

兽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兽药规范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的管理,规范兽药的使用,保障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兽药的购买、存储、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适用于所有使用兽药的养殖户、兽医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上的用药剂量和用法进行,不得私自增减剂量,更改用法,或者将兽药用于禁用动物种类。

第四条兽药的购买应当在合法渠道购买,购买时应当查看产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使用方法等信息,保证商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兽药的储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禁止将兽药与食品、饮料等混放,严禁将过期或已经破损的兽药继续使用。

第六条兽药的使用者应当具备兽医资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兽药,不得将未使用过的兽药转让销售,更不得将过期兽药作为新鲜兽药使用。

第七条兽药使用者在使用兽药时应当注意动物的存栏密度和个体差异,避免因为误用导致动物伤害或药物残留问题。

第八条兽药使用者在使用兽药管理记录应当详尽,包括兽药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日期、使用部位等信息,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九条养殖单位和兽医机构等应当定期对使用兽药的记录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兽药使用者在发现兽药效果不佳或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寻求兽医的帮助。

第十一条兽药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兽药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兽药市场情况和法规政策,不得违法使用兽药。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兽药购买与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兽药的购买应当在兽药合法销售商处购买,购买时务必查看产品说明书,并咨询兽医意见。

第十四条购买回来的兽药应当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存放,避免日光直射,潮湿等环境。

第十五条购买的兽药应当定期清点,确认产品联系方式是否有效,有效期是否合格,以确保能及时联系厂家。

第十六条过期或者破损的兽药应当集中存放并及时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购买的兽药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要求配备合适的用药器械,并注意清洗消毒。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农业部又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第一、二、三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

为切实做好《办法》及其配套公告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尤为重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也十分关注。

各单位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一)组织相关单位学习《办法》条文,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2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2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制、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第五条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第六条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第九条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

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或“有效期至____.09”。

第三章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贮藏、生产企业信息等。

养 殖 企 业 告 知 书

养 殖 企 业 告 知 书

x县畜牧局养殖企业告知书一、目前国家禁止使用的主要兽药名录为:1、食品动物精油的兽药及其化合物:(1)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2)性激素类:乙烯雌酚及其盐、脂及制剂;(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5)氨笨砜及制剂‘(6)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9)林丹(丙体六六六);(10)毒杀芬(氯化烯);(11)呋喃丹(克百威);(12)杀虫脒(克死螨);(13)双加脒;(14)酒石酸锑钾;(15)锥虫胂胺;(16)孔雀石绿;(17)五氯酚酸钠;(18)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19)禁止使用促生长的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等。

2、金刚烷胺类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呱(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制剂等。

3、农业部发文淘汰的兽药品种:磺胺加糖注射液、安其康宁注射液、安其卡路林注射液、水杨酸钠溴糖注射液、水杨酸溴碘注射液、镇跛痛注射液、奥斯鸣注射液、樟脑水(含醇樟脑)注射液、百尔定注射液、灭虫宁、磺胺甲氧哒嗪、磺胺甲氧哒嗪注射液、六六六、林丹乳油、跛行安、精制敌百虫片(以碳酸钙做赋形剂者)等。

二、动物养殖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生产经营。

三、建立科学的免疫计划,使用本地畜牧兽药主管部门供应的疫苗,配合搞好强制免疫,科学制定其他病种免疫程序。

四、动物养殖场应在动物免疫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对动物佩戴免疫耳标。

五、制定动物卫生消毒制度、建立科学的消毒程序,筛选合适的消毒药品,采取适宜的消毒方法,应用科学的消毒技术。

新乐市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新乐市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饲料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畜禽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养殖场(户)是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者依法处理。

二、严把兽药质量关,认真验证兽药生产经营资质,验证兽药产品批件,保证使用合格兽药,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不使用氯霉素、性激素类、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兽药及其它违禁添加物(农业部176、193、560号令),不直接使用原料药,不滥用抗菌药物,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令),按兽医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做到科学合理用药,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禁使用无证无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按照饲料使用说明使用饲料,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农业部176、1519号令),出栏前按药物饲料添加剂休药期规定选择饲料,防止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不销售还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四、养殖场养殖档案要规范填写兽药、饲料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保证记录真实,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新乐市农林畜牧局
2017年3月。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三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三篇)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导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产品的核心信息载体,对于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和保障兽药使用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保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兽药标签管理规定1.兽药标签的内容要求(1)兽药名称:标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

(2)适用动物:标明该兽药适用的动物种类。

(3)药理学作用和适应症:简要说明兽药的药理学作用和其适应症。

(4)用法用量:明确标明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推荐剂量。

(5)禁用期和副作用:明确标明兽药的禁用期限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6)储存条件:标明兽药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

2.兽药标签的制作要求(1)兽药标签的制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字体清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2)标签应使用兽药标签专用纸张,纸张质量良好,耐水性能好。

(3)标签必须与兽药产品相符,任何形式的修饰、涂改、覆盖等,均使标签失去效力。

3.兽药标签的管理责任(1)企业应负有兽药标签的管理责任,确保兽药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关部门应对兽药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3)兽药使用者应仔细阅读兽药标签,按照标签上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

二、兽药说明书管理规定1.兽药说明书的内容要求(1)兽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

(2)兽药的药理学作用和适应症。

(3)兽药的用法用量和给药途径。

(4)兽药的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5)兽药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6)兽药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7)兽药的生产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2.兽药说明书的管理要求(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兽药说明书,并负责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2)兽药说明书应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将技术术语和专业知识尽可能解释清楚。

(3)兽药说明书应对兽药副作用和不良反应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描述,以提醒使用者注意。

(4)兽药说明书必须清晰明了,不得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措辞。

兽药经营安全承诺书

兽药经营安全承诺书

兽药经营安全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了确保兽药经营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人体安全,我们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履行兽药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二、严格按照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兽药。

三、加强兽药储存管理,按照兽药的储存要求,保证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防止兽药的污染、损坏和失效。

四、加强兽药销售管理,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兽药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积极开展兽药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用户对兽药的正确使用认识,避免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动物健康问题和人体安全风险。

六、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对销售的兽药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以便及时处理兽药安全事件。

七、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及时报告兽药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

八、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兽药经营的安全和合规。

九、积极参与兽药行业的诚信建设和公益活动,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我们深知兽药经营安全的重要性,将始终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承诺,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兽药产品和服务。

欢迎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我们将虚心接受,不断完善和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近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部,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三、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各生产区兽医主管到总药房取药,常规药品由总药房做计划,由公司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公司技术部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____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部说明情况。

2、除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采购药械,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四、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司药员必须监督执行。

五、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司药员不予领给。

六、所有器械根据生产单元造册,落实到人,药房对车间,必须以旧换新。

各车间必须设有用药登记本,由使用兽医、防疫员填写,兽医主管及时核对药品领取和使用数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八、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九、兽药的使用依照上海市《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十、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主管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篇: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1、使用的饲料和产品应购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不准使用变质,霉变,生虫及污染的饲料。

兽药使用安全宣传

兽药使用安全宣传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一、要正确认识兽药。

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还浪费钱财,进而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

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

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非“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

各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养殖场的兽药使用行为,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所有兽药的使用和管理。

3. 养殖场应当成立专门的兽药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兽药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活动。

二、兽药的采购和储存1. 养殖场应当与正规的兽药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养殖场的兽药采购必须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采购的兽药必须具备合法的注册证和说明书。

2. 养殖场应当建立兽药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3. 养殖场应当做好兽药的储存工作,确定专门的储存场所,确保兽药的密封保存,避免受潮、受热和日晒等情况,同时也应当保证储存场所的通风和防火安全。

三、兽药的使用1. 养殖场兽药的使用必须由具备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兽药使用计划。

2. 养殖场应当进行兽药使用记录,包括兽药名称、使用日期、使用动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3. 养殖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兽药使用计划,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合理用药周期。

4. 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确保兽药使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四、兽药的处置1. 养殖场应当合理使用兽药,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避免过期兽药的使用。

2. 养殖场对于过期、丢失、损坏或者变质的兽药,应当立即进行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使用或者销售。

3. 养殖场应当将兽药包装物进行分类和整理处理,避免污染环境或者对人员造成伤害。

五、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养殖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2. 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确保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六、附则1.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养殖场所有。

2.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查和修改。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
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3.11
•【文号】农牧便函〔2022〕177号
•【施行日期】202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
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2〕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得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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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兽药(包括疫苗等,下同)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用药,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规范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就规范使用兽药问题告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

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

一要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

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红色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

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农业部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还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不是“兽药添字”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预混剂不准在饲料中违规添加使用;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由兽药厂制成合法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粤农函[2008]419号)第(四)、(五)、(六)、(七)项表格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各饲料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厅统一监制的《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
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兽药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广东省农业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精品
附件2:
饲料生产企业兽药使用记录表
此表由广东省农业厅监制
welcome
附件3:
《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签收表
本人、本兽药使用单位已明白以上告知内容,将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使用兽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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