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排放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活污⽔⽔质及⽣活污⽔排放标准---⼀级AB标准,⼆级,三级标准典型的⽣活污⽔⽔质GB18918-2002《城镇污⽔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活污⽔,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以及允许排⼊城镇污⽔收集系统的⼯业废⽔和初期⾬⽔等。
⼀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级处理(重⼒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物处理等,以提⾼⼀级处理效果的处理⼯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分为基本控制项⽬和选择控制项⽬两类。
基本控制项⽬主要包括影响⽔环境和城镇污⽔处理⼚⼀般处理⼯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处理⼚排⼊地表⽔域环境功能和保护⽬标,以及污⽔处理⼚的处理⼯艺,将基本控制项⽬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级标准、⼆级标准、三级标准。
⼀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类重⾦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不分级。
1.⼀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处理⼚出⽔作为回⽤⽔的基本要求。
当污⽔处理⼚出⽔引⼊稀释能⼒较⼩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和⼀般回⽤⽔等⽤途时,执⾏⼀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处理⼚出⽔排⼊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库等封闭、半封闭⽔域时,执⾏⼀级标准的A标准,2.⼀级标准的B 标准:排⼊GB 3838地表⽔III类功能⽔域(划定的饮⽤⽔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类功能⽔域时,执⾏⼀级标准的B标准;3.⼆级标准:城镇污⽔处理⼚出⽔排⼊GB 3838 地表⽔Ⅳ、Ⅴ类功能⽔域或GB 3097海⽔三、四类功能海域,执⾏⼆级标准。
4.三级标准:⾮重点控制流域和⾮⽔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处理⼚,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采⽤⼀级强化处理⼯艺时,执⾏三级标准。
雨水排放水质标准
雨水排放水质标准雨水排放水质标准是指针对雨水收集系统所收集的雨水进行排放时,所要求的水质要求和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提出,并根据当地环境和水资源管理的需求进行制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和要求。
1. 悬浮物浓度要求:悬浮物是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颗粒,包括泥沙、污泥等。
对于雨水排放,通常要求悬浮物的浓度低于一定的限值,如每升水中悬浮物的质量不得超过50毫克。
2. 化学需氧量(COD)要求:C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也是衡量水体有机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于雨水排放,通常要求COD的浓度低于一定的限值,如每升水中COD的质量不得超过100毫克。
3. 生化需氧量(BOD)要求:B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降解能力的指标,也是评价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于雨水排放,通常要求BOD的浓度低于一定的限值,如每升水中BOD的质量不得超过30毫克。
4. pH值要求:pH值是衡量水体酸碱性的指标,对于雨水排放,要求pH值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对接受水体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来说,pH值要求在6.5-8.5之间。
5. 氨氮要求:氨氮是衡量水中氨气溶解程度的指标,高浓度的氨氮对水体生态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雨水排放,通常要求氨氮的浓度低于一定的限值,如每升水中氨氮的质量不得超过5毫克。
6. 溶解氧要求:溶解氧是指水中溶解的氧气分子,对于水中的生物生存和水质维持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雨水排放,通常要求溶解氧的浓度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排放水体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维护。
此外,雨水排放水质标准还可能涉及到一些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如重金属含量、有机化合物含量等。
这些限值要求根据当地环境和法规而定,旨在保护接受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总之,雨水排放水质标准是为了保护接受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涉及悬浮物浓度、COD、BOD、pH值、氨氮、溶解氧等指标,并可能针对不同地区和环境制定特定的限值要求。
2水质标准
2、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 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 害气体。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 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 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 须按GB 8703执行。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 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 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 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 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 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 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 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 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我国排放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一般 排放标准,第二类为行业排放标准。一般 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指标。 行业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地面 水域的水质要求,包括标准分级、标准值、 排水定额、水的循环利用率、实施标准和 取样,检测等,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 一切企事业单位。 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向,对向地面水水域排放分别执 行一、二级标准。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
国标废水排放标准主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一级排放标准是最为严格的排放标准,适用于对水质要求较高的地区及环境敏感区域,主要适用于家庭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
其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1. 化学需氧量(COD)≤ 60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 20mg/L。
其他各级标准中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也不同,具体可查询《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
请注意,排污单位的具体标准分级和适用范围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准确的信息。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作者: ————————————————————————————————日期: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序号指标浓度(mg/L)高中常低1 23 4 56 7 8 8101112 13 14 15 1617 18 1920 212223 242526 2728总固体(TS)溶解性总固体非挥发性挥发性悬浮物(SS)非挥发性挥发性可沉降物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悬浮性总有机碳(TOC)化学需氧量(COD)溶解性悬浮性可生物降解部分溶解性悬浮性总氮(N)有机氮游离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总磷(P)有机磷无机磷氯化物(Cl-)碱度(CaCO3)油脂1200850525325350752752040020020029010004606007503753758535500155102002001507205003002002205516510200100100160400150250300150150401525835100100100350250145105200208051005050802501001502001001002081244360505029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环境监测:水质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质标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㈠、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已颁布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 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适用范围
2、GB3838-2002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五类,掌握每类水域 的划分。
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2、标准分级:三级(掌握每级标准的正确使用) 3、第一、二类污染物取样位置(重点、难点) 4、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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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生活污水是指由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含有有机物、悬浮物、营养物质等污染物的废水。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对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活污水处理的标准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二、生活污水处理标准要求1. 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1) 水质标准要求:COD(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0mg/L,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20mg/L,SS(悬浮物)不超过30mg/L,NH3-N(氨氮)不超过15mg/L,TP(总磷)不超过0.5mg/L。
(2) pH值要求:排放的生活污水pH值应在6-9之间,确保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3) 其他要求:排放的生活污水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等,且不得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处理工艺要求为了达到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适当的工艺进行处理。
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1) 机械处理:采用格栅、沉砂池等设备,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和悬浮物。
(2) 生化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技术,降解有机物质,减少COD和BOD5含量。
(3) 深度处理:采用沉淀池、过滤器等设备,去除细小颗粒物和残存悬浮物,进一步提高水质。
(4) 消毒处理:采用紫外线辐射、臭氧氧化等方法,杀灭细菌和病原体,确保排放水体的卫生安全。
三、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措施1. 初级处理初级处理主要通过物理方法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固体颗粒和悬浮物,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1) 格栅:利用格栅设备,去除生活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和固体废物。
(2) 沉砂池:通过重力沉降原理,使较重的悬浮物沉淀到池底,减少水中的悬浮物含量。
2. 次生处理次生处理主要通过生物降解和沉淀去除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质和细小颗粒物,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1) 活性污泥法:通过在好氧环境下引入活性污泥,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质,达到减少COD和BOD5含量的目的。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三类水质标准,地表水三类排放标准值是多少
三类水质标准|地表水三类排放标准值是多少三类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类水质: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二类水质: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类水质: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三大类水质指标水质指标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主物性指标。
1、物理性指标1.固体物质(TS)。
水中固体物质是指在一定温度下将水样蒸发至干时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蒸发残余物。
按水中固体的溶解性可分为溶解性固体(DS)和悬浮性固体(SS)。
溶解固体也称“总可滤残渣”,是指溶于水的各种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的总和。
在水质分析中,对水样进行过滤操作,滤液在103-105℃温度下蒸干后所得到的固体物质即为溶解性固体。
悬浮固体也称作“总不可滤残渣”,在水质分析中,将水样经0.45μm滤膜过滤,凡不能通过滤器的固体颗粒物即为悬浮固体。
2.浑浊度。
水中含有泥砂、纤维、有机物、浮游生物等会呈现浑浊现象。
水体浑浊的程度可用浑浊度的大小来表示。
所谓浑浊度是指水中的不溶物质对光线透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
在水质分析中规定,1L水中含有1gSiO2所构成的浊度为一个标准浊度单位,简称1度。
浊度采用NTU单位3.颜色。
水的颜色有真色和表色之分。
真色是由于水中所含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所致,即除去水中悬浮物质后所呈现的颜色。
表色则是由溶解物质、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共同引起的颜色。
异常颜色的出现是水体受污染的一个标志。
水的物理性水质指标还有嗅味、温度、电导率等。
2、化学指标1.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质所消耗的氧量。
常用的氧化剂有高锰酸钾(KMnO4)和重铬酸钾(K2CrO7)。
我国规定的污水检验标准采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记作CODCr,单位为(mg/L)。
由于K2CrO7氧化能力很强,能使污水中的85%~95%以上的有机物被氧化。
地表4类水排放标准
地表水排放标准是指在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和农业污水等水体时,所应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
地表水排放标准一般分为四类:
一类地表水排放标准: 一类地表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用于生活饮用的地表水。
一类地表水排放标准要求水质十分优良,不能含有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二类地表水排放标准: 二类地表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用于农业、渔业和工业生产的地表水。
二类地表水排放标准要求水质较好,但可以含有少量有毒、有害物质。
三类地表水排放标准: 三类地表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用于景观、娱乐和其他普通用途的地表水。
三类地表水排放标准要求水质较差,但仍然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类地表水排放标准: 四类地表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用于排放污水、污泥和废物的地表水。
四类地表水排放标准要求水质较差,但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注意: 在排放水体时,应严格遵守地表水排放标准,以保护地表水资源和环境。
不同类别的地表水排放标准对水质的要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
此外,在排放水体时,还应注意保护地表水的生态系统,避免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制定的,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健康。
下面将介绍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水环境分类标准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不同水体的水质要求划分为五个类别,即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水。
每个类别有不同的指标和标准。
2. 水质目标水质目标是用来评价水体水质状况的标准。
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将水质目标分为三个级别:优良、中等和差。
不同的水质目标级别对应不同的水质指标,如溶解氧、氨氮、总磷、总硒等。
3.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例如,工业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包括重金属离子、有机物、氮氧化物等。
4. 农药和化肥使用标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农业生产中常见的污染源。
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设立了农药使用和施肥的标准,限制农田和农产品的污染。
5. 水质监测与评价标准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提供了水质监测和评价的指导。
标准规定了水质监测的项目、方法和频次,并提供了评价水质状况的标准判据。
6. 水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为了维护水生态环境,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了相关标准。
标准中包括了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水质指标和生物指标,例如水中溶解氧、叶绿素a、生物多样性等。
7. 排污许可制度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即企业和单位需要经过审批并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废水排放。
排污许可制度将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和监控,从根本上减少水环境的污染。
8. 水资源保护标准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也包括了水资源的保护标准。
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用途,标准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合理利用水资源。
9. 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标准标准还设立了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标准,包括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以提高应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避免或降低环境污染。
10. 监管与处罚标准为了加强对水环境污染的监管,中国水环境质量标准还规定了相关行政处罚的标准。
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
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简介准四类水是指经过处理后,水质接近于一般工业用水的水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我国制定了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以规范工业废水的排放。
本文将对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准四类水的定义准四类水是指经过处理后,水质接近于一般工业用水的水体。
根据《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准四类水的水质要求如下:1.总悬浮物(TSS)≤ 50mg/L2.氨氮(NH3-N)≤ 15mg/L3.总磷(TP)≤ 0.5mg/L4.总镉(Cd)≤ 0.01mg/L5.总铬(Cr)≤ 0.2mg/L6.总铜(Cu)≤ 0.1mg/L7.总铅(Pb)≤ 0.1mg/L8.总锌(Zn)≤ 0.5mg/L9.总氟化物(F-)≤ 2mg/L10.总氰化物(CN-)≤ 0.05mg/L11.石油类(以石油类总量计)≤ 5mg/L12.氨氮(NH3-N)≤ 15mg/L1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0.5mg/L14.挥发酚(以苯、甲苯、二甲苯计)≤ 0.5mg/L15.氰化物(以CN-计)≤ 0.05mg/L16.聚磷酸盐(以PO4计)≤ 2mg/L17.硫化物(以S计)≤ 2mg/L18.硝态氮(以N计)≤ 15mg/L19.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mg/L20.化学需氧量(CODcr)≤ 100mg/L2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 0.5mg/L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的意义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作用如下:1.保护水体生态系统: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的严格执行,可以减少工业废水对水体生态系统的污染,保护水中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2.预防水源污染: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的制定,可以有效预防工业废水对水源的污染,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3.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准四类水排放标准限值的执行要求工业企业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
一、悬浮物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的悬浮物是指水中不可沉降的固体物质。
其含量过高可能会影响水质,导致水流不畅,甚至造成排水系统的堵塞。
因此,为了确保下水道水质符合标准,悬浮物的含量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衡量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对COD有严格的要求,以防止有机物含量过高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从而影响水质。
三、生化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水中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所需的氧量。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对BOD也有严格的要求,以控制水中有机物的含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
四、悬浮物和油的含量
悬浮物和油类物质会对水质产生不良影响,如堵塞排水系统、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等。
因此,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对悬浮物和油的含量也有严格的要求。
五、有机物综合指标
有机物综合指标是指水中多种有机物的综合表现,通常用碳氮比(C/N)来表示。
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对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明确的要求,以确保水中有机物含量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六、氮磷化合物
氮磷化合物是水中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但其含量过高会导致水体富营
养化,从而影响水质。
因此,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对氮磷化合物的含量也有明确的要求。
七、重金属
重金属如铅、汞、镉等会对人体健康和水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严格限制了重金属的含量。
八、细菌总数
细菌总数是指水中细菌的总数量,其含量过高可能会引起公共卫生问题和水体污染。
因此,下水道水质排放标准中对细菌总数也有明确的要求,以确保水质安全。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水环境和维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进行了分类和标准设定。
以下是中国目前实施的一些主要水质排放标准:
1.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GB 18918-2002):该标准规定了城
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水质要求,包括溶解氧、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PH值等指标。
2.工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该标准对不同类型的
工业污水进行了分类,并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物类型设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如重金属、有机物、氨氮等。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该规范规
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要求、设施选址等内容。
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
防治措施和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的限制、排污许可制度、水环境保护目标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部分中国水质排放标准的例子,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相关标准和法规,涵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的水污染排放。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水质达到一定的环境和健康要求,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废水、工业排水等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护水环境和人类健康。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水质排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1. 总悬浮物(TSS):表示水中悬浮物的总浓度。
高浓度的悬
浮物会影响水体透明度,导致水质变差。
2. 化学需氧量(COD)和生化需氧量(BOD):COD表示水
中有机物氧化所需的化学物质量,BOD表示水中微生物进行
有机物氧化的需氧量。
两者都是评估水体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3. 总氮(TN)和总磷(TP):总氮和总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
主要原因之一。
高浓度的总氮和总磷会导致水体藻类过度繁殖,引发水华。
4. 重金属:包括汞、铅、镉、铬等重金属元素。
高浓度的重金属会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毒性影响。
5. pH值:pH值反映了水体的酸碱性。
过酸或过碱的水质会导
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6. 细菌和病原体: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这些指标的具体标准会因地区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际上常用的水质排放标准包括各国的环保法规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环境保护署(EPA)等的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
水质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所排放的废水,根据其所
含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保护水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
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保护
的需要。
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存在差异,因此制定水质排放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这样可以保证在满足工农业生产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其次,水质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监管和有效的处罚机制。
只有在严格监管下,企业和个人才能意识到对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排放废水。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水质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保护水环境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另外,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充分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对于
某些企业来说,要达到严格的排放标准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改造,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挑战。
因此,在制定水质排放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排放水质。
总的来说,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
科学合理地制定排放标准,严格监管和有效执行,才能实现对水环境的保护,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水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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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9
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1000Βιβλιοθήκη 100010000
13
总汞
0.001
0.001
1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总镉
0.005
0.01
16
总铬
0.1
0.1
17
六价铬
0.05
0.05
18
总砷
0.05
0.1
19
总铅
0.05
0.1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0.5
1
2
5
7
总氮(以N计)
15
20
-
-
8
氨氮(以N计)②
5(8)
8(15)
25(30)
-
9
总磷
(以P计)
2005.12.31前建设的
1
1.5
3
5
2006.01.01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5
5
10
20
4
动植物油
0.1
0.5
1.0
3.0
5
石油类
0.05
0.5
1.0
3.0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0.3
0.5
1.0
7
总氮(以N计)
10
15
15
20
8
氨氮(以N计)①
1.0(1.5)
1.5(2.5)
5(8)
8(15)
9
总磷(以P计)
0.2
0.3
0.5
1.0
10
色度(稀释倍数)
10
15
30
30
11
GB18918-200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DB11 890-2012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新(改、扩)建
现有
A标准
B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20
30
50
60
2
生化需氧量(BOD5)
4
6
10
20
3
悬浮物(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