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个典型行业环境排放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录

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

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6、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

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4)

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7)

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1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2)

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13、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7)

14、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9)

15、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16、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17、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5)

18、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

19、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20、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5)

2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7)

2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9)

23、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1)

2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4)

25、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6)

26、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9)

2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1)

2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7)

29、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

30、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8)

3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90)

32、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2)

33、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4)

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

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5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窑焙烧

50钢渣处理100其他生产设施

20二噁英类(ng-TEQ/m 3)电炉 1.0氟化物(以F 记)

电渣冶金

6.0

1.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

(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20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

窑焙烧

30钢渣处理100其他生产设施

20二噁英类(ng-TEQ/m 3)电炉0.5氟化物(以F 记)

电渣冶金

5.0

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少、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

转炉(一次烟气)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二噁英类除外)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

15

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灰窑

30

焙烧

钢渣处理100

其他生产设施15

二噁英类

电炉0.5

(ng-TEQ/m3)

氟化物(以F记)电渣冶金 5.0

1.5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

1有厂房生产车间8.0

2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1自201

2.10.01起2014.12.31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³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热风炉

颗粒物

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

100氮氧化物(以NO 2计)

300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50

1.2自2015.01.01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3自201

2.10.01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³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热风炉

颗粒物

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

100氮氧化物(以NO 2计)

300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25

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³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热风炉

颗粒物

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

100氮氧化物(以NO2计)

300高炉出铁场

颗粒物

15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10

1.5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³

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1有厂房生产车间8.02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