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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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补偿款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导致土地征收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某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共有村民1000户,其中500户的土地被征用。

2. 纠纷起因在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款提出异议。

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因土地被征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人认为,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2)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3)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 纠纷发展乙、丙、丁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款。

然而,当地政府未予理睬。

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乙、丙、丁三人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审理(1)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方提供了征收协议、补偿款发放名单、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丙方提供了与征收相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丁方提供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丁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同时,征收程序应规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法院判决1. 重新评估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并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2. 规范征收程序法院要求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规范程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 责令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乙、丙、丁三人因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案例一:小李和小王争夺一块农田的所有权小李和小王是一对邻居,他们都认为一块农田是自己的所有权。

小李称此农田是他祖辈留下的,而小王则坚称他已经购买了这块农田的所有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二:村民与政府争夺土地的归属某村民拥有一块土地,却被政府以征收的方式将其收回。

村民认为政府没有合法的理由征收其土地,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复议。

村民和政府的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展开。

案例三:企业与居民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一家企业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工厂,但该土地上有居民居住。

企业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居民则坚信他们是合法的住户。

双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四:建筑公司与农民争夺土地的所有权一家建筑公司打算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农民们坚决反对。

建筑公司声称他们已经购买了土地的所有权,并准备动工。

农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质疑,他们决定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

案例五:两个家族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两个家族均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多年。

家族成员们都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无法取得共识。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六:农民与企业争夺土地的使用权一家企业决定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工厂,但农民坚决反对。

企业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租金。

农民们对这一情况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土地是他们的祖产,不应该被征用。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七:两个地方政府争夺土地归属权两个地方政府对一块土地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他们都声称自己有权管理和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双方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

案例八: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争夺土地的使用权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算在一个居民区建设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居民们坚决反对。

开发商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土地道路纠纷案例:1.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两人的房屋之间有一条宽度为2米的土地道路。

多年来,李某一直使用这条道路来进出自己的房屋,但最近王某要求将道路封堵,不再让李某使用。

李某认为这条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属于王某的私人财产。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通行权。

2. 张某和刘某是合作开发一片土地的伙伴,土地中间有一条已经使用多年的道路。

但是,最近刘某占用了道路的一部分,并将其围起来作为自己的私人花园。

张某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整个道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3. 小区业主姚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土地道路纠纷。

姚某认为李某占用了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并将其改造为停车场,限制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

姚某多次与李某沟通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4. A公司和B公司是相邻的工业区的业主,两家公司之间有一条道路用于运输货物。

然而,由于B公司的扩建工程,道路被部分占用,导致A公司的运输受到了限制。

A公司认为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占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5. 一家酒店的后门与附近居民区之间有一条道路。

由于酒店经营的扩大,道路被酒店占用,导致居民通行受到了限制。

居民们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6. 一个小镇的村民们发现,他们一直使用的一条土地道路被一家公司封堵了,无法通行。

村民们认为这条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私人占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7. 一家物流公司在市区购买了一块土地,但发现土地之间的道路被邻居占用了。

物流公司认为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邻居私自占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8. 一对夫妇在乡村购买了一块农田,但发现他们的土地与公路之间被邻居占用了。

夫妇们认为邻居非法占用了他们的土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土地的合法权益。

9. 一家工厂的员工们发现,他们平时通行的道路被工厂的管理部门封堵了。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1. 村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在某个村庄,由于土地流转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村民甲和村民乙就土地流转的具体范围和使用权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对立。

甲方认为乙方越界使用了自己的土地,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2. 村庄拆迁引发土地纠纷。

在某个村庄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土地补偿等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部分村民对政府的土地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们要求重新进行土地评估,并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方案。

而政府方面则认为补偿标准已经合理,并不同意重新评估。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 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起诉村委会。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位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农民认为村委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他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村委会则辩称自己的操作合法合规,不认同农民的诉求。

最终,法院将双方传唤到庭,进行审理和调解。

4. 农民因土地流转纠纷与土地经营公司发生争执。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家土地经营公司与农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农民认为土地经营公司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土地,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而土地经营公司则辩称自己的操作符合协议要求,并不认同农民的指控。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5.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

某个农村地区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纠纷案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就土地承包补偿标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一场公开的纠纷。

双方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等政策的落实和监督。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在此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土地法律关系纠纷为切入点,旨在分析土地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某市郊区,土地资源丰富。

2008年,甲村村委会决定将村集体土地出让给乙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双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村村委会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3. 甲村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村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依法进行,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缺少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稳定和发展之本。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________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________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________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___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________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21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整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整理]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50岁,某村村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45岁,某村村民。

案由:农村土地财产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双方因土地财产纠纷多次发生矛盾。

2009年,原被告双方共同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约定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土地财产纠纷,但认为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了某村一片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土地,按比例分配收益。

然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2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土地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分配、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的土地归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经营。

2. 土地收益按原合同约定比例分配。

3.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土地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农村土地财产纠纷,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土地分配、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土地分配、收益分配方式,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如合同约定不明或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土地归双方共有,收益按比例分配。

3. 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省农委积极探索土地纠纷调处办法,实施了专项案件集中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帮助各地化解土地纠纷,近期从省农委等部门接待处理的土地信访、上访案件中,选择10起不同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土地纠纷案例作简要介绍.蒙城县板桥镇刘圩村民刘某某反映:二轮承包不公平别人地多自家少主问题著2005年3月15日,刘某某赴省上访反映:本村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分配不公,自家应享有6人口承包地却只分给3个人口土地,而同村村民刘建魁、刘建河却按实有人口分了土地.现查明:刘某某大女儿1992年已经嫁到濉溪县陈集乡,在陈集村余庄组已经分得一口人的土地,二女儿1994年分地时已在婆家濉溪县双濉镇刘庙村小吴组分得土地2.6亩,因此刘家两女不应在娘家再分配土地.方某1993年2月与刘某某的儿子同居,7月回到娘家久居不回,9月县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此间刘圩村并未调整土地,且方在娘家仍有一份土地.现方某已另嫁他人.反映本村刘建河多分1人土地问题,经查属实.刘建河大女儿1994年调地期间出嫁,在婆家和娘家都各分到一份地.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要求刘建河退出一个人口土地.反映刘建魁计划外生育却按实有人口分地问题,经查:该户计划外生育已经处罚过.1994年二轮承包时,按照村民讨论通过的方案,凡在当年阴历八月十五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凭实有人口分地.鉴于这种分地“剃平头”的做法在当地非常普遍,为保持刘圩村的稳定,调查组认为1994年以前计划外生育人口分得的土地不宜收回.蚌埠(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淮上区吴小街镇吴兆昌反映: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主问题著2004年8月,吴兆昌赴京到国家农业部上访,反映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强迫农民大面积流转承包地,转包单位违规在农田里栽树.调查组核实:蚌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6个村委会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每亩每年300元价格租赁农民土地4670亩,租期10年.当年种粮收益低,2101户农民只有12户不同意租赁.吴兆昌共租赁出土地2.08亩,并连续两年领到流转收入.吴上访的直接原因是:2004年6月,在领到当年租赁费后,吴私自在已流转的土地上种上了黄豆,镇村干部赶到现场批评教育后,吴也知道自己理亏,同意不种,但要求某某公司补偿其种子等成本费用1000元.经商定:某某公司补偿他1000元成本费用,已经播种的黄豆交给某某公司.8月,看到黄豆长势好,吴又要求收割黄豆,某某公司遂用除草剂将豆苗清除.此举导致吴赴京上访.关于在农田栽树问题,据农业部和省农委专人到现场查看,此事不存在.为此,淮上区和吴小街镇召集群众代表、村干部和企业代表三次召开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每亩土地租赁价格提高至430元,此后每三年依粮价调整一次;想要回土地的农户,各村统一集中连片划回;公司与农户直接签订流转合同.最终,有43户农民依法收回承包地自种,各方群众对处理意见都表示满意.含山县林头镇隐龙村郭庆芳反映:村干占我的承包田主问题著2004年9月,郭庆芳反映村委会强行转包自家的承包田搞退耕还林.隐龙村民兵营长兼出纳郭庆海与郭庆芳同住郭巷组.在2003年退耕还林工作中,隐龙村退耕还林计划91亩,由郭庆海个人承包经营.含山县经管站和林头镇经管站经查,认为郭庆海与隐龙村委会之间有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存在承包与发包关系;隐龙村与郭巷组村民之间为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关系,有农户与行政村签订的《自愿转出土地实施退耕还林协议》为证;郭庆海本人也与村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协议书》.涉及到郭庆芳家承包地 1.17亩,郭庆芳既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自愿转出土地实施退耕还林协议》,也没有与郭庆海签订《退耕还林协议书》.含山县农委经管站和林头镇政府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提出处理意见:退耕还林所占用的土地,承包者郭庆海与被占土地农户协商,不得强迫.郭庆海将1.17亩土地退给郭庆芳户,并恢复耕地原状.当涂县姑苏镇焦家村陈海名反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主问题著2004年10月,陈海名反映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 焦家村靠近县城,人地矛盾突出,村规民约规定“家里有儿子的,不准招亲迁入户口;家里都是女儿的,只安排一个女婿户口迁入.”陶开凤上有两个哥哥,不符合招亲迁入户口条件,但考虑到陶开凤智力有些问题,村民们勉强同意陈海名到焦家村落户,但明确提出陈海名有些利益分配不能完全享受.2003年,由于企业征地,确定分配方案时,一字河组户代表会讨论决定:陈海名耕种的承包土地的人口补偿和土地补偿全部到位,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补偿陈不能全部享受.荒地和水面补偿款人均8512.5元,陈海名的爱人如数分到,女儿分了一半.姑苏镇政府经过调查认为,户代表会议讨论的意见比较合理、妥当,应维持这一决定.但考虑到陈家经济困难,镇村干部又做通村民工作,在企业新增的土地补偿款中给陈分一些.涡阳县龙山镇大高村高金强反映:村干强行转包荒地主问题著2004年7月,高金强赴省上访,反映该村村干部没有经群众同意,强行将160亩荒地转租给他人.经过调查:大高村为开发盐碱地,多次商谈后,和外商达成开发160亩土地的协议.青苗补偿费每亩100元,租金平均每亩120元,期限为20年.村委会与农民签订了土地转租协议,荒地租金每年每亩50元,耕地租金每年每亩150元.考虑到开荒户已经投入的现实,镇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与村委会达成了如下协议:补偿荒地开荒农户租金5年,5年后土地的租金由所在的村民组所有,补偿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50元.对不愿意转租的承包农户,村委会对其承包地进行了调换.目前,这起土地纠纷案已妥善解决.萧县王寨镇河也村朱广路反映:村民不守规矩占地不愿出让主问题著2004年,朱广路反映同村村民朱广法没有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规矩退出一个人口的承包地.朱广法、朱广路同为萧县王寨镇河也村宋庄二组村民,1992年,在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下,这个村调整了土地,并制定了“接班制”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办法,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这个村没有搞,因为土地是“活地”,合同书也未发放到户.当时,朱广法分得六口人的承包地.1998年,朱广法的妹妹出嫁到外村,而同年朱广路结婚,按“接班制”规定,朱广法应让出一口人的承包地给朱广路,但朱广法称“已经在地里施了化肥、种子”,不愿把承包地让出.后经村干部调解,两户形成口头协议:让朱广法再种一年就让出一口人的承包地给朱广路.1999年秋,朱广路从朱广法手中接到了这份承包地,种了一年.2000年,朱广法向朱广路要回原来的承包地,朱广路不同意,两家发生纠纷.朱广路起诉到王寨法庭.法庭判决:朱广法限期让出,并负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这份承包地由朱广路耕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霍里镇笪圣西等反映:强行收回良田主问题著2003年3月,霍里镇吴庄村借退耕还林之名将120亩良田强行收回,转包给外地人改种经济作物.花山区农委和镇政府联合调查,并多次专题会议协调,现查明:农民反映问题不实.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吴庄偏远岗地干旱缺水,农民纷纷抛荒,农业税难以收缴.村民组牵头,村民自愿与外地人韩召瑞签订租赁协议,韩每亩每年缴70元给村民组,除用来缴税外,余款用于本组公益事业.此外,本组农民方宗前和汪荣民2002年从农户转包58亩耕地种苗木.近年来粮补款等惠农政策的推行,才引发16户村民上访要地.村民与韩召瑞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提议韩将承包费全部发放给村民.方宗前和汪荣民转包土地因无书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租赁费提高到140元/亩.不愿再转包的农户,归还土地,但要赔偿承包户损失380元/亩.对处理意见上访农户不愿接受,调查组多次做工作无效.目前,笪圣西等人已经诉至法院,依法解决.颍上县江门(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镇下门村江洪启反映:强占耕地植树农民无地可种主问题著2004年9月23日,江洪启等农民赴省上访反映:江店镇政府和下门村委会把村民70亩承包地占用植树,植树后不予管理,群众要求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颍上县农委会同镇政府查明:2002年秋,粮价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低,镇村干部在三个村的坡地退耕还林,其中占用下门村55户农民60.01亩耕地种上意杨.2003年5月,该村为便于管理,动员农户将树木统一发包给邻村董方管理,村委会与董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规定:期限10年,土地税费由董方缴纳,期满卖树收益农户与董方各得50%.村委会遂与每户又签了转包合同.处理意见:一、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粮补款等各项补贴发给农民,重新签订发包合同.二、废止合同,分户管理.按照先前签订的有效合同,村民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损失由镇、村干部负责评估.对上述两种意见江洪启等几户农民均不接受,目前承包人董方已经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县乌江镇人民村余正柱等反映:千亩责任田村民要不回主问题著2004年5月,余正柱等5位农民赴省上访,反映该村村干部没有经群众同意,将二轮承包土地强行给外地人承包.村干部将1000多亩承包地转包给外地人种水稻,将500多亩丘岗地转包给外地人栽杨树.而村民即使想包10至20亩,也必须从外地承包人手中转包.和县农委和该镇政府经调查:人民村有4000多亩承包地,前几年,因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种田效益较低等原因,土地抛荒问题严重,2002年底抛荒面积达1000亩.2003年8月,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两委”按照“依法、自愿、连片”的原则,在转包土地的村组召开村民会议,调出2020亩丘岗地和土质差的土地.村里将调出的耕地1390亩绝大部分包给外地人耕种水稻,极少部分发包给本地群众耕种,村委会与外地人承包户签订承包协议,并收了承包户预交的承包金.2003年冬,村委会将570亩丘陵岗地发包给与一位江苏(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人,并签订了植树合同,植树土地分别属于六个组的农民承包地、开荒地.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在逐户征求本村原承包户意见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重新归还给农民耕种;对村发包给外地人栽杨树的570亩丘岗地,凡属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予以废止,限期将树移植到非基本农田.对部分农户不愿承包的剩余耕地,按照程序依法对外公开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村农户耕种.宿松县千岭乡日新村王正开反映:千亩河滩地归属权不明主问题著2004年9月,王正开反映千亩河滩地没有明确归属,因为种粮效益提高,村民们正在围滩建堤造田.王正开所指1000亩沿湖河滩,坐落在千岭乡日新村“通心港”圩内.1992年,该村经县政府批准,依靠群众投工投劳、社会集资等方式对“通心港”进行建圩,根据湖水水位时种时养,无固定收益.事发后,宿松县水产局、千岭乡经调查后决定:一是停建正在进行的非法建圩行为;二是该面积所有权归国家,日新村对通心港圩依法只有经营权;三是对圩内千亩面积根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原则自主经营,但不得建圩种植,为保护种植户利益,确需要建坝可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不得超过通心港现有坝圩高程.目前,上述意见已逐条得到落实.。

土地纠纷调整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调整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调整典型案例案例一:邻里间的边界之争。

在一个宁静的小乡村,老张和老李可是多年的老邻居了。

可最近啊,这两家却因为一块小小的土地闹得不可开交。

这块地就在两家房子的中间,以前呢,大家都没太在意界限,可现在老张想在这块地上种点花花草草,老李就不乐意了,他说这地应该是他家的。

村里的调解员老王出马了。

老王先是把两人叫到一起,让他们各自说说自己的想法。

老张说:“我记得以前我家老房子的墙角就是对着这块地的边界的,这肯定是我家的地。

”老李也不甘示弱:“你那哪是什么依据,我家祖祖辈辈都觉得这块地是我们的,我小时候就在这地上玩呢。

”老王一看这样争下去不是办法,他就开始在村里找老人们打听。

还真找到了一位德高望重的刘大爷,刘大爷对这块地还有点印象。

他说:“我记得当年划分土地的时候,是从那棵老槐树开始量的,然后到那个石头墩子那,这块地应该是老张这边稍微多一点。

”老王就带着老张、老李还有刘大爷来到那块地,按照刘大爷说的标记重新确定了界限。

老张一听,有点不好意思地说:“老李啊,原来是我弄错了,多占了一点你的地,我这就把种花的范围缩小。

”老李也笑着说:“老张啊,其实也不是非要争这一点地,就是觉得得搞清楚嘛。

”就这样,一场邻里间的土地纠纷在老王的调解下圆满解决了。

案例二:土地流转引发的误会。

可是到了西瓜快成熟的时候,赵大哥突然找到钱小弟说:“你这西瓜种得太靠我家另一块地了,当初我只答应给你这一块地,你现在占了我其他地方。

”钱小弟觉得很委屈啊,他说:“赵大哥,我可是按照合同上写的范围种的,合同上不是写着东边到那个小土坡吗?我可没越界。

”这时候,村里的调解委员会就介入了。

调解员们仔细看了合同,发现合同上对土地的边界描述确实有点模糊,只是简单说了东边到小土坡,但是没有明确这个小土坡的具体位置。

于是,调解员们又找来了村里负责土地测量的小李。

小李拿着测量工具到地里仔细测量,最后发现原来是有一个小岔坡,钱小弟以为是合同里说的小土坡,其实真正的小土坡还在前面一点。

土地纠纷成功的案例

土地纠纷成功的案例

土地纠纷成功的案例在咱们村啊,有这么个事儿。

老李头家里有块地,就在村东头那片。

这地啊,老李头一家种了好些年了,那可是他们家的命根子,每年种点玉米、小麦啥的,收成还不错呢。

可突然有一天,同村的老张跑来说这块地有他的份儿。

老张说,他爷爷以前好像在这块地上有过啥说法,具体啥说法呢,他也说不太清楚,就咬死了这块地他得占点儿。

这可把老李头气坏了,自己种得好好的地,咋就突然冒出来个人要分一杯羹呢?老李头一开始和老张讲道理,说:“老张啊,你可不能瞎闹啊,这地我种了这么多年,从咱爸那辈儿就开始种了,啥时候有你的份儿了?”老张也不示弱,梗着脖子说:“我爷爷的事儿我还能记错?反正这地我得有份儿。

”两人就这么吵吵了好几天,谁也不让步。

这事儿呢,就闹到了村里的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的王大爷那可是个公正的人,在村里德高望重。

王大爷把两人叫到一起,说:“你们都别急,一个一个说。

”老张就开始讲他爷爷那不知道哪辈子的事儿,说得含含糊糊的。

轮到老李头了,老李头把这些年种地的证据都拿了出来,什么交税的凭证啊,村里以前分地时候的记录啊,虽然那些纸都有点破旧了,但清清楚楚地写着这块地是分给老李头家的。

王大爷看了看这些证据,又看了看老张,说:“老张啊,你这没凭没据的,就靠个爷爷的说法可不行啊。

这老李头证据确凿,这地就是人家老李头家的。

”老张还想争辩几句,王大爷接着说:“咱们得讲道理,不能乱认地啊。

你要是真觉得你爷爷有啥情况,你得拿出证据来,不能空口说白话。

”就这么着,在调解委员会的公正判定下,老李头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土地。

老李头可高兴了,还请王大爷到家里吃了顿饭。

从那以后啊,老张也知道自己没理,再也没提过这事儿。

这事儿也在村里传开了,大家都知道,有纠纷就得拿证据说话,不能瞎闹。

隔壁村有两家邻居,赵家和孙家。

两家中间有一块不大不小的地,这块地啊,就像个香饽饽,两边都想要。

赵家说,这块地他们家以前在这儿放过牛,牛在这儿吃草,那就相当于他们家先用上这块地了,所以这地得归他们。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区XX小区位于XX市XX区,是该区较为繁华的住宅区之一。

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取得,期限为70年。

然而,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小区居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关注。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遂与XX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二、纠纷焦点1.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2.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如何计算?3.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4. 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小区居民的权益如何保障?三、案件经过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续期要求2015年,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XX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要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

因此,XX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2. XX公司拒绝续期XX公司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费用,且续期后的土地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影响到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利益。

因此,XX公司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3. 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面对XX公司的拒绝,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业主委员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明确续期费用、土地性质及居民权益保障等问题。

四、法院判决1. 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但需缴纳相应费用。

因此,XX公司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

2. 续期费用按市场评估确定关于续期费用的计算,法院认为应参照市场评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XX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续期费用。

3. 土地性质保持不变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土地性质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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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

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

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

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写成了陈小勇,16岁后办身份证也填成了陈小勇,其实陈小勇和陈勇是同一人。

2003年4月16日,由于被告的失误将原告的国土证变更为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土证发给了同姓名的陈勇。

故请求判决被告注销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陈小勇提供的相关手续并不能证明有争议的房屋产权系其所有,且被告为第三人陈勇补办土地证是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地房发(1999)326号文规定,在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资料均齐备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发表诉讼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被告于1997年6月颁发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姓名为陈勇;原告提交的能够证明该争议房屋产权归属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也记载陈勇为产权所有人;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陈勇与石昌织改签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也注明集资人是陈勇。

而本案原告身份证姓名为陈小勇,虽然其提供了巴南区界石派出所和巴南区蒋家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陈小勇曾用名陈勇,但该证明更说明了从1994年起原告的户口簿以及其后办理的身份证能够确定原告真实身份的姓名系陈小勇,即在1997年改签集资建房协议、办理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审理(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民事案件时,原告的真实姓名早已确定为陈小勇。

综上所述,原告陈小勇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就是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陈勇,故陈小勇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小勇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兴云代理审判员周琦代理审判员李雪莲二0 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小川案例二: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初字第2号原告许宁,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杜蒙县泰康镇北街1委1组。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

地址,杜蒙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富,县长。

第三人司广勤。

第三人毛凤江。

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2001]杜政发21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许宁与第三人司广勤、毛凤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其依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公司院内有争议的3*16米土地确权归司广勤、毛凤江使用,县建设、土地部门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并由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许宁违法占用3*16米土地的围墙,恢复原状。

许宁不服于2001年11月19日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14日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许宁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杜蒙县人民政府错误的决定;请求确认法院争议的土地使有权归本人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2年2月4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且无正当理由;亦没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人也未提交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被告2002年2月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在10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作出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依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

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杜蒙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清和代理审判员蔡立彬代理审判员谢立新二00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杨鹤案例三:李亚芳与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亚芳,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102号,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学刚,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无职业。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陶晓东,男,197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5-1号211,系辽宁华帮化工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也,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夫,系该单位主任。

原审上诉人李亚芳与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沈民(3)合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亚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侯爱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丽华、徐雪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全治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李亚芳的委托代理人闫学刚,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及委托代理人高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陶晓东与李亚芳于2001年12月1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亚芳将其承包土地4.2亩出租给陶晓东进行耕种,租赁费人民币21,000元,承租后的农业税、管理税等一切费用由陶晓东承担,如在陶晓东经营时期内,因国家或相关部门征用土地等原因致使陶晓东不能继续耕种,地上物补偿费归陶晓东所有。

协议签订后,陶晓东将租赁费人民币21,000元一次性给付李亚芳,但未到张官屯村委会备案。

2002年5月,陶晓东欲进行耕种时,李亚芳在未经陶晓东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双方产生争议,2003年4月,国家对本案所争议土地进行征用,补偿地上物补偿费人民币70,000元。

陶晓东找到张官屯村委会提出李亚芳承包地补偿费有争议,2003年4月末,张官屯村委会将该款扣除当年农业税及承包费人民币145.25元,余款人民币69,854.75元发放给李亚芳,为此,陶晓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陶晓东与李亚芳之间的协议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关系,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之上订立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亚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与合同履行后陶晓东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相当。

因张官屯村委会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且对陶晓东所产生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陶晓东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故判决:一、李亚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陶晓东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69,854.75元;二、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3,230元,由被告李亚芳承担。

宣判后,李亚芳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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