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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浅谈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文结合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从新旧法条的对比、逮捕条件的“三要件”、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正确理解与把握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关键词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合法权益作者简介:石小荣、许鲤燕,福建泉州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19-02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中间地位,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又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逮捕的条件高于立案条件“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和刑事拘留条件“重大嫌疑”;又接近且略低于起诉条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和审判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现行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及不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理论上,逮捕条件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证据要件、刑罚要件是前提,必要性要件是关键,是对前两个要件的制约。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三个要件来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要件。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
盘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新规2013年1月1日起,中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将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与便利。
驾照新规:闯红灯扣6分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随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我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记分周期内12分。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其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详细】小型车驾考将取消桩考2013年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考驾驶证C照的学时相比以往有所减少、小车场内驾驶取消桩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单独考试等。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表示,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
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最新刑诉法修正案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诉法修正案2018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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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 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 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 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 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 ‘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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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原刑诉法的规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 “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更 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较多的 诉讼权利,在不同诉讼阶段权利的内容也不同。这里的“告 知诉讼权利”,不可能是机械地告知全部诉讼权利,应有个 侧重点,重点应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尤其是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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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 (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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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 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94条)
刑诉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诉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刑事诉讼法大纲2020年刑事诉讼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使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讼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定有罪2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一节认罪认罚从宽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二节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3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二节审判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三节特殊情况的管辖第五章回避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一节回避的理由、种类与适用人员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二节回避的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4第四节刑事代理第四节刑事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七章刑事证据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五节刑事诉讼证明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5第二节拘传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五节拘留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6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二节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一节立案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7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二节侦查行为第三节侦查终结第三节侦查终结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四节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五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六节侦査监督第十三章起诉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8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第四节审级制度第四节审级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第五节审判组织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十五章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9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简易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五节速裁程序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六节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十六章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四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10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述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11第十九章执行第十九章执行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一节执行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1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二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一节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与送达方式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二节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与上诉、抗诉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三节被告人到案后的救济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3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二十五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删除的有:(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H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7月8日)公通字〔2014〕10号人民检新增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14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9]4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4H)(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8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2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5月4日)公通字〔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0H)海警〔2020〕1号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6。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
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判。
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规定。
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
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实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几个问题论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几个问题研究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确立,辩护权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遗憾“无罪推定”未能明确,对于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加以具体化。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亮点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式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大修亮点不少,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对于惩罚犯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亮点所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过,总体评价是肯定的,这次的最大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领域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的保障。
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一大亮点,很多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例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有所扩大,凭“三证”不需要经办案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也扩大到所有案卷材料。
第二,确立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
另外,二审上诉不加刑、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适当诉讼化等都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73条现行规定更加规范有进步。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关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思考
关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思考日前,刑诉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近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尹朝德两位律师对这部新法中的热点进行了点评,两人的共同感受是:这部新法总体是进步的,更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亮点一可以说“等我的律师来”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而新的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在看守所,其与外界是无法取得联系的,根本不可能亲自委托辩护人。
”赵兴祥律师称,以前为了避免违规(避免被指与律师有非正常关系)办案人员又几乎不可能为其转达委托律师的愿望,这就有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最后一次修改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亮点二辩护权前置两位律师称,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对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作了修改,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而变更为辩护人,其进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意识到当事人的辩护权是由始至终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应该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逮捕,他应该有权利向逮捕的决定机关提出无罪不该逮捕的理由。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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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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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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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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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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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臵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亮点 四 强 化对 侦查措 施 的法 律监 督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口卢 贤 明
21 年 3 1 , 02 月 4日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
案 获 得 人 大 通 过 。 这 部 施行 了 l 年 的 刑 6
为 了进 一 步 发 挥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监
督 职能 , 障公 民的合 法权益 , 刑事 诉 保 《 讼 法修 正案》 一步 强化对 侦查 措施 的 进 监 督 。修 正案 增加 规 定, 当事 人 和辩 护 人、 诉讼代理 人 、 害关系人对于 司法 机 利 关 及其 工作人 员有 下列行 为之 一 的 , 有 权 向该 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 采 取强制 ( 一)
措 施 法 定 期 限 届 满 , 予 以 释放 、 除 或 不 解
亮点二
诉法 , 成了第二 次“ 完 大修” 将于 2 1 年 , 03 1 1日起 施行 。本 次修订 的刑 事 诉讼 月 法, 有哪些亮点 呢?律 师翁凡对《 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 几大亮点予以解读 。
保 障犯罪嫌 疑 人侦查 阶段 的权 利
遵守法 律 , 极同犯罪行 为作 斗争 , 护 积 维 社会 主义法制 ,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保护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 产 权 利 、 主权 利 和 其 财 民
亮点五
确 定“ 非法证 据 ” 除规则 排
此 次刑 事诉讼 法修 订 证据 制度 Nhomakorabea, 基 本 将两 高三部 的《 理死 刑案件 证据 规 办 定 》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定 》 和《 的相关实 质
亮点 三
讯 问过程 录音 录像
这次刑诉法 的修改突 出规定保 障嫌
疑人 、 告人 的诉讼 权利 , 重人权 、 被 尊 保
刑事诉讼法修改20个亮点
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充分尊重保障人权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20个亮点亮点一:尊重保障人权将写入刑诉法许多规定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新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草案的很多具体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据了解,立法机关在起草过程中,就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此次刑诉法修改,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亮点二: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记者陈丽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木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探讨[摘要]近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引起了争议。
其中,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总体上并未见太大的变动,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和进步。
但是,这进步与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需求还有差距。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作为程序法所应该达到的一个实质标准,也是作为所有的社会规范所一致追求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仅仅是限定在了未成年人案件中,并没有做一个普及性的适用,这体现一个小小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其保守性的一面。
本文将前后立法上的不起诉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和分析,来谈谈《草案》中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以下三个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制度;二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存疑不起诉制度。
仔细分析,后面两种类型与前一种类型有很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与具体的现实案情有很大关联。
因此,对于后两种类型,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一个扩大化尝试,不仅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体现在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活动中。
但是,对于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说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
因此,这次的立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实践容纳进来,也是考虑到了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包容程度。
这也证明了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制度范围的扩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经过长期准备的《草案》,于2011年8月形成并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不能一直沿用之前的表述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