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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2018)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
事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修改或新增了以下条文: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___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用于羁押的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Leabharlann 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之欧阳数创编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时间:2021.03.02
2012最新: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 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 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 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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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 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 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 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 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 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 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 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 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 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 控告。 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 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已经追究的, 任,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 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 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 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 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 助。 助。 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 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 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 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 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
司法考试2012刑诉法条修正前后对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第一编 总则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 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新旧刑诉法对比(表格版)
新旧刑事诉讼法对比(表格版)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56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6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司考必备刑诉修正案考点解读(表格对比版,日知社同学帮助整理)
1解读新刑诉修改内容 旧法新法 变化 解读考察方式3第33条1款:“公诉案第33条1款:“犯罪嫌疑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内容旧法新法变化解读考察方式1 级别管辖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
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2 回避第31条:“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
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
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