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说明:
1、红色表示对原法条修改的部分,通过版里带有下划线的表示对草案的修改
2、本表格是对网上流转的新旧对照表的的表格修改而成,可能在某些地方有错误,请参照正式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刑诉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 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 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 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 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 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 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 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012年新《刑诉法》(表格对比版)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修改或新增了以下条文: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___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用于羁押的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
来了!2021版《刑诉法解释》新旧对照表(附赠新旧对照电子书)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之欧阳数创编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时间:2021.03.02
2012最新: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 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 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 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案件;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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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修改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定稿新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
2012-3-18 22:38:46
注:新法条中加粗部分为改变或者新增加的内容。(章节名称除外)
原法条
新法条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证据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021年)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内容对比
新旧《刑诉法》司法解释修改对照表注:1、红色字体表示新增内容,蓝色加删除线表示旧《刑诉法》司法解释被删除的内容。
2、对于仅变更描述方式、未实质性变更的部分视为没有修改,未作标记。
旧《刑诉法》司法解释(2012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章管辖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款编号
修正前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拘禁、私刑、抢劫、勒索、诈骗、贪污、走私、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
新增“强迫交易”犯罪活动。
第八十六条
贪污、贿赂、侵吞、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的,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的修正前后对照表。
请注意,该文档仅供参考之用,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当前最新官方版本为准,切勿个人代替官方司法机关做出判断,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2023年 刑法修订对照表
2023年刑法修订对照表
2023年刑法修订对照表,可以参考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 :--:
交通肇事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交通肇事情节严重程度、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情节严重程度、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抢劫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盗窃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诈骗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最新《刑法》获取更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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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 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 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
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
判。
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
规定。
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除外。
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
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 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
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 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允许有任何特权。
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制。
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 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 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
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
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 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 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 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
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 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
判委员会
判委员会
4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
事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 若有疏漏,请各位领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具体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 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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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 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
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删)
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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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