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山东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中安协〔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登记、续期登记和变更登记。
山东省范围内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安协)受山东省安监局委托,负责全省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以及组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办理从业初次、续期或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档案,记载和保存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业绩、劳动合同、保险、学历教育、培训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评价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与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协;(三)省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五)从业机构法人证书复本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为安全评价机构的,还需提供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本彩色扫描件。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2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可信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具备安全评价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安全评价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同时应与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遵循公告、申报、审查、登记、宣布等程序。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安全评价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与安全评价工作相关的学历或职称;(二)具备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有适当的安全评价工程项目或研究成果;(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四)通过国家或地方安全评价人员专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标准为:廉洁奉公、规范职业行为、保守工作秘密、独立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条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背安全评价工作的客观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和篡改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有关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采用有关部门或机构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在公告期限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及学历证明等。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宣布登记结果,公布在专门的网站或媒体上。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注册和管理。
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由国家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在地国家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资格登记与注册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具备相应条件的才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2.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职业资格;(二)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背景;(三)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3.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注册是指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安全监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资格注册手续。
4.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与注册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资格条件、考核审核、发布资格证书等环节。
5.安全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资格注册更新,确保自身的学术和专业水平与时俱进。
三、资格管理1.国家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安全评价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3.安全评价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保密工作信息,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安全评价人员应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安全事故和其他相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
5.安全评价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违规处理1.安全评价人员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取消资格登记或注册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对评价结果进行篡改或伪造;(三)泄露工作信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四)参与安全事故的发生或隐瞒安全风险;(五)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1总则1.1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为政府、为会员服务,依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愿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安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1.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安全评价行业推行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制度,中囯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安评委”)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管理工作。
1.3.1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从业注销和重新注册。
1.3.2安全评价师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家法人单位从业,根据其与所注册法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注册为专职或兼职安全评价师。
1.3.3申请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应身体健康、行为良好、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受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4安全评价师自主办理从业注册,并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3.5安全评价师的从业注册起始期从注册完成日算起,注册终止期与所注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期一致,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后注册期按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重新计算。
1.3.6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1.3.7中安协安评委向初始注册成功的安全评价师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作为从业证明,《信息卡》载明安全评价师姓名、照片、从业编号等信息。
安全评价师进行从业活动时应随身携带《信息卡》,如有遗失请及时申请补办。
1.4中安协安评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
中安协安评委、注册单位和安全评价师均通过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办理注册事宜。
1.5中安协安评委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建立安全评价师“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从业不良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通过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以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步骤和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是为了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管。
这是保证社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筛选出优秀的从业人员,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
同时,对于那些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从业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从业备案的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备案。
从业人员需要向相关安全评价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从业经历、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二、资质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质是否符合从业要求。
这一过程需要严格把关,以确保备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三、考核评估。
备案人员需要参加相关的考核评估,以检验其在安全评价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这一环节旨在保证备案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四、备案登记。
通过资质审查和考核评估后,安全评价机构将在备案人员的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并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备案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凭证,也是其专业能力的象征。
在进行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备案时,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
备案人员在从事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保持专业素养。
备案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时了解行业新动态和新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评价能力。
三、保护客户利益。
备案人员需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滥用职权。
四、及时报告安全风险。
备案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风险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的安全。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登记、备案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包括安全评价师、安全评价专家和安全评价技术人员。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登记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师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三年;(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安全评价专家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专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安全评价技术人员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一年;(四)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二)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和数据处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四)具有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登记: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资格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三)面试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面试考核,测试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考核评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其资格等级;(五)颁发证书:符合资格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一、目的和依据1. 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本规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三、资格登记要求1.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安全评价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职称;(2)至少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评价工作经验;(3)通过国家组织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
2.安全评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3.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压力等影响,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价工作。
四、资格登记程序1.安全评价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安全评价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2)相关学历和职称证明文件;(3)工作经验证明文件;(4)国家组织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登记的决定。
3.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安全评价人员,应发放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五、资格登记管理1.安全评价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安全评价人员应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工作,并提交真实、准确的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已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六、违规处罚1.安全评价人员如果存在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将取消其资格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评价人员如果在评价工作中存在故意失实、不公正行为,将被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登记,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评价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旨在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确保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资料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资料一、背景介绍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是针对安全评价领域的从业人员开展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通过登记程序,可以确保安全评价人员的从业能力和资质,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二、目的1. 确保安全评价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安全评价工作;2. 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3. 维护安全评价领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登记程序1. 条件审查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的首要条件是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例如工程技术、环境科学、安全管理等专业。
同时,需要通过相关的安全评价人员培训,并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 申请材料提交安全评价人员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培训证书等。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以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背景和资质进行审查。
3. 资格考试申请人通过条件审查后,需要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评价理论和方法、案例分析等。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方可进入下一步的审核环节。
4. 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人的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进行了解。
如果申请人在上述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5. 登记注册经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将颁发安全评价人员登记证书,并将其信息录入安全评价人员登记注册系统。
登记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需进行更新。
四、管理措施1. 建立管理机构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管理机构是负责具体实施登记程序的机构,承担资格审核和登记注册等任务。
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由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管理。
2. 完善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人员的培训体系,包括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培训考核等。
培训课程应涵盖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技能,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
3.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登记人员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确保登记人员的从业行为符合规范和要求。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资料模版
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资料模版一、背景介绍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评价人员的资质符合要求,有效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将就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制定程序1. 目的制定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评价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包括生产、建设、交通、医疗等行业。
3. 流程(1)确定评价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称等;(2)制定评价人员考试内容和标准,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务操作考试;(3)组织评价人员进行考试;(4)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评价人员的登记资格;(5)对已经登记的评价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能力的持续提升;(6)评价人员登记资格的失效和恢复。
三、实施程序1. 登记申请评价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评价人员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2. 资格审查评价人员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符合相关要求。
3. 考试(1)理论知识考试评价人员应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风险评价方法、案例分析等。
(2)实务操作考试评价人员应参加实务操作考试,内容包括安全评价项目的实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报告撰写等。
4. 考试评定评价人员登记机构根据考试成绩对评价人员进行评定,合格者予以登记资格,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5. 培训和考核已登记的评价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活动,以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四、管理措施1. 设立评价人员登记机构单位应设立评价人员登记机构,负责安排评价人员的考试、评定和登记工作。
2. 定期审核单位应定期对已登记的评价人员进行审核,包括查阅其继续教育证明、考核成绩等。
3. 更新登记名册评价人员登记机构应定期更新评价人员名册,确保名册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一、为规范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工作质量, 进一步发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三、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活动。
四、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与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三)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评价和检测检验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六)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七)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制度,精心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严格校审,保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准确无误;(八)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九)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十)落实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一、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目的和依据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条件和程序1.基本条件:(1)具有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化工、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具有安全评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具备执行评价工作的能力。
2.登记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公示一段时间,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4)注册: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被登记为安全评价人员,并颁发注册证书。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管理责任和措施1.资格管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包括审核、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
2.资格考核:对已注册的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定期的资格考核,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评价人员。
3.培训要求:安全评价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4.监督机制: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对不合规范的行为可以向资格登记管理机构投诉,并及时处理。
5.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意义和影响1.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参考价值。
2.促进安全评价行业的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3.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保障了公平的机会和权益。
4.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综上所述,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安全评价行业的发展,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同时,它也保障了安全评价人员的权益,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参考价值,对于推动我国安全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精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作者:安监总局文章来源:安监总局点击数:6476 更新时间:2005-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㈠年满65周岁的;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维护安全评价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安全评价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安全评价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准确地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个人,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和个人独立从业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人员信息记录在资格登记册上,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登记应当实行准入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核、登记和监督,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等。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或者职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从事安全评价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体力和心理素质;(五)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六)其他根据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根据所从事的安全评价工作的不同,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特殊要求。
第三章资格登记的程序第九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和监督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采取网上申请方式,同时接受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登记,对未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告知和说明,并可要求其补充材料或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将已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信息录入资格登记册,建立安全评价人员数据库。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素质,保障安全评价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价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与安全评价工作相结合,对安全评价人员的申请、资格审核和登记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要求第七条安全评价专业能力要求:(一)理论基础:具备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学科知识,如安全工程、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
(二)业务能力:熟悉安全评价的理论、方法和技术,能够独立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对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较深的了解。
(三)案例经验:有一定数量的成功完成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并取得良好的评价效果。
(四)沟通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第八条安全评价人员的道德水平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维护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自律自省,严禁与他人发生违规关系。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程序第九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考核和登记。
第十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注册申请:(一)申请人应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如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等。
(二)申请人应缴纳评估费用。
(三)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到相关机构,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审核:(一)审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包括学历、经验、资质等方面的核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06.08.16
•【字号】皖安监规函〔2006〕99号
•【施行日期】200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全中介行为,确保安全评价人员参加现场安全评价活动,保证评价报告质量,必须从源头上加强我省评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现通知如下:
一、省外安全评价人员注册或变更登记到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的,必须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失业)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我省从业机构所在地的固定住所和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或暂住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其从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和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有效证明材料。
否则该人员只能作为兼职评价人员在其从业机构执业,其专业不能作为其从业机构申请调整资质业务范围的条件。
二、省内安全评价人员申请注册或变更登记到省外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的,必须提供本人签字且经原从业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签章同意的申请材料。
如因资格变更而影响原从业单位资质业务范围的,则由颁证机关对其原从业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各市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评价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严格按照资质业务范围和专业资格开展评价业务,确保评价质量。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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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
则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1〕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
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
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
《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附件:
1.《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2.《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3.《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