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看走私废物罪的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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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无罪辩护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无罪辩护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无罪辩护张兵李迎*【案件简介】被告单位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案,于2011年3月由S市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2011年12月16日由S市人民检察院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朱某、王某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货物品名等方式,多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范某某、全某某、张某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由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朱某、王某、唐某、范某某、全某某、张某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货物品名等方式,多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了巨额罚金。

接到一审判决后,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委托笔者为其提供了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的辩护工作。

【焦点问题】第一、关于朱某的犯罪行为能否等同于上诉人单位意志、是否由上诉人单位意志所支配的问题;第二、关于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为上诉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上诉人单位所有的问题。

【办案思路及历程】辩护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W物流有限公司Y分公司(以下称上诉人)构成单位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上诉人成立于2002年,负责人为王某某,是H物流有限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W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合法经营的公司,经营范围是承办海运、空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罪的状况是我们分析走私死刑存废的出发点 。 现 阶段 我 国走 私普 通货 物 物 品犯 罪 形 势 如何 ? 从 “ 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总案值、平均案值” 统计数据来看 ,20 年至今 ,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 00 案件仍处于高峰阶段 ,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 ,笔者整理了图表一 “ 海关查
为完善 死刑 法律 规定 ,适 当减 少死 刑罪 名 ,调


从走 私罪 现状看 保 留走私 普通 货物物 品罪
整死刑与无 期徒 刑 、有 期徒 刑之 间 的结构 关 系, 《 法修 正 案 ( ) 对 刑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 私 刑 八 》 走 罪”中的四个走私个罪 ,即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 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 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进行了废除。对修正案适当
值 10 0 0万 元 以 上 走 私 大 要 案 件 1 3起,案 值 1
1 22 亿元 ,案涉偷逃税款 2. 6 6. 7 6 1 亿元 。 现阶段 ①
减 少走 私 罪死刑 的立 法精 神笔 者是 赞 同的 ,但是 现 阶段对 于 哪些走 私个 罪应 取 消死刑 ,笔 者认 为应该 慎 重 ,特别 是应 建立 在对 这类 犯罪 现状 的 了解 、对
死刑 的必 要性
死 刑 的废 除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和 政 治 性 很 强 的工
作 ,从长远来看 ,死刑废除的理由在于死刑与生命 权至上理念 ,与人权和人道主义不太符合 ,而不在 于死刑的执行率高低 。但是从现实来看 ,我国从立 法 上对死 刑做 “ 法”毕 竟是 头一 次 ,更 需要 稳健 减
获 的走 私案件 数 、总案值 、平 均案 值” 。
行全面论证①, 应从走 私罪的立 法全面修正来确立

从3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6个无罪辩点

从3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6个无罪辩点

从3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6个无罪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对于走私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我国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倾向于轻刑化处理,走私犯罪案件本身民愤较轻、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以及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走私犯罪行政处罚程序的完备等多方面原因,其不起诉比例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相对较高。

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公开网》查询所得的数据中也可得到印证。

笔者在检查信息公开网罪名类别处输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查询获得358份审查起诉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71份,删去其中重复出现或已被删除的,得到有效样本32份。

与之相反,笔者穷尽相关判决文书的检索网站,也只能获得1份无罪判决书。

这意味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也随之增大。

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走私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起诉理由有哪些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3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总结归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目录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无罪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无罪辩点3: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6: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走私的事实。

走私案件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以H省某公司走私废物案为例

走私案件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以H省某公司走私废物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p某某为外籍人员且未在国内注册企业,不具有申报进口货物的主体资格。

p某某与H省某公司h某某、天津某公司l某某取得联系,三人商定将该贸易形式表现为天津某公司委托H省某公司进口“铁矿”,并由天津某公司代p某某向H省某公司支付定金并在国内代销。

2019年8月16日,H省某公司在p某某的指使下与外商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

之后,几船货物到港,天津某公司对货物进行取样检验,向H省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品质问题,H省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即天津某公司正式向H省某公司提出“拒收货物”,并由国际贸易合同主体H省某公司向外商主张权利。

在2020年1月7日后,面对外商拒绝停止发货、信用证已无法阻止外商承兑的局面,h某某拒绝公司内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货物实际属性的建议,继续以“铁矿粉”作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

2020年4月30日,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H省某公司于2020年3月12 日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铁矿粉”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硫酸渣”。

之后,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将上述7票货物中的4票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对H省某公司、h某某等不起诉决定书。

二、走私犯罪中故意认定的解析( 一 )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2002年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文/刘辰雨案例分析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法律在线LAW ONLINE372023.06 中国对外贸易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首先写明机关指控个人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其次写出具体的不足之处与个人做法成对比,以起到辩护作用,简述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结尾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庭审,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之后由被告人熊某卖给被告人薛某,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6叶倒数第五行)里也明确提到“……后将该进口许可证倒卖给被告人薛某,再经被告人薛某倒卖被被告人赵某……”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倒卖一进口许可证,扰乱了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法销售走私商品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法销售走私商品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法销售走私商品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走私商品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走私商品不仅会危害国家经济和市场秩序,还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安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一些违法销售走私商品的案例,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法律合规。

案例一:走私电子产品近期,某国警方在一家电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扫黑除恶行动,成功打掉了一个走私电子产品的犯罪团伙。

这个团伙通过私运和非法渠道,将盗版手机和仿冒电子产品带入市场,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些商品不仅质量低劣,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给消费者的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

案例二:走私奢侈品另一个案例是,某国海关在一次扫货行动中查获了大量走私奢侈品。

这些奢侈品通过伪造、私运和虚构价格等方式,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这些走私奢侈品不仅损害了正规渠道的市场利益,还可能对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同时,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购买到走私奢侈品后丧失了维权的能力。

面对这些违法销售走私商品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加强法律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安全。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走私商品的打击力度,成立专门的执法部门,并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同时,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成本和威慑力。

其次,提高消费者知识和意识。

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走私商品的辨别能力,让消费者明辨真伪,避免购买到走私商品。

政府和媒体可以联合开展广告宣传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

第三,加强监管和检测。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大对进口商品的监管和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走私行为。

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确保市场上的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

走私商品往往跨越国界进行销售和流通,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尤为重要。

政府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同时,建立健全的国际协作机制,实时分享情报和信息,提高打击效率。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无罪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无罪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随着时势变迁,走私对象的种类越来越多,走私不同类别对象的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

1997年刑法将走私罪视为一个类罪,其中包含十二个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其中之一。

本文通过研究5篇具有参考价值的控方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法院认定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例,总结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过程中的无罪辩点以及罪轻辩护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上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可分成三类: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339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339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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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甲以人民币5000 元受雇两名陌生男子,伙同被告人谭某、曾某、 何乙,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驾驶挂牌 为“增城水出1号”的铁质货船,偷运两个箱号 为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的集装箱进 境。 2005年1月21日11时许,“增城水出1号” 货船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水域,被新塘海关缉私 人员截获。经查,两个集装箱装载有无任何合法 证明的彩色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44022.4公斤,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 织机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167.6公斤,总 计重量4719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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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何乙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缴获的涉案固体废物47190公斤和赃款人民 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新塘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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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Biblioteka 被告人何甲、谭某、曾某、何乙无视国家法律,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 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当判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何甲提出犯意,纠合同案人,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 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走私废物, 涉案废物均有追缴,实际上未造成环境污染,被 告人何甲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被告人何甲予以 从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亦予以从轻处罚。

从1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废物罪的6个无罪辩点

从1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废物罪的6个无罪辩点

从13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走私废物罪的6个无罪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起诉时,所作出的不申请法院审判、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

对于走私类犯罪案件而言,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罪名划分的关键。

具体到走私废物罪,废物属性的认定则是走私废物罪认定的关键,是决定本罪成立与否及其与其他走私罪名区分的根本。

关于何为废物,我国先后发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凡是列入上述三个目录的,均可直接认定为废物。

但对于未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废物范畴,却往往由于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引起争议,而需要权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然而,我国目前对危险废物总体情况统计不清,缺乏一整套科学和高效的鉴别体系,也未能形成完善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走私废物数量通常较大、种类较多,鉴定的成本高昂。

办理废物走私案件既要考虑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也要考虑办案期限和成本等实际问题。

因此,出于对办案效益的考量,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走私废物案件最终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进行处理。

与之对应,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公开网等文书信息公开网站上检索“走私废物罪”所得到的文书数量极少,其中判决书375份、无罪判决书0份,检察文书128份、不起诉决定书13份。

尽管样本有限,笔者还是从检索所得的1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尽可能地对走私废物罪无罪辩点进行总结归纳,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目录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无罪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无罪辩点2:具有坦白情节。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四个关键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四个关键辩点

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四个关键辩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从客体上看,本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

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

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

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从主体来看,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从主观方面看,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

涉嫌走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就涉嫌走私罪一案,向本庭提出辩护词。

在本次审判中,我们将充分揭示事实真相,表达被告的无罪辩护。

一、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根据起诉书,被告被指控涉嫌走私罪。

然而,据我们了解,走私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偷运、收购、销售、输送、隐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行为。

然而,被告并未参与任何走私活动,其身份完全清白。

二、证据不足以定罪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犯有走私罪。

据调查,走私活动的关键要素包括对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明确认知、相关的交易行为和物品的非法来源等。

然而,在本案中,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行为。

相反,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三、非罪辩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涉嫌走私罪成立的几个要素上均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1.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根据走私罪的构成要素,被告必须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然而,我方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在涉及的交易中并无明确的走私目的,其行为更多是因为商业需要或其他合法原因。

因此,被告并没有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2.证据不支持走私活动的存在检方主张有证据证明被告涉嫌走私活动,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无论从证明走私目的、交易行为还是物品来源方面都存在疑点。

在此基础上,被告对于这些指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证明其活动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

四、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之处本案涉及的几位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因素。

有的证人之间存在口供不一致,甚至存在谎报或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审慎对待证人证词,并不能单凭证人证词就对被告作出定罪。

五、被告的潜在诚信被告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经营的态度。

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并未与走私活动有任何关联,同时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证明其所持有的物品均为合法进口。

结论在已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被告对于涉嫌走私罪的指控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走私罪是指以非法或未经许可的方式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货物或资金转移或运往国内外,以便逃避国家的监管与税费等法律规定,并获得非法利润的违法行为。

走私罪在很多国家都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1. 走私罪的法律解释在大多数国家,走私罪受到刑法的法律规定和制约。

以中国刑法为例,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范围。

根据该条款,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构成走私罪:一是以非法方式进出口货物;二是目的是逃避国家监管和征收的税费;三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而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和侵犯国家经济利益的程度,走私罪的刑罚也有很大的差异,轻者可以处以罚款,重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走私罪在国际刑法中也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打击。

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签署了许多关于打击走私罪的协定和条约,并建立了共享情报和协调行动的机制。

这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仅是为了保护各国的经济利益,更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

2. 走私罪案例分析2.1 中国的走私案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消费市场之一,也是走私犯罪活动的重灾区之一。

2019年,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一批重大走私案件。

比如,某走私团伙为了逃避征税,将大量从境外进口的奢侈品偷运至境内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在这些案件中,走私团伙利用技术手段和贸易渠道的漏洞,违规进出口商品,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2.2 国际的走私案例除了中国,世界各国也频繁发生走私犯罪案件,违法分子借助国际间的贸易渠道和金融体系漏洞,进行非法走私活动。

例如,2018年英国海关在多个港口查获了大量走私的鸦片和毒品,揭露了一个跨国走私网络。

这些案件说明了走私犯罪不仅局限于某一个国家,也突显了国际合作在打击走私犯罪中的重要性。

3. 打击走私犯罪的措施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走私犯罪案件二审无罪辩护常见切入角度

走私犯罪案件二审无罪辩护常见切入角度

走私犯罪案件二审无罪辩护常见切入角度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进出口业务体量不断增加,现阶段走私犯罪案件涉案数额往往十分惊人,在海关部门每年的专项行动中,不乏数亿、数十亿的走私犯罪系列案件。

正是由于涉案数额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若定罪较大可能被处以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故许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希望通过无罪辩护,寻找一线生机。

诚然,笔者认为大部分案件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走私案件的特性,不能排除有些案件从事实、证据角度出发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

笔者认为,在进行走私犯罪二审阶段无罪辩护时,应明确如下几个情况:首先,二审阶段往往不开庭审理,无罪辩护的目的系让案件发回重审,让案情在重审阶段有更大的回旋空间;其次,无罪辩护的最终目的往往并非无罪结果,而系通过无罪辩护的全面质证、辩论,动摇证据体系,从而获得最轻处罚;最后,被告人所希望争取的最轻结果,往往不在二审阶段出现,而系发回重审后。

辩护人应就上述情况与被告人进行详尽的沟通,让其了解辩护的思路、目的、策略、程序等。

随后,便可根据常见的无罪切入角度,从事实、证据角度各选两点,进行解释。

一、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事实部分上的无罪,可从走私犯罪的链条、各地位角色、单位犯罪下责任等多方面入手进行切入。

1.角色地位除普通的邮递货物走私外,任何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均需要两个以上的角色才可进行。

典型的报关走私,涉及到货主、货代、中介、报关公司等几个角色,而根据案情不同,其是否应予承担责任存疑。

如货主以所销售货物正常的市场价为基础,加上各项费用后打包给货代代为进口,此时由于或者所付出的对价已包含正常进口报关税费等费用,若货代从中抽取大量差价,与报关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此时对于货主而言,是否应予承担刑事责任则有较大的讨论空间。

同理,若货主采取低报价格或虚报货物或提供虚假单证的方式联系报关公司,报关公司被蒙骗的情况下按照货物提供的信息进行报关。

走私法律案例(3篇)

走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东方贸易公司”的企业涉嫌走私犯罪。

经调查,该公司自2017年起,通过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涉及金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及主要涉案人员均被抓获。

二、犯罪事实1. 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经查,东方贸易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为逃避海关监管,多次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

具体做法是,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手段,制作虚假的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合同等文件,以合法身份进行走私活动。

2.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东方贸易公司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的货物主要包括:毒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等。

这些货物主要通过地下渠道,秘密运输至我国境内。

3. 走私金额巨大东方贸易公司通过走私活动,非法获利5000万元。

其中,毒品走私金额达3000万元,枪支走私金额达1000万元,其他走私货物金额达1000万元。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东方贸易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罪。

根据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走私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中,东方贸易公司走私的毒品、枪支等物品,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2. 走私犯罪的特点本案中,东方贸易公司走私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走私手段多样化。

该公司通过伪造、变造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

(2)走私物品种类繁多。

涉案货物涉及毒品、枪支、弹药等多种类型。

(3)走私金额巨大。

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3. 预防走私犯罪的措施为有效预防走私犯罪,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如何对走私废物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走私废物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走私废物罪量刑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海关法规和环保法规,可能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

当然,如果没有违反海关法和环保法,即使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也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构成本罪,是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的,这点比较特别,需要格外留意。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是如何对走私废物罪量刑处罚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吧。

一、什么叫走私废物罪(一)走私废物罪的概念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行为。

(二)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走私废物罪该如何认定?我们在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

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

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2.03.09裁判规则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

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文应某某、陆某某走私废物案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应某某。

2008年9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刑满获释;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

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应某某、陆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某、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进境备案的手段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上述货物中,经鉴别,进口废旧线路板、废电池共32.29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共349.812吨,属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硅废碎料共7.27吨,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核定,进口胶带、轴承等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公诉机关认为,应某某、陆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固体废物逾389吨、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某某还系累犯。

嫌疑人构成走私废物罪怎么处罚

嫌疑人构成走私废物罪怎么处罚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嫌疑人构成走私废物罪怎么处罚导读:走私废物罪的处罚标准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话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所以,对走私废物罪的嫌疑人判刑的时候,要看犯罪嫌疑人走私废物的数量以及走私废物造成的后果,走私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量刑会超过5年有期徒刑。

一、嫌疑人构成走私废物罪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法定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废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一)标题。

涉嫌走私废物罪二审辩护词

涉嫌走私废物罪二审辩护词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涉嫌走私废物罪二审辩护词开头写明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列举条例,表明现有证据与事实不符以达到辩护作用。

结尾总结认为被告无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签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为涉嫌走私废物罪的被告人__担任二审辩护人。

现结合阅卷、会见情况,以及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合理采纳。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__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一、本案大部分证据相互印证表明:该批旧服装运输入境业务的联系人是船长__,而不是被告人__。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__时,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冤枉啊!”后他接着说:“我确实是被蒙在鼓里,船长__瞒着我,用我们的船去走私,我原来只知道那次(即年12月2日)出航是去广东运货,真没有想到是去香港运输旧服装入境。

事后我怀疑__很有可能私下收取了货主的好处费。

我出去肯定找他!”这与被告人__的多次供述情况一致:案发后船长__打电话告诉他,才知道“鸿利128”货船被用于走私旧服装,事前并不知情。

综观全案卷宗,被告人__始终没有承认参与作案。

参与本案并作为证人的五位船员中的三位,即朱玉庭、朱炳源、柯和明等(都是船长__所雇佣的船员,且距离案件事实最近)也一致证实:这批旧服装业务是船长__联系的,而不是被告人__(见公安卷第053、061、069、080、091、094、102页)。

以上证据,尤其是三位船员的证言真实性、可信度极高,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表明:走私这批旧服装入境业务不是被告人__联系的事实。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因应国内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海关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废物进口走私专项行动---“蓝天行动”。

2021年,全国海关监管固体废物进口1310.27万吨,查办废物走私案件354起,查获涉案废物76.32万吨。

据悉,今年海关总署将继续实施“蓝天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废物走私犯罪行为,坚决将“洋垃圾”封堵于国门之外。

2021年,废物类走私案件仍将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现将走私废物类案件中相关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走私废物案中定罪标准问题案例一(梁某走私废物、普通货物案〔2019〕粤20刑初2号):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驾驶其购买的无牌木船,从澳门码头向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收购旧蓄电池5686.5千克、废铜29798千克、废铁7036.5千克、废铝293千克及旧电器等废物运回中山市黄圃镇、阜沙镇等地销售。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蓄电池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废铜、废铁、废铝等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非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0.48万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将废物划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1吨即达到定罪标准,达到5吨将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就本案来讲,被告走私的废旧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重量达5.68吨,如果没有从犯、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在5年有期徒刑起刑点量刑。

二、在走私废物中含有其他货物、物品问题案例二(应某、陆某走私废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陆某(接受货主委托从事通关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走私罪】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

【走私罪】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

【走私罪】走私数量辩护成功,扣减犯罪数量20余吨获轻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某公司经理被告人L某、业务员K某明知上述物品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接受P某的委托,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单据以伪造品名方式进行报关,进口上述已发生交联的硫化橡胶两票,共计约100吨。

案情简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某公司经理被告人L某、业务员K某明知上述物品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接受P某的委托,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单据以伪造品名方式进行报关,进口上述已发生交联的硫化橡胶两票,共计约100吨。

▲办案思路及心得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制定如下辩护方案:一、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存在若干重大瑕疵,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留有余地。

具体表现在:《鉴别报告》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

《鉴别报告》不能保证鉴定对象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鉴别报告》没有关于检材保管、提取、送检环节的笔录和清单。

《鉴别报告》未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

《鉴别报告》未注明谁是“鉴定人”,未附有证明“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起诉书》关于L某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认定有误,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的第一批25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25吨货物不应计入走私数量。

三、作为单位犯罪,L某所在的公司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在单位犯罪内部,L某起到的亦是次要作用。

四、L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坦白;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L某系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裁判结果在庭审中,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提出,据以定案的鉴别报告存在瑕疵,不能保证样品信息真实性,送检样品与鉴定对象的一致性,未标明鉴定人并附鉴定人法定资质的证明等,提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鉴别报告在形式上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侦查机关就检材的提取等问题出具了相应的说明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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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免予刑事处罚案例看走私废物罪的有效辩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前言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于刑事处分、免除刑事处分是我国人民法
院审理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处理适用的一种形式,简而言之就是判处
有罪但不加以刑罚的意思。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
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
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犯罪对象是"废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
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
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
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针对97年《刑法》增设的走私固体
废物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对其修正而成。

修正之处表现在:(1)落
实了法定刑,根据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固体废
物罪“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但这里的“有关规定”却无法
落实,原因在于:该节除第一百五十一、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武器、弹药、核材料等明文规定的走私对象外,对其他走私犯罪是根据偷逃
税额的多少来确定刑罚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但依据偷逃税额的多
少来对走私固体废物罪量刑,在实践中存在困难,难以落实。

修正
案对走私废物罪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解决了量刑的难题。

(2)扩大
了犯罪对象,根据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
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但立法与实践都表明如此规定
过于狭窄,因而修正案将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上搜索“走私废物罪”的司法实例,其中判决书共265份,无罪判决书0份,文书数量稀少。

但笔者从中发现了少数几个被告人虽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的珍贵案例,通过总结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归纳出走私废物罪的有
效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从免于刑事处罚案例归纳有效辩点
一、犯罪情节轻微。

法条适用:
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主要线索并对破案有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三、属于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1刑初37号
一、犯罪情节轻微。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与时任中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
施某某协商,利用福州隆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为杨走私进口废塑料,由中投公司提供通关及推场服务。

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晋江市文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
某公司”)名义从境外采购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俗称
“废PE膜”)等废塑料,并要求境外供货商将海运提单收货人瞒报
为许可证进口商福清龙昌贸易有限公司或福州隆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再将境外制作的虚假提单提供给中投公司具体的业务人员。

中投公
司明知许可证与实际收货人不符,仍由被告人施某某安排公司员工
制作以许可证进口商为购买方的合同、清单、发票等虚假报关用单证,由中投公司以许可证进口商为经营单位、以许可证利用商隆某
实业公司为收货单位,向福州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

被告人杨某某
以每柜人民币3.2万元(包括进口环节税、费)左右、每吨人民币
1450元(包括进口环节税、费)左右、每吨人民币1450元(包括
进口环节税、费)左右或每吨人民币50元(不包括进口环节税、费)等方式向中投公司支付通关费用。

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
某利用福州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许可证,通过中投公司代理通关,
走私进口废料1536柜,其中包括莆田恒信塑料有限公司误领的废塑
料5柜,共计净重29674.946吨。

(二)有效辩点。

在犯罪数额方面,证据来源于财务人员的U盘记录数据,虽与
报关单、过磅记录等吻合,但并不能与拖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一
一对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该系列证据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无法排除该等数据项下货物不属于犯罪数额的
可能性,本案对于犯罪数额指控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
程度。

辩护律师可从犯罪数额方面切入辩护。

本案,由于涉案部分核心证据来源于财务人员的U盘,故辩护律师应从U盘数据提取以及所提取的材料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从证据角度提出证明涉案走私数额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予排除部分数额。

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主要线索并对破案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有关案情概括。

被告人施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向云南省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检举一起毒品犯罪线索。

该局侦查人员根据线索,于2016年12月22日在云南省镇康县南叁镇抓获涉案嫌疑人李某某一名,查获14387克毒品海洛因。

(二)有效辩点。

侦查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已经明确确实是根据被告人施某某提供的线索破获该起案件,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也阻止了该起重大犯罪活动,符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的法律规定,重大立功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属于从犯。

(一)有关案情概括。

中投公司明知许可证与实际收货人不符,仍由被告人施某某安
排公司员工制作以许可证进口商为购买方的合同、清单、发票等虚
假报关用单证,由中投公司以许可证进口商为经营单位、以许可证
利用商隆某实业公司为收货单位,向福州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

(二)有效辩点。

首先,2013年之前,行业内使用他人进口废塑料许可证的现象
属于常态,即使在2013年海关总署、最高院、最高检通过内部函请、函复的方式明确了该类案件属于走私废物罪,也仅限于内部文件范畴,并未对社会予以公布。

其次,直至2014年底两高《关于走私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才将该等行为明确定性为
走私废物罪,《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14年9月9日颁布,在此之前被告人行为并未明确规定为走私废
物罪。

(该辩点属于时效性辩点)
根据施某某在案供述及庭审的供述,在2015年得知本案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后,即在公司宣布终止与被告人杨某某交易,对此不仅有中投公司作为证人的相关员工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样印证了该节事实的存在。

被告人施某某涉入本案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及中投物流公司本案行为的性质误判所致,而在施某某得知自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之后,立即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

综上,被告人施某某系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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