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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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建设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路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管,尽职尽责,依法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公路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的各种措施和管理行为,以保障从业人员和公路安全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对公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安全要素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制定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建设安全风险实行动态评估、整改、复评机制。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第十条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体系,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实施方案,在施工前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制定专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专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安全规划、安全监管、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安全检查等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应强调科学管理、优化资源,促进各方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行业标准和规范,按照科学、规范、合理、经济、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七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3.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监督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5. 推动工程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6. 处理工程安全事故和纠纷;7. 监测、评估和改进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料。

第十条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应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工程安全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考虑工程所处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工程安全设计应对陡坡、拐弯、桥梁、隧道等危险路段进行特殊设计,并采取必要的预警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7.工地行使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二、机电设备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限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范围内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或杂物。土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越过,向运土车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厢。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②碾压松软路基,就先在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八条石料开采作业安全规定
( 安全管理 )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各类车辆、驾驶员以及与水利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个人。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水利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单位、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职责。

五、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2. 车辆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 车辆报废: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立即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4. 车辆保险: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

六、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且身体健康,无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2. 安全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掌握车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驾驶员考核: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

七、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2.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确保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船舶和设施设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公路水运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船舶和设施设备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从业人员管理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和事故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加强对公路水运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对公路水运活动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第九条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公路水运事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发生。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优秀企业奖励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公路水运运输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措施,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保障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公路水运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中心,防范为主的原则,维护全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水运的正常、有序运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分级管理的方式,加强隐患排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路水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公路水运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安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公路水运安全工作由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应当制定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安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公路水运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公路水运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确保公路水运的安全。

第十条公路水运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还规定了公路水运安全的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违章处罚、激励措施等具体管理措施,详细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路水运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路水运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各岗位人员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治理。

五、安全防护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3. 加强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

4. 加强水上交通管理,确保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路局安全规章制度

公路局安全规章制度

公路局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意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局辖区内所有公路交通参与者,包括公路局工作人员、承包商、驾驶员、乘客等。

第三条公路交通安全原则是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实行综合管理,加强宣传教育,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安全为本,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服务公众。

第五条公路局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第六条公路局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公路交通管理第七条公路局应当制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路局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九条公路局应当建立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第十条公路局应当建立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路局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公路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交通设施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公路局应当要求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上岗,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公路局应当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公路局应当建立驾驶员绩效考核制度,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行为,保障行车安全。

第四章公路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局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局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设施的技术管理,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减少设施故障。

第十七条公路局应当建立安全设施标识系统,保障用户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公路局应当建立事故快速应急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十九条公路局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创新发展。
(1)对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注:本示例为全文的五分之四内容,以下内容省略。)
十五、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素养。
1.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
(注:本示例为全文的五分之五内容,全文结束。)
(注:本示例仅包含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省略。)
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1)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需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工艺。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基坑、水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
(2)隐患排查应定期进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2.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
(1)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的责任、流程和时限。
(2)应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对提出有效建议的,给予奖励。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1.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保障其人身安全。

3.施工人员禁止饮酒、吸烟和吸毒,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危险区域的标识和警示标志,严禁非授权人员进入。

5.施工人员应及时上报危险源和隐患,并参与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施工设备和机械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施工设备和机械的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3.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材料。

4.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存放应分区域管理,避免混乱和交叉污染。

5.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放置和搬运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岗,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警示工作。

2.施工现场应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施工现场的道路、台阶、扶手等应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确保施工人员的行走安全。

4.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5.施工现场要进行定期的安全会议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1.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出口和逃生通道,保障施工人员的疏散安全。

3.施工现场应备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医药箱,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急救人员。

4.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处置。

七、安全巡查和检查1.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巡查和检查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区域进行,确保全面覆盖。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保障公路水运作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五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后续工作。

第七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八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负责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并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措施,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作业的安全。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路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促进公路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一)各承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承运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承运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能够熟练使用和操作设备和器材。

二、安全设施(一)各承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坚固耐用,能够满足公路水运业务的需求。

(二)各承运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各承运单位应对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人员管理(一)各承运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各承运单位应对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适当调整其工作。

(三)各承运单位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和工作素质。

四、应急预案(一)各承运单位应制定健全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各承运单位应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五、责任追究(一)各承运单位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二)各承运单位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共。

这份管理办法从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设施、人员管理、应急预案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对公路水运行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

公路管理局安全规定最新(3篇)

公路管理局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公路安全管理政策、规划及标准;(二)指导、监督、检查公路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协调重大公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五)其他公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路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公路安全管理政策、规划及标准;(二)组织实施公路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三)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四)负责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公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其他公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公路安全检查,确保公路设施安全、畅通。

第九条公路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设施安全状况;(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四)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事项。

第十条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设施安全隐患;(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隐患;(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安全隐患;(四)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事项。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风险控制”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依法管理、风险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六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注重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测、应急处置等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设计阶段安全管理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公路工程设计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安全要求,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进行地质、水文、气象等勘测,对工程地质条件和自然环境进行评估,提出安全警示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编制安全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调整设计方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对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对公路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阶段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公路分局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

在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

2. 预防为主。

通过预防性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民众的安全。

3. 综合治理。

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加强巡逻检查、加大路面维护力度、完善交通信号系统等,提高交通运行的安全性。

4. 科学管理。

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完善交通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公路分局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置主任一名,由公路分局局长担任,负责统筹协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还设立安全巡查组、事故处理组、宣传教育组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负责实施各项安全管理任务。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巡查制度。

每天早晚对道路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事故处理制度。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迅速处置,保障现场秩序和安全。

3. 交通宣传教育制度。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4. 交通信号管理制度。

对交通信号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信号畅通,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5. 交通违法处罚制度。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惩罚违法驾驶员,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6. 交通事故调查制度。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措施1. 加大交通警力投入。

增加交警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效率。

2. 完善交通信号系统。

对信号灯进行全面升级,提高信号控制精度。

3. 加强道路维护养护。

定期检查路面状况,及时修补路面损坏,确保道路畅通。

4. 加强驾驶员培训。

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手段,提高社会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公路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分局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分局所有职工、承包商及与公路分局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公路分局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路分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2.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4. 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5. 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2.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整改;3. 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5. 协助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公路分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分局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公路分局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公路分局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公路水运安全部门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安全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及涉及公路水运安全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路水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公路水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5.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6.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三、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八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路水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第二章公路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公路安全事故。

第三章公路使用者职责第十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通行规则,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第十二条公路使用者应当注意观察公路情况,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路安全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擅自移动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公路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路环境,不得在公路上乱扔垃圾、损坏公路设施。

第四章公路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带、照明设施等。

第十六条公路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专业单位负责,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公路安全设施损坏、失效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公路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公路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条公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在加强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平安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立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施行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根本建立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加固等建立工程。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平安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委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质监站〞〕详细负责施行,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平安监视管理的详细规定和施行细那么;〔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管理工作;〔三〕负责对以下重点交通建立工程现场施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1.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立工程、水运建立工程;2.市审批的高速公路工程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立工程;3.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立工程;4.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立工程;〔四〕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对全市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展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建立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五〕参与公路水运建立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建立,负责对公路水运建立工程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平安业绩进展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施行全市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施行二级及以下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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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公路分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养、机械设备、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分局各项工作安全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为《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遵循“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分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领导的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公局、养护中心)负责人组成。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程及养护的副局长担任。

单位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分局机关小车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养护公司各道班设置一名道班安全员,具体负责道班的日常安全工作。

通达公司各施工工地设置工地安全员,具体负责工地施工的安全工作。

养护中心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养护中心内各类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署、协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健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审定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解决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分局安全员职责(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落实各项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二)制定、修订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协助参与制定其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经常检查分局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帮助指导按规程操作,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作业。

(四)做好分局安全生产宣传、学习、教育工作。

(五)做好分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建立、完善、整理分局安全生产档案。

(六)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道班(工地)安全员职责(一)在公司负责人领导下,负责道班(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操作职工进行业务指导。

(二)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做好学习记录。

做好道班(工地)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道班(工地)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灭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处理。

(四)做好职工上路作业安全工作,教育职工必须穿戴安全服帽,作业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五)每天做好道路巡路安全检查,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发现情况能处理的及理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通达公司、养护公司职责(一)在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负责分局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做好各类桥梁的安全防护工作,日常保养工作。

(四)公司配备兼职安全员,各道班、工地配有相应的班组安全员,实行层层管理。

(五)经常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操作,督促检可整改,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道班(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六)抓好职工和外聘人员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学习,检查等活动。

(七)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第四章安全责任与追究第十二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工作考评内容,与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实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遵循“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原则。

(一)分局局长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全部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二)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二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直接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专职(兼职)安全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三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监督、管理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管理责任;(四)、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间接管理责任;(五)各基层安全员是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六)事故当事人在安全生产中是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有遵章守纪、防范事故的责任,在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七)其他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是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中负有监督、制止、纠正违章的责任,在事故中应负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在工程、养护、运输、房建等工程项目发包时,应签订《安全责任状》和《施工安全协议书》,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工种作业岗位严禁使用临时工,施工期间应严格检查承包队伍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用具,竣工验收时,应有安技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由以下情形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追究规划设计人员的责任;(二)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由“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因施工、安装、检修、质量、管理上的错误和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四)不按规定进行机械、车辆维修保养、年检年审、办理保险业务,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由以下情形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一)上级指示未按规定要求贯彻落实;(二)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学习、培训、进行宣传教育。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未进行岗前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造成财产损坏、丢失和安全事故;(四)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未按劳动保护“三同时”规定运行;(五)对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学习培训、考核,即安排上岗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引发的安全事故;(七)在公路上堆放砂石等公路施工材料引发的安全事故;(八)购置劣质、性能失效的生产用具、机械材料、生活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九)施工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使用承包队伍未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和《安全责任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上路作业未穿戴安全服帽、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施工路段未设置安全标志;(十一)无证、酒后驾车、私自用车、对外运输,行车中搭乘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二)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驾操无安全保障和带“病”车辆、机械行驶、运转,造成的安全事故;(十三)酒后跟班作业,影响工作和生产安全;(十四)冬季夜间睡觉将煤炭炉放入房间内睡觉取暖。

(十五)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向上级领导汇报、瞒报,造成后果的;(十六)对违规违纪处罚,不正确对待,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影响生产和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公安交警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经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重新作出的事实认定,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

不牵涉到外籍的安全事故,以市局安委会和分局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分析、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分别追究领导责任,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调查、分析、研究,可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扣发工资等办法进行处罚。

坚持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分析、讨论、认定进行责任划分,事故责任分为三种:(一)领导责任;(二)间接责任;(三)直接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又分为以下六种:1、全部责任;2、主要责任;3、同等责任;4、次要责任;5、一定责任;6、无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未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处理如下:(一)上级指示未按规定要求贯彻落实,扣除单位负责人工资200元;(二)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立安全员及醒目安全标志,扣除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工资各200元;(三)路面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安全服、帽,少一样扣50元,施工作业中未设置安全标志,扣在场责任人工资100元;(四)不按规定组织、参加学习,弄虚作假,发现一次扣单位负责人工资100元,职工每人50元(休假人员除外);(五)机动车在行驶中搭乘外籍和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发现一次按每人50元扣除驾驶员工资;发生事故造成后果与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和准乘人员共同承担赔偿;(六)在公路路肩内堆放养护材料留至过夜,影响交通安全的,扣除责任人或负责人工资100元;(七)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上路,发现一次扣除驾驶员工资100元;(八)对车辆、机械设备未尽责管理、维修、保养,造成反复修理和经济损失,扣除主驾驶员工资50元;修理费用由主驾承担40%,副驾承担10%;无副驾、主驾承担50%;(九)因饮酒过量影响工作和安全,扣除当事人工资100元;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造成事故应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十)冬季取暖将煤炭炉放入房间内睡觉取暖,一次扣除当事人工资50元;(十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单位财产丢失、损坏,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十二)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工资200元,并按市场价收取费用,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照市局和本办法管理规定对单位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所扣的款项,由肇事者负责全部补偿。

第二十一条:酒后、无证驾车,下班后、节假日休息私自用车外出,行驶中搭乘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准驾、乘人员共同承担,自行处理,单位不负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种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修、检验、保险,未按时间进行保修、年检年审、保险的车辆,应追究经办人,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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