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
14526168_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处理差异比较
Liaoning Economy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处理差异比较〔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内容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产权归属、确认条件和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深入探讨,而后对该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这对促进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以及加强政府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李悦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处置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并于2017年4月17日颁布。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颁布的意义1.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该准则完善了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条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在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了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依据,从而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当今社会的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决定资源配置,而政府无疑在其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引导资源流向,在拥有主导权的基础上,政府首先就会通过建设现代化经济从而合理进行调控,而公共基础设施就是现代化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政府会计公共基础设施标准的颁布,不仅保证了上述需求,同时提高了政府管理水平。
3.与国际会计发展需求保持一致。
当今证券市场的全球化、投资的全球化以及网络化与时代化,促使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也在全球化,从而促进了会计核算实现全球统一。
会计以及其他经济管理信息带动会计准则逐渐向全球化靠拢,促使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不断更新换代,进而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政府会计准则的不断出台及更新推动了预算改革,这说明政府很好地把握住了当前的经济形势。
二、与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比较1.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 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 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 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施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这一准则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并总结这些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顺利实施该准则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难点分析1.定价难题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它关系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的定价体系往往存在不合理定价、盈利性定价、政策性定价等问题,尤其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更加突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要求更加合理和公正,这就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增加了实施难度。
2.财务信息披露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使得其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难度。
一方面,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信息制度尚未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也给财务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够明确和完善,以及运营单位的披露意愿不足,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信息披露难度较大。
3.监管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不够完善也是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的障碍之一。
这一领域的监管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性、专用性、公益性等特点,但是现有监管手段和标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加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定价机制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难题,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着手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的定价体系。
一方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管,确保定价合理公正。
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定价,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定价的认可度。
3. 完善监管体系针对监管难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监管标准和规范,以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营。
交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问题与解决对策
交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问题与解决对策发布时间:2021-10-19T02:59:39.84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0期作者:王珊珊[导读]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颁布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枣庄市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庄 277102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颁布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核算公共基础设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目前我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交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因政府会计主体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这就为后期贯彻与落实会计准则带来相应的阻碍与困难。
为此,本文就公路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问题提出探讨。
关键词:交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引言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下称5号准则)开始执行,公共基础设施被全面纳入政府会计体系核算,但准则多是原则性要求,在会计主体的确定、资产范围的界定、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且尚无经验可供借鉴。
江苏省交通系统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没有进行财务核算的先例,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管理的单位虽有一定的管理基础,但仍然存在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原有财务账面数据不全面,不需要单位出钱的资产未入账的情况。
而且现有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信息有的具有完整竣工资料,有的无历史资料可查,因此摸清存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价值,是应用5号准则的一大难点。
1交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交通系统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核算的经验,虽然很多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管理单位都有一些管理经验,但是缺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的信息、数据,对于实施5号准则来说最大困难是要清楚存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是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会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增强政府会计透明度以及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准则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实施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资产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计量,包括资产的成本、折旧、维护和修复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是长期性、大规模性和不易量化,如何准确地对其进行资产计量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往往不容易确定,其价值不仅包括其建设成本,还包括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效益,如交通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水利基础设施的生态效益等,这些都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公共基础设施的长期使用和维护也是一个挑战,如何合理地进行折旧和维护成本的分摊也是一个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系统,包括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价值、使用和维护责任等,确保其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二是探索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评估和评价体系,以综合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资产计量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基金,将维护和修复成本纳入资产成本,合理分摊和计提折旧。
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标准,明确披露内容和方式,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可比性;二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披露平台,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三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三、成本分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分摊标准和方法,考虑其使用寿命、技术更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成本分摊比例和方式;二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检查和审计,确保成本分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披露相关成本数据,增强其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讲解内容提要一、简要背景二、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范围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简要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准则?–现状及问题–必要性•制定过程•重点、难点问题二、准则规范内容和范围•1.概念–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注意:与固定资产的区别2.分类•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排除条款–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1.确认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确认主体(续)–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由委托方(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2.确认单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课件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 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 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政府格会计比准则第例5号对——公总共基成础设本施 进行分配,分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 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 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 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 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 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 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 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 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 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AS5)是针对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在编制和呈报公共基础设施财务报表时需要遵守的规范。
该准则的实施对政府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下面将就AS5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进行分析。
难点一: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识别和计量难题公共基础设施具有长寿命、复杂结构、大规模投资等特点,其资产的识别和计量相对困难。
在AS5的要求下,政府需要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准确纳入财务报表,并进行合理的计量。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其价值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给政府会计工作带来了难度。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对资产的清查、评估和分类,可以确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准确识别和计量。
政府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提高资产价值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对策二:建立科学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模型。
通过对不同类型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维护需求和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标准。
政府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实时、准确的折旧和维护成本核算系统,提高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难点三: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的会计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部门通常会通过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国债融资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
AS5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融资成本、相关收入等方面。
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和融资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利益相关者,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会计制度,明确相关的会计政策、程序和流程。
通过健全的会计制度,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融资活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10)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
(20117/111)/27 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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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处 理
权
–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摊销
– 折旧方法:
• 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
• 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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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年限:
– 根据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 施 的折旧年限(待进一步规范)
– 捐入、调入的,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 其他要求:
– 按月计提,当月增加当月提,当月减少不再 提 – 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 提足折旧的 – 提前报废的
2017/11/27
6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 1.确认主体
– 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 对 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 予以确 认。
– 特殊情况下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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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主体(续)
–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
• 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 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成本无法考虑取得的(参见《制度》)
单设备查簿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 定
及时入账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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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
•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
总原则:应当对所有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 两个例外情况:
• 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公共基础设施核算问题的探究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公共基础设施核算问题的探究作者:宁宝仁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1年第4期宁宝仁摘要:2017年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发布了政府会计第5号准则并于2019年开始执行。
但实际工作中基层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存在着发生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没有合理入账的情况,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核实与管理。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会计核算近些年,国家不断加快对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管理这些公共基础设施。
2017年《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出台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提供了指导,但是现阶段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仍然是不尽人意,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但在单位财务账上并没有确认,造成家底不实,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未能实现。
本文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问题提出建议,借此帮助基层单位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与核算主体2014年执行的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仅指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定义为公共基础设施,这仅是初步定义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的范围不清晰,核算方法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核算主体也仅限定在行政单位,因此公共基础设施在账务处理上缺乏可操作性,基层单位仍然让一些符合公共基础设施的资产游离于账外,无法纳入会计核算。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2018年执行的政府会计第5号准则,2019年执行的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又进一步科学和规范,提出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了使社会公众需要得到满足而控制的有形资产,应符合三个特征:一是公共基础设施是一个由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组成部分;二是公共基础设施具有特定用途;三是公共基础设施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的重新定义使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更具有了可操作性,与以往相比有了以下特点:(1)会计核算主体扩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一、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意义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具体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其重要意义是: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原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表现为:1.不能如实反映政府“家底”,不利于政府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未纳入核算范围。
2.不能客观反映政府运行成本,不利于科学评价政府的运营绩效。
3.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改革方案》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进行 核算 。为 了确保 政府会 计 主体在 《 公共基 础设 施 准则 》首次 执行 日,对存 量公 共基础 设施 进行 人 账 核算 ,在附 则部分 对上述 两种 情形 的衔接 进行 了 原则 规定 。对 于应 当确认 为公 共基础 设施 、但 已确 认 为 固定资产 的资 产 ,政 府会计 主体应 当在该准 则 首 次执 行 日,将该 资产 重分类 为公共 基 础设施 。对 于应 当确认但 尚未入账 的存量 公共 基础设 施 ,政 府 会 计 主体应 当在 首次执 行 日,按照 以下原 则确定 其 初 始 人账成 本 : ( 1 )可 以取得 相关原 始凭 据 的 ,其 成本按 照有关 原 始凭据 注 明的金额 减去 应计提 的 累 计折 旧后 的差额确定 ; ( 2)没有相关凭据 可供取得 , 但按 规定 经过 资产评估 的 ,其 成本 按照 评估价 值确 定 ; ( 3)没有 相关凭 据 可供取 得 、也 未经 资产评 估 的, 其成本按 照重置成本确定 。 准则 首次执行 日以后 , 政府 会 计主体应 当对 存量公 共基 础设施 按其 在首 次 执行 日确 定的成本和剩余折 旧年限 计提折 旧。
( 二 )明确 了公共基 础设施确认主 体
公 共基础 设施 与 固定资 产非 常相似 ,计提 折 旧或摊 销 有利 于准确 核算 政府 运行 费用 ,监督 和考核 政府 绩效 。《 公共基 础设 施准则 》规 定 ,对公共基 础设施 计 提折 旧或摊 销 ,政 府会 计主体 应 当对公 共基 础设
时入账 ; 三是 对在 原账 中已记 录 的公共 基础设 施 经
清查核实后 ,确认不存在 或丧失 了使 用功能 的资产 , 按 照规 定 的资产报 废程 序 ,报 经批 准后 进行 会计处
公共基础设施类应用案例——关于公路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关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案例材料(一)相关政策背景。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等规定,结合XX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XX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了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的确定、后续支出成本入账等重点问题。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1)项目A:公路项目名称:XX路公路行政等级:国道公路技术等级:一级公路公路编码G101,起始点:42,终止点:58全长:16km公路性质:非收费公路交工验收日期:1979年公路总面积:41万㎡公路桥梁面积:大桥3座,共计1.2万㎡;中桥1座,共计0.23万㎡;小桥7座,共计0.4万㎡因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其入账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为94227万元。
2.新建项目。
(1)项目B:XX路新建项目,该工程属新建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已支付资金85679万元,预估后续还需支付6321万元,预估项目总成本92000万元。
3.后续支出。
(1)项目C:XX桥梁改建项目,该项目由于水毁损坏需改建,该工程具体实施采用拆除旧桥重建新桥的方案。
已支付工程款21万元。
(2)项目D:XX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该项目对一般路段外车道采用铣刨加铺方式进行病害处理;对其余路段的路面裂缝进行灌缝处理,保障路面使用功能。
已支付工程款316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
政府会计制度及新旧制度转换试题及答案
政府会计制度及新旧制度转换试题及答案1.正确答案为(C)应收利息,这是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当收取的利息。
2.《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正确答案为(D)其他应收款,这是核算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应当使用的科目。
5.正确答案为(C)预算结余,它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6.正确答案为(C)重置成本,当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存货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时,其成本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7.经批准冲销待核销基建支出时的分录为借:资产处置费用,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8.正确答案为(B)在途物品,这是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9.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应当通过加工物品核算。
10.单位已核销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应收账款。
A。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贷坏账准备。
B。
借货币资金,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C。
借银行存款等,贷应缴财政款。
D。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贷资金结存。
11.(D) 核算单位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核算累计盈余和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12.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为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为200万元。
改造前,该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改造后的账面价值为(B)万元。
计算账面价值:800 - 250 + 400 - 200 = 750,750 + (800 - 750) * 0.05 = 812.5.13.(D) 核算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解析作者:柴勇来源:《新会计》2017年第07期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基础设施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巨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为此,本文对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创新、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行探讨。
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的主要创新(一)规范界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目前,我国对“公共基础设施”尚无公认的定义。
2013年修订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将公共基础设施定义为“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
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准则中,也不存在公认的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义。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表述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一般不可移动。
”(二)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主体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采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的定义也与此相同。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仅在其账簿中核算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未入账核算。
另外,公共基础设施在建造、管理和维护等方面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政府级次,导致其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明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政府资产界定为,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为公共基础设施指明了方向。
《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动向,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确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规定上:即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1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3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财会〔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
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本通知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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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 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 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 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如公园,从包含花草树 木、道路廊桥、假山水池等基础设施及厕所停车场等服务 设施;如公路,包含主要通行道路、边沟水渠、绿化及桥梁 隧道等。显然,仅按性质或功能分类是很难具体细化核算 的,哪些设施可以永久使用,哪些设施按一定年限使用, 如何确定,又如何按年限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的标准是否 统一,均尚未出台统一的分类和具体标准
摘要: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 -- 公共基础设施》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会计确 认、计量和披露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仅是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也是有效发挥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效益的需要。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公共基 础设施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困难,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作者的看法和思路,供大家进 行研究和探讨。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1.介绍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是指示政府如何处理在特定情况下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准则。
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车辆和其他可以用于代替货币的实物资产。
本文将详细介绍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并探讨该准则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其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基础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政府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是指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交易时,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公正地确定的价格。
政府需要仔细考虑什么是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可以通过市场上其他类似物业的出售价格进行确定。
但对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如车辆,设备和艺术品,市场上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更为复杂。
政府需要仔细研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使用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计量。
3.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强调,政府应该确认其收到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通过无偿捐赠,财产交换和其他方式得到的。
政府需要对所有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登记,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政府不能合理地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应该将其视为无法确定的。
重要的是要强调,政府必须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时遵守规定的标准。
如果一个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无法合理计量,则不能将其作为资产确认。
这意味着政府需要依据可靠数据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能否被合理计量。
4.资产折旧和减值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还规定了政府应当确定每个非货币性资产的可用寿命,并使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
政府需要根据每个资产的预计损耗和使用寿命来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
这有助于确保政府的资产管理能够获得最大效益。
政府还应该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资产的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可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政府需要结合市场和管理条件来确定资产的实际值,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资产的价值减记其账面价值。
5.总结政府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提供了准确和规范的指导,有助于政府更好地管理其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建工程 会计准则
在建工程会计准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 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一) 估计价值的确定3号准则、5号准则中的估计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
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百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估计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金额。
(二) 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根据3号准则、5号准则,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单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后,应当以相关资立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 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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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第十条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其他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二)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三)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四)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
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六)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其变动情况。
(七)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八)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九)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包括未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量并确认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
(十)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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