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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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2017]4号发布日期:2017-2-21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房屋及构筑物业务及管理用房钢结构不低于50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砖混结构不低于30砖木结构不低于30简易房不低于8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构筑物不低于8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办公设备不低于6车辆不低于8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机械设备不低于10电气设备不低于5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通信设备不低于5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仪器仪表不低于5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专用设备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工程机械10-15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饮料加工设备10-15烟草加工设备10-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纺织设备10-15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医疗设备5-10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安全生产设备10-20邮政专用设备10-15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公安专用设备3-10水工机械10-20殡葬设备及用品5-10铁路运输设备10-20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专用仪器仪表5-10文艺设备5-15体育设备5-15娱乐设备5-15家具、用具及装具家具不低于15用具、装具不低于5(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财会[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属于政府固定资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8]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题号:QHX018522]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的,应该将各组成部分组成的整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题号:QHX018519]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认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对于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运输费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题号:QHX01852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5、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题号:QHX018520]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在资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 ,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财会〔2016〕12号 2016年7月6日)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精心整理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 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 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 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 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 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 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 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 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 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 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 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 部分的账面价值。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 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 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 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 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 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 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 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 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 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 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 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 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 会计准则。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浅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一
邢 台学院 赵 青
固定资产》 木
摘要 : 2 0 1 6年 7月 6日, 财政部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制定印发 了《 政府会计准则 第 3号—— 固定资产》 。本文将《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 固定资产》 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制度 中规定盘盈 的固定资产按 照同类 或类似 固定资产 的实 际 成 本 、市 场 价 格 和 名 义金 额 三 个 层 次来 确 定 成 本 。
而具 体 准 则 中规 定 盘 盈 的 固定 资产 , 首 先 按 评估 价 值 确 定 成本 ; 没 有 经过 评 估 的 , 按 照重 置成 本 确 定 。 固定 资 产具 体 准则 立 足 实 务需 要 , 避 免 了现行 制度 实 际执 行 过 程 中操 作 性 不 强 的 弊端 。 ( 三) 全 面确 立 固定 资产 “ 实提 ” 折 旧的政 策要 求 现行 行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制度 规 定 了 固定 资 产 在 计 提 折 旧 时应 冲减 相 关 净 资产 , 即 冲减 资 产 基金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基金
金额 , 而不列支。 会计处理为借记“ 资产基金” 或“ 非流动资 产基金” 科 目, 贷记 “ 累计折 旧” 科 目。 这种创新性“ 虚提” 折
分 类 和 折 旧方 法 , 各类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 限 、 折 旧 率 等 与 固定 资 产 有 关 的 信 息 ,为 编 制 权 责 发 生 制 政 府 财 务 报告
奠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基础 。
( 二) 完善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标 准 固定 资 产 具 体 准 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1.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2.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2.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3.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4. 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在不需要评估的情况下,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重置成本)。

5. 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6.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7.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时间是(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8.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9.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

10.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按期折旧时进行的操作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

1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初始计量的依据是(成本)1.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的规范,主要侧重于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正确)2.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入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错误)3. 政府会计主体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正确)4.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正确)5.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与硬件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

对《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修订的思考作者:谢龙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9期摘要:文章针对2016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阐述了该准则相对于以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与创新,然后从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核算和折旧提出商榷和建议,希望通过讨论能进一步完善该准则,便于政府会计主体实施执行,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添力助行。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政府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7月发布了固定资产准则,并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变化及创新2013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是简单地在各一级会计科目的介绍中,对“固定资产”科目的定义、分类、确认和会计核算作了一定的描述。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类似描述。

而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确认、计量、处置和披露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与之前的会计制度相比,此次固定资产准则的变化及创新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定义更规范固定资产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明确提出了是由“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之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描述为“持有的”,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如此修改一是更准确贴切,二是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要素的定义表述相结合,只有具有控制权、且能带来利益流入的才具备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对资产定义的规范,也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

(二)价值更公允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票据凭证”“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三种方法入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原会计制度仅有“市场价值”和“名义价值”两种确认入账方法。

固定资产准则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评估法”,如此既增加入账价值的确认渠道,更方便获取,同时使固定资产的价值更加公允,有效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应用指南的通知【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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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 1 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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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 1 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
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
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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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 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 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 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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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
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
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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