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特点及风险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可供参考学习。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及措施 曹青银
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及措施曹青银发表时间:2019-08-06T16:06:10.4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曹青银[导读] 摘要: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江苏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00000摘要: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计价合同类型明确分为三类: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本文主要浅析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法规;物价波动;工程量清单;风险因素;防范措施1 固定单价合同招投标阶段主要计价风险1.1法律法规变化类风险因素一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等调整,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增加的价款。
1.2物价波动类风险因素一是近些年建筑物价波动普遍上涨,主要物价波动变动幅度超出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产生,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及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减少合同价款纠纷事件的发生。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了造价管理文件来规范与指导该类纠纷问题的解决。
二是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
固定价格合同风险道短长因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业已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海啸,并迅速发展成为蛀蚀全球经济的风暴,受其影响,全球建筑市场也遭到了重创。
在国内,政府通过进行宏观调控的方式,最大程度的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的这种宏观调整政策,使得建筑市场领域的人工费、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给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签订固定价格的合同带来更大的风险。
笔者就针对目前形势下如何防范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做一剖析。
固定价格合同存在的风险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很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其是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予调整。
为此,固定价格合同也就有两种形式即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笔者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来分析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特点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因为工程结算引起的争议,简便了工程结算程序。
特点二:固定总价合同中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带来的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如果在投标时承包商对工程量漏算、错算,还将承担因此带来的风险。
特点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阶段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以来,大部分工程均采用了固定单价合同,但部分工程往往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从而易导致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
本文就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风险分担、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结算易产生的纠纷问题具体分析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在结算时产生各类工程造价纠纷,从而真正达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和目的。
主题词:固定单价合同结算问题应对措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 而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这将有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
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风险分担问题【存在问题】:目前部分部分工程中施工企业承担过多的风险,部分合同风险分担机制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合理分担风险的材料范围、幅度限值、价差计算方法约定不清时,也容易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争议。
【应对措施】:1、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原则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2、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工程风险主要集中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上,因此针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中均需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文与之相对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
因为材料价格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首先确立如下原则: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
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
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和调整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价格形式是建筑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根据我国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一、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具有以下特点:1. 风险范围明确: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合同价款稳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
3. 调整方法明确: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价格调整的条件、程序、计算依据等,以保证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相对简单。
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可调价格合同允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有利于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双方共担风险: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工程价款的风险,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工程成本和提高工程质量。
3. 调整依据明确:可调价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条件和程序,包括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公式、审批流程等。
固定总价 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合同当中的一种,也是普遍而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总价被承包人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所以在招标签约前,必须已基本完成设计工作,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要求十分明确。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1、工程量风险(1)工程量计算的错误。
如果业主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仅给出图纸、规范,让承包商投标报价,则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漏项、缺项、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业主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则应注意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
(2)合同中工程范围表述模糊造成的隐性工程量增加。
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表述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和供应”。
在该工程实施中,业主以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由于是包死价,承包商便无法得到这些新的分项的付款。
(3)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4)业主主观性要求导致承包方客观标准提高。
对于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应注意其对工程的要求表达,特别是技术要求,应尽量采用客观的表述,避免业主采用主观性的要求。
如合同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达,投标人无法确切把握业主对技术的要求。
如果业主的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的话,投标人则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初探
固定总价合同下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初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风险也悄然增大。
文章将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探讨对象,分析探究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成因及其具体表现,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力图规避建筑行业潜在的风险,实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建筑施工;对策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作为通用的合同形式。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在于,在便于工程项目款结算的前提下,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约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这样一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投资成本,但是却在无形中造成了价格不平衡等潜在的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因此,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固定总价合同概述(一)定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按照承包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的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合同价格的计算要建立在设计图纸、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工程任务和内容、确定业主要求和条件,合同总价款一旦约定,不再因为设计变更或者业主增减工程量的任何情况而对价款作出调整。
这类合同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转移到了承包商身上,在工程结构简单、施工周期较短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更能够有效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特点1.工程造价的结算较为简单基于合同总价的固定性,在发包方(即业主)不改变施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初始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最终结算的工程造价价款。
这样的价款结算形式,有利于减少业主和承包方的计量、核价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针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作出合理安排,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2.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固定总价合同中,除非重大设计变更和业主自主增减工程量,否则一般不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业主能够做到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有效避免承包商“中标低、签证勤、索赔高”现象的发生,这大幅度减少承包商索赔的机会。
建设工程有固定价合同合同
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无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工程总价都不予调整的合同方式。
这种合同方式具有明确、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因此在建设工程中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从固定价合同的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固定价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固定价合同,又称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条件满足,否则工程总价不予调整。
2. 特点(1)明确性:固定价合同明确了工程总价,双方对工程成本和收益有清晰的认识。
(2)稳定性:合同总价在签订后不予调整,降低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3)简单性:固定价合同的计算方式相对简单,便于操作和管理。
(4)风险分配: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
二、固定价合同的优点1. 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固定价合同明确了工程总价,业主可以提前了解工程成本,有利于控制投资。
2. 有利于承包商合理报价: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3. 简化合同管理:固定价合同的计算方式和履行过程相对简单,有利于减少合同管理的工作量。
4. 激发承包商积极性: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承包商,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提高工程质量。
三、固定价合同的缺点1. 承包商风险较大:固定价合同将工程风险分配给承包商,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2. 变更处理困难: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固定价合同难以处理,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3. 审计和结算复杂:固定价合同的审计和结算工作相对复杂,需要详细记录工程量和成本。
四、固定价合同在我国的应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固定价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固定价合同的应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和承包商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分析及防范建议
在上骐公司与广厦公司一案中,发包人提供的招标 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图 纸包括保温层部分。但是,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招 标答疑中明确有“保温层不做”的相关内容。在竣工结 算阶段,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屋面保温 层施工,诉请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屋面保温层价款。承包 范围一般应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要求予以确定,答 疑文件一般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且具有优先性。虽然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里包含保温层,且承包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中也包含保温层,但在答疑文件里明确了保温层 不在承包范围内,应扣除相关保温层的合同价款。
Typical Payment Disputes and Their Prevention in Fixed-price Contract
YU Chunyi1,2,XU Wei3
(1.Th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Chongqing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hongqing 400072,China; 2.Th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Real Estate,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0096,China;The Law School,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6,China)
摘要:本文以江苏省法院相关典型司法判决为主要研究资料来源,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合同约定不 清”、“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与“合同终止”等四类典型的合同价款争议,并提出争议防范建议,以 期为发包人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和有效防控上述风险提供参考。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争议;争议防控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2021)06-0029-04 DOI:10.14181/ki.1002-851x.202106029 [引用本文] 余春宜,徐伟.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分析及防范建议[J].建筑经济,2021,42(6): 29-32.
施工合同中价款形式
施工合同中的价款形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
在施工合同中,价款形式通常包括固定价、变动价、成本加成等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常见的价款形式,并分析各自的优缺点。
一、固定价固定价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格,作为完成工程后支付的金额。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否则价格不得变动。
固定价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可控:对于业主来说,固定价可以提前预知工程的总成本,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施工方来说,虽然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波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但可以通过采购策略和成本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2. 简化结算:固定价合同的结算过程相对简单,只需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即可。
避免了因价格波动导致的繁琐的调整和结算过程。
然而,固定价合同也存在以下缺点:1. 风险分配不均:固定价合同将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的波动风险全部由施工方承担,这对于施工方来说风险较大。
若价格波动较大,施工方可能面临亏损。
2. 激励不足:由于价格固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
二、变动价变动价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变动进行调整。
变动价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分配合理:变动价合同将价格波动风险在业主和施工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有利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2. 激励机制:变动价合同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激励,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然而,变动价合同也存在以下缺点:1. 成本不易控制:对于业主来说,由于价格变动不确定,工程总成本不易控制。
2. 结算复杂:变动价合同的结算过程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增加了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成本。
三、成本加成成本加成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一个成本加成比例,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价款。
成本加成的形式有以下优点:1. 风险分配合理:成本加成合同将价格波动风险在业主和施工方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有利于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
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工程项目的总价,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等,合同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予调整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及相关条件,约定工程项目的总价,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工程内容和工程质量等,合同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予调整的合同。
2. 特点(1)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2)风险承担:由于合同总价固定,因此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要承担包括投标报价失误、人、材、机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等在内的风险。
(3)工程量与工程内容的明确:固定价合同中,工程量和工程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签订1. 合同条款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和要求;(3)合同总价及其构成;(4)工程项目的工期;(5)工程质量标准;(6)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7)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调整;(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10)其他相关事项。
2. 合同签订程序(1)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相关资料;(2)合同当事人进行谈判,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3)合同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并盖章确认;(4)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总价和工程量等。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现场管理人员应将所有的工程变更进行统计,对其中已实施或者部份实施的,及时进行认可,对未实施的加以剔除。对已经实施的工程变更,还应说明是先变更后施工,还是先施工后变更,因为这两种情况下的费用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先施工后变更,要读取已经施工部份的费用,再读取已施工部份的拆除费,还要加之变更部份的费用。而先变更,要读取已经施工部份的费,还要加之变更部份的费用。而先变更后施工,仅只读取变更部份的费用即可。根据我们对多个工程
定额子目是反映按照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完成
一个分部份项工程的直接费用。而停建、缓建工程中,有许多分部份项工程的正常工序没有完成,这样就不能计取一个定额子目的全部直接费用。由于这种情况在停建、缓建工程中十分常见,于是对定额进行深入研究,准确确定未完工序的分部份项工程的直接费用是十分必要的,下面举一个例子。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者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以上只是与同行们交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几点体味,主要是停建、缓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中,与正常建设工程不同的、值得注意的问题。其实,从广泛意义上讲,工程停建、缓建后,已完成资产的防护、处理,未安装设备、材料的保护、调剂,以及尚未履行的物资定货合同的善后等,都是停建、缓建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再也不赘述
请列出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控制的措施
请列出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控制的措施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1.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基础,它们应该明确、清晰地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解决方案。
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可能地将风险降到最低。
2.投标人资格预审:对于投标人来说,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筛选掉那些没有足够实力或经验的投标人,从而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资格预审通常包括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审查。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评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度、经验等各方面因素,避免选择那些可能给工程项目带来风险或无法满足要求的投标人。
在决标时,应该根据评标结果选择最合适的投标人,尽量避免选择那些可能会给工程项目带来风险的投标人。
4.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和转移的方式来降低。
例如,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方或联营体合伙人,或者通过保险公司来分散风险。
5.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风险范围和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尽量避免出现漏洞或争议。
6.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工程量清单是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应该尽可能地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漏项、缺项或过于笼统的描述。
7.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以避免出现争议。
8.投标人对工程概况的了解: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该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概况,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条件、地质地貌、气候条件等,以便更好地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
9.合同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合同应该尽可能完备和合理,合同条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风险,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条款。
10.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应该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保障。
施工合同固定价
施工合同固定价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了完成工程所需的总价款,即工程项目的造价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减或者材料价格的波动而改变。
这种合同方式具有明确、简洁、风险可控等特点,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施工合同固定价的定义及特点施工合同固定价,又称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的总价款,不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材料价格的波动等因素而调整价格的合同方式。
施工合同固定价具有以下特点:1. 明确性:合同总价款在签订时已经确定,双方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有明确的认识,可以避免后续因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纠纷。
2. 简洁性:固定价合同减少了因为工程量、材料价格等因素变动而导致的合同调整,使合同条款更加简洁明了。
3. 风险可控:固定价合同使业主和承包商在价格方面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的范围和方式,从而使风险可控。
4. 激励作用:固定价合同激励承包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施工合同固定价的适用条件施工合同固定价并非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1. 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适中,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齐全,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
2. 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较为成熟,施工过程中不易出现重大技术变更。
3.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小,风险可控。
4.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信任程度较高,双方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三、施工合同固定价的合同条款施工合同固定价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
2. 工程承包范围:明确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3. 合同工期:包括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等。
4. 质量标准: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如合格、优良等。
5. 合同价款:包括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6.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建设工程固定合同
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工程项目的总价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工程过程中的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用增加等因素而变化。
本文将从合同定义、合同特点、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定义建设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工程量等因素,按照一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合同总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不变。
二、合同特点1. 单价固定: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单价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这意味着承包人需要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价格风险,确保报价合理。
2. 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于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承包人需要承担因工程量变动导致的风险。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3. 合同总价不变: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合同总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不会因为工程过程中的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用增加等因素而变化。
这有利于发包人控制工程成本。
4. 有利于工程进度控制:固定单价合同明确了工程项目的总价和完成时间,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
5. 承包人风险较大:由于承包人需要承担价格变动和工程量变动的风险,因此固定单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
三、合同履行1. 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单价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方式、合同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
2. 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完成工程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3. 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根据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4. 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发生变更,需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和工程量,并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重新计算合同总价。
施工合同价差风险
施工合同价差风险分析与管理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施工合同已成为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施工合同价差风险,即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之间的差异风险,是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价差风险的定义、成因、影响以及管理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施工合同价差风险的定义及分类施工合同价差风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之间产生差异,从而影响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风险。
根据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施工合同价差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 价格风险:包括市场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变动风险。
2. 工程量风险: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误差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风险。
3. 合同条款风险:合同中存在的漏洞、不明确条款或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4. 技术风险:施工过程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以及施工方案的优化等导致的风险。
5. 管理风险: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如成本控制不力、信息传递不畅等导致的风险。
6. 外部环境风险: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二、施工合同价差风险的成因1. 市场因素: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市场波动,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异。
2. 设计因素: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变更频繁等导致工程量变动,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3. 合同因素:合同条款不完善、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等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价差风险。
4. 管理因素:建筑企业内部成本控制不力、信息传递不畅等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价差风险。
5. 技术因素: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以及施工方案的优化等可能导致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异。
6. 外部环境因素: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施工合同价差风险。
三、施工合同价差风险的影响1. 经济效益影响:价差风险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
2. 工程质量影响:为弥补价差风险,建筑企业可能采取降低工程质量的手段,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
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是指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工程造价发生波动,从而给合同各方带来潜在的经济损失。
在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的类型、影响因素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的类型1.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上涨、设备租赁价格变动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
2. 工程量风险:由于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工程变更、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工程造价。
3. 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双方权益不平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纠纷,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4. 政策风险:由于政策调整、法规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或下跌。
5. 自然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
二、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的影响因素1. 市场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政策环境等因素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2. 设计质量: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因素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控制。
3. 合同管理: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双方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会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承担。
4. 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因素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
5. 信息沟通:合同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风险的扩大。
三、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风险的应对措施1. 风险识别:合同各方应充分识别和评估工程造价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2. 风险防范:通过签订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工程量计算、合理预测市场变化等方式,降低工程造价风险。
3. 风险分担:合同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
4. 风险应对:在工程造价风险发生时,合同各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小损失。
5. 信息共享:加强合同各方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共同应对工程造价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固定价
建设工程施工固定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一种固定价格方式,即工程款的结算价格在合同签订后不再发生变化。
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固定价的确定方式有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
固定单价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各项工程量及其单价计算工程款,总价则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整体预算进行结算。
在实际合同中,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固定价方式。
固定价合同的优点在于,双方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工程成本,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
同时,固定价可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有利于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此外,固定价合同还可以减少合同纠纷,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然而,固定价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如果工程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可能导致实际施工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另一方面,固定价合同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成本而牺牲工程质量,影响工程安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同双方在签订固定价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风险,合理预测工程成本,并约定一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下的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合同履行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承包商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
发包方则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固定价是一种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方式,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合同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还需注意风险防范,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通过合理设置固定价合同条款,双方可以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共赢。
在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固定价合同将继续发挥其在工程造价控制、风险分配等方面的优势,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属于工程合同价格风险的有
属于工程合同价格风险的有工程合同价格风险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成本估算不准确、设计变更、施工延期等原因导致的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价格出现偏差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导致承包商利润减少甚至亏损,或者使业主支付超出预算的费用。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首先需要对可能影响工程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成本的波动、劳动力成本的变化、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用、施工方法的选择、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可以预测和评估潜在的价格风险。
在实际的合同条款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规避或减轻价格风险:1. 固定价格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不变的价格,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但这通常需要承包商在报价时考虑较高的风险溢价。
2. 价格调整机制:设置一个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根据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来调整工程款,或者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超出部分由业主承担。
3. 分阶段支付:将工程款分为多个阶段支付,每个阶段的支付都与该阶段的完成情况挂钩,这样可以减少因项目延期带来的资金压力。
4. 索赔条款:明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向业主提出索赔。
5. 风险共担:在合同中约定某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样可以平衡风险,避免任何一方承担过重的损失。
6. 保险保障:鼓励承包商购买适当的保险,如施工一切险、价格波动险等,以转移部分风险。
当然,除了上述策略之外,合同双方应当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保持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合同条款,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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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何种方式约定合同价款以及相关约定方式的法律风险也是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各地法院指导性意见,就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法律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院指导意见中的解决方案做出整理并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根据原建设部1999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原建设部,财政部2004年10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八条、住建部2013年12月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四种方式。
其中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总称为固定价。
相应采用以上方式约定合同价款的合同被称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具体定义及应用范围分述如下: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外,均不得再行调整价款的合同。
该类合同在实践中也被称为"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合同总价按照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的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3、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可以进行调整的合同。
该类合同中,合同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方法及调整因素。
合同价款受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进行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不适合采用固定价格的,可以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将合同价款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得的酬金两部分的合同。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人实报实销,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人相应的酬金。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订立合同。
二、固定价格约定方式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对于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规避风险,产生争议较少。
而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合同产生问题较多,本文重点加以讨论。
1、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1)工程量增减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均未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调整价款的情况,则工程量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减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另外,主张工程款调整的一方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工程价款增减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材料、人力等价格也往往会发生变化。
发包人以及承包人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价差风险。
另外,与工程量变化风险一样,主张工程价款变化超过合理范围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产生争议后不予鉴定的风险。
其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固定单价合同主要承担的是计价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的数量而非实际工程量。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实实际完工工程量,再根据工程量确认最终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可能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承包人也有可能承担价格暴涨的风险。
三、主要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处理意见1、明确固定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三款规定:"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的,当事人有要求调整价款的权利,但主张调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意见》)第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的,可在确认固定价的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
不应撇开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认为原材料等价格涨跌超过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可以对工程价款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各地法院有所不同,并认为由于一方过错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工程价款变化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北京高院解答》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盐城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的,必要时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出现波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因工期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损失的,由导致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工程未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比例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高院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固定价合同的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5、确定固定价合同中的施工范围或包干范围的规则。
《盐城指导意见》第21条:"当事人对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1)根据合同约定和签约时依据的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确定工程施工范围;(2)对合同中施工范围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施工范围的,如发包人不能证明争议事项已包括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则应当另计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