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员工体检与健康档案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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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体检与健康档案管理规程

1.目的: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的职工和食堂职工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2.范围:从事药品生产及食堂工作的每一位职工。

3.职责:行政管理部负责人、质量保证部负责人及检查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4.内容:

4.1 健康标准

4.1.1 从事药品生产和食堂的每一位职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4.1.2 在洁净区从事药品生产的职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及对药物过敏。

4.2 体检管理

4.2.1 体检范围

4.2.1.1 消化系统及粪便检查

4.2.1.2 呼吸系统及ZX光胸部透视检查

4.2.1.3 皮肤病方面检查

4.2.1.4 肝功能全项检查

4.2.2 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

4.2.2.1 新职工进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身体检查全部合格的职工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4.2.2.2 职工进厂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只有体

检合格的职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体检不合格的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

4.2.2.3 有关的管理人员及现场监控制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如有疑问有权要求职工立即到医务室(或医院)进行体检,以确保岗位上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水平。

4.2.2.4 职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4.2.2.5 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过后最好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

4.3 职工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4.3.1 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并且必须及时向直接负责人报告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特别是当健康标准中不允许患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4.3.2 各有关管理人员在接到人员健康异常的报告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主管科室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药品污染和其它人员的感染。

4.4 健康异常情况处理

4.4.1 对患病职工应要求其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回家休息。

4.4.2 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可能感染的人群均应进行体检。

4.4.3 对产生传染病患者的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进行预防,并且对人员、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进行特殊强化的监控,以便有效地防止传染病蔓延。

4.5 所有职工需持体检合格证(或记入上岗证中)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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