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与吉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吉首大学—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为了有效利用中山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拟从2010级起选拔适量优秀本科生与中山大学进行联合培养。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联合培养模式联合培养方式采用“1+2+1”(非医学类)或“1+2+2”(医学等五年制专业)的培养模式,即联合培养学生第一学年度在本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度在中山大学相应专业学习两年,第四、五学年度回本校学习。
联合培养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与学分,符合吉首大学本科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两校联合培养,附加中山大学印章予以认可。
二、联合培养范围和人数项目实施范围为经双方学校商定的联合培养本科专业,从2010级开始,每年选送联合培养本科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联合培养生选拔条件1.政治思想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身心健康;2.学习成绩优秀,高考成绩、第一学年度课程平均成绩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0%;3.英语基础好,听说表达能力强;4.自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发展潜力;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和不合格的课程。
6.符合上述条件者,还须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考核。
四、联合培养生选拔流程1.每年年初学校根据专业招生情况,确定当年联合培养本科生选拔计划和要求,经报请中山大学同意后在全校公布。
2.每年六月份,学生根据联合培养选拔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吉首大学与中山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各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学生名单,经张榜公示后向学校推荐。
4.学校组织选拔考核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培养学生名单。
5.入选学生按照联合培养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五、联合培养生录取管理流程1.学校行文公布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及基本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及专业、联合培养学习的时间和地点等),并书面通知培养学校。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山大学教务部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插班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经联考、单考、保送录取的学生,下同)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不受学制约束。
能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符合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未能按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直至修满规定学分。
延长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四年。
三、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
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后专业,由浅及深,循序渐进的原则,事先提出修习计划,报所在学院(系)备案并安排上课。
四、本科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
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修习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重考。
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学分。
五、各学院(系)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如有必要,可采取与境内学生同班上课,另加个别辅导、或分别考试等办法,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六、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申请免修(1)我校本科教育中的政治理论、思想教育课和军事教育课,(2)非经济学、管理学类文科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3)军事教育课和军事训练。
根据此规定,理工科学生可以免修18学分左右,文科学生可免修22学分左右,但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须在学校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系列选修课程中至少补回15学分。
七、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14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home/view.aspx?id=181发布时间:2010-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
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1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教务部发布时间:2007-03-16 01:3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部。
由教务部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部处理。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大双学位申请条件

中大双学位申请条件
中大双学位是指在中山大学攻读本科学位的同时,还可以选择攻读另外一个本科学位。
申请双学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学籍: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被中山大学本科学院录取并具有本科学籍的学生。
2. 学业成绩优秀:申请人在中山大学的学业成绩应该优秀,通常要求GPA在
3.0及以上。
3. 学分要求:申请人必须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双学位项目而有所不同。
4. 专业要求:申请人所攻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与原本学位专业有一定的相关性。
一般情况下,所攻读的双学位专业应为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社会科学类、人文学科类等。
5. 招生计划限制:不同专业的双学位可能会有招生计划的限制,即每个专业每年只录取一定数量的双学位学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双学位申请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专业和学院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之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申请指南并咨询所在学院的相关负责人。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8页word资料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与教务管理,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是指按照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
第四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联合培养类专业招生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在中山大学学习,三、四年级到合作院校学习(考核合格者);(2)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方式可以是“2+2”(即:国内两年+国(境)外两年)、“1+2+1”(即:国内一年+国(境)外两年+国内一年)或“3+1”(即:国内三年+国(境)外一年)等;
(3)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均在我校培养,通过引进对方教材、互派教师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与审批程序第五条联合培养类专业须制定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未提交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按双方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目标,由相关学院(系)会同国(境)外合作院校制定。
对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通过合作项目形式赴国(境)外学习者,要求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依据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第七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报送程序:报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材料包括:1)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2)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3)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注册
第八条学院(系)须于每个长学期第十六周的周五之前、报送本学院(系)下学期将赴国(境)外进入合作院校培养阶段的本科生名单及数据,教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备案,并进行后续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生在合作院校就读期间,须执行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报到和注册的有关规定。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每学期须同时向我校所在学院(系)确认报到,并由所在院(系)按时予以注册。
如因学生未及时向院(系)确认,导致其学籍管理出现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赴合作院校就读的学生在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合作院校就读期间,须遵守双方学校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合作院校就读期间,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须按时向其所在学院(系)寄送合作院校正式签发的成绩单。
学院(系)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学生在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如因学生未及时向学院(系)递交成绩单,导致其学籍管理出现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业后,中山大学成绩单由我校出具,合作院校成绩单由对方出具。
第六章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本科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退出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转专业按《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未达到合作院校的学习条件要求者,按协议规定退回相应专业学习。
无法继续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学习者,须由学院(系)评估提出并经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转
入本学院(系)内相同专业或本学院(系)同学科相近专业学习。
对学生转入同学科相近专业的申请,仅对没有相应于联合培养本科专业的学生有效,同时学院(系)需按《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退回或转入相应专业后,在合作项目的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中已获得的学分,符合退回或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制规定时间3年,否则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毕业和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在中山大学就读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中山大学教务管理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学生在合作院校就读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合作院校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按照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按协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将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成绩单报学校备查,达到《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获得中山大学学士学位。
若联合培养协议中规定只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学生不得申请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
未按协议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按结业处理,并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本科生须执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学校其它适用于本科学生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如学校或院(系)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内容与本办法存在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出现上述条款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