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和防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条伤亡事故是指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到的身体损害或意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立刻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依照以下要求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告表:1.事故发生时间、地方和具体环境;2.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3.职工受伤或死亡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4.伤亡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对企业的直接经济和生产损失;5.事故现场保护措施的采取情况;6.伤亡事故处理的初步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应由报告人签字,并附上现场照片、事故报告、伤亡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料子。
第七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假如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应及时报送公安部门。
第八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不得有意隐瞒、夸大事故情况,不得删除、窜改、伪造报告料子。
第三章处理和调查第九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刻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任命,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命。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1.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拍照,保存现场证据;2.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责任认定;3.订立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措施;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包含:1.事故的基本情况;2.事故原因的认真分析;3.责任认定及处理措施;4.防备措施和改进措施;5.分析事故对企业的影响和损失。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残废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定义、报告要求、报告程序、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具体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工伤亡事故的定义第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
第七条职工伤亡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人意外受伤、死亡;(二)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第三章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要求第八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工伤责任人需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九条报告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二)伤亡人员的身份信息、伤势情况和处理措施;(三)伤亡人员的家属联系方式和医疗救治情况;(四)其他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伤亡事故的报告,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虚报和隐瞒。
第四章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工伤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属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和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确保事故记录和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报告的所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分类和分析,制定相应预防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流程,确保工作的快速、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第五章责任分工第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国务院令 第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事故的定义: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负伤事故来处理。
第三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二)事故统计及分析,收集和积累事故原始资料;(三)事故的预防,要从工程技术、管理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
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第五条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第六条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七条事故分为四种:(一)未遂事故;(二)轻伤事故(含休工一个工作日);(三)重伤事故: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四)死亡事故。
第八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轻伤,而无死亡事故;(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30日以内的死亡,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伤亡3-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五)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六)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三、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象。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五、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后重复发生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六、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七、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以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八、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项目部应在每月____日前,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送到公司安全科。
十、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2)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报告:职工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情况等。
2.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为大家演讲。
我叫xx,来自xx分公司,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不断发展壮大,铸就了一支追求理想,奋发向上,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队伍。
他们以主人翁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服务水平,为企业赢得了各种赞誉。
他们以感恩企业、报效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着企业的光荣。
为了让现代电信更好地服务民生,当前我们中国电信人点点滴滴的工作无不充盈着和谐的气息。
员工们时时处处谨记着“责任”、“和谐”与“卓越”,一如既往地努力进取,不断超越,成为卓越品质的创造者,成为和谐之风的舞动者!责任是什么呢?自从我们第一天来到这个世界上开始,我们就活在责任的世界里,因为经常能听身边的人谈起社会责任,企业责任,法律责任等等词汇,但是对于责任我没有一个全面合理的阐释,翻开词典,我得到了责任的准确描述。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
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
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
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坚持不懈,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认真谦虚求教,积极的探索,实现人生价值,勇无止境的追求自我完善,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相信许多人都在追求。
有句广告说得好,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取决于人生的奋斗目标,他就是人生进步的动力所在,也是我们××号站爱岗敬也的动力所在,一个人的价值靠自己的追求实现,靠别人的评价衡量,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平凡的价值,那么无数个平凡就成了伟大,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为了我们伟大的石油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爱岗敬业,共建采油××灿烂的明天!(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3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____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介绍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中导致职工伤亡的不幸事件。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情况,并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无论事故的大小和伤亡情况,一旦发现都应及时报告。
任何一个员工或目击者都有责任报告事故。
2. 报告对象:事故报告的对象应包括企业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等。
3.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能的原因以及紧急处理措施等。
4.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通过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在紧急情况下,口头报告是首选方式。
三、调查程序1. 确定调查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调查经验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调查工作。
2. 收集证据: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记录、证人证言等。
同时,还应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工作手册等。
3. 进行分析: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
分析过程应严格遵守科学的原因分析方法,如鱼骨图、事故树等。
4. 提出建议: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调查组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这些建议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并能够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处理程序1.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中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责任的追究应坚持公正、严肃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建议,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整改。
同时,还要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3. 支持与补偿:对于伤亡事故中的受害者,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偿。
这包括医疗帮助、工伤保险赔付、心理辅导等。
企业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单位是指各生产和维修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工伤事故的分类第七条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一)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3.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二、事故报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地址、类型和上级单位;(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和台帐,妥善保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相关资料。
三、事故调查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成员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发布部门省政府发布日期 19940112施行日期 19940112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
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抢救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
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3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及时处理伤亡事故,避免类似事故重演,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三、定义1. 伤亡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员工受伤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2. 伤亡事故报告:指员工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公司汇报该事故的详细情况。
3. 伤亡事故处理:指公司根据伤亡事故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预防。
四、报告程序1. 伤亡事故发生后,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事故情况。
主管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并通知上级主管。
2. 上级主管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救援和急救,并通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
3.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和记录。
五、处理程序1.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伤亡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并报告给公司领导。
2. 公司领导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改进方案,及时处理伤亡事故,并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公司领导应向受伤员工家属和相关部门员工进行通报,并对受伤员工进行关怀和协助。
六、责任追究1. 发生伤亡事故的主管负有重要责任,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关改进计划。
2. 受伤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医疗治疗,并配合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 对于疏忽职守或故意违反公司安全制度导致伤亡事故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
七、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对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为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单位是指各生产和维修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工伤事故的分类第七条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一)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3.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工作场所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职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工作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病例。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机构,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工作。
第二章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第五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报告。
第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原因;(二)伤亡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伤势情况;(三)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情况;(四)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应及时、确切、详细地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八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报告等形式。
其中,大型企业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电子报告方式。
第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材料应当完整保存,并留存备案。
第三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第十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织,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二)事故的责任划分;(三)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并保障相关调查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应当听取事故发生地点、对象和目击者的证言,查阅事故现场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和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应当依法约束相关当事人,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应当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结论。
第四章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论进行,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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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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